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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第一节 结婚与离婚
1.近亲属可以结婚吗?
情景再现
表哥小勇和表妹小芳年龄相仿,从小青梅竹马。高中毕业后,小勇和小芳都没能考上大学,就决定一起到深圳打工。远离家乡,他们相依为命,在相互照顾中感情迅速升温,向对方许下承诺,此生非她不娶,非他不嫁。
在深圳工作了两年,积攒了一些钱后,小勇和小芳回到家乡,向父母表明了结婚的意向。双方父母觉得两家是亲戚,两个小孩打小就好,亲上加亲挺好的,就没有反对。于是,小勇和小芳选了个好日子,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可是,当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得知他们是表兄妹后,拒绝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向两人解释,“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后,生出的孩子不健康,可能患有遗传病。
小勇和小芳回家商量后决定,这辈子可以不要孩子,但是一定要在一起。于是,小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开了相关证明。当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时,工作人员还是拒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他们不能违反。小勇和小芳很茫然,也很无奈。最可怜的是小芳,为了和表哥小勇在一起,放弃了做母亲的权利,可到头来还是没能领上结婚证。那么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律师指点
本案是关于近亲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实施十几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近亲禁止结婚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在一些偏远农村地区,受“亲上加亲”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表兄妹”“堂兄妹”结婚的现象。案例中,小勇和小芳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但是两人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的角度考虑。目前已知的人类单基因遗传病大约有6500种,每个人都可能携带某些遗传性疾病的隐性基因,而近亲携带同一疾病的隐性基因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携带同种疾病基因的两个近亲结合,他们的后代会将父母隐性的遗传病基因外显出来,呈现显性,从而表现出疾病的体征。澳大利亚一份发表在权威杂志上的科学报告声称,亲表兄妹结婚生出畸形孩子的几率是非近亲结婚生出患病孩子几率的三倍。因此,我国为了控制遗传病的发病率,提高我国人口的总体素质,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总之,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表兄妹”“堂兄妹”之间即使有爱情,也不允许结婚。案例中的小勇和小芳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他们从小青梅竹马,感情深厚,为了结婚,不惜放弃生育,但是还是没能进行婚姻登记。法律作为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是公平的,严肃的,也是无情的,这就注定了执法者不应被感情左右,应依法行政。因此,遇到“表兄妹”“堂兄妹”登记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依法拒绝为其办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情景再现
家住农村的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李某,二人一见钟情,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张某、李某对儿子非常溺爱,张小某自小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张小某高考时考上了一个专科院校,离开了父母独自一人到异地求学。但由于父母的溺爱,张小某生活自理能力很差,也不会与人相处、交际,因此,张小某在大学期间一直没有朋友,这使得他性格逐渐孤僻、自卑。大学毕业后,张小某在城市漂泊了半年也没能找到工作,无奈之下只好返回家乡。回到家乡的张小某出现了狂躁不安、焦虑、敏感多疑、乱摔东西等情况,张某和李某觉得是儿子心情不好,过段时间就会好的。但是半年过后,张小某的情况更加严重,张某就带着张小某到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医生诊断张小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几年后,张小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张某和李某看着患病的儿子到了结婚的年纪,便萌生了为他找一个妻子的想法,这样就可以有人好好照顾儿子了。
张某、李某通过朋友给张小某介绍了一个外省家庭条件不好的女孩吴某,并在张小某精神状态好的情况下安排了张小某和吴某见面,在介绍张小某时隐瞒了他的病情。吴某看到张小某长得很精神,还是大学生,家庭条件也不错,就同意了与张小某的婚事。两个月后,张某陪同张小某和吴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时吴某想和张小某一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但是张某说现在国家不要求必须进行体检,可以直接登记,于是吴某和张小某在没有体检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
吴某和张小某结婚后就发现张小某经常摔东西,骂人,还多疑,根本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她还发现了张小某在服用大量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吴某遂向张某求证,张某只好如实告知了吴某张小某的病情。吴某立即向张小某及其家人表示他们一家人一起欺骗了她,她和张小某的婚姻是无效的,她要离开张小某。那么,吴某和张小某的婚姻有效吗?
律师指点
本案涉及婚姻欺诈是否构成婚姻无效的问题。婚姻欺诈,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李某明知张小某患有精神疾病却不告知吴某,且在吴某要求进行婚前体检时,为了避免吴某发现张小某的病情而拒绝进行婚前体检,致使吴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小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李某和张小某的行为构成了婚姻欺诈。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条第三项规定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属于婚姻无效。而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八、九条规定,精神疾病在发病期内的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发病期间不能够充分认识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将要产生的法律效果,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应暂缓结婚。本案中,张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在双方登记结婚时处在精神病发病期,对结婚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能真实反映其结婚的意愿,张某、李某和张小某隐瞒张小某病情,骗使吴某与张小某结婚,因此吴某与张小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吴某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与张小某的婚姻无效,这样就可以解除与张小某的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3.跨国婚姻,要遵守我国法律吗?
情景再现
邢某从小就具有很强的语言天赋,大学、研究生学习的都是英语专业,邢某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担任英语老师。邢某的同事爱德华是美国来的口语老师,爱德华幽默、有活力,特别是他独特的思维方式深深地吸引着邢某,而长期在中国生活的爱德华也想找一位中国妻子。爱德华注意到了聪明、漂亮的邢某,二人经常在一起学习、交流,互相了解了一段时间后,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爱德华的浪漫让邢某觉得非常幸福,而邢某的知性、温柔也令爱德华深深的着迷。爱德华任教期满后,想带着邢某回到美国结婚、生活,邢某和家人商量后,辞去了大学教师的工作,跟随爱德华到了美国生活,并在当地办理了结婚登记。
邢某与爱德华结婚后,办了一所中文培训班,因为邢某有一口地道的英语,在教习语言上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其培训班非常受美国人和美国华人的欢迎。爱德华回到美国后,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反而经常去酒吧喝酒玩乐。邢某对爱德华的行为非常不满,经常查询爱德华的账单、电话、钱包、信件等物品,有人打电话给爱德华时,邢某也会不经其同意就接听电话,这令爱德华很反感,认为是侵犯了其隐私,二人因此经常发生争执,感情也是一落千丈。邢某在美国生活了两年后,勉强维持着与爱德华的婚姻,但是爱德华不出去工作,什么事情都依赖邢某,邢某实在不愿意再与爱德华生活,就商量与爱德华离婚。但是爱德华没有正式工作,想要靠着邢某的中文培训班过自在的生活,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邢某见协商不成,就结束了中文培训班,整理行李回到了中国。邢某在一所大学找到了英语口语教师的工作,开始了新的生活。邢某回国一段时间后,就联系爱德华协议离婚,但是爱德华不同意,邢某就想在中国起诉离婚。那么,邢某能在中国起诉离婚吗?离婚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律师指点
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离婚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等的问题。涉外家庭关系,即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只要一方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邢某回到中国居住,而且其一直是中国公民,那么她就可以向其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对于涉外婚姻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对于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邢某想要通过诉讼达到离婚的目的,依前段分析,其可以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邢某的离婚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离婚案件时就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的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4.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离婚吗?
