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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根据具体代理情况收费,没有统一收费标准。
调解人员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制度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
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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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朋友会遇到要打官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一名律师肯定是最为稳妥的选择,但是委托律师的话,就要涉及到委托律师费用的问题,那么律师是怎样收费的呢?在律师费缴纳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呢?一文让您了解律师费,欢迎大家点赞、收藏支持!
律师收费要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分别收费。一般来说,案件类型可以总结为民事诉讼案件、民事执行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说了这么多可能您有点晕,不过没关系,我们一条一条来。
首先是关于民事诉讼案件,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收费模式,即一次性的收费与风险收费模式。所谓一次性收费就是案件每一个阶段是多少钱,比如一审阶段5000块钱,二审阶段5000块钱,这些都在合同里面约定明确,这种约定比较方便快捷。而风险代理收费,可以分为半风险收费模式与全风险收费模式,所谓半风险收费模式,指的是前期要支付一部分律师费,后续的律师费用以最终回款的比例收取,比如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前期费用为3000块钱,后续的律师费以最终回款比例的15%收取。而全风险的收费模式则均为按照回款比例进行收取即可,没有前期的律师费。
其次是民事执行案件,一般以风险收费模式居多,没什么多说的。
最后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只能进行一次性收费模式,不能进行风险收费模式!如果有律师对刑事案件进行风险收费的话,您可以拿着合同前往律协举报!
除了刑事案件之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五)刑事诉讼案件;(六)行政诉讼案件;(七)国家赔偿案件(八)群体性诉讼案件,对于以上八类案件也不能进行风险代理收费,如果您遇到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您可以拿着合同前往律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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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了一套10万元的实木家具,妻子以自己不知情也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商场接受退货并返还货款。妻子的说法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条文涉及的就是夫妻间日常事务代理权的问题,亦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日常事务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丈夫购买家具的行为属于行使家事代理权,妻子的提法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夫妻一方的家事代理行为,是不是不受任何约束呢?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是:
(1)代理的事务限于家庭日常事务。诸如一家的食物、光热、衣着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皆包含在内。对于这类事务,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共同的责任。
(2)紧迫情形处理的代理权推定。该代理权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张,推定有代理权。在紧迫情形下,如果为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考虑,某业务不容延缓,并且他方配偶因疾病、缺席或者类似原因,无法表示同意,则推定夫妻一方对超出日常事务代理权范围的其他事务的代理,为有代理权。
(3)其他事务的共同决定。超出上述范围的婚姻家庭事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不得一方擅自决定。
(4)第三人无法辨别配偶一方是否有代理权的责任。如果配偶中任何一方实施的行为为个人行为,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辨别是否已经超越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滥用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可以对其代理权加以限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丈夫称家里有一台闲置的钢琴,后来出售给他人。实际上该钢琴是妻子结婚时带过来的,是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丈夫应当无权出售,但购买人无法获知此详情,以为是出售者的夫妻财产,因此法律从保护购买人的角度保护此种交易,妻子无权要回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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