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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关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在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问题相信大家都十分清楚,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房屋一般归购房的一方所有,同时计算出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并以此作为依据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即购房的一方婚前向自己的亲友借款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对于这种情况在分割离婚房产是该如何处理呢?
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购房者向亲友借款,但婚前借贷的性质与向银行贷款是一致的,都是在婚前借款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既然如此,在离婚时完全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来处理。也就是首先计算出婚后偿还借款的总额及相应升值部分,然后由购房者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
有人说,结婚是一道作文题,离婚是一道高等数学题。结婚时恩恩爱爱买车买房,结果离婚时,因为不动产都登记在男方名下,导致双方对于补偿金额无法统一,遇到离婚这道烧脑的“高等数学题”,让双方选择对簿公堂。
男方婚前购置房屋与车辆
2009年2月,高先生以总价100余万元人民币购买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一房屋,首付款为20余万元,剩余80余万元采用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贷款期限为20年,加上利息和税费还应向银行支付120余万元,房屋的首付款、税费都是由高先生一方支付。
2009年11月,高先生母亲出资购买案涉汽车并登记在高先生名下,月供款均由其支付,目前已清偿完毕。
2010年3月,高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小孩。而2009年11月,高先生和陈女士举办结婚酒席,该方式客观上对外宣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依法认定婚姻关系的效力。2016年2月,双方登记离婚,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离婚算账方程式一:房屋怎么分割?
高先生认为房产由父母赠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陈女士对一审判决的房产补偿数额不符,明确提出房产补偿应首先计算升值率,再以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计算补偿款,认为一审计算有误。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评定案涉房屋的价值为400余万元。经二审审理,依据高先生名下银行账户的个人贷款对账单,截止双方离婚前,案涉房屋贷款偿还利息22万余元,2009年10月至2016年1月案涉房屋贷款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40余万元。扣减男方父母赠与的部分月供款,结婚期间案涉房屋由夫妻共同还贷36万余元。该房产登记在高先生名下,房屋按借款亦由高先生向银行所贷,陈女士请求对房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因此陈女士所得房屋补偿款应为
[婚后偿还本金和利息/(房价+离婚时偿还利息+ 税费)×现房价/2],约为60余万元。
陈女士请求的房产补偿款应以离婚时偿还的全部利息核算,一审以涉案房屋贷款全部利息计算有误,二审进行了改判。
离婚算账方程式二:车辆怎么分割?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汽车的价值为9万余元。相对于房产增值部分补偿,案涉车辆价值客观上不存在无增值补偿的问题,因此分割相对简单,一般依双方意思或平均分割,而本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陈女士分得40%的价值,约为3万余元。
近日,东莞中院判决该案涉房屋归高先生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高先生个人债务,由高先生负责清偿;汽车归高先生所有;
高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女士支付房屋及车辆的补偿款共计64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胡文轩表示,房产为一般家庭的重大财产,判断其价值需要考虑众多因素,而对于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处理问题更涉及登记、债务、动态价值等一些列更为复杂的情形。一般人可能会在补偿问题上存在一定误解,认为在一方取得房产的情况下,另一方当然应以房产现价值直接平均分割。该平均作法乍看上去似乎公平合理,但事实上却忽视了以上债务、动态价值等因素,实质并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款解决了房产权属问题,而为了保障双方公平,也应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客观计算方式解决非权属方的补偿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对此,本案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见习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邓佩菁 袁小燕
【作者】 于羽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离婚后处理婚前买的房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的,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按共有财产处理。3、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全媒体记者 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不动产仲裁,不动产纠纷可以约定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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