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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摄
监护人(主要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失职,是指监护人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并不少见,但不少人却认为,对孩子的管教完全是“自己家里的事”,外人包括公权力不应干涉,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认识。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梅生
未履行职责,好赌父亲被剥夺监护权
五年前,宁海的赵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她除了要求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更重要的是想获得对5岁儿子的抚养权,因为她丈夫有不良生活习惯,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丈夫,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但由于赵女士当时没有工作,缺乏固定的收入,法院最终仍将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去年年底,赵女士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前夫对孩子的监护资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经过调查,确认赵女士的前夫存在赌博恶习,未能履行自己应尽的监护职责,致使儿子经常处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赵女士的请求。
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量离婚案,其中有不少涉及对未成年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根据现行法律,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应判给女方所有;对于两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孩子,主要从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这一角度作综合性考量,然后决定抚养权的归属;而对于10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还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愿。
必须指出的是,在法律上,抚养权与监护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抚养权是一种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也是基于血亲所产生的义务。而监护权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义务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也就是说,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履行和承担好对未成年孩子的监管、保护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夫妻离婚虽然其中一方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但仍拥有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和权利。当然,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肯定更有利于行使监护权,其承担的监护责任也相对更重。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在离婚夫妻中,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未尽到监管、监护责任者并不少见,如果情况严重且得不到有效改变,就会严重影响孩子的成长。因此,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甚至撤销其中一方的监护资格,就是对未成年孩子的最大负责。在赵女士经历的这个案件中,其前夫存在着赌博恶习,对孩子未尽到应尽的照顾、监管责任,法院撤销其监护权,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并非只是简单地丧失了一种民事权利,从本质上说,这其实是法律对当事人未尽到法律义务这一过错的一种惩罚。
对未尽监护责任者的各种惩处手段
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法律程序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案例毕竟并不多见,但监护人或多或少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对此,就需要区别情况,视情节严重与否,按照相关法律作出不同的处理,这其中,对失职监护人最为常见的惩处就是训诫。
一位派出所民警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件:他们接到某工地工人的报案,称宿舍里的物品多次被盗。警方经过侦查,最后锁定了作案目标,原来是为工地运送材料的一个货车司机梁某的12岁儿子所为。再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孩子几年前就有小偷小摸行为,但梁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疏于对儿子进行必要的管教,导致其儿子的不法行为越来越严重。由于梁某的儿子未成年,不够刑事处罚条件,派出所在对孩子进行严肃批评的同时,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对梁某疏于教育、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其教育管理好儿子,保证不再实施偷盗,否则,将依法对其作出更为严重的处罚。
那么,对于失职监护人可能的更为严重的处罚是什么呢?我们再来看一个发生在三年前的案例。
来自贵州山区的朱某育有两个女儿,他一心想生个儿子,于是,不顾违反当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让妻子偷偷怀了第三胎。没想到妻子生下的仍是个女孩,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朱某不顾福利院反对,强行将女婴放在福利院后企图一走了之。之后,朱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朱某将女婴丢弃在福利院,不仅未履行作为父母对孩子应尽的抚养和监护职责,在一定程度上还构成了遗弃,所以,其受到治安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为人的底线所在,遗弃未成年孩子意味着父或母拒绝承担自己应尽的抚养和监管义务,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最为基本的人身权利的侵害,这种行为甚至会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所以,我国刑法专门设有遗弃罪,以惩处严重失职的犯罪行为。朱某遗弃女婴,之所以只是被处以10天的治安拘留,是因为其情节相对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其就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遗弃行为明显不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也特别为社会舆论所不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行为作斗争,对违法犯罪者给予必要惩处,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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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决撤销监护人
监护资格的几种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下列情形,法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
5月15日是第三十个“国际家庭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首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及时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纠正监护人失职行为,引导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北京一中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发现女方在收到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之后,自行将正在就读小学的女儿从学校接走,使孩子未到学校接受教育已达一月之久。庭审中,法官向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询问孩子的相关现况,了解到孩子并不存在不适宜去学校上学的客观情况。法官向当事人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的上述行为已影响到孩子的受教育权利,为了及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庭审结束后即向父母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
一、相互配合,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将孩子送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不得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利,要妥善处理分歧,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完成家庭教育;
三、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孩子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为了及时督促监护人履责,形成多部门合力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社会协同的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社会协同部门,有义务配合、督促家庭教育指导相关工作,北京一中院亦向孩子所在学校以及住所地居委会同步发送了该《家庭教育指导令》。
目前该离婚纠纷所涉上诉争点尚在审理中。承办法官表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婚姻破裂后,双方关注点多集中在处理夫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上,对因婚姻产生的亲子关系缺乏责任主体意识。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现象频发。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以监督和责令父母正确履行职责,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
来源:人民法院报、京法网事
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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