情景再现
梁某出生在云南大山深处的小村庄,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回家帮助父母务农。梁某十八岁时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李某,二人相处不久就在双方父母做主下订亲了。在梁某二十岁时,梁某、李某二人又在双方父母做主下举办了结婚仪式,随后二人就一直共同生活。到了法定领取结婚证的年龄后二人到县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二人领取结婚证后不久,李某就怀孕了,后生下了儿子梁小某。梁某和李某为了给儿子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在梁小某三岁时,梁某与李某一起离家到A省甲市打工。一开始二人就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两年后两人攒了一些钱,就租了一个小门市做云南米线等云南小吃。二人凭借正宗的云南风味和干净卫生的就餐环境,很快就在当地小有名气,很多人都慕名到他们店吃米线。经过两年的打拼,二人积攒了一些积蓄,租了一个二室一厅的房子,将远在云南老家的儿子梁小某接到了身边生活。
经过几年的辛苦经营,梁某与李某在甲市又开了一个分店,二人各负责经营一家门店。不久二人就在该市买了一套90平米的房子,一家三口终于有了自己的家。虽然梁某夫妻二人的经济条件好了,但是二人在生活和小吃店的经营上经常发生矛盾,每天争吵不断。梁某和李某本来就是双方父母做主结婚的,婚后虽然一起吃苦打拼,但是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二人都感觉是在搭伙过日子。一开始的时候,两个人还总是争吵,后来干脆就谁也不理谁。慢慢的二人都萌生了离婚的想法,他们也曾商量过离婚,但是二人以为离婚必须去法院才能办理,他们不想闹得人尽皆知,遂放弃了离婚的打算。就这样,二人商量了一下,梁某和李某分开房屋居住,一人住一间,二人每人经营一家门店,经济独立,互不干涉,儿子的生活学习费用各负担一半。那么,离婚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办理吗?还有没有其他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呢?
律师指点
办理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夫妻双方在达成离婚合意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协议离婚制度是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三十二条是关于起诉离婚的规定。《婚姻法》三十一条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双方是合法夫妻且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是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只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夫妻双方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本案中,梁某和李某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不用非要去法院解决不可。梁某和李某已经领取了结婚证,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二人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只要在对儿子梁小某的抚养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达成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后就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办理离婚证时需携带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到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梁某和李某双方就财产或是梁小某的抚养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双方就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办理离婚、财产及抚养权的问题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丈夫与小三同居,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吗?
情景再现
朱某在甲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因为朱某长得很漂亮,追求她的人很多。与朱某同在一个写字楼的乙公司的销售经理吴某也是朱某的追求者,吴某比朱某大七岁,成熟、风趣,而且收入非常高,朱某经过认真考虑开始与吴某交往,不久之后二人就领取了结婚证,办了结婚典礼。婚后,朱某和吴某相敬如宾,恩爱有加,尤其是在朱某怀孕后,吴某对朱某更加细心体贴,而且吴某让朱某辞职在家安心养胎。后朱某生下一个男孩,为了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朱某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心一意在家照顾儿子。
几年后,吴某因业绩突出被提拔为公司销售副总,应酬也比之前多了起来,经常很晚回家,有时甚至晚上都不回家。朱某一开始并未放在心上,以为吴某确实是工作比较忙。有一天,朱某带着儿子逛街时,在街上遇到了以前关系很好的同事蒋某,她与朱某聊天时含蓄地提醒朱某好好看紧吴某。朱某回家后前思后想,觉得吴某肯定有事瞒着自己,于是开始细心观察吴某。后朱某发现吴某在家从来不开手机,还在吴某的钥匙串上发现了一把防盗门钥匙。朱某告诉吴某自己要带着孩子回娘家住几天,随后就离开了家。朱某将孩子放到娘家后,就回到吴某上班的地方等待吴某下班。朱某看到吴某下班后开车离开写字楼,就打车跟在吴某的后面,最后吴某将车开进了某花园小区,朱某下车后就跟门卫打听吴某的情况,门卫说吴某和妻子一起住在该小区。朱某听说后非常气愤,来到吴某在该小区的房屋楼下等待,不久就看到一个年轻漂亮的姑娘挽着吴某的胳膊走出来,二人有说有笑,非常亲密。朱某哭着回了娘家,朱某告诉自己的母亲,吴某有小三了,还在一起住了很久了,自己要跟吴某离婚。那么,朱某能因为丈夫与小三同居就要求离婚吗?
律师指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分析、判断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其中规定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因此法律将此条作为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吴某在与朱某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朱某可以和吴某协议离婚,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朱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不仅如此,朱某还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吴某因与小三同居赔偿自己的损失。如果朱某以吴某有小三的理由离婚的话,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吴某和朱某在一起的照片、视频,其邻居或是门卫关于二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言等,但是此证据在举证上存在很大困难,因此证据并不好采集。而且在实践中,即便夫妻中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还是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妻子红杏出墙致怀孕,丈夫能要求离婚吗?
情景再现
曲某在QQ聊天中认识了本市的刘某,二人经过半年时间的交流,曲某对刘某非常有好感,认为她是一个知书达理的好姑娘,遂要求与刘某见面,刘某欣然应允。曲某和刘某见面后,发现刘某确实如照片中一样漂亮,对刘某的好感倍增,当即向刘某表白。刘某对曲某也非常满意,遂答应与曲某交往。二人交往半年后就到双方父母家拜访,均得到了双方父母的认可。不久之后,二人就领取结婚证举办了婚礼。
婚后曲某发现刘某特别喜欢上网聊天,而且其网友大都是男性,曲某多次劝告刘某不要总跟陌生男人聊天,但是刘某表示只是聊天而已,还要求曲某给她私人空间,不能过多干涉自己的私生活。有一段时间,曲某经常加班,有时很晚回家,但是刘某竟然经常比他回来的还晚,刘某解释说是因为曲某加班没人陪她,她和公司同事们一起去玩了,曲某想到自己没法陪伴妻子,心里很愧疚,也就没有说什么。一个月后,曲某陪同客户到饭店吃饭,恰巧碰到妻子和一个陌生男子也在该饭店用餐且二人举止亲密,曲某急忙上前询问,刘某慌张地介绍该男子是自己新来的同事,该男子看到曲某后随意打了一个招呼就离开了饭店。曲某回家后因为此事和刘某大吵一架。几天后,公司派曲某到外地出差四个月。
三个半月后,曲某提前回家,回到家中后,刘某并不在家,但是家中的笔记本电脑是打开的,刘某的QQ图像一直闪个不停,曲某随手点开QQ图像,看到了其中的留言,留言内容暧昧至极,曲某打开了之前的所有聊天记录,曲某这才发现,原来刘某与该留言人是情人关系,二人经常在酒店约会。曲某打开了留言人的相册,这才知道此留言人就是那天自己在饭店中碰到的那个男人。曲某气急败坏,将刘某梳妆台上所有东西扔在地上,却在刘某的梳妆盒内发现了一张B超单子,里面显示刘某已有一个月的身孕,曲某当时血往上涌,没想到刘某不仅红杏出墙,还怀上了别人的孩子,曲某现在只有一个念头:离婚,马上离婚!那么,曲某能在妻子怀孕期间离婚吗?
