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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置换了婚后新房(婚前房产婚后置换在夫妻双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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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03: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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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黄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置换成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小李在婚前出全款买了一套150平方的房子,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小王,二人相处不久便结婚,但房屋离新婚妻子小王较远,便将其买了后重新在小王单位附近买了一套房屋。

因小王工资较低,小李变卖完房屋后仍然不够,二人又用婚后的共同财产增添了部分,才完成购买手续,房屋一直落在小李名下,因夫妻恩爱二人一直没有婚姻财产协议。

不久后,夫妻感情出了问题,小王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新房,小王认为新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要求赵某按该房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小李于婚后将原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变卖,添置部分款项重新购置房屋属于经营行为,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判决房屋归小李所有,但他应给付小王该房屋价款一半100万元。

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完全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置换成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1

二审判决理由

案件在二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小李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并添加了部分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虽然是发生在结婚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其购房所支付的款项来源清楚有据,可以确定为其个人的婚前财产。

而且,其购置房屋的目的是为了让夫妻双方居住使用,他变卖房屋并购买新房的行为不仅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而且是作为丈夫履行良好婚姻关系的体现,主要是为了方便新婚妻子上班而进行的举动。

而对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这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性收益,所以该房屋本身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可以明确划分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妻子不享受份额,无权请求平均分割。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置换成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2

判决的法律依据

房屋纠纷已经成为婚姻关系破灭时最大占比的财产纠纷,我们知道《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中有一项就是生产、经营的收益,在一审中将小李的行为认为了是生产,经营收益,而二审否定了这个事实认定。

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在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看起来,小李的行为很像生产和经营,但是非常关键的就是小李购房的目的是生活需要,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方便女方上班,而且其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新购置房屋虽有增值也是自然增值,并不是通过经营而增值。

所以,不是投资经营行为,那么增值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置换成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3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应流于形式

根据最高法的判案指导意见,如果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但是不导致该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那么,不管小李如何折腾,只要他卖新房购新房是用来居住,没有用来买商铺,没有用来投资之类,那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便不会因形态变化而转化为夫妻财产。

其实,只要是置换新房资金完全来源于旧房变卖,或许新房屋并没有用于投资或经营,那么该房价就是个人所有的。

当然,如果在购新房的过程上要增添资金,那么没有特别的证据表明是婚前财产的,这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要部分考虑。

如果,小李的买的新房并没有用来居住,而是用于经营或投资,那么因此产生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是房屋的增值部分。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置换成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夫妻感情好的时候,什么都不是问题,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就什么都是问题。所以对有巨额婚前个人财产的人,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最好的方式就是签订一份婚姻财产协议,对双方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

这样是把丑话说在前面,更有利于夫妻双方在婚后真诚地沟通。当然还可以就夫妻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可以约定为个人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这个案例中,最为幸运的是小李并没有将房屋登记在二人的名下,不然直接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登记直接影响权属认定,如果新购买的房产登记到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小王对新婚妻子的赠与,房屋自然属于双方共有。

我在婚前贷款买房,我先生名下无房,婚后想把房子卖了换新,怎样才能保证我的婚前房产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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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婚姻
不仅是两个人走进彼此的生活

还可能意味着财产权属的重新界定

婚前买的房子500多万

这可不是个小数目

住房条件要改善

个人财产也需要守护

我咨询清楚了再走下一步

没毛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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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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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现在房屋总价500多万,贷款100万。我先生没有任何房产。现在想卖了我婚前的房产,重新置换一套,这样的话,是不是新置换的房产即使只写我的名字,也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有什么办法能不让属于我婚前房产的那部分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A1:

由于你婚前的房产有贷款,婚后出卖该房产后新置换的房产是否属于你个人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典》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的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现在房屋总价500多万,贷款100万。如果在你结婚后,一直使用你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那么该房产应属于你个人财产。如果你婚后和丈夫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和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其余部分仍然是你的个人财产。你卖了婚前的房产,如果你再用其中属于个人财产的份额重新购置房产,并只登记在你个人名下,该新购置的房产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你丈夫对新购置的房产有出资,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购房时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如果你不能证明你出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你担心购买的房产出现纠纷,你还可以在购房时与你丈夫签订一份财产协议,书面对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和确认。


2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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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不告知业主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交房时被我们发现,还声称不是啥大问题,全小区只有我们这栋楼和另一栋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我们该怎么维权?

