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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断代家庭(婚姻法中断代家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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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6: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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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骤减5成,是政策“抬高门槛”还是上辈“垂帘听政”|文化纵横

离婚骤减5成,是政策“抬高门槛”还是上辈“垂帘听政”?|文化纵横

吴小英(篇一作者) | 中国社会科学院

张晶 李冬梅(篇二作者) | 东南大学


【导读】据民政部8月3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96.6万对,同比2020年下降39.4%,相比2019年上半年下降了56.2%。结婚登记人数为416.6万对,同比增长7.4%。据多地媒体报告,1月1日“协议离婚登记条款”正式实施后,当地的离婚数量出现较大下降。离婚人数大跳水,究竟是“因为爱情”还是“困于制度”?通过践行所谓“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为了“拯救爱情”还是“延长痛苦”?

毫无疑问,民法典在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方面都调整或增设了“时间门槛”,总体上加大了诉讼或协议离婚的时间成本,以使当事人做出更加审慎的选择。而这一时间门槛的日常化表达——“离婚冷静期”,也持续地在公共讨论中,激荡起并不“冷静”的争吵和撕裂。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吴小英认为,在“离婚冷静期”设计立法和执行上“简单站队”,显然无法解释国内结婚率的走高或走低,更模糊了当前国内婚姻问题的焦点。透过梳理“离婚冷静期”的争论主题和核心观点,或将有益于立法者及争议各方更好地反思与相互理解。

东南大学的张晶和李冬梅从家庭权力关系的角度,基于15个“妈宝男”离婚案例的考察,更细致地探讨了代际干涉和夫妻关系的特点。作者指出,“妈宝男”作为联结夫妻轴和亲子轴的中心点,面临着夫妻、代际关系在资源、规范和行为层面的冲突,对以“妈宝男”为代表的离婚机制的研究或可深化对新家庭主义与中国城市家庭权力关系的理解。

本文分别节选自吴小英《“离婚冷静期”争议背后的几个学术焦点》和张晶、李冬梅《城市青年“妈宝男”家庭权力关系——基于15个离婚案例的考察》两篇文章。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诸君思考。

“离婚冷静期”争议背后的几个学术焦点

吴小英

(本文节选自《妇女研究论丛》2020年第4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因涉及普通民众的私人生活,从征求意见稿面世到全国人大通过前后的一年多时间内持续引发了民众的超热度关注,其中讨论和争议最多的是与离婚相关的条款。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方面都调整或增设了时间门槛,总体方向是加大了诉讼或协议离婚的时间成本,以使当事人做出更加审慎的选择。不过,公众显然对于更具日常化的后者———协议离婚登记条款的关注度更大,其中被媒体简化为“离婚冷静期”的设定,颇具听觉冲击力和网络传播力,因而在短时间内成为全社会聚焦的热词。坊间有关此项的解释和辩护、嘲讽和争吵不绝于耳,甚至成为一段时间内微信群和朋友圈“站队”“撕裂”的新选项。不过,笔者不想加入简单的“站队”游戏,也无意抠析法条的细节或者预测未来可能对婚姻市场的影响,本文只想从社会学角度对这些争议背后体现的家庭及其政策相关的学术焦点做一简单梳理,或许有益于立法者及争议各方更好地反思与相互理解。


焦点一:婚姻的稳定性与满意度


根据相关立法专家的介绍,“离婚冷静期”(以下简称“冷静期”)是在国内近10年离婚率不断攀升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针对两个特点:一是离婚者当中选择协议离婚的比例快速增长;二是离婚当事人的婚龄越来越短,其中结婚后5年内离婚的年轻人比重相当可观。因此,民法典将离婚“干预”的措施瞄准在登记离婚的流程,初衷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草率型、冲动型离婚,增加协议登记离婚的程序制约条件。尽管专家一再解释说这一条款只是给当事人增加了30天的自我审查和考虑期,并不违背或反对离婚自由原则,然而网络上的汹涌反馈显然有些出乎他们的意料。


来自反对者的第一个灵魂拷问是:就算闪婚闪离,有什么不好?这一提问显示的背后信息是:有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古老传统、崇尚“劝和不劝离”的中国社会,如今在对婚姻的持久性与稳定性的追求上业已丧失了共识的土壤。换句话说,关于好的婚姻的标准已然发生了变化,从单纯的白头偕老转变为当事者在婚姻中的个体感受,婚姻满意度而非婚姻长久度已跃升为衡量婚姻质量的最重要指标。从这种意义上说,不论是西方教堂婚礼上那著名的无论贫穷富贵、疾病健康都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的誓词,还是中国婚礼上百年好合、长长久久的祝词,早已蜕变为一种犹如“心想事成”般浮夸的祝福,或者仅仅成为一种开启婚姻生活的纪念仪式。


对于婚姻持久性至上标准的退让,意味着对婚姻神圣性的驱魅,这一过程其实是伴随着现代性而自然产生的,其根基恰恰在于婚姻的情感主义和个体选择的兴起。美国社会学家安德鲁·切林(Andrew Cherlin)称之为婚姻的“去制度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趋势,意味着婚姻中的个体越来越希冀摆脱家庭角色规范的羁绊,将从亲密关系中获得情感陪伴和个体所需的自主发展空间视为更重要的婚姻诉求。这种观念的变迁,伴随着离婚的道德审判以及污名化的式微,也在某种程度上为离婚的日常化以及单亲、同居等多元化婚姻和亲密关系形式的出现扫清了障碍。人口学家则从宏观意义上将之概括为第二次人口转型在婚姻形态和关系上的重要体现,这意味着离婚率的上升从根本上已被认定为社会和人口变迁过程中的不可逆转之势,只是在不同社会、阶层、年龄、文化中可能有各自不同的呈现方式和节奏。


然而,承认并接纳在中国转型时期愈加突出的婚姻脆弱性,并不意味着人们放弃了对于理想型婚姻的追求。而完美婚姻的要件,除了个体的主观满意度之外,对于婚姻稳定性的预期从来都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目标。民间所谓“靠谱的人”(Mr.Right)或者“靠谱的婚姻”(perfect marriage),包含的恰恰是幸福和长久两个方面。只不过在现实中二者得一已属不易,又有多少人有造化二者兼得?对于离婚的价值判断持不同态度的人,或许差异只在于对婚姻中这两个方面重要性的排序不同,即当婚姻的稳定性和满意度不可兼得时如何取舍的问题。这种取舍的差异常常被解释为家庭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分野,其中以稳定性为先的更注重婚姻的秩序和家庭的完整性,以满意度为重的则更强调婚姻中个体的自主性和主观感受,前者体现了前现代社会通行的主流观念,后者则更符合当下流行的中产阶层意识形态。


因此,单纯追问离婚率上升是好事还是坏事可能意义不大。作为现代化的伴生物,有人认为它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个体自由的增长而欢欣鼓舞,也有人认为它会给婚姻这种制度和形态带来致命威胁甚至引向解体而忧心忡忡。对于个体来说,无论秉持哪一种立场都无可指摘,因为那只是个人生活境遇下的一种权衡和选择。但对立法者而言,“冷静期”的设定即便对于降低离婚率、“挽回”那些看似并未真正破裂的婚姻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还是未知数,但是他们更看重的或许是传达一种主流的婚姻价值观和家庭意识形态,即在婚姻秩序和婚姻质量之间,政府显然更关心前者,而个体通常更关心后者。这种取舍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本次争论中,当许多法学界人士以文本为据指出中国式离婚相比世界上其他国家而言在程序上更加轻松易得时,这一结论并不令人惊讶。


至此,问题的重点不在于“离婚究竟好不好、继而有没有必要进行干预”,而在于“当离婚成为婚姻不可避免的结局之一时,到底谁说了算”的问题。这就引出反对者的第二个灵魂拷问:离不离婚是自己的事,别人管得着吗?


焦点二:婚姻的私人性与公共性


与以往相比,21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更加注重对隐私的保护和对个人生活方式的尊重,婚姻和家庭生活日益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除了“明星”“老板”等特殊群体之外,普通人的结婚、离婚确实已归属个人和家庭的私事,旁人甚至邻居、领导、单位和社区都无权过问,尽管“逼婚”与“反逼婚”的存在说明婚姻的私人边界并没有想象得那么清晰,然而针对反对者提出的离婚属于私事、国家管得太宽的质疑,结论是肯定的———国家真的管得着,而且从未中断过。也就是说婚姻同时还有另一面,就是它的公共性。


事实上,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婚姻都有其公共性的一面,因此,婚姻的缔结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传统社会中的婚礼就是这样一个“昭告天下”以获得婚姻合法性的场合和仪式,只不过现代社会中这种授予权被政府接管,当事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只要有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的“结婚证”“离婚证”就获得了合法性,从而受到相关制度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扯证”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当事人将婚姻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公共管理部门,同时也享受到了制度带给他们的福利。因此,婚姻这个貌似越来越私人化的组织和模式,其实一直以来并未脱离国家的管制。除了亲密关系的承载方式以及再生产的工具之外,它的核心还是一种制度。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及其相关政策,已成为国家治理中一个常用的手段。也正因如此,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每个政策法规的调整,都会对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问题的重心也许不在于政府能否干预,而在于以何种方式干预。


社会学家谢宇在最近一次关于中国家庭变迁的报告中指出,经过十几年的家庭追踪调查和研究发现,尽管中国出现了与西方类似的第二次人口转型特点,包括单身和同居者增多、结婚推迟、离婚率上升、生育意愿下降等,家庭看起来更加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体需求的满足,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总体上依然是个普婚普育且离婚率相对不高的社会。只不过如今“门当户对”越来越受到重视,婚姻也日益蜕变成为社会经济地位敏感的单位,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人都能“结得起婚、离得起婚”。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中“冷静期”的出台,倒是看到了婚姻本身在这个时代的脆弱性与复杂性。但是,离婚问题归根到底是与结婚问题关联在一起的,单纯聚焦离婚率之高低并企图为之设置“栅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甚至缓解对于婚姻变动起到更重要作用的那些结构性难题。这些难题包括城乡、阶层、性别差异和分化带来的对于家庭内部权力关系的影响,人口流动导致的家庭离散和成员疏离的后遗症,以及个体与国家之间对于婚姻的功能定位和预期的南辕北辙……


因此,看起来更让人忧心的,不是离婚率的高低,而是结婚本身越来越丧失了正当理由。东亚一些学者针对日韩结婚率、生育率长期低迷的状态,提出“压缩的现代性”解释框架,指出家庭在这种急速变迁的背景下不再是一种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而是成为一种风险来源,因此不婚不育的“去家庭化”选择是现代社会中年轻一代个体为了规避风险而作出的一种理性逃离。其实中国目前都市社会中结婚年龄的一再推迟、同居比例的剧增,以及所谓“空巢青年”的大量出现,也显示了这样一种趋势,即使只是短暂的逃离。而从社会治理的层面上看,这种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所谓“制度化的家庭主义”,即随着全球化时代市场的挺进与国家的后撤,家庭成为公共领域中福利责任分担的重要伙伴,尤其是成为养老和育儿照料的主要承担者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这些都使得婚姻在某种程度上越来越成为一项奢侈而沉重的选择。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若婚姻这种契约关系的投资成本越来越高,而回报却难以把控,甚至随时有可能遭遇破产的风险,则无论对于个体还是社会来说都免不了对其望而却步。从这种意义上说,离婚干预制度有可能导致两种完全相反的结果:对那些更看重婚姻满意度的人来说,由于“冷静期”的想象增大了离婚的沉没成本而增加了结婚的机会成本,可能导致他们从审慎离婚走向审慎结婚;而对那些更看重婚姻稳定性的人来说,由于“冷静期”的蓝图降低了离婚的风险进而连带着降低了结婚的风险,可能导致他们从离婚保护的想象走向积极结婚的预期。