律师指点
为了照顾女方怀孕、保护胎儿的健康,《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对男方离婚权进行了限制,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作出此规定一方面是胎儿、婴儿正在发育阶段,需要父母合理抚育,另一方面是出于对女方的身心健康考虑,如果在此时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精神、身体都是一种伤害。但是,为了体现平等,针对具体问题也要视情况而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男方就可以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1)女方结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2)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的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4)女方小产后身体已经恢复的。
本案中,刘某在与曲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与其他男子保持情人关系,且在曲某出差期间与他人偷情导致怀孕,刘某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虽然刘某已经怀孕,但是曲某仍可以向刘某提出离婚,如果刘某不同意,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曲某在准备证据时,应准备结婚证、刘某的B超证明,自己单位的出差证明及在外地工作时的考勤表等,用以证明对方结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7.丈夫与妻子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已有2年,丈夫能据此要求离婚吗?
情景再现
吴某和女朋友周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后就被双方父母逼婚。周某对吴某非常满意,而吴某觉得周某也还行,于是二人听从父母的意见结了婚。吴某是某建设集团的工程师,常年在外出差,虽说是与周某相识一年后结的婚,但是二人相处的时间总共也就一个月。婚后不久,吴某就被公司派往千里之外的城市工作,这一去至少要三年才能调回总部。周某不满刚结婚就分开,虽然不舍但是还是为丈夫准备行李,送丈夫登上了飞机。
吴某此次出差因为距离较远,只能四五个月回来一次。虽然周某平时都是跟父母或是公公婆婆一起住,但是没有吴某的陪伴,周某总觉得孤单。吴某在外出差,一开始很挂念新婚妻子,每天再忙都要打电话或是视频聊天,但是时间长了,他感觉自己对周某的感情也慢慢变淡了。
吴某认识了当地的建材供应商江某,江某比吴某大几岁,是一个干练、成熟、漂亮的女强人,吴某在江某身上看到了周某所不具有的气质,他也深深地被这种气质折服。江某身边不乏优秀的追求者,但是她对吴某也是一见钟情,二人开始了以恋人关系相处。在家等待丈夫的周某对此一点都不知情,她仍然每天等待着丈夫的电话,期盼着丈夫回家。吴某和江某相处后,对周某的感情更淡了,有时几天都不打一个电话,接到周某的电话就找借口挂掉,他感觉自己和周某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了,根本没话说。两年过去了,吴某对江某的感情越来越深,他就想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不如和周某离婚,这样自己就能名正言顺地和江某在一起了。他想到婚姻法中有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的说法,现在自己和周某已经分居满两年了,只要自己提出离婚,一定可以据此离婚的。那么,吴某能以与妻子分居2年为依据要求离婚吗?
律师指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2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睦,双方不尽夫妻义务而分居,也就是说此处的“分居”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而不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比如是工作、学习、患病住院、住房紧张等。分居的时间应是持续2年,不能累计,有的夫妻分分合合,分居时断时续,那么分居应以最后“分”的时间计算。就分居的形式来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分开居住,只要是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互不尽同居、扶助义务,经济独立,就应认定为夫妻分居。但是分居满2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2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还是要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在本案中,吴某是因为工作原因与妻子周某分开,并不是因为两人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而且吴某每过四五个月就会回家,这并不是持续性的分居,也就是说吴某与周某的分居并不是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吴某可以向周某提出离婚,但是如果周某不同意,吴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法院也不会以夫妻分居已满2年为由判决吴某与周某离婚的。在实践中,分居2年的认定是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实的,尤其是在分居不分房或是不离家的情况更加难以证实分居满2年。而且即便分居2年,但夫妻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8.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是否意味着婚姻关系消灭?
情景再现
王某与妻子陈某的相识起源于一次英雄救美,那次陈某在街边买东西,突然间有两个人把陈某背在身后的背包抢了下来,拔腿就跑。这一抢不仅将背包抢走,还将陈某拉倒在地,导致胳膊摔破血流不止,陈某被这突如其来的事故吓傻了,加上身上所受的伤,只能坐在地上不住地哭泣。从陈某身边路过的王某看到有女孩被这么欺负,血气上涌追了上去,与抢包的两人扭打起来,将包抢回来了,并教训了两人。回来之后还将陈某送到了医院,这一来二去两人开始熟悉起来,并且逐渐坠入爱河,不久之后便结婚了。
婚后,陈某才发现丈夫王某不务正业,主要工作就是给别人的酒吧“看场子”,但王某对陈某的真心不假,待陈某也很好,因此二人的生活也还算幸福,除了偶尔王某打架后会带着伤回去,这一点令陈某很是难过。
好景不长,有一天丈夫王某对陈某说自己惹上了一些事情,要去外面躲一阵,为了不连累陈某,先不与陈某联系,说完之后王某就离开了家。自此之后的五年里,陈某一直在等待王某,但却一直等不回丈夫,陈某心灰意冷之下准备开始新的生活,于是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王某死亡,法院受理之后依照程序作出了宣告死亡的决定。
后来,陈某在生活中遇到了张某,二人感情一步步加深到了谈婚论嫁阶段,最后张某、陈某二人领取结婚证成为夫妻。生活一段时间之后,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陈某的前夫王某回来了,并找到陈某,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王某已被宣告死亡,那么王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消灭呢?
律师指点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所以,在没有意外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公民一般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当然,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并不等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已经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但撤销后,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并不必然恢复,要视其配偶是否再婚而定。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本案中,王某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已有五年,其妻子陈某依法申请法院宣告王某死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宣告王某死亡以后,陈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一旦王某回来,法院会撤销对王某的死亡宣告,但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还存在,取决于王某的妻子陈某是否再婚,如果陈某没有再婚,则王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陈某再婚,则陈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消灭。而在本案中,王某被宣告死亡后,妻子陈某与张某又结婚了,所以应当认为陈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9.夫妻一方被判刑,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
情景再现
陈某与妻子韩某是大学同学,在大三的时候相恋,一路走来相亲相爱。毕业后陈某考取公务员走上了仕途,韩某在某国企的招聘中脱颖而出,成为了国企的职工,二人工作稳定后决定结婚,几乎成为了大学所有同学羡慕的情侣。
婚后,二人更加努力工作,几年内陈某凭着一股韧劲不断进步,拥有了一官半职。韩某也在国企中通过努力坐上了部门主管的位置。随后两人按计划要了一个孩子,一切都是顺风顺水,可就是因为日子过得太顺利了,使得陈某开始过分得意并且行为变得不检点,在工作中也不断利用自己的职位获得一些灰色收入,直到有一天没有控制住自己,将手上掌握的一大笔国家资金装进了自己的口袋,这件事情并没有向妻子提起,妻子韩某也并不知情,但不久之后陈某贪污的事情就被纪委查出,经过调查后,检察院依法将陈某以贪污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处了陈某有期徒刑数年。
陈某进入监狱对于妻子韩某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带着孩子的她感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但她更害怕陈某的事情对他们年幼的孩子造成影响,于是向陈某提出离婚,但遭到了陈某拒绝。无奈之下韩某决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希望结束与丈夫陈某的婚姻关系,陈某除了贪污并没有做出其他伤害两人感情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同意韩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吗?
