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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是尊重契约协约的,因此,在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中,很多人都是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签订协议决定事务。但是,也不是所有的事务都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来决定的。比如,孩子的抚养权就是父母天生就有的法定权利,是不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来阻止另一方来探视孩子的。
来源:中国妇女报
■ 王晓丹
宋倩控制欲,童文洁醉酒,刘静得癌症……
这几天没看电视的你,看到这几个微博热搜是不是一脸蒙?
其实,这些都来自一部正在热播、被网友打上“过于真实”标签的家庭剧——《小欢喜》。宋倩、童文洁、刘静分别是三个“高考家庭”的母亲,三个家庭或多或少都要面对青春期与高考、亲情与控制、中年压力与职场危机等一系列冲突。不过,冲突过后,剩下的都还是“小欢喜”。
笔者作为法官,为了追赶潮流,牢牢把握住话语权,便开始连夜追剧。别说,还真有法律点被“逮”到了!
宋倩和乔卫东是一对离异夫妻,约定乔卫东一个月能来探望女儿一次。乔卫东不甘心,总是借送东西之名,硬找机会来看望女儿。甚至与女儿里应外合,打起了游击战,趁宋倩出去买菜的机会偷偷来给女儿送早餐,却被宋倩逮了个正着,后被狼狈地轰了出去。
不少网友觉得宋卫东挺可怜的,一个月探望一次的规定太苛刻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啊,只要这是二人自愿协议约定的,探望次数少这事真怨不着宋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规定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明确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优先,主要是为了探望权的顺利执行。你想啊,要是不把探望的时间具体到某月某天某时、地点固定到你家我家、方式约定为出去玩还是视频聊,那这探望可不就跟乔卫东一样乱了套了嘛。
如果双方没有协议,那么法院就要判决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每月探望次数可达2~3次。不过,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不利因素消失后,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恢复探望。
那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一方父母的探望权会被中止呢?
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探望权的判断标准是,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4)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5)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营业性歌厅、游戏厅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6)探望权人有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7)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8)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一旦出现这些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除出现上述情形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婚姻法离婚女方权利(婚姻法离婚女方权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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