当然这只在推理意义上成立,现实的婚姻实践中一个30天的“冷静期”措施,并不能给整个社会的婚姻走向带来多大影响。之所以说中国目前不太可能走向西方所谓的“单身社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于中国人而言,婚姻总体上还是一个红利或者被视为一个对多数人利好的特权制度,尤其是相对于那些还在为同居者权利而争取、为单身女性生育权而呼吁、为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努力的人群来说,这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婚姻的脆弱性已经提示人们,家庭不一定是充满凝聚力和温情的安全港湾,然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家庭又何尝不是那份最不可或缺而又唯一不设准入门槛的宝藏级资源?尤其在国家的社会保障支持力度尚不足以满足个体生命历程的需求、政府将越来越多的责任和负担下沉到家庭的制度背景下,婚姻成为助益个体获取福利支撑的重要渠道和工具,由此婚姻的私人性也在不断扩张中完成了其公共性的社会输出。因此也可以说,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博弈造就了纷繁复杂的婚姻和家庭实践形态,谁都不能置之度外。而关于离婚干预的制度调整,只不过是新时期开启的又一轮协商的试探。


焦点三:“前浪”与“后浪”的话语权之争?


在关于“冷静期”的争论中,来自反对者的最尖锐意见,其实并非离婚干预是否限制了离婚自由,而在于协议离婚背后关于“冲动”和“冷静”的假设,被网民认为是以长辈为主体的立法者针对年轻人设置的充满父爱主义的、“爹味十足”的法条。这种词汇和叙述方式像极了中国家庭内部常常出现的场景:父母以过来人的身份、打着“为你好”的旗号逼迫子女以他们安排的方式去完成自己的事———立法者在此似乎充当了人们熟悉的家长形象,所谓“有一种冷叫妈妈觉得你冷”“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这些网络上流行的“梗”充分反映了“后浪”对于“前浪”以爱之名义控制和压迫的反感,也体现了当下社会和文化中代际冲突的普遍性。因此也有人将这次“冷静期”的争议描述为“前浪”与“后浪”之间的话语权之争。


从世界范围内看,代沟和代际冲突早已成为20世纪以来最令人瞩目的主题之一,原因在于社会变迁的剧烈导致知识和价值观在不同代之间的迅速分化和多元化。断代的时间越来越短,从几十年、十年,到如今恨不得不足五年就算一代,以致用“××后”这样的出生年代划分都已经不够用了,这是因为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数字鸿沟加速了代际分化,同时也形成了思想和文化上多元主义和部落主义的盛行。权威的消解不仅仅是当下社会价值观的常态,也是变迁中的家庭面临的一个困境。许多家庭研究学者发现,中国在市场化转型之后出现的家庭变革似乎很难完全用单一的西方经典家庭理论得到诠释,因而在家庭的核心化、平等化、个体化之外,也出现了家庭的网络化、流动性、杂糅性等新的叙述方式。其中关于代际和亲子关系特征的描述最为吊诡,由传统的反馈或接力的二元模式,替换为向下倾斜的“协商式亲密关系”。这种被阎云翔称为“下行式家庭主义”或者“新家庭主义”的共同体模式,描绘了中国家庭在应对社会转型压力时所呈现的代际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一方面是风险共担下的亲权回归和代际亲密互动;另一方面又在协商中小心翼翼地护卫着个体的自主性免受伤害。这表明“前浪”与“后浪”在私人生活中的立场并非总是冲突的,他们也是“相爱相杀”的队友甚至共谋者。


因此,有关“冷静期”的争议,与其说是“前浪”与“后浪”的话语权之争,不如说是对婚姻中权力关系的不同理解和期待。面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当事者双方并非一定具有同等的讨价还价能力,离婚与否给双方带来的预期也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协议离婚基础的协商,很多时候可能并非彼此真正达成了共识,只不过是弱势一方放弃了自己本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换来的“止损”行为。这也正是一些法学界人士担心协议离婚流程太过简易有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建议采纳“冷静期”作为缓冲设置的初衷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增设一个月的时间门槛不如理解为一种“试离婚”的预警,这一流程虽说并未打破由当事者自主约定的协商性质,但由于加上了政府给定的时间门槛这个第三方砝码,却有可能重建婚姻关系谈判中微妙的权力平衡,因为它等于给婚姻的解除增设了一个30天的“倒计时”。


如此看来,离婚干预的反对者可能是自由主义理念的崇尚者,他们相信婚姻的存续或解体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个体协商达成心愿,也就是说相信“我的婚姻我做主”在实践中是可以实现的;而支持者显然没有那么理想主义,他们或许体察到了婚姻作为社会权力关系的延伸所具有的不可撼动的结构性力量,因而认定所有婚姻都是有缺陷的,需要通过实践中的调试、磨合、经营甚至治疗才能得以延续,而这个过程中亲密关系之外第三方的介入可能起到关键性作用,无论是政府、法院、咨询师还是相关服务机构甚至家庭。因此,我们看到不同行业和学科对于“冷静期”的态度差异远比“前浪”与“后浪”之间的分歧更加明显。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市场化以来作为家庭政策一部分的婚姻制度和法规条例所呈现的变化趋势,戴慧思(Deborah Davis)称之为婚姻的“私人化”(privatization)倾向,即更强调婚姻中个体的自主性以及彼此的自愿合约关系,而婚姻制度中一向最看重的对于性忠贞的监督和对共有财产的坚持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这在21世纪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三个司法解释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黄宗智将围绕这些司法解释所引发的社会争议概括为个人主义的立法趋势与家庭主义的司法实践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在本次“冷静期”的争议中也有所体现。


总之,有关“冷静期”的争议揭示了不同人群在婚姻观上的多样化立场和态度分歧,提示未来的婚姻家庭政策体系还有不断修订或完善的空间,因此争议本身不是件坏事。至少人们可以达成这样一种共识:婚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不是理所当然的唯一选择。因此,婚姻作为一种制度,也需要检讨其背后的理念和意识形态的适切性,以免使政策法规成为“不结果子的树”。




城市青年“妈宝男”家庭权力关系——基于15个离婚案例的考察点

张晶 李冬梅

(本文节选自《中国青年研究》2019年第9期)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城市青年离婚率呈快速上升趋势。其中,由于父母干预而导致的离婚—俗称“妈宝男”“妈宝女”类型的离婚案件受到公众关注;“妈宝男”婚姻困境更成为社会热议的现象。国内外学界关于“妈宝男”婚姻的讨论可归纳为两种取向。微观心理学取向从个人特质的形成、人格表现与特点来解释“妈宝男”婚姻危机的出现。“妈宝男”亦被称为“彼得潘”综合征患者,以奇幻思维、自我迷恋和大男子主义为主要特征,具有回避型人格障碍的特征;成年后依旧与母亲保持共生状态,个体难以驾驭自身的社会经济生活,亦难以建立健康的亲密关系。社会人类学取向从社会结构来探究“妈宝男”离婚现象形成的制度背景。阎云翔等认为,长辈干预类型婚姻是一种特殊的个体化现象:本质上是为了自己孩子个人幸福而促成的个体化行为;“妈宝男”离婚现象背后的制度诱因是独生子女政策。


以上两种不同取向视角的研究为本文的研究路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然而既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其一,宏观的社会结构分析与微观心理分析之间存在明显的解释鸿沟。单一的人格或心理学分析不足以解释“妈宝男”离婚现象在近年来增多的情形。其二,以往研究将“妈宝男”群体视为同一群体,而忽略了群体内部的差异。其三,既有论文仍然以代际关系为主要分析线索,而相对缺乏对夫妻双方行为的理解和解释。其四,研究资料的限制,已有的研究资料来源较为单一,多是引用媒介披露的极端案例,缺少代表性。另外,基于二手资料得出的结论也较为笼统。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将区别于以往研究,从权力关系的视角来理解“妈宝男”婚姻破裂的机制。本研究具体要回答的问题是:在权力关系的视角下,城市青年“妈宝男”离婚案中,家庭代际权力关系和夫妻权力关系各具有怎样的特点?由此产生的夫妻双方的行动策略是怎样的?解决以上问题,有助于深刻地理解当代中国城市青年婚姻的困境,对解释相关问题提供有力的观照。


研究方法


“妈宝男”的含义在中文语境中较为模糊。在既有的讨论中,研究者更偏向对个体人格或心理学特质的刻画,其被定义为“母亲过度入侵、自身心理成熟度发育不足的男生”,是一种无意识的成熟延迟状态。这些讨论都指出了“妈宝男”定义的核心要素—个体成熟度不足导致的对母亲高度依赖。为了反映现实中“妈宝男”的多种形态,本文采取广义的界定,将其界定为“具有劳动能力,婚后无工作或已就业、有收入,婚后(生育后)夫妻与男方亲代同住,男方在经济、精神或劳务等方面缺少主见,长时间、持续、高度依赖父母,尤其是母亲”的群体。笔者于2018年1—4月、2018年6—8月、2019年3月先后在N市和Y市基层人民法院收集了多个青年(指离婚时夫妻至少有一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下)“妈宝男”离婚诉讼案件,并对当事人进行访谈。筛选过程如下:一是,阅读近10年该院的所有离婚卷宗,阅读卷宗内容、访谈记录对符合上述定义的男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初步筛选;二是,与主审法官访谈并进行仔细的确认。在此基础上,笔者旁听了2个‘妈宝男’的案件审理过程,并对主审法官、书记员进行了访谈。笔者的访谈内容重点围绕“‘妈宝男’夫妻权力关系”“代际权力关系”来展开,采用半结构访谈方式,一方面听取他们讲述自身的家庭生活故事,一方面请他们阐述自己对特定权力关系问题的看法。


经过两轮的筛选和观察,笔者共收集15个案例。在这15个案例中,“妈宝男”在社会经济特征方面体现出高度的一致性。第一,学历均在大专以上,绝大多数人受过高等教育。从事的职业分布则较为广泛,且多数收入在当地中等以上水平。第二,从年龄层次上来看,多集中在80后、85后,且多为独生子。这也印证了既往讨论中父母干预型离婚多产生在独生子女家庭的规律。第三,“妈宝男”的行为普遍较同龄人欠成熟、缺乏自信,且多数伴随着不同程度的回避行为。在离婚诉讼中,部分“妈宝男”只在案件审理初期露面,在案件后续办理过程中较少出现,对个体的诉求表达较为淡漠。第四,部分“妈宝男”行为有较为明显的“去男性化”气质,举止阴柔。与这部分男性的访谈表明,其性别认同并不存在障碍。第五,少数“妈宝男”对母亲的依赖产生在经济层面,大多数“妈宝男”对母亲的高度依赖发生在精神和劳务层面。