律师指点
本案是离婚案件经常出现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之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一般指5年以上),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丈夫被判刑入狱,如果韩某的确无法原谅丈夫的罪行,感到内心经受巨大的折磨,夫妻关系确实不能再维持下去了,法院会考虑此情况,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除了一方当事人存在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的情况外,法院一般都是做调解工作或者判决不准许离婚。这里的法定离婚条件包括上述所说的夫妻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一般指5年以上),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对于婚姻一方严重违法的人,另一方提出离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权利。所以,在婚姻中更要严格遵守法律,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10.现役军人的配偶想离婚要经过对方同意吗?
情景再现
嫁给一个军人,一直是张小天的梦想。在她看来,军人是这世界上最有责任感、最有血性的男人。终于在2008年的一天,一个偶然的机会让她认识了正在边境服役的军人——王超。在张小天看来,这是上天对她的眷顾,让她有可以嫁给军人的机会。于是,她一直主动和王超联系,王超的一切在她看来都是那么的帅。两个月后,两人终于确定了恋爱关系。王超在部队表现一直很好,在服役期满后,留在了部队。此时两人已经交往一年,双方都很满意,就在2009年的5月1日,他们走入了婚姻的殿堂。
但是,婚后的生活并不是张小天想象中的那样甜蜜。王超常年在部队和战友一起生活,对生活上的事缺乏细心,而且责任感太强有点大男子主义。每次,小天晚上出去和朋友吃饭唱歌都会受到王超的阻止,并且限定小天必须把和朋友在一起的情况拍照发给他,并且每天晚上十点之前回家。起初,小天认为这是夫妻新婚如胶似漆的表现,心里还挺高兴。但到后来,小天每次和异性朋友打电话发短信王超都会检查她的手机,而且他还限制小天和异性朋友通话的时长,行为越来越过分。并且家里家外的一切事情都要小天来打理,王超从来不会操心料理家里的事。久而久之,两人因为这些事情吵架的次数越来越多,夫妻间的感情也在争吵中破碎,小天有了想要离婚的念头。她告诉了王超,希望征得王超的同意,两人好聚好散,协议离婚。但是,王超对离婚这件事说什么都不同意,并且因为小天要离婚而对小天拳打脚踢。小天被伤透了心,对这段婚姻彻底绝望了。
在2014年的8月3日,小天把王超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但是,法院却不予受理。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小天的离婚诉讼呢?法院这么做究竟对不对?
律师指点
本案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是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内容体现,但为了使该制度更加完善,此条还规定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就意味着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也可以要求军人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对现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军人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地位,人民军队为保护人民民主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奉献着青春甚至付出了生命,因此,对于现役军人的利益应当进行特别保护,以免战士寒心,付出一切却得不到公平的对待。这种特别保护归根到底是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公平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同时还享有军属的优待,因此权利义务是均等的。这种保护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现役军人婚姻纠纷的案件中,如果军人一方没有存在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没有重要的原因且夫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的话,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对该类婚姻纠纷进行调解,并且不得判决准许离婚。如果军人一方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准予离婚。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破坏夫妻感情的,例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以及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案例中张小天要离婚,需要征得王超的同意。这是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权利的重视与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王超不同意离婚之后实施了虐待张小天的行为,夫妻感情因此破裂,张小天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能否由父母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情景再现
颜如玉从小到大一直是被人羡慕的对象,她不但长得漂亮,而且还特别聪明,高考的时候她考上了国内最好的大学。在这四年里,颜如玉的追求者可以从教室一直排到校门口,但颜如玉一个都不喜欢。直到颜如玉毕业了,她进了一家外企工作。在这里,她遇到了后半生中最重要的人——张生。张生风趣幽默又很认真负责,正好是颜如玉喜欢的类型。所以,张生一追她,她便答应了。不到三个月他俩便结婚了。
可能交往时间太短,张生来不及了解颜如玉。婚后,张生发现颜如玉不是自己所想的那样,她有些无趣、呆板而且十分执拗。每次张生想让颜如玉跟他一块去见朋友,颜如玉都会说不想去,这让他很苦恼。朋友们都说他是没老婆。终于有一天张生喝醉了,他没有控制住自己,和颜如玉为了这件事情吵了起来,并对颜如玉大打出手,颜如玉因此胳膊骨折。张生清醒之后,哭诉自己多么浑蛋,乞求颜如玉的原谅。虽然颜如玉最终原谅了他,但夫妻感情受到很大伤害。颜如玉不仅不跟他去参加聚会,而且就连跟他睡一间房间都不愿意了,她老是对张生说她这段时间需要调整。张生心中苦闷,经常独自喝闷酒,喝醉了回来就打颜如玉。到了后来,张生干脆就限制了颜如玉的人身自由,不让她出门、打电话,每天要对颜如玉虐打好几次。颜如玉终于顶不住,精神崩溃了。这时,张生才醒悟,把颜如玉送到了医院并且通知了颜如玉的父母。颜如玉的爸爸看到原本快乐聪明的女儿变成现在疯疯癫癫的样子,恨不得杀了张生。他想代替女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知道可不可以?
律师指点
本案是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该由他的配偶担任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但在离婚诉讼中,被监护人的配偶也是当事人之一,因而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和自己的离婚诉讼,应该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提起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本案中,颜如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应该由她的丈夫张生担任监护人,但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张生自身为被告,且颜如玉的精神失常完全是张生一手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申请撤销张生的监护人资格。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颜如玉的父亲可以作为颜如玉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代为提起和参加离婚诉讼,保护颜如玉的合法权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为无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是否离婚,无权作出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八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12.起诉离婚后又后悔了,还可以撤诉吗?
