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临汾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小米(化名)跟丈夫结婚五年,就在他们婚后第三年,小米的母亲患了重病,需长期治疗,高额的医疗费和沉重的精神压力,几乎要把这个家庭拖垮。
最开始,丈夫是尽心尽力的支持的,无奈两年的治疗下来,病情没有太大起色。丈夫的态度开始有些倦怠,小米多次跟他要钱支付母亲的费用(家里财政大权归丈夫管),他都拒绝了。
他提出自己的想法:“其实,吃药保守治疗也是可以试试的。手术费用我们很难负担,而且妈年纪大了,是不是能承担手术带来的后果?”小米也很煎熬,但是她从小跟妈妈相依为命,不可能弃之不顾,就算用尽所有方法,她都要妈妈接受治疗,不想让她受苦。
但是丈夫还是拒绝支付费用,小米很无奈,偶然间她从律师朋友那里了解到,这种情况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小米问:“不离婚,也可以分割财产?”
| 夫妻一方老人患重疾需医治,另一方拒绝的情况
答案是: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需要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正常婚姻关系当中,夫妻共同财产本来就是要服务于双方家庭老人的赡养、子女的抚养以及日常开支所用。
但是,一旦出现上述(《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两种情况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的。
所以,小米索要母亲治疗费用的请求,是正当的权利。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如果小米老公说,那是他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又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给你答案!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
小米说,这些收入都是他们二人婚后的工资收入,两个人按月往一张卡里打钱用作储蓄。只不过丈夫收入高,他存的比例就高一些。
后来很不幸,小米遇到公司裁员,所以有小半年的时间没有收入,都是丈夫在维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米原本还比较担心,这样的情况要怎么划分。
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来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跟双方谁有没有收入没有关系。
所以,小米可以采取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婚姻的确是很现实的,它就像独行于海平面上的一叶扁舟,有些经不住狂风暴雨的肆虐,有些则可以携手患难与共。
婚姻好不好呢?不知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
以上内容来自《民法典》及《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中,文章条款均出自这两本书,喜欢的朋友可自行阅读。关于法律相关的内容,请咨询律师为准。
老话说人生有四大喜,其中之一就有洞房花烛夜。试想,花了彩礼,买了房,办了婚礼,领了证。
所有繁琐的程序都通过了一遍,接下来是不是就可以和如花似玉的老婆在洞房温存了?想想这个场景每个男人都会幸福开心得不行。
可江西的刘先生结了婚却完全开心不起来,他的妻子在婚后拒绝和他同房,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刘先生家住在江西省新余市,是家里的独生子。随着年纪渐大,一直也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找到女朋友。
所以刘家一直都很着急刘先生的婚姻大事,都等着刘先生能早日结婚传宗接代。
而刘先生自己却对结婚之事没有很急迫,他一个人自由自在惯了,也不擅长和女生交流。刘先生的想法让父母很生气,看自己儿子在这方面不上心,他们就到处找媒人打听哪里有适龄女孩,好给自己儿子介绍。
媒人们费尽千辛万苦才找到一个合适的女孩,这个女孩就是同样年龄不小了但还是没有谈婚论嫁的李小姐。
李小姐一直认为自己的条件好,所以对择偶标准很高,但她的择偶标准吓跑了一大堆男性。所以自己一直也没找到合适的对象,就这么拖着拖成了大龄剩女。
李小姐的家人也很着急她的终身大事,所以在听说了刘先生发来的相亲请求时,一口答应了下来。
就这样一对从没认识过的男女尴尬地进行了一场相亲,两人之间都互相没感觉。但架不住两方的父母认为两个孩子很合适。
也不知道是不是被双方父母搞得烦了,还是什么其他原因,最后两个完全没有感情的人真的选择了结婚。
就这样,刘家向李家支付了不菲的彩礼,举行了盛大的婚礼。所有的一切都做完后,两个新人就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走进了新婚洞房。
俗话说“春宵一刻值千金”,本来洞房花烛夜对一对新人来说是一场很美妙的体验,但是进了洞房的刘先生和李小姐却不那么认为,他们两个人本来就相识时间不长,也没有任何感情,所以在新房中都是特别拘谨。
而这种尴尬持续了没一会儿,李小姐就说这几天为了结婚两个人都挺累的,天也不早了,要不就早点睡吧。
看着眼前的妻子没有和自己同房的意思,刘先生心里虽然有些失落,但也认为两个人确实之前没有怎么接触过,还是好好在一起相处一下吧。
然后一对新人就这么躺在一张床上“同床异梦”。
可时间就这么过去了一个月,李小姐依然没有要和刘先生同房的想法,每次刘先生旁敲侧击提出这些,李小姐要么故意不接话装作没有听到,要么就以自己身体不舒服或者生理期来了为理由拒绝了刘先生。
一次两次拒绝刘先生还没有什么怨言,但拒绝的多了就很让刘先生不爽,特别是一些刘先生的朋友在那开刘先生的玩笑说“娶了娇妻,变得肾虚”,更让刘先生感觉到自己的老婆不愿意和自己同房对于一个男人的羞辱是多么大。
所以刘先生在一次回到家后,因为喝了点酒,一时上头,打算强行和自己妻子圆房,遭到了妻子的反抗。在反抗中刘先生大喊:“我花了那么多钱,娶了你这个老女人,你连让我碰都不让,你就是个骗婚的骗子!”
