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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5月17日,一个普通的周三,娱乐圈的瓜依旧劲爆。
有港媒报道说,刘诗诗和吴奇隆的婚姻出现了危机,两人因“孩子到底在哪里上学”而发生分歧,目前已经冷战了3年。
而且,最近出席活动的刘诗诗,竟然没有戴结婚戒指,貌似更加证实了这一说法。
其实,关于刘诗诗和吴奇隆遭遇婚姻危机的新闻,早已屡见不鲜。
因为这对“老少配夫妻”之间,确实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是吴奇隆有些大男子主义,让刘诗诗十分苦恼。
两人结婚之前,刘诗诗在唐人影视是一姐,拿到的资源都是顶级大饼,合作的对象都是顶级男星,简直红到了发紫。
可是两人结婚之后,吴奇隆不喜欢刘诗诗继续签约唐人影视,女方便放弃了老东家,签到了吴奇隆的稻草熊影视。
奈何吴奇隆公司的资源虽然很多,但却部部扑街,导致刘诗诗的事业下滑,再难回到辉煌时期。
刘诗诗在唐人影视时,公司挑选角色时,很考虑刘诗诗的个人适配度,所以她参演的影视剧,基本上部部爆红。
但到了稻草熊影视后,吴奇隆为了养活整个公司,一直在消费刘诗诗,让她演了很多不适合自己的角色,其演技也受到了质疑。
那几年,吴奇隆一直拖着刘诗诗演公司的各种烂剧,利用夫妻关系炒作,让人十分反感。
在2015年左右,刘诗诗的事业下滑,她的粉丝们还偷偷吐槽过吴奇隆,说他毁了刘诗诗的事业。
这次,吴奇隆和刘诗诗因为孩子在哪里上学的问题发生分歧,也和吴奇隆的大男子主义有关。
他觉得孩子是他老吴家的种,就得去台北上学,接受那边的教育,而且不容家人反驳。
为了家庭和爱情,刘诗诗可以放弃自己的事业,但却不能牺牲孩子,对此坚决不同意,两人冷战也在所难免。
其次,刘诗诗嫁给吴奇隆之后,其实和公婆之间一直不对盘。
众所周知,吴奇隆之所以入圈,是因为他老爹欠了很多债,他要挣钱还债。
作为家里最能挣钱的人,吴奇隆一直很“有责任感”,对父母和兄弟十分“有责任心”。
这种责任感在婚前,或许是优良品质,但一旦结婚了,有了自己的家庭之后,就会让妻子产生不满。
吴奇隆和刘诗诗结婚时,在北京买了一套房,他的父母听说之后,非要闹着在同一小区再买一套,以后方便来往。
为了不让家庭产生矛盾,吴奇隆一口气又买了3套,父母一套,兄弟们各一套,可谓财大气粗,只是不知道刘诗诗愿意不?
吴奇隆曾在综艺中自曝,他的兄弟们虽然已经结婚了,但买房买车都是他掏钱。
兄弟家的侄子侄女们,从小时候到长大出国留学,也都是吴奇隆在供养,全家都在吸吴奇隆的血。
后来,吴奇隆娶了刘诗诗,因为公司和本人事业下滑,导致手头紧张,都是刘诗诗在供养他的家人。
俗话说,树叶不是一天黄的,人心不是一天凉的。
就是在这种琐碎的生活中,不间断的矛盾中,感情才会出现裂痕,并一点点崩盘。
此外,吴奇隆和女经纪人任玥之间的暧昧关系,也是导致夫妻感情危机的原因之一。
吴奇隆从台湾进入内地发展时,先是加盟了华谊兄弟,公司当时给他配了一个助理,就是任玥。
后来,吴奇隆离开华谊兄弟,任玥果断辞职,从此成了吴奇隆的好帮手,并且20年不离不弃。
吴奇隆和马雅舒结婚之后,两人的共同经纪人就是任玥,当时马雅舒还因为他们俩关系太亲密而生过气。
吴奇隆和马雅舒离婚时,任玥不顾及形象,在网上对马雅舒破口大骂,对吴奇隆极其维护。
吴奇隆成立了自己的公司之后,任玥也成了股东,和吴奇隆的关系更上一层楼。
据悉,吴奇隆的公司、财产都是任玥在打理,两人亲密到了银行卡密码都可以共享的程度。
2022年8月时,有网友爆料说,吴奇隆和女经纪人任玥关系暧昧,还发了很多两人穿同款的照片,引发了不小的舆论风波。
虽然当时刘诗诗和吴奇隆一起出来澄清了,但在证据面前,语言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自打吴奇隆和任玥之间的绯闻曝光后,他和刘诗诗之间的矛盾就被激化,两人出现感情危机在所难免。
现今,吴奇隆已经是半隐退的状态,而刘诗诗则正当年,希望能趁着年轻好好打拼事业,不要到老了再后悔。
好的婚姻是彼此包容、理解、坦诚,如果没有做到,矛盾就会一点点叠加,早晚会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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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老张,今天和大家聊聊离婚诉讼。
近几年关于排长队离婚的新闻时有出现,加上大家听到的关于周围的人离婚的消息越来越司空见惯,不禁让人感叹现在生活条件好了,离婚率却越来越高了。
一、为何离婚?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经济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整个社会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女性在社会生产和家庭中的地位显著提升,经济的独立带动了思想上的独立。女性在面对婚姻中的问题时,从被动忍受、沉默逐渐选择主动面对、解决问题。另外,不同于50、60、70后的父母,80后这一代的父母思想更加开放、包容,在面对子女的婚姻问题时,更加注重子女自身的感受,而不是父母的面子。在近些年的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的父母的离婚意愿甚至比当事人本身更加坚定,这在10年前的离婚案件中是极为罕见的。离婚,作为一种挽救死亡婚姻的手段,应当理性对待而不应该被歪曲甚至给离异人员贴上负面标签。当然,离婚也不能成为一些人不履行人身、财产义务的手段和借口。
二、如何离婚?