现实困惑
周某与丈夫张某感情一直很好,前几年张某的大哥因买房向张某借了三万块钱,去年就已经到期了,但是大哥一点说要还的意思也没有。周某与丈夫说了几次让张某去找大哥要这个钱,但是张某总觉得都是亲兄弟,何必这么急呢,便一直没去要。今年张某与周某的儿子要结婚了,正是用钱的时候,周某几次暗示大哥该还钱了,大哥都装糊涂不予理会。周某便让丈夫张某去向大哥要这个钱,张某还是不愿意去,周某便以离婚相要挟,说“这日子咱们过着就紧吧了,你还光想着面子,是大哥怎么了,大哥借了钱就不用还了?他没有说要还你还就不要了,三万块钱,咱家正缺,你要是不去要账,我是没法跟你过了,离婚!”张某一开始也没有在意妻子说出来的话,以为妻子是生气着急才说出口的,并没有当真。谁知过了两天张某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才知道妻子是真的生气了。
张某找到大哥说明了情况,大哥也不好意思了,主动还了钱还劝说周某不要离婚,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亲戚朋友们也都劝周某说:“都在一起过了这么多年了,感情一直不错,如今孩子也要结婚了,你这为了这点小事就要离婚,不值当的。”张某也几次找到周某,希望能与其和好,还保证说以后家里的事情都听周某的。其实,周某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那一刻就后悔了,如今周某自己也觉得事情做得过了,毕竟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如今孩子也要结婚了,于是也不想与丈夫离婚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周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呢?法院又是否会准许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他人强迫;(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话,人民法院是不会再受理的。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周某与丈夫张某多年来感情一直很好,此次提起离婚诉讼完全属于冲动之举,根本不具备法定的离婚条件,所以只要周某在法院宣判前自愿提出撤回离婚诉讼的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定准予撤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3.当事人收到一审离婚判决后,可以马上再婚吗?
现实困惑
冷某与丈夫宋某结婚十几年感情一直不太好,冷某一直都知道宋某在外边有别的女人,但是为了孩子一直没有说破。前一段时间,冷某也遇到了对自己十分不错而自己又十分喜欢的男人,如今孩子也大了,她不想再委屈自己了。冷某便想,既然感情已经到了这种不可挽回的地步那就离婚吧。但是当冷某提出要与宋某离婚时,宋某却不同意了,宋某认为离婚就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他是无论如何也不想把自己挣的钱就这样分给冷某的。冷某更加觉得宋某实在是对自己没感情了,自己为这个家付出了这么多年,宋某如今却说出这样的话来。这样的婚姻实在没有再继续下去的必要了,交涉无果,冷某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冷某和宋某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婚姻也已经没有再存在下去的必要,遂认为其二人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判决二人离婚。
冷某拿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与现任的男朋友庆祝,两人都很高兴,当即决定去登记结婚,于是二人便来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查看了两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发现冷某的离婚判决是前两天才收到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冷某所持的离婚判决还没有经过上诉期,也就是该份法院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婚姻登记处遂以冷某还没有完全摆脱前段婚姻,也就是冷某的前段婚姻事实还存在为由拒绝为冷某与其男友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婚姻登记处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冷某与其男友何时才能去办理结婚登记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在一审程序发生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没有就此结束,这时会产生一个为期十五天的上诉期。也就是说,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可以在十五天内提出上诉,在十五天内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在十五天内提起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提到的十五天即是上诉期。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那么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就要在送达十五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二审程序中的判决,那么判决书送达后就立即会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防止婚姻关系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而判决书发生效力之前又另行结婚的行为,还明确规定宣告离婚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本案中,冷某虽然拿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但是其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仅仅两天,所以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冷某与宋某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她与现男友便立即前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非法的。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宋某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没有对离婚判决提起上诉,那么该判决书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冷某与宋某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冷某可与其男友去办理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第二节 婚姻效力
14.父母可以申请宣告子女的婚姻无效吗?
情景再现
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从小一起玩耍、一起学习,青梅竹马,感情非常深厚。大学毕业后,两人又在一起工作。日久生情,在相互照顾中两人都对彼此产生了深深的爱恋。在感情进一步加深之后,两人经过商议决定结婚,厮守终生,白首不分离。
当甲和乙向其双方父母以及亲朋好友表达出要结婚的想法之后,遭到了亲友们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甲乙二人是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二人结婚后生出的孩子患有遗传病的几率大,影响孩子健康。甲乙表示可以不要孩子,但是就是要在一起。为了阻止甲乙二人登记结婚,使二人尽快断绝关系,甲的父母私自将甲的身份证藏了起来,乙的父母不允许乙出门见甲。
甲乙二人感情十分深厚,向对方立下誓言,海枯石烂,此生都要在一起。所以,为了避开亲友的阻挠,两人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私奔。一天,乙趁着父母不注意,偷跑出来,与甲会合后,二人一起迁到了另外一座无人认识的城市。甲乙伪造了身份证,使用假的身份证在当地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如愿生活在了一起。
甲乙的双方父母知道之后,十分气愤,多方寻找他们二人的踪迹,最终通过甲的密友找到了甲乙二人。双方父母分别把甲、乙强行带回家,亲朋好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是无论怎样劝说,甲乙都坚决表示不会分开,誓要在一起。双方父母无奈,但是也不能接受甲乙结婚的事实,最终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甲乙二人的婚姻无效。那么,甲乙的婚姻真的属于无效婚姻吗?甲乙双方的父母有权这样做吗?
律师指点
本案是关于近亲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甲与乙为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以,即使甲与乙感情非常深厚,法律也禁止其二人结婚,不能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甲与乙之间属于法律上禁止的亲属关系。所以,即使甲乙伪造了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纵观古今中外,禁止近亲结婚成为法律的通例,这主要是基于优生的考虑。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相反,没有血亲关系的人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
关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我国法律规定,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外,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对于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本案中,甲乙两人各自的父母都是甲乙的近亲属,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可以成为申请宣告甲乙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5.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吗?
情景再现
赵某天生丽质,追求者众多,但是由于她性格高傲,设定的男朋友的标准很高,所以一直没有接受任何人的追求。
赵某家邻居的儿子程某与赵某年纪相仿,两人从小一起玩耍、一起上学,结下了深厚的友谊。赵某女大十八变,出落得越来越漂亮,程某对赵某暗生情愫,但是性格内向的程某始终没有勇气向赵某表白心意。在赵某二十岁生日的时候,赵某约了一众好友庆祝,期间大家都喝了不少酒。程某借着酒劲,终于大胆地向赵某表白,表示暗恋赵某已经很久了,非常喜欢她,想和她在一起,照顾她一辈子。程某的言语感动了在场的所有人,但是赵某并没有为之所动,表示自己已经有了心上人,当场拒绝了程某。程某十分尴尬,心情极其低落。之后几天,赵某对程某态度明显冷淡了许多。时隔一周之后,程某目睹了赵某和另外一个男生十分亲热,程某对此怀恨在心。
一天,程某越想越气,决定要把赵某抢回来。于是,到了晚上,程某趁着没人注意,偷偷溜进赵某家,恰巧赵某正在洗澡,程某趁机偷拍了赵某。第二天,程某找到赵某,拿出偷拍的照片,要求赵某跟他结婚,否则就将照片公之于众。赵某非常气愤,但是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最终只得答应与程某结婚。
程某与赵某婚后,程某借口去外地打工,带着赵某离开了家。为了防止赵某离开,程某竟然将赵某软禁起来,不让她离开房间半步。其间赵某多次设法逃走,都被程某阻挠。在他们二人结婚两年后的一天,赵某趁着程某出去接电话的机会终于逃了出来。赵某第一时间去了法院,申请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那么,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经过了两年的时间,人民法院还会受理吗?
