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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市中院党组关于建设“现代化法院、研究型法院”的要求,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着力提升全市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今起,“洛阳中院”官方微信开设《洛法·裁判手记》系列专栏,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
△3月3日,洛阳中院“洛法大讲堂”第五期开讲,洛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红主持,洛阳中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左鹏授课。
家事审判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人民法院是家庭文明建设的促进者,家事审判工作是守护家庭幸福港湾的重要抓手。如何在家事审判中准确把握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彩礼等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我们整理出了相关问题的法官裁判思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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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纠纷
1.准确把握离婚标准。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恋爱及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产生家庭矛盾具体原因、分居情况、双方就家庭劳务等的付出情况和相处现状,从而客观全面的判断感情基础是否牢固,矛盾激烈程度和双方感情现状等,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表现在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着重审查是否有刑事、行政处理决定书,本人是否写有保证书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因就业、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不属于此规定。
另:1、若当事人已经连续两次诉讼离婚、态度坚决,期间感情未有任何恢复,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2、双方庭审中均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2、离婚纠纷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共同财产情况和所育子女情况及已满八周岁子女本人意见等和离婚有关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实一并查明,对于拟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应当依法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及探望权等问题一并予以处理。从而有效减少因离婚一案衍生出后续离婚后财产纠纷、探望权纠纷等多个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即使当事人诉求只有离婚,没有财产、子女抚养,承办人也要依职权主动查明。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扶养权归属问题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例外情形: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司法实践中要结合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和证明、实际生活状况及与子女生活相关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把是否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判断标准)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可以参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另: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扶养权的归属问题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另外,也要考虑父母双方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情况(不机械性的只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同时也应考虑被抚养人业已熟悉的生活与教育等环境是否良好、是否利于其成长,有无潜在安全隐患;例如:父母或者家中同住近亲属有无赌博、吸毒、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等)。
注意:(1)不能哪一方已经实际控制住了孩子,就把抚养权判给一方直接抚养。避免父母离婚时藏匿、抢夺孩子。
(2)不能单一以一方经济收入高,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物质条件不是最重要的,对家庭的温暖和亲情关爱的情感需求,远超过对物质条件的需求。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对两个子女的家庭,父母双方抚养意愿、条件、能力等基本相同的,原则上应由父母各直接抚养一个子女,兼顾父母双方抚养权利和义务,更公平。
5.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抚养费的原则:必要性、合理性、共担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指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费用。一般不包括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择校费等。学前教育虽不属于义务教育,但已经普及且为成长的必须,故应纳入教育费的范围。
抚养费的范围是列举式,将抚养费范围规定的较为灵活,具体确定抚养费范围可由案件受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并结合下列因素予进行认定。
抚养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父母的工作收入情况、抚养能力;
(2)被抚养人生活、教育、就医等实际需要;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在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注意:抚养费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抚养费纠纷案件新类型:在再婚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继子女的花费,当再婚夫妻离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主张“继父母子女关系已不存在,要求另一方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其抚养该继子女的花费”,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婚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继子女返还此前抚养其付出的抚养费等,原则上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再婚形成的姻亲关系。对于仅为姻亲关系的双方之间没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该姻亲关系会因再婚关系解除而解除。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以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该情况下,产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拟制血亲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源于继父母自愿对继子女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而产生的,并非继父母子女的法定义务,应当允许继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以放弃将来的权利来提前释放自己的义务。据此,在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解除其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对继子女付出金钱和时间精力,是继父母子女之间建立亲情关系的自愿行为,也是形成拟制血亲的基本条件,符合常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相处融洽、再婚夫妻婚姻关系牢固和社会稳定。