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夫妻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协议离婚,适合双方同意离婚的夫妻,优点是时间、经济成本低,缺点是受离婚冷静期制约;二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即老百姓口中的打官司,适合少部分双方都急于离婚以及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夫妻,优点是即便一方不同意也有可能判决离婚(调解离婚除外,可以迅速离婚),缺点是需要付出较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关于调解离婚,这个很简单,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债权债务负担、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签字,法院据此出具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婚姻关系即刻解除。麻烦的是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离婚诉讼。起诉离婚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存在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对离婚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离婚判决生效前,双方都不得另行结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离婚的,不受该时间限制。
三、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误解”
很多人对法律理解不深,存在一些误解。常见的是“分居”,其次是“出轨”和“家暴”。
关于分居,当事人的理解真是五花八门,个别人认为是指夫妻不在一张床上睡,大部分认为是指长期没有住在一起,这两种理解都不准确。离婚法律实务中的分居,指的是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在一起居住,并且需要满两年。一些当事人提供的所谓分居证据,往往只能证明双方因为打工、陪读、就业等原因没在一起生活,无法证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事实,故得不到法院的认可。
关于出轨,既非法定的离婚情形,亦非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定情形,仅是一种过错情形,不可同“与他人同居”混为一谈。
关于家暴,是指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它包括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身体、性、情感等方面的暴力,同时包括威胁施以暴力的行为。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家庭成员之间 。法律实践中,起诉离婚方常以对方在婚姻期间存在家暴行为为由要求离婚,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导致其离婚请求得不到支持。那么,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呢?一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二是医院伤情检查记录,三是向妇联等部门求助的相关记录。这三项证据中,至少具备两项,方可证明存在家暴事实。还是那句话,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而不是一哭二闹三上吊,更不是通过展示婚姻生活的委屈,来获取同情和支持。
关于对法条的误解。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一些自媒体和当事人没有全面理解该条文的内涵,错误的认为“只要首次起诉判不离,二次起诉就会(应当、必须)判决离婚”。事实上,即使首次判决不准离婚,二次起诉仍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的事实,否则,仍会被判决不准离婚。
四、离婚的实质
进入离婚诉讼的双方,除去一些确实仍有感情的,大部分时候表面上争的是一口气,实际上无外乎是子女和财产。如果子女尚且年幼,夫妻双方都应该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慎重决定是否离婚。即使是非离不可,也应当就子女抚养进行妥善安排,将离婚对子女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关于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平分,婚后共同债务共同负担。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双方尚未处理好的情况下,法院从维护社会家庭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是通常不会判决离婚的。
结婚是男女双方在人身、财产上相互妥协所达成的一种社会契约,意味着关爱、付出、责任和义务。离婚亦然,唯有互谅互让,相互放过,才能好聚好散,各别两宽。生活不易,望诸君且行且珍惜。
以上是个人一点心得和见解,仅供参考,文中案例,如有雷同,存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同时具有滞后性,每个人才是自己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希望大家多多关注老张有说法,评论留言转发。每天学法多一点,生活风险少一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案例摘要】
单身青年男子孙某,经媒人介绍喜欢上了美丽的金小姐。金小姐对孙某却没有什么强烈的感觉,并不想和孙某搭伙过日子。