律师指点
本案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问题。为了贯彻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赵某是受到程某的胁迫,无奈才与程某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赵某享有撤销权,但是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不过,赵某的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不能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赵某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当赵某脱离程某的软禁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律之所以对无效婚姻撤销权的行使作出时间上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受胁迫一方长期不行使这项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16.仅同居而未结婚的,产生纠纷后起诉到法院,会被受理吗?
情景再现
王宁和赵燕是一对大学恋人,大学毕业后二人一起来到王宁家所在的城市工作。由于王宁家庭困难,他的父母无钱为二人在市里买房,而赵燕的父母要求王宁家只有在市里买房赵燕才能与其结婚。迫于双方父母不断的争执,王宁与赵燕就没有结婚,但是二人却已同居。同居后,二人用他们积攒下来的“小金库”租了一套单元房,并且置办了一些家具家电,还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不久后,赵燕瞒着自己的父母偷偷怀上了王宁的孩子,并于第二年产下一子,取名为王佳硕。
王宁本来以为孩子生下来老丈人和丈母娘就应该同意他和赵燕的婚事了,毕竟不看大人还得看孩子嘛!谁知道二老听说后更是气上加气,几次三番找到赵燕死说活说要把她带回家,并且威胁赵燕,如果她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就当没生过这个女儿,自己死了也不让赵燕进家门。赵燕无奈,只得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而后王宁曾趁着赵燕的父母不在家的时候偷偷去看过赵燕和孩子几次,每次见面也都免不了为房子和结婚的事争吵。这件事后来被赵燕的父母知道了,他们十分生气地找到王宁的父母,追问买房的问题,让王家给个说法,不买房他们就把闺女嫁给别人。王宁的父母自恃孙子已经生出来了,再加上经济确实不宽裕就一口咬定房肯定不买,婚爱结不结。双方话不投机以致大打出手,王宁和赵燕见双方父母已势同水火,不可挽回,两人便私下商量决定分手。但是在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上二人产生了争执,协商未果赵燕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赵燕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指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名分”的,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涉及不到法律,法律自然也就不能解决。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以得知,法院是会受理赵燕的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当然,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并不是从法律上肯定非婚同居的正当性,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来发生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7.谁才有权利申请撤销婚姻?
情景再现
小林家在农村,从小学习成绩差,读到高中毕业便外出打工。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也没有其他技能,小林只能在餐馆打临时工,做些打扫的工作,赚些微薄的收入。城市的繁华更让小林感到生活的艰辛,正处芳龄的她也充满了对爱情的渴望,希望有一个人可以把她从这样的生活中解救出来。就在这时,隔壁餐馆新来了个男生小陈,因为工作的关系大家很快认识并熟悉了起来。小陈长相白净帅气,会关心人,所以小林对他很有好感。在得知小陈居然是自己的同乡时,小林对小陈更加喜欢,而小陈对小林似乎也与对别人不同。自然地,两人走到了一起,开始了甜蜜的恋爱。
最开始的时候,小陈对小林也是呵护有加,小林沉浸在爱河中,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可惜好景不长,两个月过后,小陈慢慢像变了一个人,对小林越来越不耐烦,两人争吵不断,直至有次小陈动手打了小林,小林决心分手。没想到的是,小陈非但不同意,还再一次狠狠地打了小林,并威胁她如果不跟他结婚便让小林全家死无葬身之地。小林吓坏了,更不敢跟家里人说,便一直忍着,与小陈交往。不久之后,小陈便提出结婚,并一次次威胁小林,而小林的家人这时也开始着急她的婚事。众多压力之下,小林只好答应,两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
然而婚后的小陈并没有变好,而是变本加厉。小陈工作不认真被辞退,一直赋闲在家,对小林也越来越肆无忌惮,打骂成了家常便饭。终于,小林的父母发现了端倪,反复追问下女儿终于将实情相告。心疼女儿的父亲决定无论如何再也不能让女儿受苦,便向法院提出要撤销小林与小陈的婚姻,却被法院驳回。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小林的父亲,他没有权利申请撤销小林和小陈的婚姻。那么,法院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吗?究竟谁才有权利申请撤销他们的婚姻呢?
律师指点
本案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问题。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小陈以言语威胁小林,胁迫小林与其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那么,“受胁迫的一方”是否包括小林的父亲呢?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此可知,对于小林和小陈的婚姻,只有小林即“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有权申请撤销,其他任何人,包括小林的父母都无权申请。因此,法院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胁迫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因此法律将否定其婚姻效力的权利赋予受胁迫的当事人一方。此案反映了一些社会现象,有一定的代表性。小林的经历告诉大家,在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不能逃避退缩,一味隐忍,而应去寻求身边人的帮助,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避免伤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第二款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18.因受骗与他人结婚,还能撤销吗?
情景再现
大学女生赵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富二代刘某。当天刘某穿了一身得体的休闲装,戴着黑框眼镜,头发干净利落,看上去不到三十岁。赵某虽然来自农村,但也从刘某的衣着看出其家境不错,一问朋友才知,刘某的父亲是做房地产生意的,据说资产过亿。饭桌上刘某周旋于大家之间,言谈举止幽默大方,时不时逗得大家大笑。赵某忍不住一直偷偷观察刘某,感觉刘某好像也总偷看自己,不觉脸红。饭后刘某又请大家去KTV唱歌,点了很多洋酒和水果,出手大方。大家玩到很晚才散去。几天过后,赵某突然接到刘某的电话,约她吃饭,赵某又惊又喜,强装镇定答应了。之后刘某经常约赵某出去,带她出入各种高级会所餐厅,这让赵某感觉一下到了天堂。虽然刘某比赵某大不少,但考虑到他对自己不错,而且家境优越,便答应了赵某的追求。
恋爱后的刘某仍然比较大方,时不时会送赵某小礼物,带她吃饭,但没怎么带她见过朋友。赵某总是觉得心里不太踏实,多次提出想要见刘某的父母,但都被刘某以各种借口一再拖延。赵某怕刘某误会自己是图他的钱,影响两人感情,便不再提起。后来,两人住到了一起,赵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刘某便提出登记结婚。虽然赵某觉得事有不妥,但刘某安慰她什么都不用担心,他自己就养得起她和孩子,承诺等孩子生下来之后就举办婚礼,赵某只好答应。有一天,赵某从朋友处得知真相,原来刘某并非富二代,其父母均是普通工人,只因刘某虚荣心强,办了多张信用卡,强装富二代。面对婚后的重担和即将出世的孩子,刘某再也装不下去,承认了事实。赵某又急又气,想要去申请撤销她与刘某的婚姻。那么,他们的婚姻可以撤销吗?
