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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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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4: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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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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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离婚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吗?

网友咨询: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吗?

离婚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吗?

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杨志攀律师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由上可知,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没有直接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杨志攀律师解析: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学硕士,企事业单位法务或法律顾问经历,曾为政府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代理金融机构诉讼案件,提供企业项目并购法律服务等,系具备深厚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实战经验,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

离婚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吗?


离婚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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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即使配偶在担保书上签字,其离婚后也可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夫妻一方承诺

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

离婚后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即使配偶在担保书上签字,其离婚后也可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虽存在紧密的人身关系,但其各自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当然及于配偶。因此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离婚后配偶并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2年8月8日,冯培祥(甲方)与虞德水(乙方)、天府公司(丙方)、弘鑫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规定:“1.甲方将在天府公司的投资款14975万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甲方14975万元。2.乙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乙方虞德水及其妻子王芹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名。

二、2012年8月31日,虞德水与王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三、后冯培祥与虞德水因《协议书》效力产生争议。2012年9月,冯培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虞德水支付转让款,王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王芹对虞德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王芹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院二审改判,王芹无需对虞德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法院一审认为,2012年8月8日,案涉《协议书》签订时王芹与虞德水系夫妻关系。《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乙方虞德水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王芹、虞德水均在该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签字即视为认可担保的设立,故《协议书》所涉关于王芹的担保条款有效。根据该条款的约定,王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法院在二审中否定了一审裁判思路,认为:《协议书》列明的合同当事人中不包括王芹,王芹在《协议书》没有作出意思表示认可自己承担连带保证。对王芹签名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系基于其与虞德水之间的夫妻关系,对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即对虞德水承诺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王芹与虞德水虽然存在夫妻身份关系,但其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虞德水在《协议书》中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当然及于王芹。由于王芹在《协议书》中未承诺以其个人名义为合同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王芹提供了保证担保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经验总结

一、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不仅应当要求夫妻双方签字而且需要夫妻双方均在担保合同中明确作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虽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签字,即代表双方均认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事实。但如果夫妻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不能要求另一方在离婚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仅能要求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内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判观点意味着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婚前财产或者离婚后一方又新增的财产利益均不能纳入担保财产范围,债权人的权益此时也就无法获得最充分的保障。若夫妻双方均在协议中明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便是离婚后,债权人对于夫妻任意一方都还享有请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利,这不仅拓宽了债权人请求实现债权的路径还加提升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

二、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方签字仅代表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离婚后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离婚后一方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

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存款分割,无共同债权分割,无共同债务分割”;

2、案涉利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担保协议上夫妻另一方未作为担保的当事人出现。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虞德水在《协议书》中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履行本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虞德水为涉案《协议书》债务人,其该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系对其债务为债权人设立财产担保。涉案《协议书》签订时王芹和虞德水系夫妻关系,《协议书》列明的合同当事人中不包括王芹,王芹在《协议书》中没有任何意思表示,仅在该《协议书》上有签名。对王芹签名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系基于其与虞德水之间的夫妻关系,对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即对虞德水承诺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王芹与虞德水虽然存在夫妻身份关系,但其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虞德水在《协议书》中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当然及于王芹。由于王芹在《协议书》中未承诺以其个人名义为合同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王芹提供了保证担保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冯培祥诉讼主张王芹承担本案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王芹上诉提出撤销一审法院对其判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即使配偶在担保书上签字,其离婚后也可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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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即使配偶在担保书上签字,其离婚后也可不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即使配偶在担保书上签字,其离婚后也可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法客帝国(作者:唐青林 李舒 葛瑞)

编辑:王佳茹 路双英 刘海滨

湖南审结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前妻欠的两千万他不用承担

以前,夫妻一方欠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哪怕离婚了,可能都要承担这笔债务。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

18日上午,宁乡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周女士自行欠债2000多万,债权人起诉周女士及其丈夫,因债权人不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故判决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

据悉,这是宁乡法院审结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

湖南审结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前妻欠的两千万他不用承担

网络配图

2017年7月,长沙的林先生和父母陆续接到了催债电话,这才知道妻子周女士在外负债高达2000万元。林先生追问此事后,周女士提出离婚。这么多的债务谁来还?周女士还不上,林先生觉得与他无关,债权人将两人诉至法院。

1月18日上午,宁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审结了这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林先生对其前妻周女士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周女士和被告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婚后两人生活居住在林先生的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先生父母承担。不知何时起,周女士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且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量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

自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追债,林先生及其父母这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债务。当林先生追问周女士,周女士提出了离婚,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协议离婚。

因周女士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以周女士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偿还债务。

宁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生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历某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林先生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宁乡法院民二庭庭长林利表示,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解读

会否出现夫妻双方串通转移财产、架空债权?

“有人认为这个新的解释不再实行简单推定,无法杜绝夫妻双方串通转移财产、架空债权的情况,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前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强调,从债的订立一开始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事后转移财产的情况就杜绝了,既然共同签了字,就得共同负责到底。

“俗语说得好‘莫打死了狗再来讲狗价’,也就是放债前要讲清楚,这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是共同债务,就得共同签字。从法理上说叫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换言之,谁签字找谁要。这也就是规范交易行为,规范债权,建立源头思维,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未离婚或未分割共同财产,债务问题怎么执行?

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果法院判决配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子进入执行阶段,此时夫妻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怎么执行?

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肖必芳表示,在审判阶段,如果没有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后,一般对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进行处理,但应当保留共有人的份额。如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拍卖,拍卖后所得价款的一半应返还给债务人的配偶。

“这种情况下,对借款人执行时,是有一定难度,因为只能执行属于借款人的那一部分财产。”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钟健林表示,如果被执行人存在有财产而拒不执行的情形,甚至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制裁被执行人,敦促其履行判决义务。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智慧表示,在法院执行阶段,实行“个人债务,个人财产偿还”。如果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申请执行登记在债务人自己名下的财产,执行起来可能存在以下难点:登记在未举债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未举债夫妻一方在执行中提出异议,提出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出借资金时要注意哪些具体事项?

钟健林说,当向某个自然人出借资金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注意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要求当面核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条上的签名务必与身份证上面的姓名一致,务必由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借条,且需正楷字体书写清楚。

注意借款用途。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中详细写明借款用途,不能笼统地表述为“资金周转”“工程建设需要”等字样。用途非法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借款用途为夫妻共同决定和参与的事项,则要注意尽可能由夫妻共同在借据上签字。

对于超出家事部分的借款,当发生纠纷时,出借人则要尽可能搜集提供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客观证据,达到足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程度。

此外,肖必芳提醒,债权人应尽量采用转账方式提供借款,如无法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尽量保留债权人取款的凭证。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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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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