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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案情简介
吴先生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某建材公司工作。2010年,吴先生与第一任妻子结婚,并休了3天婚假,但因性格不合于三年后离婚。2018年,吴先生结识了周女士并于当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便向该建材公司提出婚假要求。但是,该公司以吴先生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休过婚假为由,拒绝其再次休婚假的请求。那么,再婚的吴先生是否可以获得婚假呢?
以案释法
再婚者的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同样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者的婚姻效力并无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者同初婚者一样,同样可以享受婚假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律师提示
在劳动领域内,再婚的劳动者,只要他们之间结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二婚的劳动者同样依法享受三天婚假,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均不受影响。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为甲公司的员工,2015年因与前妻感情不和双方离婚。同公司的员工韩女士的丈夫在2013年因车祸去世,现独自一个人抚养孩子。离婚后,张先生因工作原因与韩女士的接触较多,后双方逐渐产生感情,并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打算带着孩子去旅游,增进家庭感情,便向甲公司申请婚假,但甲公司却答复称因张先生与韩女士都是再婚,两人分别在之前的婚姻中已经休过婚假了,再婚就不能再享受婚假待遇,如果要请假就要按照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张先生想知道甲公司的答复正确吗?
【作者解答】
1、张先生与韩女士虽为再婚但仍享有婚假待遇。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中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本案中张先生和韩女士虽为再婚,但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因此甲公司应当按照初婚职工一样给予双方婚假待遇。
2、甲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张先生与韩女士婚假期间的工资。
我国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那么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张先生与韩女士依法享有婚假待遇,甲公司应当给予二人婚假待遇,且在婚假期间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张先生与韩女士的工资,不得扣除二人婚假期间的工资。
实习律师 王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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