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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原创稿
人民网合肥10月26日电(吕欢欢)“我们安徽省异地办理结婚证异地领取能否开启试点?”近日,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希望安徽省能放开结婚证异地办理政策,从而提高群众获得感。
该网友在留言中介绍,由于双方都在外地上班,均不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结婚证还得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还必须得周一到周五才能办理,这实属不便。”对此,该网友还通过查询了解到,其他省份已有异地办理试点,给群众带来很大方便。
网友留言及部门回复。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截图
接到网友留言后,安徽省民政厅高度重视,该厅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其电话联系。就该网友所咨询的问题,工作人员解读了《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应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规定。
同时,工作人员还介绍了安徽省积极推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地区办理改革的工作谋划、面临难题和有效举措。人民网安徽频道查询了解到,自2021年6月份开始,安徽省在合肥、滁州、芜湖便进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市内通办”改革试点。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6月23日,合肥市在全省首个实现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自此,户籍在合肥市的内地居民,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等业务,打破了原先的户籍区域限制,方便市民自主就近选择,真正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路”。
安徽省民政厅早前回复内容。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截图
对于安徽省何时进入“不分市”的全省通办阶段这一问题,安徽省民政厅在此前回复中提到,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登记,推动2022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市内通办”,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和争取纳入民政部全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第二批改革试点名单。
记者今天(25日)从民政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按照国务院授权,自2023年6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区、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扩大试点后的21个省份将覆盖我国总人口的78.5%,能够基本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
民政部介绍,全国目前每年平均办理结(离)和补领婚姻登记证1800万对左右。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长期外出工作、生活、学习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仅耗费时间、精力和财力,也带来诸多不便,群众对婚姻登记异地办理的需求十分强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根据国务院授权,自2021年6月1日起,民政部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5省(市)部署开展了内地居民结婚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2省2市开展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截至2023年5月24日,试点地区累计“跨省”办理婚姻登记125247对。
按照国务院授权,此次扩大试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广西、海南、宁夏等11个省(区、市)纳入扩大试点范围,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二是第一批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5个原有试点省份继续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三是第一批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4个原有试点地区由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为江苏、河南、湖北、陕西4个省份全域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四是浙江在第一批试点开始前就经过国务院批准开展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全省通办”。这次将浙江由“全省通办”扩大为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全国范围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条件还不成熟
对于婚姻登记何时实现全国范围通办,民政部回应称,目前《婚姻登记条例》尚未完成修订,实现全国通办存在一定的法规障碍,同时系统、数据、人员等基础还需进一步夯实,待条件成熟后,将及时推动全国范围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工作。(记者 李玉梅)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记者今天从民政部获悉,国务院5月18日已向社会公布第二批纳入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范围名单。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调整后共有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份开展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目前,民政部和试点省份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加紧做好补录婚姻历史档案信息、配备智能设备、开发建立预约系统、规范办理流程等工作,计划于6月1日开始,新纳入试点省份全部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民政部还会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全面介绍“跨省通办”有关情况及相关办理手续、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之声
婚姻登记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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