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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人婚姻证据取得(破坏军婚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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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9: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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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的墙角,岂容随便挖呀挖呀挖?”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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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军官竟然被小三找上门来,一顿输出,女军官不愿把事儿闹大,偏偏小三不怕死,各种挑衅,最后竟然把自己弄进了监狱。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案件经过吧!

“军人婚姻的墙角,岂容随便挖呀挖呀挖?”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案例摘要

许某自大学毕业以后就作为技术人员应征入了伍,她从小就有一个军人梦,最后也靠着自己的一腔热血走到了理想彼岸。功成业就接下来就是婚姻问题了,经过家里人的介绍,相亲之后,就和刘某把亲事给定了下来。

不久就举行了婚礼,新婚燕尔二人也是相敬如宾,恩爱有加。不过许某的工作性质不允许她常待在家中,所以夫妻二人总是聚少离多。刘某也表示理解,毕竟是军人,和普通工作还是不一样的。

起先许某放假回家,刘某还会非常热情的准备饭菜,碰到什么情人节之类的日子还会给许某准备些小礼物。许某也表示非常开心,丈夫爱她,工作顺利,人生圆满。

不过好景不长,许某在工作上越来越忙,不能经常回家。好不容易回次家,刘某却也不再对她和颜悦色的了,总是抱怨她的工作太忙,平常连人都见不到。

许某也自知对刘某有亏欠,总是安慰弥补着刘某。而她不知道的是,刘某早就已经勾搭上了同公司的一名女职员张某,趁着许某不在家,他俩早就同居在一起,还生下了一名小女孩儿。

张某觉得自己给刘某生了一个女儿,非常有底气,就跑到许某面前,让许某退出给她腾地方。许某得知情况后,难以置信,不过她还是想着大事化小,只是张某的态度太过恶劣,而且多次出言不逊,许某实在是气不过,就报了警,希望法律可以给她一个公正。

因是公诉案件,就由相关机关提起了诉讼,最终二人都被法律制裁,张某涉嫌破坏军婚罪,判决9个月的有期徒刑。刘某在与许某有正常的婚姻存续关系期间,和张某同居还生下了一个孩子,这构成了新的婚姻关系,触犯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重婚罪,被判决一年的有期徒刑。

“军人婚姻的墙角,岂容随便挖呀挖呀挖?”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以案释法

很多人都知道婚姻关系是隶属于民事纠纷中的部分,那么为什么在此案中还会涉及刑事责任呢?

那是因为在我国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极大的不同点,民事纠纷发生后,只需要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可以自行提起诉讼,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紧接着按照诉讼程序一步一步走就行。刑事案件则不一样,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属于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是由人民检察院担任,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和谐发展,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许某虽然是一名军官,但同时她也是一个女人,遭受如此大的伤害,还要她一遍又一遍的陈述被伤害事实,这无疑对许某是一种变相的伤害,所以为了避免,就由人名检察院进行诉讼代理。

我国采取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就是犯罪事实得有相关当事人提出来,法院才会进行受理解决。还有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手里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些都是公诉案件的范围。

“军人婚姻的墙角,岂容随便挖呀挖呀挖?”法院:破坏军婚,严惩

当然还有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中可以自诉的案子。例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这些犯罪事实多是当事人和身边人的纠纷,比如有血缘关系或者是亲戚朋友关系,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可能对案件效果达不到该有的程度。除了当事人本人,其他像法院和公诉机关都不能主动介入,要把一切选择交给当事人。

陷入情感漩涡里,人人都成了没有眼睛的人。明知有些行为会构成违法犯罪,也不知收敛,偏要剑走偏锋。军人用生命保护着国家的安危,所以国家也作出相应的保护程序和保护内容,使军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在明知道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选择与之有结婚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要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类犯罪行为的犯罪当事人主要就是指像案件中的张某一类人——俗称小三。在明明知道刘某是许某的丈夫,并且许某是现役军官的情况下,还不知道收起情感的魔爪,酿成如此恶劣的后果。

