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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前夫信用卡逾期,成都的莫女士却成了共同被告,她到现在也想不通。
2012年5月,已经离婚3个月的前夫竟以夫妻的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之后逾期欠款60多万元。前夫被告上法庭,莫女士也成了被告。
“我什么也不知道,竟然要承担前夫的债务。”莫女士不解,她表示法院的传票、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都是寄到了丈夫那里,“这么多年,我的电话、住址都没有变过,什么也没收到过。”
莫女士说:“明明已经离婚,我也没到现场,银行为什么不对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呢?”
2019年,莫女士向成都市中院提出再审,但因“超过申请再审的时限”,申请被驳回。“我之前都不知道有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及时发现并申请再审呢?”今年8月,莫女士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请求抗诉申请书》。
9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确认收到了申请,并表示“尚在办理中”。
【莫名成被告】
买机票时被指“失信被执行人”
女子才得知要偿还前夫信用卡欠款
“大约是2018年发现的。”莫女士表示,当时准备外出参加活动,要上网订机票,等输入了自己的身份证号,却发现“系统提示说买不了机票”。
莫女士只记得“失信被执行人”的字眼,她让儿子帮着上网查了一下,“结果发现有个案子,是信用卡借款纠纷,和我前夫有关。”
莫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判决书。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当时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崇州崇阳分理处诉称,莫女士的前夫彭某于2012年5月向该行申领了信用卡。截至2015年5月22日,信用卡逾期未还长达4个月,其中本金49万余元,逾期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11.68余万元。银行提到,彭某与莫女士系夫妻关系,这笔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
由于彭某与莫女士未到庭,案件作缺席审理。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彭某与莫女士支付银行欠款的本金、利息以及滞纳金。
↑莫女士的结婚证显示2012年2月注销
莫女士称,对于该起案件,她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起诉状,也没有接到过法院的电话。更重要的是,莫女士称,前夫办卡时,两人早已离婚3个多月。她向记者展示了与前夫已注销的结婚证——两人于2012年2月离婚。
莫女士还向记者展示了她获得的前夫申请信用卡的资料。记者注意到,彭某申请的是成都农商行的“商汇通”信用卡,配偶信息一栏赫然填着莫女士的个人信息。此外,彭某还提交了与莫女士持有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莫女士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彭某申请信用卡资料,填写了莫女士的信息
“结婚证复印件不知道他怎么弄到的。”莫女士说,也许是两人离婚前,彭某复印的。至于有其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莫女士解释,因为之前和丈夫一起办公司,“公司业务经常需要用到我的身份证,所以为了方便起见,我准备了很多份签好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司。”
莫女士对此质疑道:“银行没有审查资料吗?”
莫女士说,她试着找过前夫,“但是联系不上。”明明已经离婚了,为什么还要以夫妻身份申请信用卡呢?
记者也尝试联系莫女士的前夫彭某,但电话、短信均无回应。
【申请再审被驳回】
女方称前夫办信用卡时已离婚
银行表示信用卡为借款匹配
要不是因为买机票,莫女士一直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要和前夫共同承担其逾期信用卡债务。她表示,彭某申请信用卡的时间是两人离婚之后,因此案涉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借款,而且自己从未收到过一审法院关于该案件的任何法律文书。
于是,莫女士经人介绍,找律师向法院进行反映,并于2019年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时,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崇州崇阳支行作为被申请人出席。莫女士向记者出示了法院询问听证记录。
记者注意到,银行表示对莫女士与前夫的离婚证没有异议,但认为信用卡不是单独的事,“他们在2011年11月申请500万个人贷款,之后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又给借款人匹配信用卡,即再审申请人配偶(彭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我行申请的信用卡。”
另一方面,银行认为,即使是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对外来说是延续的。”银行提到了两人的公司在双方离婚后的贷款文件,“2012年11月公司的借款合同,(莫女士)是股东,也有加盖公章的结婚证复印件,印证在借款期间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借债的。”
↑成都市中院的判决认为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时限
不过,莫女士对银行的说法并不认可。对于离婚前那笔500万元贷款,莫女士有印象,她作为家属签署了承诺书,表示这是“家庭共同债务”,“但银行并没有说过要配套办理信用卡的事,这是两起独立的事。”
至于离婚后的贷款合同中盖有公司公章的结婚证复印件,莫女士说:“那不是我提交的,公司的公章也是前夫彭某在掌管。”她表示,事实上,离婚后自己就没有管公司的事了。
2019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莫女士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莫女士提起再审申请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时限,“且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
9月23日,记者联系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崇州崇阳支行(原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崇州崇阳分理处)。崇州支行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以后,回应了记者。他重申此前成都市中院已经驳回莫女士的诉求,并建议莫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记者试图了解更多情况时,他表示:“我们不接受任何采访。”
【申请抗诉】
检察院称“正在办理中”
被执行人牵涉的是另一起借款合同案
“我之前都不知道这个案子,怎么能及时发现并申请再审呢?”莫女士说。“前夫彭某申请信用卡时,我没有到现场,银行难道不对彭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进行审查吗?”
