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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导 语
现在很多父母在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的时候,常有登记房产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并把子女的配偶排除在外的目的。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父母虽然全额出资,但当子女出现离婚纠纷时自己用血汗钱购置的房产却遭到对方的分割。那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房产是个人财产吗?如何才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呢?笔者用处理过的案件分析一下上述问题。
A女士与B先生于2020年9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双方没有生育儿女,所以当时仅处理了离婚诉求,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0月B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A女士,要求法院认定A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依法分割。
一审时,A女士主张其名下房产,无论是首期款还是月供款均由其母亲出资购买,该房产均应属于A女士的个人财产。A女士提供B先生、A女士及其母亲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资料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以A女士及其母亲“形成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及“支付款项与按揭贷款具有高度盖然性”等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涉案房产为A女士的个人财产,驳回B先生的诉讼请求。B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时,B先生提供了很多转账至A女士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自己有出资参与购房。二审法院认为,A女士母亲从自己账户提取的现金与存入A女士账户购房的首付款不符,而且A女士还贷款项的来源多种多样,也无法证明全部出资均来自于其母亲,A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母亲全额出资购房登记于A女士名下以赠与A女士个人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不予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归A女士,A女士需要向B先生支付较大数额的补偿款。
(一)为什么案例中一审与二审判决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指的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如仅存在父母部分出资的,则部分出资的一方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
案例中A女士及其母亲与B先生之间账目往来混乱,存在部分付款是由A女士和B先生先行支付,A女士母亲后补资金,以及出资款既有现金又有转账,很多笔收付金额不相符的情形,让法院根本无法找到明确的证据证明全部购房出资均来自A女士的母亲,A女士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既然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即便该房屋虽登记在A女士名下,但依据婚姻法律所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或双方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二审法院判定A女士名下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妥。
(二)父母出资的房产如何才能被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已不适用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了。而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即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的原则处理。
据此,为解决上述父母疑难,笔者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在购房时父母使用书面协议,明确跟孩子及其配偶约定,该房产是父母全额出资登记于孩子名下并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除书面协议外,也可以采取微信、短信等文字或者语音等便于取证的方式,让孩子的配偶明确回复“知悉并同意”等字样,固定各方意思表示。同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备孩子出现离婚纠纷时可以充分举证。
(2)让孩子自己跟配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特别是有类似于案例中的出资情形,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可防范于未然。
(3)若无法签订协议,或者没有留存约定的证据,父母出资时应尽量使支付路径单一、明确,尽量采用转账方式收付资金,避免现金方支付,应做到收付款跟首付款或月供款对应相符,切勿采用先付后补等资金来源不明确的方式,避免使用孩子配偶的账户支付房款,以便证明父母全额出资登记于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目的仅为代持等其他诉讼思路。
上述方式虽然看似有伤孩子的夫妻感情,但只要耐心沟通,做好各方的思想工作,实则对往后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家庭和谐以及预防“白眼狼”均是非常有益的。同时,无论是父母,还是孩子都应该未雨绸缪,尽早咨询律师,给婚姻、家庭幸福设置一个更确定、更有保障的防火墙。
于兴铭 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和遗产纠纷、家庭财富传承、公司法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李宇博 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重大疑难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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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网友咨询:婚后3年由男方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装修和所有相关手续费都是夫妻掏钱弄的,双方离婚该如何分配?