律师指点
赵某与刘某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仅规定了因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况,不包括因欺骗结婚的情况。而“胁迫”指的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本案中,赵某与刘某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故不可撤销。那么,遇到一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应该怎么办?法院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认定: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了家庭经济条件等信息的,那么以有效婚姻论处。
现代社会奉行婚姻自由原则,婚姻主要体现了两个个体的自由结合。多数情况下,法律并不干涉,只对少数明显违背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或者严重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予以干涉。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却不是万能的。在婚姻大事上,个人要保持清醒的判断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免上当受骗。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19.结婚系被对方威胁而成,受威胁者能否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情景再现
小瑜从某知名院校艺术专业毕业后,一直在剧组里跑龙套。在一个电影杀青聚会中,小瑜认识了青年企业家孙某,双方互有好感,此后双方经过多次私密联系,最终确立了恋人关系。小瑜作为一名表演科班出身的毕业生,始终没能接演什么重要角色。于是,在男友孙某的劝导和资助下,小瑜前往韩国某知名医疗整容机构做了面部整容手术,整容效果很好。在男友孙某的多方联系下,小瑜与国内几名小有名气的导演进行了合作,从最初饰演小丫鬟等配角到后来的清宫戏格格、公主等主角,小瑜终于走上了正式演员之路,孙某的企业也因注资娱乐影视而得到长足发展。很快,男友孙某向小瑜提出了求婚请求,面对如此关心照顾自己的男友,小瑜万分感动,当即答应了孙某的求婚。
在二人紧锣密鼓地置办结婚用品时,导演梁某找到了小瑜,希望小瑜能够参演其自编自导的一部古装剧,出演费是小瑜开价的两倍,这让小瑜动了心,只好决定暂时将婚期延后,接演了这部戏。拍戏过程中,小瑜与剧中男主角苏某擦出火花,经常被娱乐杂志报道其二人私密约会。男友孙某察觉此事后,多次要求小瑜与剧组苏某保持距离,并要求尽快办理结婚登记。小瑜则认为自己如今身价不菲,又有大明星苏某的追求,嫁给一个小小的企业老板,实在没什么大的前途可言。于是,小瑜拒绝了孙某的结婚请求。孙某不甘心把一手培养好的女星小瑜送到他人身边,便威胁小瑜,声称半个月内不与之办理结婚手续,就将小瑜整容一事及部分不雅影视资料公之于众,彻底搞垮小瑜的演艺事业。为保名誉,小瑜无奈地答应了孙某的无理要求,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关系越见疏远,婚姻生活并不幸福,小瑜对这段婚姻有些失望和悔意,但又不想直接离婚,便想到了撤销婚姻关系的好点子。那么,像小瑜这样,结婚系被对方威胁而成,受威胁者能否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律师指点
现代社会,婚姻皆以自由为基础,以男女双方的合意为要件。我国《婚姻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就表明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自愿,既不需要征得第三方的同意,也不能是单方的自愿且将其意愿强加到对方身上。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一方以损毁对方或其亲友的名誉、财产乃至生命为要挟,强迫对方与之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形,案例中小瑜的遭遇正是如此。案例中的孙某以爆料娱乐信息的方式对小瑜的名誉和财产均造成威胁,强迫小瑜与之结婚,殊不知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中规定的缔结婚姻情形下的“胁迫”。深受其害的小瑜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当然,鉴于缔结婚姻后,男女双方及亲属之间会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当这种社会关系长期稳定后,法律也将尽量予以维系,因此对于没有遭受非法人身自由限制的小瑜,应该自其被胁迫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对于因胁迫结婚的,法律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婚姻,并对这一请求规定了一定的时限。超过这一时限行使,受损害当事人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下,部分家长还存在封建大家长制的思维,进而包办、买卖婚姻,给婚姻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但是法律并未一刀切地规定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无效,只是在一定时间内法律赋予了被胁迫方撤销权,在撤销权有效行使前,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效力待定的,若被胁迫一方在婚后自愿长期接受这种婚姻关系,那么,法律也会让这一婚姻继续有效。撤销权时限不宜过长,否则会使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对婚后生育的子女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0.当事人不服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能否提出上诉?
情景再现
小倩自小就生活在河北省某村,由于就读的高中学校距离其所在村庄较远,需要骑自行车上学,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小倩父亲找到了同村的小刘,希望作为同校学生的小刘能和小倩搭伴上学,小刘当即答应了此事。一段时间后,两个情窦初开的小青年不知不觉地产生了情愫,二人利用一同骑行的机会谈起了恋爱。后来,小刘更是每天骑车载着小倩上学,二人行为颇为密切,情投意合。时间久了,双方家长也有了顺水推舟的意图。高中毕业不久,二人便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过上了平淡却幸福的生活。然而,好景不长,婚后三年里小倩都没有怀孕的迹象,急于抱孙子的老刘夫妇总是在小两口面前唠叨不停,希望小两口尽早生个大胖小子。这让小刘觉得很心烦,一气之下,他向工作单位提交了辞职申请表,只身去南方打工。
刚到江苏的那段日子,小刘处处碰壁,还好有个叫晶晶的当地女孩帮衬着他,使他渡过了难关。晶晶并不知道小刘是已婚之人,小刘也丝毫不回避晶晶对他的好,小刘更是直言要追求晶晶,面对帅气又上进的小刘,已到谈婚论嫁年龄的晶晶接受了小刘的追求。此后,除了少有的几次探亲假,小刘基本都陪在晶晶身边。一年后,被蒙在鼓里的晶晶提出了结婚的要求,为了稳住晶晶,小刘只好瞒着妻子小倩在河北老家通过关系开出了一份未婚证明,并于2015年4月在晶晶的家乡江苏办理了结婚登记,小刘还给晶晶置办了一处婚房,二人从此过上了甜蜜的生活。纸毕竟包不住火,很快,小倩发现了小刘的重婚行为。2015年6月,小倩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小刘与晶晶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倩的诉讼请求。晶晶觉得自己与小刘办理了婚姻登记,是合法夫妻,觉得很委屈,想要上诉。那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能否上诉?
律师指点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夫一妻制向来是我国婚姻法律中遵循的原则,违背这一原则所缔结的婚姻则是无效的,不被法律保护的。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就是其中法定情形的一项。小刘与晶晶重婚不仅侵犯了他们个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小刘与小倩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小倩造成了伤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为法律所不容。小倩作为受害人依法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案例中法院也依法支持了小倩的诉讼请求。
对于不服宣告婚姻无效判决的当事人晶晶,其能否上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对于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一审终审的,当事人即便不服,也是不能提起上诉的,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婚姻关系中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
此外,重婚还损害了负责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的公信力,对国家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损害,重婚者依法还应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2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其第二次婚姻有效吗?
