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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婚姻法(2018年最高院对婚姻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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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5: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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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婚姻法》今天68岁了你知道吗?它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你知道吗?68年前的今天,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诞生了。

1950年4月13日,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纪念意义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头条|《婚姻法》今天68岁了!你知道吗?它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建国至今,《婚姻法》共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立法变化:1950年《婚姻法》、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

01

制定婚姻法,是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如何抓住时机,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创建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成为中共中央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

起草《婚姻法》没有参考资料不行,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等人,并提出,希望他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等内容,这些基本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为起草《婚姻法》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头条|《婚姻法》今天68岁了!你知道吗?它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但要制定一部法律,显然要更加严密得多,《婚姻法》草案经历了反复论证修改。当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反对的人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邓颖超则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说:我主张这一条。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便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当时,坚持这一条的人只占少数。 1949年3月,中共中央离开西柏坡,向北平挺进。《婚姻法》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对争论最大的离婚自由问题,中央法制委表态同意离婚自由,理由是离婚结婚自由,是反对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解放妇女的一个基本要求。草案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30至40次以上。

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修改,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出炉,呈送党中央审查,又经过数次讨论修改。《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是进一步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的需要。毛主席认为,婚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它是全国范围内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是同封建主义家庭制度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改造旧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

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02

改革开放的春风带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1980年《婚姻法》应运而改。其中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确定“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这两项主要内容是对“文革”时期遗留的婚姻问题的解决和对改革开放初期婚姻家庭新问题的回应。

“文革”期间,政治面貌和家庭出身成为男女择偶的关注点,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走上正轨,人们对婚姻家庭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婚姻的目标。

“计划生育”原则写入《婚姻法》与改革开放后巨大的人口压力密不可分。政府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明确写入1980年《婚姻法》,成为规范中国每一个家庭的生育准则。减少生育任务的女性,越来越多地走出家庭,参加社会生产,经济上独立性强,在家庭中的权利越来越大。

从那时起,我们迎来了“独生子女”时代。

03

与前两部《婚姻法》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的动议来自民间,在获得国家认可后正式启动修改程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的经济结构、婚姻家庭观念、法治观念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并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有所反映。在多元价值观念下,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受到严重的挑战:一些人在婚恋问题上表现出自由放任、轻率的倾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外恋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表现得比较严重;“家庭暴力”问题日渐凸显等等。

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 2001年《婚姻法》有所回应,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再次规范。

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该法另一个较大的修改是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04

近年来引发热议的“新婚姻法”,并非法律的再次修订,实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

一直存在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问题指: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2017年,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在各方的呼吁下,最高法也做了修正:

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8月,最高法院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函件表示,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指导各级法院落实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避免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提到,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头条|《婚姻法》今天68岁了!你知道吗?它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婚姻法》三次大的立法变化以及出台司法解释,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的实施,为提升女性地位做出法治保障,用双手摇摇篮、只是作为社会“附属品”而存在的女性挺直了腰杆,撑起社会“半边天”。平等、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得以保护和发扬,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得到了树立引领,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

头条|《婚姻法》今天68岁了!你知道吗?它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本文来源:女性之声

婚姻法三次变革从简单粗糙到制度化体系化

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婚姻法三次变革从简单粗糙到制度化体系化

制图/李晓军

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因此,婚姻法在业内被亲切地称为新中国法律的“头生子”。

70年来,伴随我国婚姻家庭观念与制度的革新,婚姻法完成了从简单粗糙到制度化、体系化的华丽转身,加快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变革,立法理念也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保护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更加强化法律的救济和社会救助。 

从1979年夏天开始学法,夏吟兰在婚姻家庭法学习教学研究的路上一走就是四十度春秋。作为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法律人,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的夏吟兰,同时还担任着全国妇联执委、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多年来,夏吟兰参与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或修改工作。

近日,夏吟兰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讲述了70年来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进程中令人难忘的点点滴滴。

记者:为什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会是婚姻法呢?在您看来,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夏吟兰:首先,1950年婚姻法推翻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解除包办买卖婚姻对人性特别是对女性的束缚,不仅仅实现了男女平等,更重要的是解放了生产力,对建设一穷二白的新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公布后,毛泽东同志曾讲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1950年婚姻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标志性的,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新时代已经来临。

这部只有27条的新中国首部国家大法,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这部法律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在当时实现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这一点非常难得。我们知道,在传统的父权制文化下,中国女性都是“围着锅台转”“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而通过颁布婚姻法,国家用立法的方式一下子就把妇女从家庭当中解放了出来,也就是说新中国的妇女解放是自上而下发生的,是一次彻底的大解放。

随着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占人口一半的女性得到了彻底的解放,妇女地位有了飞跃式的提高,许多女性走出家门,接受教育,有了劳动的权利,实现了经济独立,这也就有了实际上的政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从而获得了独立的社会地位,这对女性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变革。因此,同当时世界其他国家相比,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相当进步的。

记者:1980年,我国第二部婚姻法正式出台。这部婚姻法出台过程中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立法故事呢?对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哪些重要影响? 

