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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罪有罚款吗(包办婚姻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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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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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违法

【“包办婚姻”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via.中国普法

“包办婚姻”违法!


包办婚姻是怎么回事?

古代的婚姻,是基本上排除了婚姻当事者的意志而由父母尊长及其他人包办的婚姻。在古人看来,婚姻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即为了两个家族结交和传宗接代,而非男女当事者的爱情。包办婚姻很早就已产生,反映西周社会的《诗经·齐风·南山》说:娶妻“必告父母”和“匪媒不得”,得”,只有父母同意,再经媒人联络,才能成婚,当事人难以做主,否则,为社会所不容。战国时《孟子·滕文公》记载:如果婚姻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私下相从,则被父母和国人都看不起。所以,包办婚姻概括起来,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必须征得尊长的同意才能进行,这是古代的法律规定,法律把尊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叫作主婚。唐代以前,主婚人仅限于祖父母、父母,唐代以后,凡是尊长对于卑幼都有主婚权,主婚权的顺序首先是祖父母、父母,其次是伯叔父母、姑、兄妹、外祖父母,如果这些人都没有,则听从伯叔祖父母等余亲尊长主婚。家庭里一般是祖在祖为家长,无祖,则父为家长,祖父母的主婚权不容忽视,不过实际生活中,对子女婚姻最有决定权的是父母。南宋时的《袁氏世范》就规定:嫁娶当由父母择配偶。并说凡嫁因非偶不和者,是父母不审之罪。而“父母之命”,严格说是“父命”而非“母命”。妻子是从夫的,在家庭中居于辅从的地位,她的权力,得之于丈夫,虽然子女的婚姻母亲参与最多,但最后决定于父亲,即由家长决定。

祖父母、父母的主婚权是神圣的,不仅婚姻当事者远在外地。要听从主婚人的意见,而且主婚人犯罪囚禁,子孙的婚姻仍当听从其安排,否则,便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聚族而居宗族制盛行的地区,祠堂族长维护尊长的主婚权并对族人的婚姻有最后决定权。如清代江苏宜兴筱里任氏宗族,要求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征得祠堂的负责人同意,婚事才能定下来。宗族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维护家长制和宗族的荣誉。

青年男女如果自由恋爱,受到的阻力是巨大的。《诗经·郑风·将仲子》就描写了一个少女由于父母诸兄的干涉,人言之可畏,使她不敢爱所爱的人,连情人主动来相会也不敢去的痛苦心情。

历史上也有个别婚姻是男女当事者冲破家长的束缚自由结合的,但属于凤毛麟角。而且一般都要受到来自他方的强烈干涉。所以,在古代,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力,不管他(地)是否愿意,只能服从家长的安排。如果没有家长的许诺,是难以结发的。

以上只是就平民百姓的婚姻而言,如果是奴仆、奴婢,虽有父母或其他尊长,但其婚姻的主婚权,法律却规定由主人行使。这是因为奴仆、奴婢属于贱民,不同于良人,血缘关系应服从于等级关系。如果奴婢将所生女儿私嫁与人,法律则对其加以惩罚。

《诗经》除记载娶妻“匪媒不得”之外,还有媒人是婚姻必备条件的具体事例。卫风《氓》中说,有一个小伙子喜滋滋地抱着布匹去换丝,实际上他是要和意中人相会,催促早日成婚,姑娘不同意,小伙子生了气。姑娘把他送了很远,反复表示,不是我故意拖延,而是你没有找到好媒人,并许以秋天为期。该诗表明,当时私下相爱的男女,仍然需要经过媒人成婚。《战国策·齐策》说:“处女无媒,老且不嫁。”《管子·入国》讲:“自媒之女,丑而不信。”都说明了媒人的必要性。

《周礼》的成书晚于《诗经》,在《地官·媒氏》一节里,讲了若干媒氏的职责。说凡男女出生,在三个月时都要将姓名和出生时间告诉媒氏,由媒氏督促适龄男女成婚。在仲春二月,男女可自由择偶,若婚礼不齐备,也可成婚,但违反规定的要受处罚。实际上,春天自由择配的风俗,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一直保留下来了。如清代辰州(今湖南沅陵)苗族,俗以三月三日举行跳月活动。未婚者皆穿上漂亮的衣服到野外,男女各成列,轮流唱歌,有好感者,互相以情歌表达爱慕之意,并结成伴侣。第二天男子便可向女方家长求婚。我们可以推测,大约在西周时期,正式结婚是“匪媒不得”,但男女还有一定自由相爱的权利,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远不如后代重要。上述《周礼》的记载还表明,当时的媒人,是一种官媒。在后代,实际上媒人有官媒和私媒之分,官媒是由地方政府设置的。