莫女士说,这么多年以来,自己的住址、电话都没有变过,“可是,我从来没有收到过崇州市人民法院关于这个案子的法律文书,无论是起诉状、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还是判决书。电话也没有接到过。”
她表示,前夫彭某收到过崇州市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法律文书,并接到了法院的电话。法院的“送达回执”显示,判决书于2015年送到“四川领秀文具有限责任公司”,由门卫签收。莫女士称,她和前夫曾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前夫是法人代表,不过2013年7月,她退出了公司。
↑法院的送达记录,显示送到了公司门卫处
记者了解到,信用卡借款纠纷案于2015年7月20日庭审,当天,崇州市人民法院曾电话联系过彭某,来自法庭的通话记录显示,彭某确认收到了相关法律文书。
关于这起案件,记者尝试联系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管办了解情况,于9月22日下午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了采访函。但是截至发稿时,对方表示还在走流程。
↑开庭当天,法院电话联系过彭某
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17日,莫女士提交了《请求抗诉申请书》。其中表示,“请求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15)崇州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红星新闻记者又联系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一位工作人员确认收到了莫女士提交的申请。该工作人员解释,出于保障莫女士权利的考虑,他们会依据职能介入,对案件进行监督,“已经联系过执行法官。我们正在办理中,如果有进展,我们会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律师的。”
至于莫女士被执行“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该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涉及的是彭某、莫女士与银行的另一起借款合同案件,“还没有还清,资不抵债。”
原标题:前夫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办信用卡逾期60余万 法院判夫妻共同偿还,检察机关已介入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归夫妻双方所有的房产A归妻甲一方所有,夫乙净身出户。但离婚以后呢,房屋A没有办理转移登记,就是说房产A没有办理到离婚后的妻甲名下。如果因夫乙欠债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房屋A往往会被法院查封,而要强制执行,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下面作一简要分析
1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因为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没有转移。
2登记于前妻甲名下的房屋A,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不能排除执行。
3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呢?请看案例:
妻甲和夫乙于2019年4月24日登记离婚,约定房产A归妻甲,由夫乙负责归还房屋的贷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两天后,夫乙与房主于4月26日签订《租房协议》,租赁房屋单独居住。夫乙按约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7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其后,因2020年4月26日起的第二年租金支付发生纠纷,房主提起诉讼,查封了房产A。
妻甲就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可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应予具体考察,具体到本案:
1其一,离婚协议早于债务发生时间。夫甲就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后,从款项使用经过来看,离婚与房屋租赁仅间隔两天,但夫甲当时并未将其手头的资金用于归还贷款而是支付租金,显然不存在以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情形。
2其次,本案债权为尚欠租金及损失共计70542元,属于普通金钱债权。
因房产无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超标的查封,但若继续执行,很可能对当事人居住生存等造成影响,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
3再次,离婚协议约定由夫乙归还贷款,现涉案房屋因尚有抵押贷款未偿还而未办理过户,目前无证据证实妻甲知道夫乙涉讼而怠于自筹资金还款,不宜认定为未过户系其自身原因。
4此外,甲乙夫妻系异地婚恋,根据双方当庭陈述,系因夫乙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而离婚,故双方约定位于妻甲原籍所在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合法、合情、合理,妻甲就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
妻甲关于排除执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其未及时办理过户而引发本案诉讼,法院酌定其由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1不动产登记手续应该及时办理。特别是涉及离婚协议,原双方共有,现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购买房产时,应全面查询房产是否有查封、抵押等状态,避免权利受限。
3夫妻婚前婚后购房法律性质不同;婚前登记一方名字的房产,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参与还贷款的钱是债权还是物权,等等,可真够复杂的!必须瞪大眼睛,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信用卡夫妻共同债务争议主要会产生在二类纠纷内,一是信用卡纠纷案件,银行起诉信用卡领用人和其配偶,二是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提出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法条解释,以下四类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
2. 夫妻一方负债,事后夫妻另一方追认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4.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信用卡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二则
1.不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3月江苏某法院信用卡纠纷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颜某以个人名义申请信用卡,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注明金额的用途为“其他”,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费用用于夫妻共同家庭消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2月广东省某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中,法院认为熊某于2018年8月2日签署《某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申请表》,向原告申办专向分期业务。届时被告吴某与被告熊某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熊某贷款用途是“装修房屋”,系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吴某应当与被告熊某就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二个案例判决不同的关键点在于案例2的贷款用途是装修房屋,系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法院将此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良征信记录会不会影响信用卡办理(信用记录不良可以申请信用卡吗)
信用卡工作证明格式怎么写(申请信用卡工作证明范文)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前丈夫信用卡债务(离婚前丈夫信用卡债务怎么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05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