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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与我们相处的第一批病友我一对东乡族小夫妻,从甘肃临夏州来乌市达坂城区打工的,小伙子的24岁,女孩16岁(孕妇),他们相互用河州话交流,我完全也听不懂。
相处两天后,都相互熟悉了,小伙子告诉我,他们当地女孩都结婚很早,基本上都是18岁之前,一般女孩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就先结婚不领证,这是他们当地的普遍现象。结婚后先生孩子,等女孩到了法定年龄再领结婚证,然后给孩子上产口,所以孩子一般都是实际年龄大于户籍年龄的,小伙子说他姐姐和妻子都是这种情况。
东乡小伙很有礼貌,也很开朗,乐于助人,极好相处,整天都是乐呵呵的,把自己的老婆也照顾得无微不至,医生和护士也常常夸赞。
聊天中他告诉我,他对自己的父亲没有印象,大概1岁多时父亲出车祸了,后面跟着母亲改嫁了,断断续续上到小学三年级就因为家庭困难辍学打工了(在饭馆后堂洗碗)。女孩初中毕业就和他结婚了(包办婚姻),这也是他们当地大多数女孩的生活,女孩似乎很怕生,自始至终都没有和我们说过一句话,应该是年龄太小的缘故,没有社会交际。
东乡小伙说:他和他妻子商量好了,等他们的孩子出生后一定要让小孩好好读书,他总觉得自己没有什么知识常常感到很自卑……真心希望他愿望成真。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行为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与他人按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因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故对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属于非法同居;因此,行为人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又与另一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基本案情
1989年11月,被告人方某峰参军入伍后与原籍同村女青年王某恋爱。1993年7月27日,方某峰与王某在原籍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当时,因被告人方某峰未到结婚年龄(距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差4个半月),故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王某生一女孩。1995年8月,被告人方某峰结识了部队驻地附近的小学教师李某。1996年2月10日,被告人方某峰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底生一女孩。后王某向部队告发方某峰重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被告人方某峰与王某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二审法院:上诉人方某峰与王某同居时,因方某峰未到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因此,方某峰与王某属于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方某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案例:小红结婚时才19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由于以前结婚登记把控不严,为小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5年后,由于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不合,且经过多年磨合,一直无法达到融洽相处,小红经过思考再三,决定离婚,由于小红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小红担心离婚登记有麻烦,不知该咋办?
解析:婚姻当事人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申请离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先按照规定补领结婚证,再受理其离婚申请。
因为原结婚证上的年龄不到法定婚龄,因此为了确认婚姻生效时间、有效性及身份信息一致,当事人应达到法定婚龄的时间重新补领结婚证。
故小红应先补领结婚证,而后再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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