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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来源:澎湃新闻
“虽然出轨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近日,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不少网友及律师热议。1月2日下午,话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登上热搜榜。
不少网友表示对“不能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难以理解。资深婚姻律师金国此前就曾针对类似观点发文认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事实上,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2022年1月2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上述文章,再次引发关注。不过,该法院公号后又删除了该文章。
针对争议,1月2日,澎湃新闻采访多位专注婚姻法的律师及专家进行解读。
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
争议源于民法典中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法条列举了五种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前述争议文章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这一说法有失偏颇。”对于这一观点,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告诉澎湃新闻,法律规定中列举的明确符合离婚法定情形中和出轨相关的,确实指的是同居或重婚,“当然,出轨不绝对等同于同居,在司法实践当中,同居是在相对的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如此看来,出轨能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张荆认为,如果出轨行为非常恶劣,比如虽然从来没有同居过,但已经有长期持续的,或是连续两三年的出轨行为,对方也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法律倡导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并不是说只有同居和重婚才能起诉离婚,这有点过于绝对。”张荆补充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力争认为,上述争议文章的标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有问题。“可以起诉离婚,但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允许离婚,因为出轨不是感情破裂的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不能将出轨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其结果不一定会被判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观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育有私生子,长期通奸、姘居等出轨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节无效的,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单一的出轨行为,当然不能等同于“与他人同居”,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否则就犯了逻辑不周延的错误。
陈爱武表示,起诉离婚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法律并未附设限制性条件。因此,即使配偶没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若干离婚事由之一,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离婚。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并不会孤立地讨论一次或数次出轨行为的性质,而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有了新司法解释?离婚更难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争议文章认为,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离婚更难了。
文章还提到,对于诉讼离婚,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游植龙认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认定的解释,只是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并无新意,不能就此解读为“不能仅以配偶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张荆说,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上述争议文章把旧规定当新规定,还把法律所列举的离婚情形进行了窄化理解,限缩条文规定,机械教条地理解法律,会引起对法律的误解。
“能够判决离婚的情形其实挺多的,除了情感方面的同居、重婚,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比如长期嫖娼、长期持续出轨等行为,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都属于能够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张荆说,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与政策一贯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陈爱武指出,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在离婚条件程序等问题上,基本承袭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陈爱武指出,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是“感情已破裂,调节无效”,民法典地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前述五中情形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因此,是否判决离婚有赖于法院根据当事人感情基础、婚后情感状况、导致离婚的矛盾冲突缘由、有无子女、对方当事人态度等情形综合斟酌后进行裁量。
陈爱武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更加科学,增加了一款特别的离婚条件,即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无论有无离婚事由,法院都应当判决离婚,体现了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这两者间的平衡与协调。”陈爱武说,就此而言,离婚不是更难了,而是更加科学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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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称为裁判离婚。中国婚姻法对一方要求离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处理原则。那么,离婚案开庭后判决前原告撤诉,被告能否再次起诉?
网友咨询:离婚诉讼判决前撤诉能否马上再起诉?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解答:
离婚判决前撤诉不能马上再诉。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侯军奎律师解析: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侯军奎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民主同盟盟员,从事法律诉讼和非诉工作14年,办理案件数百件,经验丰富。执业期间,一直秉承诚信与合作的服务理念,本着严谨、高效、务实、负责的工作作风,赢得当事人的赞誉。
离婚诉讼中,主要涉及三点:婚离否、娃归谁、钱怎么分?下面详细讲解财产分配、债务承担、过错赔偿等相关问题:
四、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首先,夫妻财产分为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举证责任:
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资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27、29条
(二)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洗漱用品、化妆品、装饰物、衣物等价值不大的物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为个人财产;
④离婚后又复婚,离婚分得财产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30、31、78条
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三)房子如何分配?
1. 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协商分配,无法协商的,由法院判决: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经济适用房:
一方婚前取得购房资格,并在婚前购置房屋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在婚前取得购房资格,但在婚后购房,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另一方确有出资,并主张返还出资及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予以支持。
双方婚后取得购房资格,共同出资购买的,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7、78条
3.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分配,无法协商的,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归属。待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
4.贷款的房屋:
(1)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贷款方式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
(2)婚前一方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支付首付款,并贷款,不动产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的,如何分割?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出资一方明确对登记一方的赠与。分割时考虑双方贡献大小、家庭付出、抚养子女等因素,平衡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3条
(3)婚后签订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何分割?
婚后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归属哪一方及对应折价款补偿,需考量不动产出资贡献大小、权属、价格、银行贷款及还款、居住情况等,体现公平原则。
(4)婚后以一方婚前财产全额购买的自住房屋如何分配?
购买房产的钱款全部来源于婚前财产,如资金全部来源于个人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该房产是用于自住并非投资,产生的增值部分仍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
(5)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父母无特别声明的,该出资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父母无特别声明的,该出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比例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及还贷情况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6)父母为子女全部出资购房,如何分割?
婚后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原则处理。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约定优先,若无约定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双方父母出资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五、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中的出资如何分配?
1.一方以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 一方以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将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 以共同财产投资独资企业,如何分配?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74、75条
六、债务问题
1. 没有夫妻共同签字的,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共同债务:
(1)债务人的配偶事后追认;
(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
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2. 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5)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
(6)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3. 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赌博是非法活动,赌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不符合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
七、过错赔偿问题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 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 有其他重大过错。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八、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
来源: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转载自: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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