尽管“妈宝男”群体的社会经济特征及行为特征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其对于自身高度依赖亲代的认知却存在明显的分化,即可分为主动认可型和被动接受型。在主动认可型群体中,其对父母的依赖多产生在精神或劳务层面;而在被动接受型群体中,其对父母的依赖多产生在经济层面。


“妈宝男”离婚案例:夫妻与代际之间的权力关系特点


(一)夫妻权力关系:资源的相对平等与性别权力观念的错位


这15对夫妻中,6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5对夫妻中有一人为独生子(女)。仅有一人为大专学历,其他学历均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双方教育程度接近。有5对夫妻丈夫低于妻子,占33%,而未见丈夫学历高于妻子的案例。双方职业地位十分接近,收入也较为接近:夫妻双方的显性资源相对平等。婚姻持续时间通常在3~5年,在孩子出生1~3年内离婚的情形最为多见。


在“妈宝男”离婚案件中,出现如此高的夫妻资源匹配度与夫妻双方多通过相亲结识不无关系。事实上,凭借着较好的家庭背景、职业和收入条件,“妈宝男”在婚姻市场上有一定的优势。L1法官指出:“无论是男生还是女生,择偶都有很强的目的性,这部分男生乍一看,往往家庭条件不错,职业也好,学历也好,都比较拿得出手,对女生还是有吸引力的。”(L1)


“相亲其实就是两个人条件的PK。说实话我在前夫之前也见过一些男的,他真是条件最好的,所以那时候差不多很快就确定恋爱关系了。”(F12)


在显性资源的优势背后,“妈宝男”群体表现出来的温顺、随和、克制特质在交往初期易满足女方“有修养、有耐心”的绅士想象。L2法官说:“有些男生很文静的感觉,看起来与世无争,很随和的性格,婚前无论做什么似乎都尊重女生。之前有个案子,男生家境很好,能力很一般,女生婚前也能感受到这一点,但考虑到男生对自己很好,最终还是结婚了。而婚后女生才得知,其实男生选择(和这个女生)结婚更多是因为他妈妈的意愿,而他送给女朋友的礼物还是他妈妈准备的。”


“有微弱的感觉到前夫有点妈宝,但是当时也是懵懂无知,一方面呢因为自己年纪大了,迫于周边环境和亲友压力,特别是亲友在节假日的碎碎念;另一方面也是自己的虚荣心,他个人条件也不错,工作也很好。而且我说什么他就听什么,对我也很好。”


“因为也到了必须结婚的年龄,加上前夫这样子的性格让人觉得比较温顺,所以虽然心里有一点儿疙瘩也还是觉得很合适,所以就结婚了。”


F11也讲述了类似的相亲故事。“我前夫和我第一次见面的时候,他妈妈就在旁边坐着,即使后来她让我们私聊,他妈妈也是在外面守着,根本就没离开。第一次见面过了好几天,我前夫才来继续找我聊。后来才知道,是他妈妈觉得我很好,是高学历,让他主动些。谈恋爱的时候他对我很大方,如果我知道他的钱是爸妈的钱,我那时无论如何是不会继续谈下去的。”


在择偶阶段,即使女性已经感受到“妈宝男”缺少主见、依赖性强等轻微倾向,但由于男方基本条件不错,男女双方在教育、职业等显性资源的占有方面较为平等,男性具有温和、体贴、脾气好等“暖男”的外在行为特征,多数女性还是选择与之继续恋爱结婚。


与在资源占有方面“势均力敌”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夫妻双方在性别权力观念方面的较大差异。“妈宝男”在性别观念上仍然较为传统,更为认同丈夫在夫妻权力互动中的优势地位和主导作用。妻子们则在一定程度上主张夫妻平权或权力共享,强调基于各自的能力和资源进行家庭权力的分配。


M11说道:“男的在决断力、理性思维能力上是要好过女的,小事上男的可以让步,但是大事上男的还是要主导。”


M12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一个家庭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家庭利益肯定比个人利益重要。现在媒体上都说平等,我觉得太过理想化了,实际上你真正过日子就知道了,一定要有个人拿主意,要不然会很多矛盾。女方的很多问题就是太过强势了,就和男的争,那家庭怎么和谐呢?”


“平权结婚在我理解就是有商有量,共同决策。以前总是强调男主外,女主内,现在共同主内,共同主外。”


资源的相对对等使得女性选择进入婚姻,并在婚姻初期保持表面的平衡与稳定。然而,随着婚姻进程的推进,特别是当生育环节到来,亲代压力以强势的姿态介入时,隐藏的观念差异则会显著影响夫妻婚姻质量,进而成为双方关系转折的关键。


(二)代际权力关系:“水往下流”逻辑背后的权力让渡与弥散型干预


在家庭结构上,“妈宝男”在婚(生育)后同父母居住,采取主干家庭的家庭模式。同期中国城市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城市家庭中主干家庭模式仅占15.28%。子代与亲代长期同住的状态有利于亲代与子代之间代际资源的传递,也便于亲代对子代展开生活干预或控制。


“水往下流”是中国当代城市家庭中常见的现象,指长辈将资源传递给子代,并给予子代情感支持、资源支持、劳务支持等现象。在“妈宝男”的离婚案件中,代际之间的“水往下流”现象极为普遍,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婚前资产的置办。男方长辈通过置办房屋,赠与、增加房产产权人进行名义或实质上的财产控制。由于房屋价格较高,超出儿子经济能力,长辈往往主动进行扶持。支付全款房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


一方面全款房减轻了子代的婚后经济压力,另一方面,购买全款房亦避免了婚姻失败财产分割的问题,在夫妻双方财产相对独立的今天,被越来越多家长认为是一种“不麻烦”、经济、显公平的方式而广为采用。二是照顾孙儿。在“妈宝男”的离婚案件中,多数家庭的育儿实践都离不开男方长辈的照顾。不少家庭认为,来自长辈的照顾质量通常优于雇佣“保姆”“月嫂”等市场化解决方案的质量;从经济角度看,长辈免费照顾也较市场化解决方案更为划算。三是对夫妻日常生活的照顾。由于夫妻双方较忙,公公婆婆则承担了不少家庭劳务,如洗衣做饭等等。当夫妻生育孩子后,对生活照顾的需求大增。


与某些研究中对“水往下流”现象解释的不同,笔者发现,在“妈宝男”离婚案件中,父辈对子代的资源传递和支持并非是基于亲情的无条件奉献与馈赠;“水往下流”现象的背后是子代对于家事管理权、育儿权力、财务自由支配权力的让渡。在这些案例中,亲代在承担资源传递和支持义务的同时,作为回应,也实施了对于子代夫妻双方日常生活的干预、管理和规训,笔者称之为“弥散性干预”。


弥散性干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与沈奕斐文章所展示的案例相异,在“妈宝男”离婚案中,子代而不是亲代让渡出权力,亲代掌握着对子代家庭生活的控制权。与传统父权制下的家庭权力关系不同的是,子代的权力让渡与亲代的监管控制并不是基于尊老崇孝的伦理价值,亦不是建立合理的代际秩序的目标,而是基于情感的依赖或经济理性的考量。第二,弥散性干预过程中,亲代和子代的权利义务界限十分模糊,亲代的干预充满不确定性。一方面,在绝大多数“妈宝男”离婚案件中,子代和亲代共同居住,同一个空间内的紧密联系使得亲代的干预变得无处不在。另一方面,亲代与子代的财务界限不清晰,部分案例中,子代需要从亲代那里获得日常生活费用。第三,亲代对子代家庭生活的干预偏重于对子代儿媳妇的规训,对儿子的要求则相对宽松很多。亲代的规训围绕“成为好媳妇好妻子”的基本价值展开,即完成社会所期待的“贤妻良母”理想。一方面,贤妻意味着“克制、勤俭”;另一方面,良母意味着生育健康优秀的孩子,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乐意奉献时间和精力,甚至做出必要的职业牺牲,即承担母职。在这些案例中,亲代对“良母”的需求远远甚于对“贤妻”的需求。也正是因为亲代对子代需求层次差异的存在,亲代和子代的矛盾在孩子诞生之后骤然增多。


具体而言,亲代对子代家庭生活的干预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父辈对子代家庭生活的干预体现在生育自主权方面。M3是一名公务员,其进入公安系统依赖父亲的关系,前夫父母在家庭事务中插手最多的是生育问题。


“他们家是重男轻女,尤其是B超做出来是女孩后,他们家就经常找茬,各种挑我的刺。我生下来确实是女孩后,在我坐月子还没坐完,二十几天的时候吧,他们家人连续两个晚上开批斗大会,指着我鼻子骂。就是每天晚上骂我5个小时这样子,对我伤害特别大。你可想而知,那个时候还是哺乳期,那个奶涨了5个小时,已经全部都流出来,衣服也都湿了,也造成我后面身心上面一些伤害。”


F15是教师,也面临同样的困惑。“当时学校有个机会可以去澳大利亚那边进修半年。我很想去。但是公公婆婆就觉得还是早点生孩子,毕竟年纪不小了。以后进修的机会很多。最后还是没去成。”


第二,父辈对子代家庭生活的干预亦体现在生活习惯的监控和管理。“我们都住在A城,我们共同的同学在B城要结婚,他为我们订了高铁票、订了酒店。可是他妈妈就是不允许我们节假日出门,就认为坐飞机飞机会掉下来,做火车会出轨,坐出租车会出事,坐大巴会在高架出车祸,就是一切的这种可能都会在他儿子身上发生,所以她不允许我们出门,而且她也不允许我们在不相干的人身上浪费份子钱。所以呢,我们提出我们要去B城,他妈妈就说如果你们敢去我就跳楼。”


第三,在婚姻之中,亲代对于子代家庭消费的控制亦十分普遍。“结婚以后,我要花一些钱,买一些化妆品、衣服、口红之类的东西,我前夫觉得是很大的开销。实际上他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都交给他妈妈在保管。本来我们两个人的收入还可以,结果钱都给他妈妈,还限制我的消费。”


可见,在“妈宝男”离婚案例中,亲代与子代资源与权力的让渡成为普遍的现象。子代让渡权力的行为导致亲代对子代家庭生活弥散、无确定边界、全面的、持续的监管。这样的监管通常强化了代际关系中亲代与子代的亲密联结和原生家庭中的权力格局,却让夫妻之间的权力关系平衡受到极大的影响和破坏。对此,丈夫和妻子产生了不同的应对策略。


子代的实践策略:主动认同、被动接受与柔性抗争


(一)分化的丈夫群体:主动认同抑或被动接受


根据儿子对于长辈干预子代家庭生活的分化态度,笔者将其态度区别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主动认可型。儿子主动让渡权力,本身接纳甚至享受情感或经济依赖父母的过程,对此依赖呈无意识状态。这种依赖关系的背后既有情感依赖又有理性算计。