A2:

根据你的描述,具体如何维权,需要看企业在做楼盘推广或者在与你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否故意隐瞒了“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的实际情况。

首先,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你所购买的楼栋“电梯可以通地下停车场”,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就构成违约,你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主张违约责任。

即便你的购房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在你买房时,开发商明确告知你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或者虽未明确告知,但在宣传资料或者工作人员讲解中向你明示或暗示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此类介绍或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维权时,你首先应收集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或者开发商向购房者明示或暗示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相关证据资料。然后携相关证据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对此进行赔偿;如果协商没有结果,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

Q3

我在婚前贷款买房,我先生名下无房,婚后想把房子卖了换新,怎样才能保证我的婚前房产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我在外卖平台点了一份螺蛳粉,吃出了一颗小石子,把下牙给磕破了,治疗花了3000块。我向平台投诉了好多次都没有用,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作为消费者,你可以向外卖平台举报,或者向当地消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商家赔偿你的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你可以据此依法维护你的权益。

具体维权时,你需要收集证据,证明你的牙被磕破是因为该商家的外卖中有石子,以及你因此支出医疗费3000元。你需要注意留存外卖购买记录、螺蛳粉里有石子的视频照片、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等。在证据收集完备后,你可以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外卖平台举报,或者向当地消协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仍不能解决的,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赔偿损失,你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你无法收集上述证据,你向商家要求赔偿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4


Q4

我在婚前贷款买房,我先生名下无房,婚后想把房子卖了换新,怎样才能保证我的婚前房产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我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公司不允许我退休,要求我继续工作。我和同事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无效,事后收了安抚金,继续回单位工作,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A4:

退休是你的权利,你可以向公司提出退休的要求,公司也有义务配合为你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会自动解除,公司有义务配合你办理离职手续。

你和同事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无效,虽然事后收了安抚金,继续回单位工作,但这不是你的真实意愿,因此你可以收集证明你被迫继续工作的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配合办理离职或者退休手续;或者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请求单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5

Q5

我在婚前贷款买房,我先生名下无房,婚后想把房子卖了换新,怎样才能保证我的婚前房产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我在饰品店试了一副耳环,店员却说让我必须买走它,原来店门口贴了一行字“非买勿试”,但是在耳环附近却没有这类提示。被迫买了这副耳环后我越想越难受,花了我好几百元。我在微信上找店家协商退钱,但是他们竟然把我拉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

A5:

如果耳环试戴后不会影响商家继续销售,该商家强制要求你购买耳环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退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非买勿试”“非买勿动”等限制是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犯,这种行为无形当中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包含价格、产地、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知悉权的行使,属于霸王条款,不应当被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时也反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滥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果随意进行试用,会降低商品使用价值或者影响后续销售,一般不允许消费者随意试用。但根据你的描述,你购买的耳环并不属于上述情况。如果你在试用耳环时商家并未进行善意的提醒,告知你试用的后果,你仍有拒绝购买的权利。

如果你与商家沟通无果,可以拨打12315进行维权,该途径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维权方法。如果你对12315的处理不满意,你还可以凭手里的证据,包括12315的处理记录,到法院进行起诉。


感谢值班律师:孙维(北京)

来源:CCTV今日说法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置换房屋,离婚时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置换房屋,离婚时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众所周知,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结婚前,一方对自己所有的房产当然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权益。而结婚之后,如果没有婚前协议的特别规定,一方利用其婚前财产置换的房屋(包括卖了再买或者拆迁置换)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那么,在结束婚姻关系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呢?下面,本文将结合部分案例来讲述。


律师观点


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威科先行”为检索工具,以“婚前、房产、置换、分割、上海市”为检索关键词,一共检索到176件案例,经过仔细阅读,一共筛选出29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从中总结出“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置换房屋如何分割”问题的三种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由此可知,在系争房屋系婚后一方将其婚前财产买了再卖而置换所得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如何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分割。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系争房屋系婚后一方婚前房产置换所得,产权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且有明确的共有比例。离婚时,产权归于贡献较大的一方,按共有比例支付给另一方折价款。


第二,系争房屋系婚后一方婚前房产置换所得,在双方当事人都有出资的情况下,产权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名下,并不影响其中一方请求支付相应的折价款。离婚时,产权归于贡献较大的一方,考虑置换前房屋的面积、价值、增值情况,以及双方所尽权利义务的大小等,按出资比例、该房屋现有价值支付给另一方折价款。


第三,系争房屋系婚后一方婚前房产置换所得,产权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久(如10年以上),已不清楚出资的具体比例。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贡献较大的一方适当多分,贡献较小的一方适当少分,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适当少分”的原则进行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若其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房屋是自己婚前的房产置换所得以及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几何,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该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下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上述观点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1、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且有明确的共有比例,产权归于贡献较大的一方,按共有比例支付给另一方折价款。


