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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彩礼似乎是现在结婚前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了,根据各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的不同,所要的彩礼数额也会有不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我们不乏听到很多关于“天价彩礼”的消息,那么彩礼的给付合理吗?要是离婚了彩礼可以退还吗?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彩礼是什么
彩礼,源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是指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表示想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从而按照当地风俗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放在现代法律层面来讲,就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这个条件就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说是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
哪些东西能够作为彩礼来认定呢?
1、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来给付的;
2、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假如仅是为了确定恋爱关系,或者与女生发生关系等而给予女方的财物,都不属于彩礼;
3、彩礼一般是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一些数额较小的金钱给付或者价值较小的饰品、衣物等,一般都不能认定为彩礼。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彩礼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我们得知,想要退还彩礼就只有三种情况:没领结婚证;领了结婚证没同居生活;领了结婚证,但是男方家庭因为彩礼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况就能要回彩礼,但是后面两种情况必须是要以离婚为目的,才能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具体该如何返还呢?
1、双方没领结婚证,也没在一起生活,那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假如没领结婚证,但是在一起生活的,法院会根据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孩子、当地风俗习惯方面确定女方需要返还的金额。
2、双方领了结婚证,但是因为工作或者学习等方面的原因分隔两地,没有一起生活的,或者结婚时间很短就离婚的,法院会根据彩礼的多少、结婚证领取时间的长短、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原因来确定女方需要返还的金额。
3、双方领了结婚证并在一起生活,但是男方因给付彩礼而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需要部分返还。只要能维持基本生活就可以了,不一定需要全部退还。
彩礼的多少并不与你所经营的婚姻效果成正比,并不是彩礼给的多就代表对方更爱你。有时现实是很残酷的,心灵的结合才是美好婚姻的决定因素,彩礼只是附属品,不是生活的全部。
来源: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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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媳妇,送彩礼
嫁闺女,陪嫁妆
这是中国人结婚的传统
那么彩礼、嫁妆、钻戒……
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感情出现问题
财产能否退还?
关于嫁妆 常见情况
情况一:小红在出嫁前,其父母为她准备了50万元作为嫁妆,并且在小红与小刚结婚登记之前就将这笔钱存入了小红的账户。这笔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50万元存款是小红父母在小红登记结婚之前赠给小红的,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二:小红和小刚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此时,小红的娘家买了一辆车作为嫁妆,供小红的小家庭所用。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这辆车是在两人登记结婚之前小红娘家送的,若车辆登记在小红名下,则应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小红和小刚领了结婚证,计划年底回老家举办婚礼。于是小红娘家给了小刚30万元的嫁妆。30万元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一定。小红娘家是在登记结婚之后给的嫁妆,属于婚后赠与。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的约定只赠给小红一人,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嫁妆的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若嫁妆明确约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当然可以带回嫁妆。关于嫁妆的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嫁妆的归属问题
01
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
区分婚前还是婚后
婚前: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给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03
聚焦两会 · 关注民生
①冰箱、彩电等日常家用产品
如是婚前购买,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婚后购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房产
婚前购买:如是女方父母全款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则父母该部分出资为对女儿婚前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如是父母全款购置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根据出资情况和性质具体判断;如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③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
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父母给女儿的个人财产。
④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妆类型外
近几年也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的嫁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离婚时的归属。
离婚时嫁妆的分割
需要区分以下几点
1.如果嫁妆为婚前赠与女儿的存款,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则要看存款是否与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或者该存款是否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消费。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费完毕,则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原则上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可主张依据财产的来源和贡献度适当分割处理。
2.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实际会考虑财产的来源和贡献综合考虑如何分割。
3.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是明确赠与女儿个人的财产,则仍属于女儿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说完嫁妆问题,
咱们再来谈谈彩礼问题,
在婚约纠纷中彩礼能否退还?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彩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释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彩礼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未形成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如果离婚,不退还彩礼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形下应退还聘金。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或者为了所谓“面子”支付大额彩礼,从而导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给付一方可能尚未能从给付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甚至未能还清因给付彩礼所欠债务,故此时应当返还彩礼。
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中国文化传统,结婚是一件仪式感满满的事情,订婚、彩礼、嫁妆,在很多地方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订婚时,一方交付另一方财物,也即俗称的“彩礼”。但,由于地域不同,民族不同,风俗习惯也不同,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称为“彩礼”。例如:三金、上轿钱、面礼、礼金、衣服钱、离娘钱、下轿钱等,虽然叫法不同,实质上都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究竟哪些应该被认定为彩礼呢?彩礼需要返还吗?
一、基本案情
张江与黄琪于2017年3月相识并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4月5日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在此过程中,张江向黄琪交付彩礼20万元。同居生活期间,黄琪先后流产三次。2021年5月,张江与黄琪发生矛盾并分居至今,双方均无和好打算。张江要求黄琪退还彩礼20万元。
但黄琪认为,该20万元不是彩礼,具体开支如下:购买结婚首饰7万元,用于大见面、小见面、上轿钱、下轿钱、家纺、鞋帽费用、婚礼用品购置、衣服、伴娘、婚鞋、交通等费用支出7万元,张江与黄琪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销6万元。张江对此不认可,并起诉至法院。
二、本案焦点
(1)黄琪流产,张江有责任吗?可以获得补偿吗?
(2)日常生活开支,应该由谁承担?
(3)张江支出的20万元哪些属于彩礼?
(4)属于彩礼的款项需要全部返还吗?
(5)不属于彩礼的款项,应该怎么处理?
三、案情分析
认定婚约财产性质时不应根据给付财物的名目来认定,而应根据交付目的进行判断。本案中,张江与黄琪按照民间习俗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且在订婚过程中交付,其性质属于彩礼。黄琪的辩解张江并不认可,而且也无证据可以证明,且即使属实,但缔结婚约系男女双方共同行为,由此产生的支出也不应由张江全部负担。
综上,法院判决:张江与黄琪未能登记结婚且已分手,张江交付彩礼的目的并未实现,考虑张江与黄琪已同居且黄琪有流产情形,酌情确定黄琪返还张江彩礼13万元。
四、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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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婚姻法中彩礼和嫁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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