夏吟兰:1978年11月,根据中央对全国妇联关于修改婚姻法报告的批示,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法院等10个机构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会,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经过历时近两年的修改,1980年9月1日,新的婚姻法颁布。这是我国第二部婚姻法。自此,我国婚姻法在制度构建和立法技术上有了长足的进步。

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障公民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这部法律主要有三个重大变革。

一个是首次将实行计划生育内容明确写进法律,成为婚姻法第五大原则。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只生一个孩子,这使得男女平等观念进一步普及,也使以前的大家庭日渐为核心家庭所取代。在上世纪80年代增加这一内容十分必要,因为当时我国刚刚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并作为基本国策。把计划生育上升为法律,并确立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跟当时国情是契合的。

另一个重大的变革就是对离婚的法定理由作了一个实体性的规定,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这一条款曾引起一场社会大讨论,离婚标准究竟应该是“理由说”还是“感情说”引发巨大争议。之所以要在1980年婚姻法中确立离婚的法定标准,这跟之前的“文化大革命”有关。我们知道,历次政治运动都会对家庭产生特别大的冲击。从1957年到1976年的20年间,我国处于一个政治高于一切的年代,我国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运动,1950年婚姻法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极大冲击,政治标准代替了婚姻关系中情感因素,结婚和离婚也不自由。曾经有一对农村夫妻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允许,理由是双方都是贫下中农子弟,是一根藤上的两颗苦瓜,是阶级兄弟姐妹,所以不能离婚。与此同时,由于政治的原因被迫离婚不在少数,不少离婚夫妻在法院门口抱头痛哭。所以这就是为什么1980年婚姻法将感情破裂确立为离婚标准,目的就是强调婚姻的本质必须是感情。

1980年婚姻法还有一个重要内容是将家庭的范围扩大到了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对老年人的赡养和对儿童的保护都进行了规定。这一改变是考虑了我国养老育幼的传统文化,体现中国价值、中国特色。这些规定给我国的婚姻家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变。

记者:您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起草专家。这部修正案又带来了怎样的社会变革?

夏吟兰:198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近20年后,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把修改婚姻法正式列入了立法规划。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以社会发展为先导,以关注民生、强化救济制度为理念,在秉承1950年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对1980年婚姻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重要价值在于,实现了婚姻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和具体规定,强化了对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立法过程,被称为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人国家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和性观念的一次大普查”,而且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我国立法法出台后第一个在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案。

从内容上讲,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几个重要内容,其一就是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了总则,同时还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这些规定针对的,就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出现的“包二奶”现象。当时随着一些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婚外包养情人的现象开始从隐蔽走向公开,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和家庭经济纠纷。仅广东某县开展的一次关于婚外性行为的调查就发现1000多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希望引起重视。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

其二就是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在我国的基本法律中尚属首次。有了这个禁止性的规定,我们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才有了基础,因为法律是个渐进的改变观念的过程,改变观念之后才会在合适的机会制定颁布。

家庭暴力是这次修法过程中讨论特别多的话题。有调查显示,上世纪90年代的家庭暴力比80年代上升了25.4%。但我国有句话叫“法不入家门”,意思是有了家里一道门,就把法给隔开了,家里的事儿,律是不介入的。在传统观念中,父母打孩子、老公打老婆、老婆打老公,只是家庭纠纷,和暴力根本就不沾边,警察来也没有用。而此次在婚姻法中明确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恰恰是婚姻法私法公法化的特别重要表现。

此外,此次修法带来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比如,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

记者: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您认为婚姻法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夏吟兰:婚姻法是家庭的根本大法。我一直强调,法律是具有导向性的。婚姻法对整个社会家庭观念的变革影响巨大,婚姻法立法理念的变化折射着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婚姻法自身的发展变化和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

所有的法律一定都是顺应时代的变革产生的。新中国成立70年来,每一次大的社会变革都在婚姻法中有所体现,发生重大历史变革后婚姻法也都会随之率先适应调整。换言之,社会变化了,婚姻家庭法律就会随之进行变化。新中国成立次年,我们就颁布了1950年婚姻法,改革开放刚一开始就出台了1980年婚姻法,进入新世纪后第一年,婚姻法有了修正案。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细胞,大的社会变革会引起家庭细胞的变化,而家庭细胞的变化反过来会推动社会的变革。从这个角度讲,个人的命运、家庭的命运和国家的命运是密切相关的。