案号:(2017)沪0109民初2217号

案情简介:原告张1、被告张某2于2011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2013年3月,原告以290万元价格出售其婚前所有的房屋,2013年3月29日,原、被告购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143万元,首付款73万元,银行贷款70万元,主贷人为被告,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按份共有,原告占78%,被告占22%。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现价值280万元,目前剩余贷款本金662748.93元。原告诉请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自行解决居住。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海市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按份共有,原告占78%,被告占22%,综合房屋产权的比例、房屋贡献大小,离婚后,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归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47万元。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置换房屋,离婚时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2、产权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名下,双方当事人均有出资。离婚时,产权归于贡献较大的一方,根据置换前房屋的面积、价值、增值情况,以及双方所尽权利义务的大小等,按出资比例、该房屋现有价值支付给另一方折价款。


案号:(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473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分割比例约为1:6)原告郭某某、被告孔某某于1996年相识相恋,1997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系争房屋系双方登记结婚后,孔某某单位将婚前登记在孔某某名下的房产置换而得,并补房屋差价16,860元,置换后的系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孔某某名下。置换差价,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双方认可系争房屋置换时,房屋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现该房屋市场价为126万元。原告诉请依法处理房屋,或获得房屋折价款50.4万元。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系争房屋,根据孔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是孔某某以婚前取得产权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市曹杨八村的房屋,售与其单位后,其单位才向孔某某出售系争房屋。考虑到房屋来源,且系争房屋在婚后取得,原告支付了置换差价,被告无法证明差价出资款由他人支付,应视为夫妻共同出资,故郭某某应得到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本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孔某某所有,孔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郭某某财产折价款20万元。

案号:(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9887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分割比例约为1:3)原告崔某、被告冯甲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4日生育女儿冯丙。2012年12月11日起,原告搬离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由被告父母的房屋置换取得,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原、被告一致确认系争房屋的购买总价为53万元,其中首付款为32万元,被告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贷款21万元。关于系争房屋首付款32万元的出资情况,原、被告一致确认其中20万元是在出售被告父母的房屋后所得款项中支付。其余12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出资。经评估,系争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1,477,600元。原告诉请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房屋净值的40%价款给付被告,房屋贷款余额由原告承担。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系争房屋的处理,系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所购,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双方归还了部分贷款,但首付款32万元中,其中20万元系被告及家人出资,余款12万元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冯甲在购房中的贡献大于原告。此外系争房屋的主贷人也系冯甲,故本院现依据房屋的出资、该房屋现有价值、扣除双方离婚时尚存的银行贷款后,判定系争房屋归被告冯甲所有,该房屋上的剩余贷款本息由被告冯甲负责偿还。被告冯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崔某上述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101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分割比例约为1:8)2001年4月,原告周卫华出售其房屋,并与被告杨英婷、被告李晓菲以177,347元购买了系争房屋。购房首付款为36,347元,其中杨英婷支付了2.5万元。同年6月,系争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权利人登记为周卫华、杨英婷、李晓菲共同共有。同年9月,周卫华与杨英婷登记结婚,并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李晓菲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其中公积金贷款10万元,商业贷款4.1万元。周卫华公积金参与还贷13,522.88元,杨英婷公积金参与还贷3,778.10元,李晓菲还贷155,739元。截止2016年2月底,系争房屋剩余贷款合计52,869.86元。系争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2,403,500元。原告诉请分割系争房屋,并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系争房屋现值的一半,支付两被告房屋折价款。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杨英婷、李晓菲占据绝大部分份额,且系争房屋尚余部分贷款,贷款人为李晓菲。法院根据双方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周卫华的生活实际需要等因素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归杨英婷、李晓菲所有,杨英婷、李晓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卫华房屋折价款30万元。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置换房屋,离婚时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3、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结婚时间较久(如10年以上)。房屋的购置款主要来源于被告,原告仅与其一起还贷,但已不清楚具体的出资比例。因系争房屋的购置款主要来源于被告,且原告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方,所以原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少分。


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458号

案情简介:原告裘某某、被告周某甲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1日生育一子名周丙。2012年3月14日,被告将婚前购买的杨南新村房屋出售,得款共计人民币225万元。同年5月15日、7月16日,原、被告分别以人民币107万、人民币68万元的价格购买上南一村房屋、上钢三村房屋。上述房屋产权分别于同年7月6日、8月24日登记在原、被告名下。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原告与案外人杨某在宾馆有“开房”记录四十余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上南一村房屋、上钢三村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45万、人民币88万元。原告诉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上南一村房屋归原告所有,上钢三村房屋归被告所有。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数十次“开房”记录,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由于原告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少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南一村房屋、上钢三村房屋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均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上南一村房屋、上钢三村房屋的购置款主要来源于被告婚前所有的杨南新村房屋的出售款,原告仅在婚后参与杨南新村房屋的共同还贷,对上述两套房屋的贡献较小,且原告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因此,本院确定上钢三村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上南一村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相关法条索引


《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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