情景再现
2008年,李丽和王浩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喜结连理。婚后不久,王浩为了生活外出打工,经常三两个月回来一次。李丽独自在家料理家务,想起远在他乡的丈夫,时常会觉得凄清孤独。
一次,在同学聚会上李丽遇见了自己上学时的恋人曾强,两人久别重逢谈了很久,傍晚分手时还都留下了对方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到家后,李丽看着四面冰冷的墙壁觉得和白天的热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心里很是难过,她打电话给自己的丈夫王浩,但电话响了许久还是没人接听。李丽越想越难过,于是借酒消愁,一边喝一边哭。哭着哭着李丽想起了今天跟自己聊天的曾强,心想:“要是他在该多好啊!他那么会说话,跟他在一起我一定会很快乐的!”说着她拿出了手机,想给曾强打一电话,可转念一想这么晚了让他家人知道多不好,于是又把手机装回了口袋里,继续喝酒。迷迷糊糊中,李丽忽然听见好像有人敲门,她开门一看竟然是曾强!顿时,李丽那个委屈一下子都涌上了心头,眼泪再次扑簌簌地掉了下来。曾强见状大惊,忙问:“李丽,你这是怎么了?谁欺负你了?”李丽哽咽着说:“没事没事。”曾强拍着李丽的肩说:“快别哭了,你走得急忘了拿咱们聚会的集体照了,我给你送过来了。”李丽接过照片擦了擦眼泪,对曾强说:“进来坐会儿吧,我们家就我自己,也没个说话的。”曾强点点头随李丽来到客厅。落座后,李丽对曾强哭诉了自己的境况,曾强听后很同情这个昔日的女友。事后,曾强便经常帮助李丽,一来二去两人旧情复燃,李丽想和王浩离婚跟曾强结婚,但又怕王浩不同意,给自己找麻烦。于是,李丽和曾强背着王浩偷偷去民政部门办了结婚登记证。而后,李丽搬出了自己家住进了曾强的家里,两人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后来,王浩知晓了这件事,劝说自己的妻子未果,便把李丽和曾强二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李丽和曾强的婚姻无效。那么,李丽和曾强的婚姻到底有无法律效力呢?
律师指点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因为李丽和王浩的婚姻关系并没有结束,李丽和曾强在这种情况下领取结婚证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分为两种:(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不予登记;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见,凡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虽然没有结婚但却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均构成重婚,而重婚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本案中,李丽在和王浩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同曾强再次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行为,此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2. 婚后发现配偶患有性病的,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吗?
情景再现
王艳艳是一个大龄女青年,年过三十的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开出租车的李军。李军大艳艳一岁,人看上去老实厚道,因此深得艳艳父母的喜欢。在父母和亲朋好友的劝说下,艳艳答应了她和李军的婚事。婚后,李军每天都加班很晚才回家,而且到家后倒头便睡,连衣服都不脱,根本没有一点想和艳艳亲近的意思。即使艳艳有时主动向李军示好,李军也以工作太累为由拒绝了艳艳。艳艳为此感到十分纳闷。
一次在收拾屋子时,艳艳意外地发现了一张医院开出的化验单。艳艳懂得不多,但她清楚地看到李军的名字和“梅毒”这两个字。艳艳大惊失色,当即拿着化验单找到了李军,追问事由。无奈下,李军承认自己有性病,但自己正在积极地接受治疗,不碰艳艳也是怕害了艳艳。李军请求艳艳原谅自己,并等待自己痊愈后和艳艳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这件事像个晴天霹雳,艳艳的心里是七上八下。她知道首先李军是个好人,不然自己说不定早就染上了梅毒,可是话又说回来,这种病很难治愈,两人在一起日子久了,就怕……艳艳几经考虑最后还是决定和李军离婚,但李军坚决不同意,他声称自己是真爱艳艳的,请艳艳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切都会好起来的,而且自己婚后并没有什么过错,如果艳艳非要离婚,那么家里所有的财产艳艳一律不能带走,包括艳艳的陪嫁。艳艳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宣判,因李军婚前患有性病,婚后并未治愈,李军和艳艳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艳艳终于拿回了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并且离开了李军。
律师指点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三十八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1)指定传染病,是指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的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可推知,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我国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李军在和艳艳结婚之前就患有梅毒,并且婚后尚未治愈。按照我国《婚姻法》及《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梅毒是性病的一种,属于法律指定的传染病,患有此病的人未经治愈禁止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艳艳和李军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法院宣告此次婚姻无效是正确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3.只举行了婚礼未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这样的婚姻有效吗?
情景再现
孟焦和谭月同村,两人年龄相仿、脾气相投,相恋两年后,1999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举行了婚礼。因为结婚时二人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只举行了婚礼,而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婚礼过后,日子一长,两个人也就淡忘了这件事。
2003年10月份,谭月即将临盆,村里的产婆说谭月怀的是双生子,在家里生危险,而且现在国家有规定不在医院生不给办户口,没有户口分地时就没有孩子的地。于是,孟焦带着谭月来到了山外小镇上的医院里。在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医院要求提供二人的结婚证明,两人顿时傻了眼,才想起结婚证还没有办理。孟焦央求道:“我们结婚可是全村老小都见到的,还需要什么证明啊!你就给我们办了吧,我老婆要生了,你们总不能让她生在大街上吧?”医院表示如果不能提供结婚证就无法给他们办理住院手续,因为这是规定。孟焦十分着急,连忙向一些产妇家人打听,才知道原来到医院生孩子都是要提供结婚证、准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是,现在谭月即将临盆,自己又不知道该怎么办理,可怎么办呢?正在这时,孟焦想起了住在镇上的大表姐,于是带着谭月来到了大表姐家里。大表姐听说了他们的事忍不住笑了出来,“你们结婚好几年了,居然没有登记?”孟焦不好意思地说:“大表姐,我这不是忘了嘛!你看看,谭月都快生了,你给想想办法。”谭月也在一边帮腔:
“大表姐,你就帮帮我们吧,咱村的接生婆说我怀的是俩,在家生危险。”大表姐点点头说:“你们放心吧,我帮你们想办法。”
在大表姐的帮助下,孟焦和谭月终于在谭月临盆前顺利地办理了结婚证和孩子的准生证。终于,2003年11月2日,谭月在医院里顺利产下了一对龙凤胎。
律师指点
结婚行为只有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我国对此行为实施结婚登记制度。只有到有关婚姻管理部门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未补办登记之前,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相互不存在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补办登记之后,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转化为合法的婚姻关系。
我国传统的结婚形式是举行婚礼,但法律对结婚是否一定要举行婚礼未做规定。而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实行登记制度,进行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必经程序,因此,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以是否举行仪式作为婚姻是否成立的标志,更不能以仪式代替登记。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本案中,孟焦和谭月在举行婚礼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来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所以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生孩子的时候才会遇到这样的麻烦。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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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院第36批指导案例解读
【问】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答】
这一理解是错误的。
国际司法的长臂管辖原则是指依托国内法律法规,将本国的司法管辖范围延伸到境外,以达到管辖境外实体法律关系的目的。根据这一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在努力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而不是寻找理由拒绝管辖。
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依中国法律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向居住国法院还是向中国法院起诉具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其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体现出其对适用中国法律的认可。
现在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此不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而且,从方便本国公民诉讼的角度考虑,根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排除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权利,那么人民法院不应当拒绝受理案件,也不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案件的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P120-121)
编辑:傅德慧
婚姻法没有结婚证算是合法夫妻,婚姻法没有结婚证算是合法夫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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