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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经济帮助,法院将会从困难方的职业、收入、父母家庭情况、财产分割情况、住房情况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根据一般社会经验综合考量困难方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经济帮助金的标准。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李光和王丽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儿子三岁时,李光发现妻子王丽与第三者(张启)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光心里受到伤害,他提出离婚。王丽不同意,她表示跟张启断绝来往,哭求李光不要让家庭四零八碎。
李光看了看年幼的儿子,决定给王丽一次机会。但一个月后,他发现妻子还频繁与张启联系,于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调解阶段,王丽提出离婚后自己没有地方居住,属于生活困难,让李光给自己提供经济帮助。
李光大骂:“你要点脸不,因为你出轨导致的离婚,凭什么要给你经济帮助,我还没跟你提精神损害呢。”
在法官解释下,李光了解到王丽提出经济帮助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他心里接受不了。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分析下,在王丽有错的前提下,李光究竟要不要为王丽提供经济帮助?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只有同时满足几项条件,才能提出经济帮助。
1、一方必须生活困难
《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司法解释(一)》具体指出,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没有办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司法解释还明确指明,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这也是王丽提出让李光给予经济帮助的理由。王丽和李光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李光婚前个人买的房子中,她觉得离婚后自己一时半会找不到居住的地方,属于生活困难。
2、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婚姻法》第42条,开宗明义指明,经济帮助适用于“离婚时”,表明经济帮助以离婚为前提。
所谓“离婚时”有三种含义:
就是说,经济帮助是有阶段的,不能无休无止帮下去。
3、提供帮助的一方,需要有经济负担能力
经济帮助的另一个前提是,提供帮助者有能力负担。
如果李光在维持自己正常生活外,没有能力对王丽提供住房、金钱等经济帮助,他可以不帮助。
4、不考虑双方过错
经济帮助不是对提供帮助一方的惩罚,所以不以提供帮助者有过错为必要。经济帮助也不考虑接受帮助一方是否有过错。
因此,即便王丽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只有她能证明离婚时,生活困难,就可以要求李光给予经济帮助。
这种情况下,对于没有过错方来讲,又会产生心理伤害。这也就是李光不明白为什么王丽错了,还要给她经济帮助。
此时,就需要离婚损害赔偿出场。李光如果能证明王丽有重大过错,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李光和王丽离婚时,王丽没有工作,没有住处,王丽请求的经济帮助,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如果李光必须为王丽提供经济帮助,那么经济帮助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帮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住房帮助,一个是金钱财物帮助。
1、住房帮助
提供住房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李光是有一套个人房屋的,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他可以短暂为王丽提供居住,约定居住期一年(可协商约定);也可以把房屋所有权让渡给王丽。
当然,现实生活不是玛丽苏剧情,李光是不会把所有权给王丽的,哪怕提供房屋让王丽居住,他的心里估计也是不乐意的。
2、金钱财物帮助
提到金钱财物帮助,就涉及数额问题,究竟给多少合适?提供金钱财物帮助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标准。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提供金钱帮助的数额,因此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不过,司法实践中,金钱财物帮助一般是一次性向生活困难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体数额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标准。人民法院通常会参考结婚时间、家务劳动、给对方提供的帮助等因素确定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经济帮助的案件很少。通常申请者多为女方,申请理由大多是没有经济收入、收入较低、没有住处等。
当然,申请后得到法院支持,成功得到经济帮助的案件更少。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帮助的,只有在生活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法院才有可能判决经济补助。
当前法律关于经济补助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不以过错为前提,这种情况下,对于需要提供经济帮助的无过错方是一种伤害,尽管无过错方可以提离婚损害赔偿,但也是矛盾的地方。对方已经因为生活困难申请经济帮助了,又怎么有能力赔偿?
如果是无过错方先申请损害赔偿,导致对方生活困难,那最后还有提供经济帮助,也是矛盾的地方。
况且,经济帮助要求帮助方从自己的个人财产中指出一部分帮助另一方。
不过,我国法治在进步,相信在未来,不合理的地方会做出调整。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的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一方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这种保护属于一种法定的保护义务,离婚时一方如果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就必须提供适当帮助。
何种属于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该解释明确指出了,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同时,离婚后,如果一方没有住处,也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也应当给予生活帮助。实践中,一方生活困难常常表现为身患重病、身体残疾、失业、无经济收入等导致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生活困难如何帮助?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这种形式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实践中,这种帮助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帮助的形式,比如提供帮助方是否具有帮助所有权的房源,是否抚养子女等情况。
(2)可以给予金钱帮助。这种金钱帮助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没有经济能力能否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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