综上,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离婚后要求继子女返还此前继父母对继子女付出的抚养费,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1、彩礼范围:一方在婚前基于缔结婚姻目的而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大额钱财或者贵重物品,通常都属于彩礼。比如“三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参考裁判原则: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全额返还;2、对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返还彩礼数额以50%以上为原则;3、对于共同生活一年以上,返还彩礼数额以不超过50%为原则;4、共同生活二年以上或者生育有子女的,一般不予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处理案件思路: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是没有尽到夫妻间的相互扶持、相互帮助义务,也就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夫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也就没有实现。原则上应全额返还。
注意:现实中存在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情况,有人以结婚为诱饵在收到彩礼后,登记后并不共同生活,或短暂共同生活即以各种理由提出离婚。因此,对于未共同生活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含义,对于登记后仅短暂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未共同生活。返还数额应根据具体案情、过错情况等,酌情判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处理案件思路:共同生活一年以上或者生育有子女的,一般不予返还。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应注意:彩礼返还与否和具体返还数额,应综合二人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解除婚约具体原因、当地经济水平、彩礼在生活中的消耗和男女双方过错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另注意:对于一方主张返还恋爱期间赠与另一方的钱物,其中小额或日常消费、赠送节礼、520等数额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等一系列恋爱支出,属表达感情的合理花费,不予返还;其中数额较大的钱款或价值高昂的财物,通常系一方基于缔结婚姻目的而为的给付,属附条件的赠与,婚姻未能缔结,则应酌情部分返还。
法律虽然规定了可参照适用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却很难对症使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标准高。比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项,有的当事人知道自己的配偶有第三者,有没有同居不清楚,但是就认为光这一点足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了,到了法庭还是没办法离婚。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对婚姻的背叛按过错程度由浅入深依次为:偶然的出轨行为;有婚外情但没有共同居住;有婚外情并且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确实属于最后两种情况,但证据搜集上的困难使得很多当事人无法运用该条文主张夫妻感情破裂。
再比如家庭暴力,法律上规定的是“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伤害后果”,那就有“打的轻”和“打的重”之分了,这个标准很难掌握。曾有一起婚姻案件,女方被男方打成耳膜穿孔,法院都没有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可见法院对于这条规定的把握是很严格的。
第二,举证难。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实践当中是非常难证明的,当事人要寻找证人证言,还要有录音录像等实物证据,这对于任何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说都难以采集。分居满两年在实践中也很难证明。如果当事人在分居后前往外地工作生活,我们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外地工作证明,租房合同,暂住证等,可是如果回到父母身边生活,父母亲或家人的证言证明力显然是不够的。
第三,没有普遍适用性。绝大多数人要求离婚的理由很简单,就是过不到一起了,也没有第三者,没有家庭暴力,没有赌博吸毒,甚至连共同生活一个月都不到,更不要说分居满两年。如果严格地按照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办理婚姻案件,那么绝大多数当事人岂不是都离不了婚了?还谈什么婚姻自主、离婚自愿呢?
人民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都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除法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案件外,一般情况下法院都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但是并非所有第一次起诉离婚都以失败告终,毕竟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法定情形只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表现形式。那么,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呢?
笔者总结了司法实务中法院的审查方向和认定的一般规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看婚姻基础。自主结婚的,男女双方经过自由恋爱、自主结合,这种婚姻一般比较牢固、稳定;半自主婚姻,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父母同意、双方自愿结合,有的还以一定的金钱物质为条件,这种婚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多,感情基础相对较差;封建包办结婚的,违反了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愿,这种婚姻一般牢固性、稳定性较差。
二看婚后感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状况,主要从分析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婚后没有培养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夫妻生活不和谐,婚姻必然容易出现裂痕。
三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即一方提出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状况。夫妻关系的现状是相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又一个阶段上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五看有无和好的可能。考察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此外,还应适当考虑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
除了以上几项内容,根据司法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包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上述几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4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款对于二次起诉离婚的判决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否定(这里只能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不能适用),那么第二次起诉时最明智的做法是间隔一年后再起诉,也避免中途起诉再次被否的尴尬局面。
(完)
一、法律问题
刘国与龙燕经人介绍并建立婚姻关系,婚后感情尚好。后来,刘国参加同学聚会,被大学同学小夏所吸引,两人产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刘国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解除与龙燕的婚姻关系,但是龙燕不同意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起诉。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二、律师讲法
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没有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查明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且无法对双方进行调解,此时法院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民法典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
三、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调解 仲裁调解?司法调解 仲裁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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