婚姻需有媒妁牵线,在唐代以前仅是礼制上的要求,唐朝将其移入法律之中。《唐律·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名例》又说“嫁娶有媒”,如同“买卖有保”一样,可见其必不可少。如果嫁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唐律》还规定了媒人像主婚人一样也要负法律责任。唐以后,历代都程度不同地在法律中规定了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

古代婚姻从议亲到成婚的整个过程,基本上都是媒人代表主婚人进行的,婚姻当事者不能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只得由家长和媒人包办。很多婚姻当事人在结婚以前,甚至从来没有见过面,这种情形在宋代以后因受礼教影响更普遍了。

媒妁是一种职业,有的媒人为赚钱,千方百计促成婚姻,甚至不惜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宋人话本《志诚张主管》说,北宋时期,汴梁(今河南开封)有个年过六旬的张员外,尽管他鬓发已白,而且腰痛耳聋,眼泪鼻涕,浑身是病,但是却要张、李两位媒人替他找一位人才出众、模样好看的妻子。两位媒人明知此事难办,但想到若把亲事说成可赚百十贯钱,便答应下来。她们昧着良心,采取隐瞒岁数的手段,欺骗一位年轻妇女,说小员外三四十岁,硬是促成了婚事。花烛之夜,揭开盖头,年轻妇女才看见员外须发皆白,暗暗叫苦,两行眼泪扑簌簌地流下。她埋怨两个媒人“将我误了”。话本作者气愤地指责这两个媒人是“开言成匹配,举口合姻缘”的人,她们可以“调唆织女害相思,引得嫦娥离月殿”。当然,这样的事例毕竟是特殊的。

不过媒人的确名声不佳,南宋人袁采在其《世范·睦亲》中讲:媒人往往到女家说男家如何富裕,到男家则说女子如何美貌。近来虚夸更甚,到女家则说男家不求陪嫁礼品齐备,而且助女方以出嫁费用;到男家又说女方嫁奁之厚,且瞎编数目。如果轻信其言而成婚,则受欺骗和被人指责,夫妻反目,甚至有离婚者。大抵嫁娶不可无媒,而媒人的话不可尽信,如此应当在开始就认真分析。他把这些话归结为“媒妁之言不可轻信”,来告诫世人。

媒人由妇女特别是中老年妇女充当,称为“媒婆”,媒人给人们的印象不佳,至迟从元明代起将其列入“三姑六婆”之中,很多人家平时厌恶与这样的人往来。不过,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人们的生活非常封闭,人际交流很少,“媒妁之言”起到在男女双方之间穿针引线、铺路搭桥、传递信息的作用,对她们不能一概否定。

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法律要管

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法律要管

近日,最高法发布第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包括江苏镇江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该案中,周某母亲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自己安排的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并以死相逼,周某因此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周某提出离婚又被母亲阻挠。周某诉至法院,得到支持。

最高法在评述该案时指出,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这一案例评述,戳中了当下不少年轻人的痛点。

古人言,清官难断家务事。在现代法治社会,很多所谓难断的家务事,其实已经涉嫌违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然而现实中,《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如何顺利地落实到每一起具体案例,需要更加精细、明确的指导标准。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目的就在于通过具体情景树立司法典范,指导这一类问题得到解决。

近些年,社交平台上出现了诸如“反相亲攻略”“反相亲联盟”等抱团式反对父母过度干预婚恋的群体,年轻人在试图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转变婚恋困境。但是这些经验主义的“拆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唯有通过法律常识的普及和深入人心,才能有效遏止父母干预、包办的冲动,建立家庭关系的边界感。

因此,法律不仅要长坚硬的牙齿,还要长温柔的触手,抚慰处于精神和情感困境的伤者。像婚恋干预这样的违法行为,侵害人、受害者都是一家人,被父母逼婚的子女限于种种世俗和人伦上的压力,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被动妥协。那么,宣扬推广典型判例,其实就是在向父母普法、向那些有“气”无力的年轻人伸出援手。

过度干预子女婚恋,已成为很多家庭的主要矛盾之一,这不仅使得子女后半生的幸福缺乏保障,也影响现有家庭的幸福指数。现实中,有的子女因为厌恶和畏惧父母强行安排婚恋,常年在外不回家,有的因此陷入长期争吵、冷战、怨怼,有的心理和精神出现了焦虑、抑郁等问题,这并不利于家庭和谐和身心健康。

其实,不只是婚恋问题,在很多事情上,比如学业选择、就业选择、定居选择等,父母也应尊重成年子女的个体选择权。这一点,《民法典》第五条也有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婚姻主体,说到底是两个人,而不是两家人。只要是精神健康、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就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若婚姻不自主,则幸福难预料。在婚恋问题上,父母作为参谋而非司令,作为建议者而非决策者,作为助力而非阻力,才能“都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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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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