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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离婚后发现有财产可以再次分割吗?
大家好,我是王继欣律师。今天和大家聊一聊离婚后发现对方还有财产的能不能要求再次分割?
一般来说,离婚时男女双方已对财产分割做出了妥善的安排。但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另隐瞒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按照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再诉讼。而且这个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否则将鼓励婚姻当事人虚假以及转移隐匿财产不符合正确的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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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和小李在2018年结婚,婚后不久,小张就发现小李和一个男人关系比较暧昧,后来证实小李确实出轨了。在经过长时间的感情挣扎后,小张和小李于2020年底离婚,小张因为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然而,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小张发现小李曾经将他们的共同存款提取并转移至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并且还把一些共同财产私自转让给了自己的亲戚,造成了小张经济上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是否可以要求小李赔偿损失?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分割财产。如果离婚后一方恶意隐匿、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使另一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在这个案例中,小李私自转移共同存款和转让共同财产,已经对小张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小张可以要求小李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赔偿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计算。比如说,小张可以要求小李赔偿其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共同存款和财产转让造成的损失以及因为这些损失带来的其他费用等等。另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此外,离婚后要求赔偿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一旦时间过长可能会影响诉讼效果。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那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之后的三年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需要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那可以在二审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也可以在离婚判决书生效之后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包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9年韩某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与包某离婚,该院于2019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某与包某离婚,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
2009年4月,韩某的母亲吴某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了宣武区某房屋的所有权,并将房屋登记至吴某名下。2009年7月17日,吴某到北京市XX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手续,在公证员见证下,订立《遗嘱》一份,宣武区房屋全部赠与给韩某个人所有,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
韩某和包某均陈述目前宣武区某房屋(以下简称202房屋)。包某陈述202房屋的房产证在自己处。2018年1月27日,包某与案外人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包某将202房屋出租给杨某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
包某提交了自己支付宝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交易流水证明,证明截止2019年,包某余额宝理财每天收益2.2元左右。包某陈述2017年5月4日自己向曹某借款5万元,次日将所借款项通过微信转账给包某;包某陈述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16日向齐某借款3万元、2万元;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4月23日向沈某借款3万元、5万元......包某主张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起诉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
韩某收到法院发送的材料来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咨询了湛律师,湛律师经过询问案件经过,搜集证据,整理案件事实,为韩某制定了应诉方案。
法院判决:
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包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韩某案涉房屋自2018年至2021年期间的租金收益58250元;
二、驳回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关于包某主张韩某各负担夫妻共同债务118527元的问题,包某提供的涉案借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包某提供的2017年5月4日向曹某借款5万元,包某陈述转账给韩某,但韩某并不认可,且包某也未提供其他充足证据予以佐证;
其次,对于包某主张的向其他债权人的借款,一方面包某上述举债发生在与韩某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另一方面按照包某自己的陈述,包某举证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上述债务真实存在,也属于包某的个人债务。故包某主张借款并要求韩某承担118527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韩某要求依法分割案涉202房屋自2018年至2021年期间的租金12.9万元,依据查明的事实,案涉202房屋系由包某在出租经营收益,结合包某在诉讼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能够证明202房屋自2018年至2020年期间每月租金3500元,202房屋租金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租金由包某收取,故韩某要求分割2018年3月10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收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酌情认定包某支付韩某上述期间的202房屋租金38500元。
通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支持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屋租金收益分给韩某58250元;未支持包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了应得的利益,避免了损失。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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