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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一、应该写明标题~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二、应该写明婚姻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三、应该写明约定财产的基本情况即名称、数量、价值、坐落等。应该写明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四、签字、时间。
关于公正:
财产约定协议不是必须公证,但公证后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
法律依据: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1、对内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
2、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协议中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
1、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人身权利的约定。
最常见的如“孩子抚养权归X方”“终身不得再踏进XX家一步”“不承担抚养义务”等,很明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在纠纷产生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显失公平的条款。
诸如“全部财产归X方”“净身出户”等,或者只约定了单方忠诚的忠诚条款,也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的部分无效,并不意味着协议整体的无效,所以婚前协议即便有部分条款被主张无效,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对公平的条款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婚前协议中的“忠诚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表现形式多样,通常有保证书、承诺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对于忠诚协议中限制他人婚姻人身自由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关于其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1)忠诚协议仅适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即夫妻之间自愿达成的忠诚协议有效。因婚外情而给“第三者”出具的忠诚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
(2)主张忠诚协议为受胁迫而签订的一方应对受胁迫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其关于受胁迫的主张,法院将不予采信。
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如果以协议离婚作为生效条件,在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将认定其并未生效。
(4)司法实践中,即使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并非忠诚协议中所有内容均将获得支持。例如,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条款将被认定无效,限制人身自由条款将被认定无效;关于赔偿的内容明显超出一方承受能力或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法院一般将会酌定处理,而不会全部支持。
关于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三、婚前协议是否需要做公证
首先,公证不是必备要件,协议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作为条件。
其次,相比于未公证的协议,公证处在公证时会对财产的调查核实更清楚,会对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核查得更仔细,并会留存相关证据,这样的协议被主张无效的概率被大大降低。但大大降低并不代表完全没有问题,现实中也有主张撤销公证文书的案例。
所以,准确地讲,经过公证流程的协议,被主张无效的概率会比未经过公证的协议要低很多。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婚前协议规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
分析:对于协议中有关婚前财产全部赠与给无过错方的约定,有被主张无效的可能,因为赠与实际上除公证赠与外,在实际交付前赠与人都可撤销,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案例二】婚前协约定婚后男方不得以情感不和等情感方面的原因提出离婚,如因特殊原因经女方同意离婚,刘先生将放弃二人所有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分析:该婚前协议约定是无效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这份限制离婚自由的协定,无疑不能认定有效。另外,对于孩子的抚养、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应属父母的权利,不能以约定的方式限制其行使甚至剥夺。
【案例三】婚前协议,约定二人婚后采取财产AA制方式共同生活,二人婚后用于个人开销各自支付,一切债务自行偿还,与对方无关。各自父母由双方各自赡养,女方属二婚,婚前育有一子,二人婚后男方不承担继子的抚养义务。
分析:这里面有四个问题:第一,对于AA制生活,各自开销各自承担,这部分条款应认定有效;第二,对于一切债务自行偿还,这部分条款在其夫妻之间内部有效,但对于第三方,其未必能有效力;第三,对于各自父母由各自赡养,这个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涉及人身关系,所以就该部分条款的效力存疑;第四,对于不承担继子的抚养义务问题,这里首先要明确,继子是否成年,如成年,则这部分约定应当有效,如未成年,这部分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效力是有争议的。
【案例四】签订婚后协议,约定双方父母如去世,各自继承父母财产,对方不能参与。
分析:其实对这个案例更好的解决方式,是由双方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约定继承的财产系只归其女儿或儿子一方所有,这样的操作更有效率,也能避免更多麻烦。而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其实是应当以双方实际能够处分的财产进行处分安排。继承的财产,在继承没有发生之前,两人对财产根本就无处分权,其约定是否有效值得怀疑;如果说双方已经实际继承,对已经继承的财产进行处分约定的,能被认定是有效的。
婚前协议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有法律效力的,当然了,如果说涉及到离婚的情况之下是属于无效的。主要还是因为这一种规定是违背了我们国家的善良风俗的原则,所以必须要予以确定无效。
一、婚前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婚前协议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有法律效力的,当然了,如果说涉及到离婚的情况之下是属于无效的。何谓婚前协议书?何谓婚前协议书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针对夫妻冠姓、住所、家务如何分工、生活费给付、夫妻财产制、自由处分金、子女姓氏及抚养、家暴等事项,在彼此认可之下,所签立的协议书。当然除了契约中所规定的事项外,双方也可以增减其条文内容,可以从这份婚姻契约模板中挑选双方皆同意的条款签订,但是另行增加条款的内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成都大拇指彭探长需要提醒注意是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财产协议,以避免因起草时不慎而给将来造成巨大损失,达不到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目的。
二、婚前协议书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罚多少钱等。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很多的人在结婚之前会签订相关的协议,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但是成都大拇指彭探长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签订婚前协议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否则的话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比如说违了善良风俗的原则,那么就是属于无效的协议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夫妻财产?婚姻法2020年新规定夫妻财产约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2019年婚前协议范本(婚前协议2020年最新婚前协议)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0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