M6在其父亲的画室工作,自身也是留学海归。但是在家庭中乐于享受其父母所给予的一切资源,生活全由父母代理。M6在与前妻离婚后的赡养纠纷中,每次前妻行使探视权时,都是其父亲带孩子前往法院执行,M6男士从未出现过。在这样的亲代和子代之间的特殊互惠关系中,M6男士免去了处理家庭事务的义务,交付出了自己的生活、工作乃至家庭的自主权,而其父母则拥有了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威。F6这样形容:“前夫懒得动脑筋,生活中让他怎么样就怎么样,他觉得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很省力,再加上他妈妈也很能干。他说比请保姆一个月四五千的划得来得多。”


从小到大,M15的父母极为重视他的学习成绩,对其他方面则大包大揽,要求较低,导致其生活自理能力很差,成年后也很依赖母亲,母亲常年跟随陪伴照顾。M15很听从母亲的话,小到穿衣打扮的风格,大到大学选择专业、婚恋对象,都习惯于听从其母亲的建议和安排。


M10男士洗澡需要母亲搓澡,前妻出差时会和母亲同睡,每天与母亲多次通话交代日常生活。在M10男士心中母亲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为了自己着想,母子间的亲密关系更达到了“暧昧”的程度。F10女士表达过:“前夫需要在和他妈妈的日常交流中获得安全感和信任感。他说过,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母亲才会百分之百地疼他爱他。相比之下,我比较像他的小妾,他的母亲才是他的正妻。”


另一种类型是被动接受型。这一类案件中,儿子本身对于长辈的干预比较不悦,甚至表达过不满,也有反思的行为;但因为自身的收入水平或是能力等方面的因素,不得不依赖父母,甚至出现啃老的行为。


M11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老人家很多事情观念想法同我们都很不一样,有些观念明显落后或者不现实,他们的态度要尊重,但不需要什么事情都遵从他们的看法。”尽管言语中流露出对父母权威的一些质疑,生活中他依然默认父母在家务工作、家庭收入使用和分配方面的绝对主导权,究其原因是M11在婚前婚后的两套房子均是由父母出资购买的。M11坦言:“我爸妈比较强势,他们觉得给儿子买房子了,儿子什么事情听他们的,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有的时候我也没有办法。”


M4男士身材肥胖,从小到大,吃穿用度、生活起居离不开父母的陪同和照料。毕业后他在父母的工厂里工作,工资收入皆来源于父母,平时吃穿用度也是父母提供。因而在离婚时,M4男士的各种事项全权交由父母出面处理,几乎从不露面。


M2和M3男士则是经济或是职业不独立而不得不依赖父母的典型。M2男士因其工作性质特殊,工资收入极高,但是其工资是直接打入其母亲的工资卡中的。究其原因,“不愿意管钱,也管不了钱。”M3男士则是因为自身职位的晋升与其父亲的地位背景有所关联,在家庭中M3男士不得不附和其父母的话语和决策,当全家针对儿媳妇的生育问题展开“批判大会”时,他只叹气,默不作声,明显对父母的意见有异议,但采取回避的态度。


从子代的表述和行为上,可以看出,由子代对亲代的过度依恋而导致的控制关系既可能是出于亲代与子代亲密情感的勾连和满足,也可能是基于经济理性的考量,但较少出于践行孝道、尊老爱老的伦理考量。相应地,作为子代的态度也十分模糊与暧昧,表现为认可顺应或无奈接受,亦极少对妻子做出回应或补偿。


(二)局外人的抗争:妻子建构新家庭空间的柔性策略


相对于联系紧密的亲代关系,作为局外人的妻子通常很快就展开了抗争。这种抗争很少直接挑战亲代的权威,而表现为对追求自我空间界限、将小家与大家关系剥离开来、建立新夫妻关系的尝试和努力,因而多是柔性的反控制策略。


(1)购买照顾:“外包”家务与建立代际权责区隔


在离婚案件中,本文发现,具有独立经济来源、本身收入中上水平的女性常常使用“购买照顾”的策略来有意制造子代与亲代之间的代际权责区隔,明确亲代与子代在家务与养育孩子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提升自我在家庭生活中的主动权,减少亲代干预子代生活的机会和可能性。


F15是一名中学数学教师。孩子出生之后,婆婆与夫妻同住,帮忙照顾孩子、做饭、洗衣、接送小孩上幼儿园。丈夫对其母亲言听计从,从穿衣细节到如何教育孩子,“前夫完全听他妈的;他们家人(公公婆婆)什么事情都要批判你。”


“我尤其不能容忍的是关于小孩的教育。因为他们家三代单传,把儿子看得特别金贵,我们当时结婚的时候年龄也不小了,三十好几生孩子,他们家都把孙子看得特别重。那么小的小孩就要去送早教班,小孩懵懵懂懂的,上课都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因为我自己是教师,我也很清楚知道这些班是骗人的,一点都不遵循教育规律。但是他们并不听。”


F15对此的解决之道是努力挣钱外包家务。当她意识到自己的丈夫有过度依赖母亲的现象之后,便开始尝试请小时工和保姆外包所有家务劳动。她先是每月拿出1000元请小时工帮忙做饭洗衣,进而又花4000元雇佣了全职住家的保姆,负责陪伴小孩,带玩哄睡,自己则做小孩的早期智力开发和性格养成教育。F15的策略是希望通过“购买照顾”的办法让公公婆婆与自己的小家庭生活保持安全距离,以减少亲代干预的机会。


很快,这一举动导致了丈夫和公公婆婆的不满。公公婆婆认为其花一半的工资雇佣外人是浪费钱、娇气的表现,特别是当自己的照顾明显比保姆更为细致周到时。丈夫则认为妻子的策略让自己和亲代的关系产生了疏离感,是不利于家庭团结的举动。


M15不认同妻子的策略。“以前爸妈来带小孩,虽然也有争吵,但是总有的聊。我也可以从我妈那里知道小孩的一些情况。遇到我爸妈和她(指前妻)有争执的时候,我也有过调和。这个事情(育儿)我是有参与感的。后来她就自己请保姆,自己带小孩,也不让我爸妈帮忙,完全把我爸妈当外人了。我爸妈特别尴尬。我们家后来每天吃饭时多少有些冷,不知道聊什么。”最终,F15的策略没有收到预想的效果。她与丈夫、公公婆婆的矛盾在保姆一次因过失导致小孩受伤的事件发生之后,彻底激化。最终她选择结束婚姻。


本文发现,通过“外包”的市场化策略通常在开始具有一定的效果,但随后往往引起丈夫和亲代的反对。这种被人为制造出来的安全空间和距离,并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子代与亲代、小家庭与大家庭之间的合理界限,却打破了丈夫与其亲代之间长久以来赖以存在的情感依恋模式,无论是公公婆婆,还是丈夫都难以认可这种被人为构建的新秩序,因而不得不以失败告终。


(2)坚决分家:寻求个体独立居住空间


在本文的案例中,女性拥有婚前房产并不鲜见。当这部分群体的女性意识到家庭内部可能存在的过度依恋与干预问题时,寻求分家不与长辈同住,便成为一项常用的策略。


F12在婚前自有一套70平米的贷款房,婚后搬入丈夫家,与公公婆婆同住在一间150平米的房子内。很快她无法忍受来自公公婆婆的干预,便说服丈夫与自己搬回了自己的小房子住。


但是很快,来自丈夫、公公婆婆的指责让她感到难堪。她最终选择了妥协,又搬回去住。“他们认为放着大房子不住,住小房子是神经病;背负100多万的房贷,损失每个月4000元的房租,是不划算的。”这次尝试建立独立居住空间的努力迅速失败。类似矛盾在孩子出生之后迅速激化。F12希望能另找房子给公公婆婆住。但公公婆婆不愿意,宁愿五口人挤在大房子,寻找独立居住空间的努力失败了。


(3)驯夫之道:培养夫妻责任伦理


本文发现,不少案例中,妻子试图通过规训的策略来唤起丈夫责任心与担当的意识。F13认为,改变家庭权力关系的基础是改变丈夫,因此应该把改造重点放在重构夫妻关系而不是代际关系。在婚前她发现丈夫责任心不足、爱逃避的问题,于是养了一条狗,要求丈夫定期给狗喂食、遛玩。婚后发现丈夫问题依旧存在,因此,要求丈夫完成一定量的家务,并建立家庭共用资金库,要求夫妻双方上交固定的收入份额至家庭共用资金库。这样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难维持长久。一方面,家庭共用资金抑制了夫妻双方的消费冲动,但夫妻对于资金的使用却依然不能摆脱来自亲代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夫妻都很忙碌的情况下,丈夫做家务的积极性很难保持。F13曾经拖着丈夫一起去参加婚姻咨询,但直到离婚也未能构建起其理想中的夫妻责任伦理关系。


从亲子轴到夫妻轴:“妈宝男”离婚机制与理论反思


区别于以往研究将“妈宝男”婚姻或父母干预型离婚等同于心理或人格发展问题,本文从权力关系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城市青年“妈宝男”婚姻破裂的机制。“妈宝男”作为联结夫妻轴和亲子轴的中心点,面临着夫妻关系与代际关系在资源、规范和行为三个层面的张力与冲突。第一,资源在亲子轴和夫妻轴上分配失衡:子代夫妻资源相对平等,对资源的占有相对独立;亲代则向下传递资源给子代,作为回应,子代“妈宝男”主动或被动地让渡家庭管理权力给亲代。第二,在规范层面,子代夫妻在性别观念和性别规范上的认知不相匹配或不相适应;“妈宝男”则对亲代与子代之间的控制与依赖关系持认同或反感态度。总体呈现出“妈宝男”与妻子、与亲代之间的认知不协调。第三,在行为层面,夫妻之间、“妈宝男”内部均有不同程度的分化。面对亲代对子代夫妻家庭生活的弥散性监管和干预,“妈宝男”丈夫多采取主动认可或被动接受的策略;而妻子则试图通过建构新家庭空间的柔性抗争方式来促进家庭权力关系模式的改变。无论是主动认可型还是被动接受型“妈宝男”,在亲子轴和夫妻轴的张力和冲突中,缺少适应和应对的意愿和(或)能力;最终,婚姻在维系代际团结与建立独立新家庭的矛盾意向中走向解体。


本文的研究发现回应了当代家庭关系转型的相关理论。学术界关于我国家庭关系发展趋势的争论仍在持续,“妈宝男”离婚案件印证了切尔林的判断:当前家庭正在超越夫妇家庭模式,而重新走向复杂性模式。“妈宝男”离婚案件体现了新家庭主义核心议题的复杂性;以子代为中心,且同时受传统家庭主义与个体化多重倾向影响,亲代与子代在情感、经济与家务劳动等多个层面展开互动。一方面,区别于阎云翔对父母干预型离婚案件的讨论,本文发现,在“妈宝男”婚姻中,家庭主义的福利需求与资源分配模式普遍存在;亲代对子代的干预与监管常常以家庭整体利益为考量;维持稳定和完整的家庭仍然是被亲代和子代普遍认可的价值理想。这些均表明,家庭主义传统价值观对现代家庭关系的影响仍在持续。另一方面,子代个体化的倾向愈发突出:个体基于理性计算的工具主义行为逻辑贯穿婚姻的全过程;子代在面对强势的亲代时,体现出有限的主体性,拥有一定的异议或抗争空间,并展开不同程度的策略性抗争。在如此复杂的家庭权力关系结构中,作为家庭轴心的关键角色(如本文中子代丈夫)的重要性显著提升。因此,探究中国城市家庭的权力关系时,应该着重考察作为家庭轴心的关键角色,其意愿、能力、行为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家庭内部权力互动、融合或冲突的边界和效果。与此同时,需重视这些关键角色在资源、规范、行为层面的系统差异并进行差异化类型学分析。唯有此,才能解释在特定情境下,新家庭主义在中国家庭中的具体表现趋势与实践后果。例如,重返复杂性模式的家庭权力关系,或可导致代际影响的重要性增大,通过代际传递的社会不平等加剧。


