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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阻止女方探视孩子(离婚后可以拒绝男方父母探视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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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03: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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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前妻有了男朋友,可以阻止她探望孩子吗?

鲁法案例【2022】515

得知前妻交了新男友

于是便阻挠她探望孩子

夫妻离婚后

一方能以另一方再婚为由

不让其探望孩子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前妻有了男朋友,可以阻止她探望孩子吗?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于2017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19日生育男孩小迪。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24日协议离婚,小迪归被告胡某抚养,女方刘某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二人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小迪跟随原告刘某生活,被告胡某每月向原告刘某支付6000元用于刘某与小迪的生活费用。后因原告刘某结交了新男友,被告胡某于2021年8月将男孩接回抚养,但是自2021年10月原告刘某探望男孩小迪受阻,故原告刘某诉来法院。

裁判结果

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日探望婚生儿子小迪各一次直至成年,被告胡某应予协助。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前妻有了男朋友,可以阻止她探望孩子吗?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这是因为,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定期相聚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要;也有利于减轻家庭解体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义务。

何种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民法典》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根据司法实践,“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2)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6)发生过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或有明显藏匿倾向的;(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则探望权不会被中止。

本案中,原告刘某结交新男友这一情形,并不会导致“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这一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探望情形,被告胡某理应积极配合刘某行使对孩子小迪的探望权。

法官后语

前妻有了男朋友,可以阻止她探望孩子吗?

嘉祥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法官汤洁茹

在探望权纠纷中,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不会因为离婚而割断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纽带,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都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希望双方在分开后,也要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出发,互谅互让,合理行使探望权,尽最大可能减轻因双方分开而带给孩子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审独任审判员:汤洁茹

法官助理:司马师

书记员:董慧颖

编写人:刘尚旭 王振静

审定人:靳方东

来源:济宁中院、嘉祥法院

离婚后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中止对方探望子女?

离婚后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中止对方探望子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中止探望。


有人认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有赌博或者吸毒等恶习、拒付抚养教育费、对子女有性侵或者暴力行为、教唆或者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以案释法】离婚后探望孩子,能否中止探视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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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屠某于2017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杨小某(2012年出生)由杨某抚养,屠某可以随时探望接走杨某。之后,杨小某随杨某到广州生活,并在广州就读。因杨某与屠某双方未能妥善协商与沟通,双方就探望孩子问题上产生矛盾。致使屠某因探望杨小某,到杨某的工厂和杨小某就读的学校进行吵闹,对杨小某的心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杨某认为屠某的行为给杨小某的身心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屠某对杨小某的探视权至杨小某满18岁。屠某则认为杨某侵犯了其探视权,屠某委托我所律师应诉,并提起反诉,提出了具体的探视请求。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屠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屠某不符合中止探视的条件

1、屠某在探望婚生子时,未作出不利于婚生子身心健康的行为。

屠某在探视时,从未做过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屠某提交的证据载明,在探视期间,她带孩子去图书馆、室外游戏、辅导孩子作业等,并无虐待或作出影响孩子成长的行为。

2、杨某拒绝屠某探望孩子,剥夺了屠某和婚生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准屠某与孩子见面,侵犯了孩子和屠某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抚养孩子是双方的义务,不能因为夫妻双方有矛盾在彼此伤害的时候将孩子牵扯进来,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彼此不想相见就隔离孩子对一方的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杨某并无证据证明屠某作出了对孩子成长不利的相关行为。

二、屠某探视时间的确定

离婚协议约定,屠某可以随时探视孩子。自2020年9月孩子开学起,屠某就没有再见到过孩子,截止开庭已9个月了。即使是法庭认为需要中止,也已经中止9个月了,杨某要求中止至18岁,很明显是在为难孩子,为难一位母亲。请求法庭能理解一位妈妈对孩子的爱。孩子的成长需要父亲也需要母亲,一味地隔离妈妈的爱只会给孩子带来精神上的枷锁,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屠某要求在孩子上学期间,每周接走一次;每个寒、暑假期间带养一半的时间符合人之常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屠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有权探望婚生子杨小某。

【以案释法】离婚后探望孩子,能否中止探视权?

【裁判文书】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进行。本案杨某与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杨小某由杨某抚养,屠某可以随时探望接走杨小某。杨某要求中止屠某的探望权,所依据的相关证据虽然能够证实屠某的一些过激行为对杨小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母子二人亦能和睦相处,故杨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屠某行使探望权不利于杨小某的身心健康。目前杨小某对屠某的探望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愿意与屠某会面,但考虑到屠某此前确有不当行为,加之杨小某年龄尚小且长期未与屠某沟通、生活,故在情感上与屠某造成疏离也在所难免。母亲在儿童成长中扮演重要角色,良性的母子关系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堵不如疏,杨某与屠某应在抚养孩子中争取良性互动。此外,屠某的一些过激行为也应当改正,要依法、适当行使探望权。因杨小某年龄尚小,在探望过程中可由杨某予以陪同。另外,杨小某年仅8周岁,刚适应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保持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且杨小某目前对屠某产生了一定抵触情绪,因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屠某探望杨某的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密。

【案例评析】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进行。

本案中,杨某与屠某离婚后仍当着孩子面争吵,在孩子面前相互诋毁。矛盾发生后不能积极面对和解决,杨某只想通过隔离和逃避的方法阻止屠某与孩子见面,这不仅会使两人的矛盾升级,更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结语和建议】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让孩子全面健康成长是已升级为父母的法定职责,父母应该亲自养育孩子,加强陪伴。特别是离婚的父母,应对孩子给予更多的关爱,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

相关法律知识:

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是指因施行遗弃行为的人,致被害人无房屋居住而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被迫乞讨,遗弃的动机卑鄙,手段十分恶劣,导致被遗弃人病、残、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对遗弃人的行为,被害人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在有关组织、单位的劝阻、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求助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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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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