兰,花中君子。名字中带“兰”的夏吟兰,也确实是一位“君子”。

1979年的夏天,曾是一名服装厂女工的“文艺女青年”夏吟兰,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开启了学法之路。很快,她的命运开始跟婚姻家庭法紧密交织,从此,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学研究之路上,她一走就是40年。

在夏吟兰读书的80年代初,学校的老师们自发组织起与自己研究领域相关的“兴趣小组”,同学可以自由加入。受爱情小说影响,夏吟兰被婚姻法所吸引,加入了婚姻法泰斗巫昌祯组织的婚姻法兴趣小组,开始了对婚姻法的学习与研究。最终,在兴趣与老师个人魅力的双重吸引下,夏吟兰报考了巫昌祯的研究生。

从巫昌祯到夏吟兰,两代婚姻法研究者之间,相隔了近30年的空档期。在巫昌祯的建议下,夏吟兰最终走上三尺讲台留校任教。在此后多年的教学工作中,夏吟兰渐渐形成了属于自己的讲课风格,她的课总是一课难求,她也成为校园中最受欢迎的老师之一。

反对家庭暴力、争取女性参政、女性就业、实现离婚救济、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参与婚姻法的修订……在教学研究工作之外,夏吟兰积极地投身到了妇女儿童等群体保护的社会公益工作中,为妇女儿童等群体的权益奔走疾呼。她还从事过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站的志愿者工作,为受家暴女性提供法律援助。

夏吟兰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获奖词中“几十年如一日为保护妇女儿童、推动妇女权益运动无私奉献”的表述,就是对她的真实写照。

记者点评

对夏吟兰的采访,在她的家中进行。一下午的时间,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听她讲述70年来中国社会婚姻家庭的发展以及婚姻法的变革。籍贯是上海,但在北京土生土长,夏吟兰思维活跃,热烈奔放,透着北方人的直爽。

采访最后,谈起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夏吟兰滔滔不绝,道出许多真知灼见。言谈举止间,看得出,她一直用一颗滚烫的心从事着妇女儿童等群体的保护工作。

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16个关键点(附相关法律解读)

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16个关键点(附相关法律解读)

对于起诉离婚的案件无外乎三点,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其中,判决准予离婚是未成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前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6、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认定该情况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1、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对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定义,已不存在非法同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等,则不宜认定为同居。

重婚即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实践中有两种人可构成重婚,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即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二是相婚者,指自己是尚未结婚的单身,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人,即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

(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即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这种事实婚,在按照现行婚姻法规定,属于同居关系。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护和认可的。例如,甲男(1971年生)与乙女(1974年生)相恋后同居(同居时未满20岁),在1993年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生有一男一女,两人长期生活,当地人民群众由于旧俗的影响,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后甲男与乙女因琐事产生矛盾,乙女赌气回了娘家,而甲男又与同村丙女结婚,并在当地政府领取了结婚证。

2、什么是“家庭暴力”和“虐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和“虐待”的事实,若对方不予承认,则需要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例如:报警后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等。以殴打、捆绑、残害等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属于通常说的“硬暴力”,以“硬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例如限制人身自由、限制其社会活动自由、通过监控家庭成员的通讯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属于通常说的“软暴力”。对于“软暴力”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通过证据予以认定。

3、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分居”的认定:

案例:张某与龚某于1996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发生口角。从1997年起,张某与龚某虽在一起居住,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2001年6月张某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龚某离婚。对张某与龚某是否属于分居,法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同住一幢房内,外人都认为其是合法夫妻,不存在分居情形,故不能以此认定二人分居。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虽在同一幢房屋内生活,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存在分居的事实,应认定为分居。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者知道为标准,而应当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依据。本案虽然双方还住在同一幢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在一个房屋内但已经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故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总第461期)。

4、司法实践中,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一般会认定夫妻双方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其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但也有例外。

5、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对方离婚,而对方下落不明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双方离婚。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人口流动性比较强,公告送达的覆盖面相对有限,且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公告送达应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缺席判决离婚应从严掌握。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无音讯满两年,原告方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离婚。

6、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7、注意:“感情确已破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民发[1989]38号)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六种情形,加上《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共七种。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对1989年《意见》中所规定的第7、9、10、12、13、14条做了部分修正。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来看看婚姻法中对债务是如何认定的呢

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 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婚姻法又修改了吗(婚姻法修改了哪些)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婚姻法(2018年最高院对婚姻法的解释)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664.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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