另外,“妈宝男”的离婚案件也充分体现了随着个人收入、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显著提升的女性独立意识。女性在夫妻资源层面实现相对平等,在夫妻权力关系中获得一定的话语权,也使其得以通过“家务劳动市场化”“建立独立居住空间”“进行夫妻伦理教育”等柔性策略来进行抗争,并最终决定婚姻的终结。这说明了相对资源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夫妻的收入差异、教育差异对中层家庭夫妻权力关系格局影响较大。但是,女性的独立意识仍然受到诸多结构性因素的制约。首先,在“妈宝男”婚姻中,婚姻市场中的性别不平等始终存在。女性择偶时面临极大的年龄压力,导致不少大龄女性在婚配过程中欠缺对男方性格及家庭成长环境的细致了解,匆匆进入婚姻。也正因为婚姻市场对于离异女性的结构性歧视,当这些女性在婚后意识到“妈宝男”问题时,其所采取的首要抗争策略仍然是柔性的,以维护家庭的完整性为前提。其次,在婚姻实践中,女性仍然面临夫妻性别规范认知上的不匹配与不对等,难以从根基上撼动夫妻权力格局,改变丈夫行为,从而造成抗争的无力。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相对资源的提升,城市家庭中妻子的有限抗争行为将会愈来愈普遍;与此同时,夫妻相对资源的变化能否改变丈夫的性别观念,促进夫妻之间的平权实践则有待进一步探究。


本文摘编自吴小英《“离婚冷静期”争议背后的几个学术焦点》和张晶、李冬梅《城市青年“妈宝男”家庭权力关系——基于15个离婚案例的考察》两篇文章。篇幅有限,内容有所删减。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

离婚骤减5成,是政策“抬高门槛”还是上辈“垂帘听政”?|文化纵横

2020逝去的背影

2020逝去的背影

  2020年,是不寻常的一年。许多学者又离开了我们。他们存鸿鹄于心,开疆拓域、廓疑答问、著述等身。由于版面所限,我们不能一一呈现。谨以此表达对逝者的缅怀,愿哲人之风,山高水长。

  吴树青(经济学家)

  1月10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8岁

  1932年1月生,江苏江阴人,北京大学原校长、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经济学院教授。长期从事政治经济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吴树青自选集》等,主编《邓小平理论概论》《政治经济学入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库》《模式—运行—调控》《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等。

  葛本仪(语言学家)

  1月16日在济南逝世,享年87岁

  1933年2月生,山东潍坊人,山东大学文学院教授。毕生从事语言学教学与研究,致力于汉语词汇学理论研究。著有《现代汉语词汇》《汉语词汇研究》《现代汉语词汇学》(初版及修订本)等,主编《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三万词语集》《当代汉语流通频度词典》《语言学概论》《实用中国语言学词典》《汉语词汇论》等。

  张长寿(考古学家)

  1月30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1岁

  1929年5月生,上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考古研究所原副所长、研究员。长期从事田野发掘和商周考古研究,著有《丰邑行》《商周考古论集》《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等,主编《张家坡西周墓地》《中国考古学·两周卷》等。

  张羽(语言学家)

  1月31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3岁

  1927年10月生,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原所长、《外国文学评论》原主编。长期致力于外国文学研究规划组织、学术交流以及俄苏文学研究和翻译、编辑和出版、教学与培养后备力量等诸多方面的工作,在高尔基研究领域卓有建树。撰有《高尔基的自传体三部曲》《高尔基早期创作特点浅谈》《高尔基的造神论观点研究》《困惑·探索·创新——高尔基20世纪20年代的中短篇小说》《重新评价高尔基的思考》等研究文章,译有《你要做什么》《俄国作家短篇小说选》《作家日记》等。

  杨宪邦(哲学史家)

  2月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8岁

  1922年11月生,四川南充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长期从事哲学教学和研究工作。撰有《精神文化篇》《孙中山评传》《从启蒙哲学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五四精神与传统文化和现代化》《中国哲学与中华民族精神》《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把握中国哲学史的特色》《易传哲学》等论著,主编《中国哲学通史》等。

  戴骢(翻译家)

  2月7日在上海逝世,享年87岁

  1933年1月生,苏州人,上海译文出版社《外国文艺》杂志编辑、编审。长期从事翻译出版工作。译著有《美纳汉·曼德尔》《阿赫玛托娃诗选》《哈扎尔辞典》《金蔷薇》《日出之前》《克莱采奏鸣曲》《蒲宁文集》(五卷,主编兼译者)、《贵族之家》《罗亭》《布尔加科夫文集》(四卷,主编兼译者)、《骑兵军》等。

  张祥保(教育家)

  2月18日在北京逝世,享年103岁

  1917年12月生,上海人,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教授。长期从事专业英语教学。参与编写多部重要大学英语教材,主编《大学基础英语》(第一至三册及《答案》),合编《大学英语》《教师备课笔记》和《习题答案》等。

  梁西(法学家)

  2月26日在武汉逝世,享年96岁

  1924年8月生,湖南安化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组织法学开拓者和奠基人。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组织法、国际法。著有《国际法》《现代国际组织》等,译有《希思外交报告:旧世界与新前景》《联合国与裁军》等。

  田继周(史学家)

  3月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1岁

  1929年10月生,山东菏泽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长期从事民族问题的研究。撰有《明代后期一条鞭法的研究》《我国民族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华夏族的形成和改称汉族》《先秦民族史》《秦汉民族史》等论著,合著有《佤族简史》《西盟佤族社会形态》《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中国历代民族政策研究》《少数民族与中华文化》等。

  周继旨(哲学家)

  3月2日在南京逝世,享年88岁

  1932年6月生,安徽亳州人,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史的教学与研究,兼及通史、文论。著有《论中国古代社会与传统哲学》《中国哲学史》(合著)、《中国哲学发展史》(合著)、《墨翟评传》《孟子》《经学流派》(大百科)、《杨仁山全集》(点校)等。

  刘文华(法学家、教育家)

  3月1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8岁

  1932年6月生,河南林县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新中国经济法学科的开拓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的奠基者,编写了全国第一本《经济法原理讲义》。著有《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中国经济法教程》等,主编《经济法概论》《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等。

  李卓宝(教育学家、心理学家)

  3月13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1岁

  1928年6月生,广东番禺人,清华大学心理学系教授,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所首任所长。长期从事心理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积极倡导在教育研究中要重视心理因素的影响。著有《关于基础理论课教学工作》,主编《继承与发展》等。

  巫昌祯(法学家)

  3月25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1岁,

  1929年11月生,江苏句容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新中国婚姻法学科奠基人。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法学教学研究。著有《我与婚姻法》,主编《中国婚姻法》《婚姻与继承法学》《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问答》等。

  朱大渭(历史学家)

  4月8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

  1931年2月生,四川西充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著有《六朝史论》《六朝史论续编》,主编并撰写《中国农民战争史·魏晋南北朝卷》《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魏晋南北朝编》,主编《中国全史》(百卷本)魏晋南北朝史部分的10卷、《历代开国皇帝传》《中国通史图说》等,合编《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史料汇编》等。

  方克立(哲学家)

  4月21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2岁

  1938年6月生,湖南湘潭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原院长。长期从事中国哲学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中国哲学史上的知行观》《方克立文集》等,主编《中国哲学大辞典》《中国文化概论》《中国哲学与辩证唯物主义》《湘学史》等。

  罗宗强 (古代文学史家)

  4月29日在天津逝世,享年90岁

  1931年2月生,广东揭阳人,南开大学荣誉教授、南开大学文学院终身教授。长期从事中国文学思想史研究。著有《隋唐五代文学思想史》《唐诗小史》《玄学与魏晋士人心态》《魏晋南北朝文学思想史》《明代后期士人心态研究》等,主编《古代文学理论研究概述》《隋唐五代文学史》。

  徐元邦(考古学家)

  5月3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

  1930年9月生,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审。长期致力于考古学学术期刊及专刊的编辑、出版及印制工作的研究。撰有《我对“土城规模在,石器陶片多”一文的几点意见》《唐俑题名》《关于山西稷山县元墓出土的纸衣服》《考古研究所编著〈长沙发掘报告〉》《关于私有制起源的探讨——学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的一点体会》《我国新石器时代—西周陶窑综述》《苏秉琦论著目录》等研究文章。

  周远廉(历史学家)

  5月19日在成都逝世,享年90岁

  1930年12月生,四川资中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致力于清史研究,是我国为数不多的精通满文的清史大家。著有《清朝开国史研究》《清代租佃制研究》(合著)、《清代八旗王公贵族兴衰史》(合著)、《清朝兴亡史》(七卷本)、《清太祖传》《顺治帝》《乾隆皇帝大传》《岳钟琪传》等。

  陶德麟(哲学家)

  5月24日在武汉逝世,享年89岁

  1931年10月生,上海人,武汉大学原校长、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和研究。著有《唯物辩证法大纲》《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国当代哲学问题探索》《哲学的现实与现实的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中国化研究》《陶德麟文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历史与反思》《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理论与历史研究》《实践与真理——认识论研究》等。

  冯蕙(历史学家)

  6月15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

  1931年3月生,四川成都人,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室务委员、编审。长期从事毛泽东著作的编辑、研究工作。撰有《〈毛泽东选集〉一至四卷第二版编辑纪实》《〈毛泽东书信选集〉介绍》《毛泽东领导起草〈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经过》《〈毛泽东文集〉介绍》《抗战后期中国共产党政策中的几个理论问题》《六届六中全会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等研究文章。

  邹逸麟(历史地理学家)

  6月19日在上海逝世,享年85岁

  1935年8月生,浙江宁波人,复旦大学首席教授。主要从事运河史、黄河史以及历史经济地理研究。著有《椿庐史地论稿》《椿庐史地论稿续编》《邹逸麟口述历史》,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历史地图集》《中国历史大辞典·历史地理分册》等。

  严端(法学家)

  6月24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6岁

  1934年10月生,江苏南通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和主要学科带头人。著有《刑事诉讼法讲话》《法制宣传班讲授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浅释》《刑事证据理论》《证据学》《法学概论》《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应用》等。

  严宝瑜(外国文学研究专家)

  7月1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7岁

  1923年9月生,江苏江阴人,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长期从事德国古典文学研究,并致力于推动中德文化交流,1988年荣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教育部颁授的“格林兄弟奖”。著有《爱乐交道——人生必由之路》,译有《曼斯菲尔特清唱剧·清唱剧剧词》《民主德国作家短篇小说集》(合译)、《朝拜贝多芬——音乐家小说选》(合译)等。

  何清谷(历史学家)

