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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上次和一位老板聊天,他听说我是做婚姻法领域的,便饶有兴趣要和我探讨一个问题。说实话,这个问题我还从来没有认真思考过,却被一个法律领域之外的人提出来了,我很佩服这个老板的思考能力。
他问我:“既然我们的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那为何事实婚姻也是构成重婚罪的诱因?”说实话,当时听到这个问题,我就对这位老板肃然起敬,很明显,他对这块不说有多深的研究,至少是了解过。当时旁边的几个老板都打趣他说他是不是在外面有情况,所以才对这块这么感兴趣。
因为这个问题很突然,所以我当场只是简单回答了他,解释说是因为现在如果只按婚姻登记为标准定重婚罪,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在婚姻登记都是全国联网,基本不存在同时登记两个婚姻关系的情况。大部分情况都是在不登记的前提下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所有正常夫妻应该做的,双方都做了,甚至过得比自己法律上的配偶还像夫妻。如果只是以婚姻登记为标准,势必这个罪名无法适用,变成僵尸法条。
但显然,这样的解释说服不了他。这位老板很有自信,觉得自己的理解没有任何问题,而是法条出了问题。我知道,他从字面的逻辑上面讲,重婚罪肯定是指至少指两个婚姻,而我们的法律既然不承认事实婚姻也是婚姻,那一个事实婚姻和一个法律婚姻怎么可能变成两个婚姻呢?我只能说,这位爱思考的老板本身追求真理的精神没有错,但可惜因为他没有形成法律思维,无法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只是按逻辑死抠字眼,就把自己也带进逻辑陷阱了。
其实不仅仅只是一个事实婚加法律婚可以构成重婚罪,甚至两个事实婚姻也可以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这个结婚当然也包括事实上的婚姻,除了领证,什么事情都做了,包括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养子女。但是法律明显的是处罚明知的行为,即如果未婚一方不知道对方已婚,却与之成立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那未知这一方很显然不构成重婚罪。
所以经常也会有人咨询我问自己不知道对方已婚,被对方骗了,生了小孩,结果被对方的妻子发现了,要告她重婚罪,问我该怎么办?
其实对于这类人群,我一方面是抱有很深的同情,确实不少女生会被成熟多金的大叔所吸引,被他们的海誓山盟所迷惑,甚至在正式走入婚姻殿堂前就提前带来了小生命,但对方因为无法办理二次婚姻登记,当然也只能对被骗方一拖再拖直到东窗事发。
所以这也能顺便提醒广大女同胞们,只给你承诺,不跟你登记的男人,十有八九有问题,要么是已婚,要么是根本不打算娶你,趁早跟他说拜拜吧。
还有更多的就是原配发现丈夫在外面找了小三,甚至生了孩子,痛哭流涕要把渣男送进监狱。她们眼里的重婚罪就是男方出轨了,跟她人同居了,跟他人生小孩了等等。
遇到这类的,我首先当然要表示理解,毕竟婚姻遭到这样的破坏,谁心里都不爽,除非双方都已经不在乎。但是我也要跟他们说清楚,重婚罪虽然貌似是惩治渣男渣女的利器,但是这把利器却很难启用。
因为重婚罪中符合登记两次的情况,现在基本找不到了,除非你有办法骗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通过其他不法的手段勾结贿赂办理二次登记,但显然这个难度之大,风险之高,想必常人都能想象,所以也基本实现不了。
现在基本就是第二种情况,即有配偶者又以夫妻的名义跟他人在一起生活,即1994年后废除的事实婚姻的情况,事实婚姻虽然已经废除,但是仍然影响巨大,法律上重婚的情形就给了事实婚姻一席之地。这个就是那位好学的老板从字面逻辑上怎么都想不通的,但是如果他意识到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不是就会释然很多呢?