但是孙某是个拆迁户,金小姐的父母看中了孙某的巨额拆迁款,通过各种软硬兼施的手段,最终迫使金小姐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礼当天晚上,孙某要求与金小姐同房,但是金小姐表示拒绝。孙某郁闷至极,久久不能释怀。更令孙某无语的是,金小姐以外出务工为名,独自前往外地导致两人分居长达2年多。
孙某对这些都忍了,但是令孙某再也无法忍受的事情还是发生了:金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孙某离婚。
孙某本人极力向法院表示不愿离婚,他一直深爱着金小姐,二人也没有发生过什么不可和解的矛盾。法院综合双方的情况,最终本着“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原则,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经此一事,孙某的家事算是彻底外扬了。恼羞成怒的孙某,在金小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在车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金小姐报案,后孙某被抓获归案。
对此有的朋友表示,孙某本人没有不良嗜好,老实憨厚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对金小姐痴心一片,换来的却是对方的冷落与疏远,简直是不太值得;也有的朋友认为,金小姐当初本来就不喜欢孙某,二人不是真爱,金小姐有选择自己婚姻的自由。
当然也有的朋友认为,不管怎么样,既然已经领证结婚,还举办了婚礼,那就应该过夫妻之间应有的生活,总这么耗着也不是办法。本文就此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一分析。
【以案释法】
(一)金小姐的父母逼女成婚的行为如何处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其中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在客观上,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干涉的行为,例如拘禁、捆绑、殴打等。
因此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而没有实际使用暴力行为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
当然,如果暴力行为的程度并不严重,例如扇了一耳光、踢了一脚等,这些都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本案中,金小姐的父母一开始只是苦口婆心加以劝诫,在金小姐无动于衷的情况下才使用了一些威胁的话语,实际上并没有对金小姐使用暴力行为,因此金小姐的父母即使涉嫌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但是在客观要件上不符合本罪的要求,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当然,退一步来说,即使金小姐的父母构成本罪,但是本罪是法定的自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动权在金小姐而不是检察机关。相信金小姐也不会轻易去追究自己父母的刑事责任。
(二)孙某强行侵犯金小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来说,本罪的犯罪实行犯要求是男性,女性可以构成间接正犯或者帮助犯、教唆犯等。
而且并非所有的男性主体都属于适格主体,丈夫就是本罪的一个例外。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任何一方都享有过性生活的权利,这是婚姻关系的应有之义。但是如果夫妻之间感情处于异常状态,例如在诉讼离婚期间,丈夫不顾妻子的同意强行同房的,可能就会构成此罪。
本案中,孙某与金小姐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这一点双方的结婚证可以证明,而且在金小姐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并没有判决双方离婚,二人的夫妻关系依然存续。但是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很淡,几乎只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
金小姐婚后就离家出走,期间双方感情交流几乎为零。案发时,金小姐反抗激烈,表明其主观意愿是非常不同意。但是孙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最终迫使其就范。因此,在本罪的构成要件上,孙某的行为是完全符合。
最终法院也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同时宣告缓刑3年,可见孙某最终也得到了宽大处理。
要说这个结局应该由谁来负责,孙某、金小姐及其父母都有脱不了干系。孙某明知金小姐对他没感觉,仍然念念不忘,强扭的瓜不甜,这一点他和金小姐的父母都应该清楚。
金小姐婚后的冷淡处理态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当然她本人确实是受害者,不能过分苛求。金小姐的父母本意虽然是为金小姐的幸福着想,女婿孙某是个有钱的拆迁户,婚后双方的物质生活肯定有保障。
但是他们忽略了金小姐的主观感受,没有尊重金小姐的个人意愿,希望他们的行为也能给其他家长一点警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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