  7月9日在西安逝世,享年90岁

  1931年1月生,陕西西安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长期致力于中国先秦史研究。著有《秦始皇评传》《秦史探索》《怀素草书的研究与欣赏》,撰有《三辅黄图校注》《三辅黄图校释》,主编《司马迁与史记论文集(第1辑)》,参编《中国古代史》《中国古代史新编》《中国传统文化》等教材,曾任《中国历史大辞典·先秦史卷》编委。

  李华钰(马克思主义哲学家)

  7月29日在南京逝世,享年88岁

  1932年6月生,广东丰顺人,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内容介绍》(合著),合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和现状(第二卷)》《社会历史理论》,撰有《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关系》《西方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合写)等论文。

  屈野(法学家)

  7月30日在昆明逝世,享年95岁

  1925年2月生,云南澜沧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从事高等政法教育及法学研究工作。著有《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型》《当代中国老年权益保障:老年法的理论与实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概述》《行政诉讼法概论》,编著《中国法理学教学与研究》,撰有《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释义》等。

  朱寰(历史学家)

  8月8日在长春逝世,享年94岁

  1926年1月生,辽宁瓦房店人,东北师范大学荣誉教授、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长期从事世界中古史研究,是中国世界上古中古史学科和研究事业奠基人之一。著有《学思录——朱寰学术论文集》,主编《世界通史·中古部分》《亚欧封建经济形态比较研究》《世界上古中古史》《工业文明兴起的新视野:亚欧诸国由中古向近代过渡比较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世界古代史》等。

  张洪模(音乐翻译家)

  8月21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4岁

  1926年2月生,河北沙河人,中央音乐学院教授。长期从事西方音乐文献翻译工作。译有《俄罗斯音乐家论西欧音乐》《俄罗斯音乐史(十九世纪上半期)》《音乐的体裁与形式》《曲式学》《交响配器法·第2卷》《音乐分析》《论音乐写法》《音调论》《20世纪的作曲技法》《法因伯格论钢琴演奏艺术》《外国音乐名作》(第2册)、《李斯特论柏辽兹与舒曼》(合译)等,编著《现代西方艺术美学文选——音乐美学卷》《柴科夫斯基》《格里格》。

  陈治文(语言学家)

  8月2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4岁

  1926年2月生,江苏南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长期致力于汉语史研究,在近代汉语词汇研究领域多有创获。著有《汉字常识》《近现代汉语研究文存》《汉字》《文言常识》(合著)、《现代汉语语法讲话》(合著)等,参与《中国语文》杂志的创刊筹备,《现代汉语词典》词条的审读、修改等工作,在语言学知识的普及与推广、辞书编纂、语言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均有突出成绩。

  刘耀(历史学家)

  8月28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4岁

  1926年7月生,吉林永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长期从事中国近代史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参与李新等主编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史》的编写与修订工作,参与周一良、吴于廑主编的《世界通史·近代部分》中国近代史部分编写工作,撰有《试论中国近代史的分期问题》《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太平天国失败后江南农村经济变化的再探讨》等论文。

  龚浩成(经济学家)

  8月30日在上海逝世,享年93岁

  1927年2月生,江苏武进人,上海财经学院(今上海财经大学)副院长。长期从事经济学、金融学研究,长期致力于上海乃至全国的金融改革创新。合著有《社会主义金融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合编有《票据学》《2000中国金融发展报告》《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市场》《上海证券市场十年》等。

  谭维四(考古学家)

  9月7日在武汉逝世,享年91岁

  1930年4月生,湖南长沙人,武汉大学考古专业的创建人之一、湖北省博物馆原馆长。长期从事考古学研究及博物馆工作。曾主持曾侯乙墓的考古发掘,1979年主持曾侯乙编钟的研究与复制,获文化部科技成果一等奖。著有《曾侯乙墓》(合写)、《乐宫之王:曾侯乙墓考古大发现》《战国王陵——曾侯乙墓》,主编《湖北出土文物精华》,合编《曾侯乙编钟》。

  张世英(哲学家)

  9月10日在北京逝世,享年100岁

  1921年5月生,湖北武汉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长期从事西方哲学、美学研究。著有《哲学导论》《论黑格尔的逻辑学》《黑格尔的哲学》《论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天人之际:中西哲学的困惑与选择》《境界与文化——成人之道》《中西文化与自我》《美在自由——中欧美学思想比较研究》《觉醒的历程:中华精神现象学大纲》等,译有《青年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主编《黑格尔辞典》《新黑格尔主义论著选辑》等。

  徐杰(经济法学家)

  9月23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7岁

  1933年11月生,江苏南通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科奠基人、开拓者。长期从事经济法研究。主编《经济合同法基本原理》《企业法基本知识》《经济法概论》《中国企业法律实务全书》《证券法理论与实务》《证券法教程》《知识产权案例判析》等,合编《经济法学》《经济法教程》《中国与德国——银行法律制度》,合著《中国公司法与公司实务》《西部大开发的法律保障》。

  陈才(经济地理学家)

  9月27日在长春逝世,享年90岁

  1931年3月生,黑龙江庆安人,东北师范大学荣誉教授,经济地理学家,中国区域经济地理学科和研究事业奠基人。长期从事区域经济地理学研究。著有《区域经济地理学》《区域经济地理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区域经济地理学原理》(合著)、《东北地区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合著)、《区域经济地理学的学科理论与实践》等,主编《世界经济地理》《经济地理学基础》等。

  王正泉(国际问题研究专家)

  10月7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5岁

  1935年3月生,江苏无锡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长期致力于苏联和俄罗斯问题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特别是在苏联和俄罗斯政治领域有较深的造诣。著有《社会主义发展历程》(合著)、《苏联伟大卫国战争》等,译有《国外比较法学论文选辑》(合译)。

  孙健(经济史学家)

  10月14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6岁

  1925年2月生,山东潍坊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新中国经济史学科的创建者和奠基人。长期从事经济史科研教学工作。著有《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经济制度》《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1840—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90年代初)》《中国经济通史》(三卷本)等,编有《中国经济史论文集》,主编《北京经济史资料》《北京古代经济史》。

  陈正夫(哲学家)

  10月17日在海口逝世,享年90岁

  1931年9月生,海南文昌人,南昌大学哲学系教授。长期从事中国哲学研究与教学工作。著有《朱熹评传》(合著)、《孔子、儒学与中国现代化》(合著)、《许衡评传(附许谦评传)》(合著)、《教育哲学与跨世纪教育》《陈正夫自选集》,主编《高校学报学》,合编《中国一百个哲学家》。

  周新城(经济学家)

  10月20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6岁

  1934年12月生,江苏武进人,中国人民大学首批一级教授、荣誉一级教授。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著有《邓小平经济理论研究》《理论·历史·现实:关于社会主义及其命运的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论》《世界社会主义问题研究》《经济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关于经济学的争论》等,译有《苏联经济文献中有计划的价格形成理论的发展》《“共同市场”的农业政策》等。

  郭豫适(中国古典文学研究专家)

  11月1日在上海逝世,享年87岁

  1933年12月生,广东潮阳人,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红学家。长期从事中国古代小说研究。著有《红楼梦问题评论集》《中国古代小说论集》《论红楼梦及其研究》《学与思:文学遗产研究问题论集》《半砖园文集》《拟曹雪芹“答客问”:论红学索隐派的研究方法》《郭豫适文集》(4卷本)、《半砖园斋论红学索隐派》,长期负责《古代文学理论研究》集刊的主编工作。

  欧阳中石(书法家、书法教育家)

  11月5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3岁

  1928年10月生,山东肥城人,首都师范大学教授,中央文史馆馆员。长期从事书法教学和研究工作,是当代书法学科建设重要开拓者。著有《中国书法史鉴》(合著)、《中国的书法》《书法与中国文化》(合著)、《蒹葭苍苍:欧阳中石自选集》等,主编《书写与书法教程》《学书概览》《中国书法艺术》《文津阁四库全书书画艺术文献汇编》(50册)、《汉字艺术》等,曾获第二届中华艺文奖“终身成就奖”。

  左少兴(俄罗斯语言文学研究专家)

  11月1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

  1930年7月生,湖南江华人,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俄罗斯语言文学系教授。长期从事古俄语和历史语法研究、古代俄罗斯文学翻译工作。著有《俄语的数、数词和数量词研究》,编著《俄语古文读本》《古俄语简编》,编译注释《十七世纪俄国文学作品选读》,译有《文字的产生和发展》《文字的历史》《契诃夫作品集:短篇小说·幽默小品》,合译《历史唯物主义——普通社会学原理》《劳动美学》《俄国史教程(第三卷)》。

  桑炳彦(经济学家)

  11月14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1岁

  1929年3月生,浙江鄞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长期从事经济学研究。译有《苏联国民收入统计问题》(合译)、《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合译),撰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平衡体系指标概念及定义的比较》《国民经济总产值、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指标的比较》《关于对中外经济实力比较指数的统计方法研究》等论文。

  金鼎汉(印地语和印度文化研究专家)

  11月28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

  1930年9月生,湖南长沙人,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南亚学系教授。长期从事印地语语言文学、印度文化研究和教学工作。编撰《印地语汉语成语词典》《印地语汉语大词典》(合编)等工具书,编著《印地语基础教程》(合编),翻译《罗摩功行之湖》《虚假的事实》(上卷)等,撰写《中印两国的传统教育与现代化》《〈封神演义〉中几个与印度有关的人物》等论文。

  邓子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

  12月22日在厦门逝世,享年98岁

  1923年6月生,福建三明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我国社会主义财政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之一。长期从事财政基础理论与财政政策、财政与宏观调控理论研究。著有《社会主义财政理论若干问题》《财政理论研究》《财政理论与财政改革》《税种结构研究》等,主编《财政学》《财政与金融》等教材。曾荣获首届“中国财政理论研究终身成就奖”,2019年被授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文/丰昕宇

清代咸丰年间,晋中地区的富商大贾邀请赋闲文人、票友和一些民间艺人,在继承蒲州梆子音韵道白和锣鼓点子的基础上,结合中路秧歌等唱腔特点加以创新,逐步创立了一个新剧种——中路梆子,并尝试演出。这一新型剧种一经出现,立即受到当时晋中一带富商财主的追捧,在太谷、榆次、平遥、孝义、介休等地先后成立了上、下聚梨园班、四喜班、四兴班、四庆班等班社,他们在演出实践中,互相学习,不断改进,使唱腔及文武场面日趋完善,最终定型为一个新剧种——晋剧。由于有当地富商、财主的支持,大批演唱晋剧的戏剧班社迅速发展起来,并且随着晋商的驼队扩展到张家口、包头、归化(呼和浩特)等地。到了民国初年,中路梆子不仅扎根雁北、占领口外,而且在冀西、陕东也广为流行,一时间名伶荟萃,班社林立,剧目繁多,人才辈出。

山阴县地扼雁门襟喉,南连代县、忻定,北接怀仁、大同,自古为民族融合、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自宋元以来,民间歌舞艺术在这里滋生、发展、传承,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诸如耍孩儿、道情、大秧歌、赛赛戏等小剧种,但都没有形成规模。随着中路梆子向北扩张,一些演唱本地剧种的民间艺人也开始尝试学唱晋剧。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剧团在农村临时搭建的戏台演出