毕竟登记在法律上只是婚姻的外在的表现形式,而我们的婚姻生活是实实在在的法律事实,甚至会衍生出诸如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权之类的诸多法律关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没有登记,而且是在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没有登记,就能全盘否定婚姻关系,如此一来,我们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基础,就彻底坍塌了。要知道废除事实婚姻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婚姻登记,确认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保护双方利益,而并非是否认事实婚姻本身。
但是事实婚姻证明难度之高,也是有目共睹。普通的出轨、同居甚至生养小孩,基本都达不到重婚罪的程度,只要出轨一方重心还在自己的家庭,经常还回家,对家里瞒着这些情况,外面再怎么跟小三做露水夫妻,也难以认定为重婚罪。
所以那些气昏了头的原配们,怒气冲冲要求律师不惜一切代价,把渣男送进监狱,其实是有些舍本逐末了。首先,取证会非常难,具体难到什么程度,要证明到什么程度,限于篇幅问题,下一篇我会着重讲解;其次,就算穷尽办法给渣男渣女定了罪,其实处罚最多也就是两年,而且基本都会是缓刑。
在性开放的年代,对家庭的不忠往往只限于用道德标准约束(破坏军婚罪除外),仅仅因为重婚罪而进监狱,确实显得有些大张旗鼓了。虽然破坏婚姻制度,破坏婚姻的忠贞美好十分令人不齿,但是如果重婚可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助你早日解脱,并且能在财产利益,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上让天平极大限度倾斜给你,也算是另外一种平衡和补偿了。
所以,婚姻关系走到后面,更多的是权衡利弊,特别是如果财产充盈的情况下,体面而富足地离开,比鱼死网破两败俱伤要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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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吃大熊猫也不算违法。吃大熊猫不算违法,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当熊猫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向你袭来。一爪子拍在你脸上,你就知道谁吃谁了。
熊猫是熊不是猫,正儿八经的猛兽,蚩尤的坐骑,熊族咬合力排第三的顶尖猎食者,我特么全盛状态都打不过它,真饿得走投无路了,估计一个滑铲就能喂饱它。
杀熊猫那个,它绝对能有办法证明你并非只能吃熊猫,但凡周围有一种适合人类吃的植物,且不会危及生命,你就惨了,有相当一部分法律的解释权在它手里,并不会写得很详细的解释,因为要解释给你听,你违法了,想多了,法律是底线,道德是标准,一个人连道德都没有,何谈为人?
所以说吃熊猫是个悖论,因为要吃熊猫,你得先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但是符合了要求的你打不过熊猫。
同时与多人结婚,但不领证这个行为是不触犯重婚罪的。只算同居关系。但很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的嫌疑
结婚以后,对方和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哪怕是一天来三回,天天来都不犯法,甚至不能成为感情破裂离婚的理由。
重婚是与一人领证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全部都是只事实婚姻不领证的,不算,就像同居的男女情侣,他们也是事实婚姻,但是这时候出轨也有了事实婚姻,不算重婚。
这个罗老师也讲过,重婚罪至少得和一个人领证,再和其他人发生事实婚姻才行,都不领证,重婚罪管不着。
出轨,出轨,先字面理解就是出了这条轨道。在恋爱和婚姻当中,男女双方形成了一直固定情侣或者婚姻关系。比如明确交往男女朋友,同居,还有就是结婚证。彼此形成了这样固定的关系,之后由于其中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不忠诚的行为才能称为出轨,或者理解为背叛。这是在普世价值观爱情观里属于打破原有双方彼此之间一种原有固定伴侣的行为,不被人所接受。但是有特殊情况,比如伴侣主观上同意对象和第三者发生关系,就好比说,对象同意,另一半出去酒吧玩,然后如果玩太晚可以自己想办法解决。这种就不属于背叛或者出轨的问题,因为对方已经明确同意了。可是,对于普世价值观和爱情观来说这是不允许的,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如果考虑被背叛了,有明确理由和证据,才能获得分手费以及其他物质的支持。但是主观上如果同意放弃,法律不管的。
金瓶梅可是艺术品正儿八经的文学书籍,在法律规范上,金瓶梅不算淫秽,色情刊物不构成犯罪。
歌随便翻唱是没有问题的,但若是你以此谋利就必须支付报酬给别人,不然就是违法了。
因为法律是最低的底线,道德是标准。如果一个人以法律而不是道德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那他即使不违反法律,也会因为道德败坏而遭人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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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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