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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按协议履行(离婚后对方不按协议书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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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7: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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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林芝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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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照协议执行该怎么办?法院不支持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照协议执行该怎么办?法院不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照协议执行该怎么办?法院不支持

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照协议执行该怎么办?法院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过户的房子,对方拒绝履行如何解决?

【案件回放】

原、被告于1995年12月26日在新疆富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于2020年7月15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原、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协议离婚申请书》,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自行解决住房,并保证对此不再提出异议。但对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房屋一直未予过户,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案涉房屋过户事宜未果。综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该《协议离婚申请书》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署,内容合法并已生效,被告应遵守并配合办理过户,但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办理,原告迫于无奈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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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论法】

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此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自愿签署及真实意思表示,对签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过户的房子,对方拒绝履行如何解决?

【京尹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典型案例--张某(男方)诉王某(女方)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案情简介:2005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相恋,后二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二人经营饭店并育有一子,饭店在夫妻二人悉心经营下生意红红火火,在有了一定的积蓄后二人在南京市浦口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5年左右,张某发现妻子王某有婚外情,张某遂与王某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张某及双方名下的房屋归张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双方在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离婚证。2018年,张某多次催促王某将房屋过户,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遂委托代理本案。

2018年案件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和购房合同,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信用,全面履行协议内容,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某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XXX路XXX号X幢X室的房屋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案件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律师点评:

山水一程,三生有幸。我们在遇到对的人固然是幸运的,然而生活又充满了不确定,新鲜感和热情消失得很快,有人离开也会有人来。关于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信用,全面履行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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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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