民国初,民间艺人郭清富(山阴县后所村人,乳名大润富),从晋中引入中路梆子(晋剧),和其夫人尹毛毛(艺名毛毛旦)一起组建了山阴县第一个晋剧戏班,招收各行当徒弟20余人,排演了《三娘教子》、《算粮》、《斩子》等20余出剧目。利用深秋初冬的农闲季节,在山阴、朔县、代县广大地域的农村上演,颇受百姓欢迎。期间产生了一批名角,比较优秀的有李成茂(生角)、冯德胜(艺名鸡毛丑)等。抗日战争爆发后,山西陷入战乱,当时盛行雁门各地的中路梆子戏班演员四处逃亡,郭清富组建的戏班也于1946年自行解散。

1948年,民间艺人高奉义聚集一些因战乱逃散的伶工乐人,组建了一个大众剧社,主要演员有二拉喜、爱鱼旦、福鱼旦、四女旦等40余人。是年冬,中共山阴县委派遣宣传部干事杨培森为驻团指导,将大众剧社更名为“山阴晋剧团”,排演了《打金枝》、《白蛇传》、《算粮登殿》等30余出剧目,在全县农村演出。该剧团为民间职业剧团,自收自支,政府给予部分补贴。但由于剧团当中有部分演职员染有吸毒的恶习,再加上管理松散,很快就收不负支,由于经济拮据,生活困难,大量演员不辞而别,到了1950年春,剧团只剩下一个空架子,只好宣布散伙。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对于地方戏曲十分重视,大力扶持,各种地方戏曲剧种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势头。1950年夏,岱岳镇南大道、顺城巷、阎家巷等村先后成立了数个业余晋剧团。

1951年5月5日,政务院以周恩来总理的名义发出《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文化部门加强对剧团的管理,指出:“中国戏曲种类极为丰富,应普遍加以采用、改进和发展,鼓励各种戏曲形式自由竞赛,促成戏曲艺术的百花齐放。”并且特别指出:“戏曲艺人在娱乐与教育人民的事业上负有重大责任。应当在政治、文化及业务上加以学习,提高自己。”

这一时期,山阴县的几个业余晋剧团基本上是遵照政务院《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发展的,从剧目上来讲,删除一些野蛮、恐怖、猥亵、奴化、侮辱自己民族和反爱国主义成份的糟粕,同时在“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方针的指引下,新文艺工作者与旧社会过来的艺人通力合作,编创了一大批内容健康、题材新颖、表演精湛的新剧目。在整理传统剧目的同时,还创作了一批优秀现代戏。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1974年在省文化厅召开的传达户县农民画经验会上,平遥农村姑娘孔清俊的晋剧清唱引起山阴参会人的关注,随后加入山阴县晋剧团。

为了配合抗美援朝,南大道晋剧团排演了《木兰从军》的折子戏,由王金凤主演,鼓励青年积极报名参军。

顺城巷晋剧团在肃毒运动中,由演员张千太现身说法,编演了快板《共产党救我出苦海》:

“我名就叫张千太,

人家哈料子我也爱,

才把个料面哈起来,

地里的营生我不待,

老婆娃娃我不爱,

看着家里无人在,

我偷上衣裳就要卖,

光景越过越衰败,

人前人后没脸在,

共产党救我出苦海,

重新做人我站起来……”

阎家巷晋剧团排演的《小女婿》,提倡婚姻自由,大张旗鼓地宣传新《婚姻法》,有力地批判了父母包办的封建婚姻。各村的业余剧团活跃丰富了农民的文化生活,配合政府的各项工作,创作排演了许多反映群众生产生活的小剧目,极大地推动了全县群众文化活动的发展。

1953年春,县工商界代表、私营饭店经济人李生贵,出资组建起“山阴联村晋剧团”。李生贵任团长,郝生明任副团长兼导演。山阴联村晋剧团行当比较齐全,人才济济、阵容整齐,服装、设备也应有尽有,有演职人员50余人,在雁北地区数一数二。当时排演了《打金枝》、《八件衣》、《玉虎坠》、《杀楼》等30余出传统剧目。主要演员有马玉梅、王桂兰、闫克贵、丰乐田、金才等。该团属纯业余性质,演出为公益活动,演职人员无工资待遇,是一个纯粹的群众文化活动团体。

1954年,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民间职业剧团的领导和管理的指示》和《关于民间职业剧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的指示》,提出:“为加强对民间职业剧团的领导,防止其盲目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并逐渐提高演出剧目与表演艺术的质量,进一步改革与发展人民戏曲事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职业剧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要求“所有民间职业剧团,必须在各地民间职业剧团登记条例的指定的期间内,向规定接受申请的各地文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有固定组织,具有必需的业务水平,可以维持经常营业演出者,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发给登记证”。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上世纪70年代山阴县晋剧团经常深入到田间地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地演出。图为李俊卿、王佩香、张清叶在工地上激情演唱。

根据这一指示,山阴县文教局对全县各晋剧演艺团体进行登记,并计划对各演艺团体进行合并。

1956年农历正月十五,县文教局举办全县首届群众业余文艺观摩大会,从参加观摩的10个业余剧团300余名演员中选拔出60余人,在县城堡子巷开办晋剧培训班。同年3月18日,山阴县晋剧团正式成立,县文教局任命王金富为剧团团长。当时有演职人员50余人,排演了《打金枝》、《楼台会》、《茶瓶记》、《困雪山》等20余出剧目。

由于实现统一管理,再加上戏曲艺人从旧社会遭受歧视、地位低下、充满自卑的精神状态中摆脱了出来,获得极大的鼓舞,所以演员能够专心钻研表演技巧,排演的一些剧目在艺术质量上有了很大提高。同时,剧团配备了专职的政治干部和艺术干部,形成了前所未有的稳定局面,因此,这一时期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专业艺术水准的演员队伍。

1957年1月份,县文教局任命刘英为剧团指导员,后又任命彭安为团长。当年5月间,剧团又录用演员、学员20余名,聘请解放前郭清富戏班的台柱子李成茂、冯德胜作为县晋剧团的老师,对演员进行培训。7月间,河北省易县韩鸿春、陈德、赵振山等三位武功演员加盟山阴县晋剧团,剧团结束了纯文戏时期,排演了《三岔口》、《斩颜良》、《杨八姐游春》、《两狼山》、《杨门女将》、《杨府送印》、《太君辞朝》等以杨家将为内容的多出武戏剧目,山阴县晋剧团迎来了其发展历史上第一个辉煌。当时剧团在全县、省城、晋中、河北张家口地区、内蒙呼和浩特市、包头、乌兰察布盟等地巡演,颇有影响。年均演出场次达400余场,受到广大观众的热烈欢迎,被列为雁北地区优秀剧团的前列。60年代初,剧团又招收学员40余名,最多时有120余名演职人员,当年分为一团、二团。二团由郭培林为团长,一团仍由刘英负责,两团分别下乡演出。在此后的几年里,山阴县晋剧团得到稳步发展。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山阴县晋剧团演出的历史剧《逼上梁山》,剧中李文祥扮演林冲,郑华扮演鲁智深。

1962年12月,文化部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改进和加强剧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指出剧目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批判“有鬼无害论”。1963年3月又发出“关于停演鬼戏”的指示。1964年在上海举行的京剧现代观摩演出大会,本来是为了提倡多编多演现代戏,促进戏曲改革,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把所有古装戏统统归入宣扬封建主义的毒草,要求把帝王将相、才子佳人全部赶下舞台,致使全国各剧种和剧团立即处于极端困难的境地。山阴县晋剧团也未能幸免,事实上从1963年开始,剧团就开始以排演现代戏为主,演出的剧目有《武大妈》、《争儿记》、《三里湾》等20余种,同年,原来分开的一团和二团重新合并。从1964年起,古装戏被停演,剧团改编移植了《革命自有后来人》、《红色娘子军》等10余出现代剧目,由于编剧人才馈乏,所编剧目不能满足观众要求,剧团收入直线下降。文革期间,剧团于1967年1月再次分为两部分,设一队和二队,下乡巡回演出,同年5月,成立了革命委员会。

1971年1月,晋剧团改称“毛泽东思想文艺宣传队”。通过改编整顿,除18名演职员留团外,其余很大一批从事晋剧演艺多年的演员被安排到商业系统工作。县文化局任命郝生礼为宣传队队长,同时在全县招收60名学员。新学员随队培训,排演了样板戏《红灯记》、《沙家浜》、《龙江颂》和现代剧《红云岗》、《铁流战士》、《金色道路》等剧目。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山阴县晋剧团演出的历史剧《挑女婿》,剧中丰乐田扮演县太爷,徐翠英扮演县太爷夫人。

从解放前到文革结束,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解放前,当时活跃于山阴城乡的一些晋剧班社,是晋商文化的一部分,随着晋中商帮在晋北到绥远一带商业经营的扩张,出现了数个松散的戏社,他们在战乱的缝隙中勉强支撑,最终被迫解散;二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建国伊始,万象更新,晋剧事业充满生机,蓬勃发展,艺人的激情空前高涨,极大调动了他们艺术生产的积极性,创作了一批优秀剧目,也培育了一批优秀人才;三是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山阴县晋剧艺术从属于政治形势,一些传统剧目被迫停演,使大量传统剧目的传承出现了断代。

文革结束之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山阴县晋剧团重又焕发青春。1976年7月,山阴县“毛泽东思想文艺宣传队”恢复了原来“山阴县晋剧团”的名称,郝生礼任书记兼团长。这一次恢复晋剧团,不只是单纯的名称变更,而且在政治、思想、艺术取向方面都发生了除旧布新的变化,标志着山阴县晋剧团开始步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山阴县晋剧艺术的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繁荣期。这一时期,剧团除了加紧培养新学员,解决演员青黄不接的问题,还邀请一些长期脱离舞台的老艺人重新粉墨登场;一些多年辍演的传统剧目,重新上演。很多老演员把自己珍藏多年的传统剧目捐献出来,有些剧目只有个别老艺人还能表演,一旦故去,这些遗产就有失传的危险,因此,剧团组织以丰宝山为主的戏剧编创组,对传统剧目进行抢救性整理,剔除糟粕、去芜存精。这一时期挖掘和抢救的传统剧目有几十种,使大量濒临失传的传统剧目重新搬上舞台。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山阴县晋剧团的李成茂老师,不识字,但记忆力极好,可以把整本大戏从头到尾记下,李成茂老师1957年到山阴,为晋剧历史剧的传承做出了贡献。1999年逝世,享年94岁,图为他在后台给徐翠珍化妆寇准。

在整理传统剧目的同时,剧团又创作了一大批贴近时代的新剧目。1976年8月间,山阴县晋剧团代表雁北地区参加全省新剧目创作调演大会,由编剧丰宝山及王登极、康玉德创作的《迎参观》、《关键时刻》两个剧目分别获得一等奖和优秀剧目奖。