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胡嘉梁律师解答:
男女结婚之后,一方父母为出资为其购买了房屋,同时也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这种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房屋赠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除非父母明确表示了只是对一方的赠与,这种情况视为夫妻一方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胡嘉梁律师解析: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结束同居关系时,财产怎么样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代理过多起大额标的的合同纠纷、商业侵权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纠纷。
秉承诚心、忠心、信心、细心。
理念:尊法--律师执业的基础;敬业--律师的精神追求;诚信--律师的生存之本。
生活中,因子女经济能力有限,不能独自承担高昂的房价,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父母的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其性质如何认定?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紫微、资深媒体人张春蔚,共同探讨《民法典》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出资款涉及借贷、赠与的相关问题。
【典型案例】
小王、小宋两口子婚后打算购买房屋,房屋首付款52.5万元。为此,老王夫妇共计转给小王夫妇57万元以支持小夫妻买房。小王夫妇购房后不久便将老王夫妇抵押贷款的30万元还清。
对于剩余的27万元需不需要还,本来和和美美的一家人伴随着小王夫妇婚姻的破裂转而产生争议。
对此,老王夫妇认为,小宋曾向老王发短信称“给我个银行卡号,27万元这几天给你。”说明小王夫妇是认可27万元是借款的。故小王夫妇应当归还其27万元,即小王和小宋各自偿还13.5万元。
小宋则认为发上述短信是为了避免纠纷扩大化,根据传统习惯,老王夫妇的转账系赠与,故不应当偿还。
小王认可老王夫妇的诉求,认为和小宋离婚时虽房屋归小王所有,但小宋收到了折价款,所以对于该房屋的借款,小王和小宋应当各自偿还一半。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时,若出资时未明确,父母一方应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比如父母的经济情况、子女购房时的经济情况、关于购房相关事宜的合意等。子女及其配偶若主张该购房款并非借款而是赠与时,也需证明赠与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老王夫妇举证证明小宋微信承诺还款27万元,该金额系其转账给小王夫妇的款项扣除小王夫妇帮助老王夫妇偿还的贷款30万元后所得金额。小宋虽认为老王夫妇是赠与,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老王夫妇通过短信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履行了交付义务。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老王夫妇庭审中称:“给小王夫妇转账是为了帮助小两口支付首付款,多转账的部分是怕不够用”。本案中,双方均知晓房屋首付款52.5万元,老王夫妇转账了57万元。老王夫妇在出借的过程中明确知晓首付款数额,借款金额应当以小王夫妇所需首付款差额为限,即52.5万元,扣除小王夫妇已偿还的30万元,故本案的借款金额应为22.5万元。
对超出部分的4.5万元,老王夫妇未举证证明与小王夫妇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应当认定为老王夫妇系基于对家庭成员扶助的意思表示给付了该部分款项。虽然小宋承诺还款的金额中包含了此4.5万元,该短信内容系小宋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产生将帮扶款项的性质转变为借款性质的效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构成借贷关系,小王夫妇应当返还老王夫妇借款22.5万元,即小王和小宋各自返还老王夫妇11.25万元,驳回了老王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老王夫妇在小王婚后出资支付购房首付款,该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在《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逐步明晰,即着重关注“出资款”性质,核心宗旨是要按照当事人(出资人)的出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明时,再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购房出资款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
1.约定优先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对于款项性质有约定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父母在出资时明示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
2.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父母一方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若父母一方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父母爱子心切,在子女刚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时,父母往往出资是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并非是为了要回该笔出资,这也符合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
本案中,老王夫妇举证证明小宋微信承诺还款,该金额系其转账给小王夫妇的款项扣除小王夫妇为老王夫妇偿还的贷款所得金额,小王夫妇没有举证证明本案系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老王夫妇对小王夫妇的购房出资系赠与?
民间借贷的成立与生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的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款项支付。借贷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这一事实的共同认可。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认定为借贷。如果仅有与父母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单方出具的借条,若另一方不认可,会综合考虑确定款项的性质。如果本案中,老王夫妇并没有证据证明小宋承诺还款,双方之间也并没有借条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那么该款项性质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三、若父母对已婚子女的出资被认定为赠与,视为对夫妻一方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第1062第1款第4项规定、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若赠与行为并未明确赠与一方,则采用登记主义和时间主义,即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买房屋,若登记在父母名下,事后转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若事后转移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若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的,以出资和合同签订时间为子女婚前还是婚后来推定系对一方还是双方的赠与。具体而言,若子女签订的购房合同时间为子女领取结婚证前的时间,则认定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若子女签订的购房时间为子女领取结婚证后且以子女个人名义或子女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则可以推定系父母对已婚子女双方的赠与。
四、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怎么做可以尽量避免纠纷?
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往往是由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无明确的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给当事人的主张举证带来困难。因此,建议大家,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要明确出资款性质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出具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者公证等。
文/刘紫微(北京通州法院)
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财产分割(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
婚后由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婚后由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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