那么张某和刘某的同居关系而且还育有一女的情况都属实,本人也供认不韪,所以符合条文规定,法院如此判决符合要求。

再看刘某所犯的重婚罪,法律依据是《刑法》规定重婚罪具体是指犯罪当事人本来已经有配偶而选择重婚的,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后又选择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某的出轨的行为导致了他和张某的同居关系,并且生下一女。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如此判决,也没有任何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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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一、刑事自诉案件起诉难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形势的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刑事自诉案件数量的增长有了更大的可能。但是与之而来的问题是有管辖权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应对不足,以致该类案件的起诉存在一定的困难。表现在:

一、受害人对刑事案件自诉的范围和标准认识不到位。有很多当事人不明白甚至不知道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安、检察机关没有介入或不予处理时,就自认倒霉,而不知道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有“畏难”情绪,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进行限制,人为地缩小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致使受害人告状无门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举证难。实践中,自诉人提供证据是有一定的困难的。比如说“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证据,当事人就很难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获取,如果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就无法立案,这是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起诉困难的又一大原因。

四、刑事自诉案件收费不统一。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由于受办案经费及审判人员紧张的困扰,在自诉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往往以各种理由收取一定的费用。

毋庸置疑,刑事自诉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限定自诉案件受案的范围。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自诉案件受案范围,加强公、检、法机关的相互促进和有机联动机制,敞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大门,充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解决群众告状难,树立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继续深入全民的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以上措施让公众知道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立案的标准,哪些属于自诉案件,哪些属于公诉案件,为什么同一案件有的公诉,有的自诉。

二、提高刑事审判法官业务素质,优化刑事自诉案件审理。刑事审判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点不再赘述。

三、正确处理自诉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的辩证关系,强化自诉人的举证责任,摆正法院调查取证的位置。把同类案件的证据要求和对某一特殊案件的主要证据要求和证据形式发放明白卡,告知自诉人并指导立案,在强化自诉人举证、公民作证意识的同时,减少当事人举证的盲目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自诉案件立案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解决因证据不适而造成的胜诉难。

四、公正执法,提高效率。严把立案关,对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证据不力的告知自诉人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劝其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需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处理的,要做好说服工作,使当事人赢得开心,输得明白。对符合受案范围、立案条件的要严格程序敞开受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快立快结,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效率,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对某一事实作出民事生效裁判后,当事人就该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或者是否应当驳回起诉,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自诉事实是经过法院民事裁判的同一事实,但刑事和民事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范畴,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提起的刑事自诉,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诉人就已经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实践中,自诉人就已经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时,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过审核会以口头方式说服其撤回起诉。


三、刑事自诉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

刑事案件有自诉和公诉之分,但是诉讼时效都是一样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诉讼时效为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诉讼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诉讼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法院会受理刑事自诉吗?

法院一定会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3年9月24号

【实施时间】 1993年10月1号


基本内容 ——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

第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七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第八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条 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第十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第十二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已决定立案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被告人数相等的自诉状副本。口头告诉的,由自诉人按被告人数复制告诉笔录。

第十七条 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至一审宣判时未提出告诉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第二十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审查立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生子,一人构成破坏军婚罪,一人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孙某与西藏某军分区士官谢某于2015年7月份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6年5月9日在西藏林芝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孙某回到家乡普安县。2016年8月份,孙某在普安县与来普安工作的龙某认识,一个月后孙某与龙某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12月4日,孙某在与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与谢某的夫妻关系告知龙某后,两人依然在四川省领取结婚证,办婚礼,婚后生育小孩。龙某得知谢某的军人身份及与孙某还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依然与孙某结婚在一起生活,直到案发,孙某与谢某、龙某的夫妻关系依然同时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与现役军人谢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人龙某结婚生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龙某明知孙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孙某结婚并生子,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均应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龙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孙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国家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施特别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严肃处理。对该类犯罪一般不宜宣告缓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通奸”型的“同居”是认定的难点。此类案件要注意“通奸”与“同居”的界限与转化。如果只是偶尔通奸,不能认定为“同居”。但是如果通奸持续时间较长,具有延续性、稳定性、高频性,在经济上、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甚至造成怀孕、堕胎、生育等严重后果,则已具备同居的实质要素,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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