1977年初,恢复传统剧目上演后,剧团首先排演了《逼上梁山》,继而排练了《打金枝》、《杨八姐游春》、《六郎斩子》、《杨府送印》等20余个传统剧目。1978年5月,全省举行中青年演员评比调演,这是文革结束后全省第一次举办评比调演活动,剧团参演的由丰宝山改编的历史剧《太君辞朝》,获得优秀剧目奖。饰演佘太君的王桂兰和饰演寇准的徐翠珍,获得国家二级演员职称。1979年7月,由丰宝山创作的新编历史剧《书诗冤》,在雁北地区戏曲观摩大会上,获得一等奖,主演孔清俊获得优秀演员奖,该剧目被收入《中国戏曲年鉴》。

新时期山阴县晋剧团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历史上最为辉煌的成就,也是山阴县晋剧团的鼎盛时期。从文革结束一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中后期,山阴县晋剧团先后涌现出一大批戏剧功底扎实、艺术表现出色的中、青年演员,其中包括王桂兰、徐翠珍、孔清俊、赵振山、郑华、郭振棋、梁彩霞、韩卫华等,他们在省、地区各种戏曲调演、大赛上屡获殊荣,共同把山阴县晋剧团的发展推上一个高峰。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山阴县晋剧团演出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中杨桂梅扮演梁山伯,孔清俊扮演祝英台。

当时剧团不仅在各类剧目上推除出新,也在其他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晋剧的演奏乐器一百多年来一直沿用传统的“四大件”,即晋胡、二股弦、小三弦和四股弦。晋剧“四大件”音色独特、个性鲜明,具有浓郁的晋风晋韵,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四大件”渐渐显示出其不足,特别是演出一些大型剧目时,远远不能满足烘托现场气氛的需要,因此,剧团关耀民、尹忠义等大胆对戏曲音乐进行改革。通过引进小号、黑管、大提琴、小提琴等管弦乐器,使音乐演奏从以前传统“四大件”向“交响乐队化”发展,关耀民对古装戏《太君辞朝》、现代戏《小二黑结婚》等剧目进行音乐编创,大大提高了舞台演出效果。

此外,1980年8月,丰宝山、李忠针对原有布景灯光效果差、灯具笨重的问题,设计制作了更加轻便的灯光器材,并对布景进行了改革。通过灯光改造,把原来上百斤重的老式灯具全部用自制的又小又轻的新式灯具进行了替换,新式灯具不仅拆装方便,而且灯光效果也大为改善;在布景的改革方面,摒弃了传统的布绘布景,采用了幻灯投影技术,既加快了场间更换布景的速度,又降低了成本,同时舞台效果也非常好,这一改革在雁北地区展演时,受到省、地区领导的肯定和好评,全省各县剧团纷纷来学习效仿,很快在全省剧团推广开来。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山阴县晋剧团知名演员薛日德退休后协助儿子薛永忠管理剧团,图为他给儿子示范化妆。

1981年初,剧团领导进行调整,李卓栋任书记,冯玉和任团长。当年剧团排演了由丰宝山改编的传统连本戏《王花买父》12本,到内蒙呼市、包头等地巡回演出,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好评一片,场场爆满,不论剧目表演、音乐配器,还是舞台美术、场面调度,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功。

1982年3月,剧团领导再次进行调整,康玉德任书记,曹文贵任团长。

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一些新的艺术形式包括电影、电视等媒体迅速发展,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电视、电脑欣赏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审美也出现了多元化,传统戏剧艺术开始逐步走向低谷,逐步被边缘化。山阴县晋剧团在经历了一个短暂的繁荣期后,局势急转直下,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出现了生存危机,由于演出场次不足,收入大幅度降低,剧团严重亏损,发展举步维艰,面临严峻挑战。

1984年5月,剧团进行了整顿,分为一队,二队。一队由王桂兰、康和负责;二队由徐翠珍、郑华负责。仍以上演传统剧目为主。分开运作了一段时间后,1988年1月,两队合并,县文体局任命郭向少为剧团书记兼团长。1990年3月,郭向少调离剧团,部分演职人员调动。县政府决定由王桂兰、高焕荣承包剧团,并招收学员20名。1993年6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由王桂兰以国有民营形式承包县剧团,并同意其自行招收新学员40名。经营形式为自收自支。期间,剧团排演了《杨八姐游春》、《十二寡妇征西》、《打金枝》等传统剧目20余出,年均上演200余场次。剧团巡回于邻近市、区、县和内蒙等地。后因王桂兰病逝,剧团解散。

山阴县晋剧团经营从1990年以后每况愈下,2005年左右跌入最低谷。当时,除了重大节假日到农村演出外,再无其他演出。虽然一些城乡老年居民和群众仍然喜欢晋剧,但并非主流,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戏剧表演艺术如何绝地重生,如何培养新的观众群体,已经不只是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面临的严峻问题,更成为全国戏剧界的一个普遍性课题。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山阴县晋剧团在演出

由于传统戏剧表演在营造节庆气氛方面仍有其独特的魅力,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仍然拥有较大的观众群体,在山阴县晋剧团停演后,一些由三五个演员组成的小戏班子应运而生,他们深入全县农村,排演出一些传统剧目的桥段和折子戏,在经济时代的夹缝中顽强地寻觅生机。

2005年12月,县文化局干事薛永忠以民营形式重新组建起一个晋剧团,称为“山阴县青年晋剧团”,现有演职人员60余人,多从外地聘用,经营方式为自收自支,政府给予适量补助。剧团组建后,先后排演了各类传统剧目和现代剧目20余种,除在本县农村外,还到内蒙、陕西等地演出。

山阴青年晋剧团在山阴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聘请山西大学文学院教授姚宝和省戏曲研究所副所长谢玉辉编写了晋剧《新四郎探母》,参加了2007年山西省第十一届“杏花奖”,并获奖。2008年,山阴县委、县政府为进一步扩大山阴知名度,打造文化品牌,精心策划了山阴青年晋剧团抵京梅兰芳大剧院演出的各项事宜。2008年5月,由山阴县青年晋剧团上演的晋剧传统剧目《打金枝》在北京梅兰芳大剧院闪亮登场,受到首都观众的好评。

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本身就是一本悲欢离合,曲折跌宕的大戏,半个多世纪以来,伴随着一代又一代山阴人的成长,书写了一部充满传奇的山阴晋剧史。山阴晋剧演出团体的曲折发展历程,其实也可以折射出山阴大地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观念转换与变迁。山阴晋剧有过辉煌,也有过挫折,在大起大落间一路唱来,承载着山阴几代人的文艺梦,为丰富山阴城乡人民文化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路风雨一路歌,几度春华几度秋。我们祝愿晋剧这一梨园奇葩,能够继续在桑干两岸绽蕊飘香,并为山阴大地的发展增光添彩。

附:原山阴县晋剧团部分演职编导人员简介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图为晋剧表演艺术家王桂兰扮演佘太君演出现场

王桂兰,女,汉族,山阴县岱岳镇南大道人,生于一九四一年一月九日,山阴晋剧团著名演员,艺名——小筱桂香,中国戏剧协会会员,曾任山阴县戏剧协会主席、政协山阴县的常委,山阴晋剧团副团长。一九四九年上小学,一九五四年开始在山阴县联村晋剧团业余学习演唱。一九五六年三月十八日,正式成为山阴县晋剧团“青衣”演员。一九五八年到大同拜名演员筱桂香为师。经数年苦心钻研,在架功、唱腔等方面深得筱桂香真传。她在《杨八姐游春》、《杨府送印》、《杨门女将》等剧中扮演佘太君;在《穆桂英挂帅》中扮演穆桂英。在现代剧的《争兜记》、《红灯记》、《路口英雄》等戏剧中扮演了女主人李奶奶、王大妈等,演功过硬,深受观众好评。除在本县、雁北一带演出外,足迹遍布河北张家口、内蒙呼市、包头、鄂尔多斯、巴彦淖尔盟等地。一九六三年加入省戏剧家协会,一九七八年为省戏剧家协会理事。一九七八年被评为雁北地区“三八红旗手”。一九八二年代表雁北地区参加省中青年优秀演员评演,荣获了一级优秀演员奖。被雁北地区评为一等优秀演员。一九八七年在雁北地区文艺艺术会上,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并在地区召开的优秀戏曲大奖赛中,获优秀演员奖。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图为晋剧表演艺术家徐翠珍扮演杨六郎演出现场

徐翠珍,女,汉族,山阴县古城镇西小河村人,生于一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幼年在本村读小学,在山阴城读完小。一九五六年起在山阴县晋剧团师从李成茂学艺。一九六○年登台主演须生,在《十五贯》中扮演况钟,《六郎斩子》中扮演六郎,《打金枝》中扮演唐王等,擅长帽翅功,从台下看去,身子不动,但帽翅却翩翩起舞,观众十分敬佩。一九七一年山阴县剧团改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被安排到山阴新华书店,副食品公司工作,一九七七年重新回到山阴县晋剧团出演须生。一九七八年在大同市南郊晋剧团,一九七九年又回到县剧团。曾任山阴县晋剧团副团长,除在本县外,还到内蒙、河北广大城乡参加演出,深受观众欢迎。一九八二年获山西省优秀中青年演员二级优秀演员奖,地区中青年优秀演员一等奖,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六年被评为县劳模,一九八四年获雁北地区两个文明建设奖,一九八七年获雁北地委荣誉证书,被选为山阴县两届人大代表。

「朔州历史」山阴县晋剧演出团体的发展兴衰

图为丰宝山正在编写剧本

丰宝山,山阴县古城镇杨村人。1942年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64年3月参加工作,1971年2月调入山阴县晋剧团任编剧、导演。1983年调县史志办公室任编辑。在剧团期间,曾创作、改编多部现代历史剧目。1977年被吸收为中国戏剧家协会山西分会会员。1978年被推选为山阴县文学协会副主席,后被推选为朔州市戏剧协会理事。1971年创作的小戏剧《不约而同》获雁北地区小戏调演一等奖;1978年主创的《迎参观》获山西省新创作剧目一等奖,同年5月改编的历史剧《太君辞朝》获全省中青年演员评比调演优秀剧目奖;1979年创作的新编历史剧《书诗冤》获雁北地区戏曲观摩作品一等奖,该剧被收入《中国戏曲年鉴》;同年改编的传统小戏《挑女婿》在山西群众文艺国庆30周年小戏专辑上刊登;1981年改编的传统连本戏《王花买父》12本,由县剧团排练上演;1983年创作的小品《找错门了》获省调演一等奖,并在《山西群众文艺》上刊登;1987年主创的电视专题片《山阴奶牛》,为山阴历史上编播的第一部电视专题片;1988年创作的《改田换地话开发》电视专题片,在全国农业开发山阴现场会上播放;1997年主创的广播剧《好站长魏文亮》,在山西省广播电视台播放,并获得全省“五个一”工程奖;2003年至2004年,为县计生局创编的计生专辑《人口经纬》电视专题片25辑,获山西省计生委金奖;2002年创作的电视专题片《大地的回报》,为山阴县获得“禹王杯”作了汇报演播;2006年创作的电视专题片《路长富更长》为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现场研讨会在山阴召开,作了汇报演播;2009年撰稿的电视专题片《魅力山阴——山阴县改革开放30年纪实》,在山西省、朔州市电视专栏播放。近25年来,为山阴县各行各业创作、撰写电视专题文学脚本达60余部,为市、县部分单位赴省、市调演,创作小品、戏曲30余种,大都获得创作奖。

(来源: 朔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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