这个“老女人”是把李小姐一直以来的自尊击得粉碎,她很在意别人认为自己的年纪大,所以反抗更是激烈,最后甚至发展成两个人的斗殴。
激烈的打斗声惊动了家里的其他人,刘先生的父母冲进房间把儿子和儿媳拉开,询问二人新婚燕尔为什么要打架。刘先生便把李小姐结了婚也不愿和自己圆房的事给父母说了,刘父刘母沉默了,询问李小姐是不是有这回事,李小姐也不说话,只是独自收拾自己的东西,她要回娘家。
回到娘家的李小姐并没有告诉父母发生了什么,只是说和刘先生意见不合,过不下去了。
几天过后,也没有等到刘先生来接李小姐回家,反而等到了刘家派来的人控诉李家骗婚,要求离婚并全额返还彩礼的消息。
听到刘先生要和自己离婚,李小姐显得很无所谓,但是她认为自己可以离婚,但是离婚后自己就成为了二婚,以后更不好找对象,所以彩礼钱不能返还给刘先生一家,应当作为自己的损失赔偿。
刘先生一家听到李小姐的要求更是生气,他们认为李小姐成了二婚,但刘先生也是成了二婚,两个人并没有谁更吃亏的说法,李小姐要求的把彩礼当作赔偿不合理。
而且江西当地因为风俗原因,彩礼钱一直居高不下,自己也是砸锅卖铁才凑齐的彩礼。如果不进行返还,自己以后的新生活将受到影响。
就这样,一对被拼凑在一起的新人谈崩了,只能选择对簿公堂。刘先生将李小姐告上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和李小姐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李小姐将自己支付的彩礼30万元返还。
这个案件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大家都在惋惜一对新人就这样成了仇家,法院最终裁判也判决两人离婚。
事情虽然告一段落,但是刘先生和李小姐就这样白白地从单身状态变成了离异状态,本来就不好找对象的两人未来想拥有一段美好的婚姻更是一桩难事。也希望看到这个故事的人能够有一些属于自己的反思,切莫走上刘先生和李小姐的错误道路。
诉至法院后,法院先是以法律规定,对二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将案件经过逐一审理,发现二人虽然已经成婚,但是婚后没有进行同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且李小姐对于离婚有过错,不返还彩礼的行为也是触犯了民法典中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刘先生、李小姐婚姻关系解除,李小姐将30万彩礼返还刘先生,这个狗血剧情才彻底告一段落。
这个案件中有很多法律小知识可以值得我们学习,不少人也有一些疑问想要得到解答。比如有人想了解夫妻结婚后,一方不愿意和另一方同房,另一方强行进行性生活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对于这个问题,本案中也有相应体现,李小姐不愿意和刘先生同房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违反了夫妻义务。
法律规定的夫妻义务中并没有规定性生活这一项,所以本案中李小姐不愿意和刘先生发生性行为,而刘先生强行要求同房的行为并不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合法行为,而是典型的强奸罪行为。
强奸罪指的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法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和妇女进行性交的行为。而在法律上并没有将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和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
所以本案中刘先生强行要和李小姐圆房的行为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可以以强奸罪未遂对刘先生追究法律责任。
而刘小姐不愿意返还彩礼的行为在法律中也得不到保护,因为近几年我国彩礼问题频发,所以我国《民法典》中也将彩礼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民法中,彩礼在给付后,有三个情形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返还彩礼。这三种情形是: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
而对于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该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如果没有这个条件,法院一般也是不予支持的。
所以本案中刘先生和李小姐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中的第三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并没有实质夫妻生活,这种情况下李小姐不返还彩礼的行为便是触犯了法律,涉嫌成立侵占罪。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问题。
在我国并没有禁止收受彩礼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不强人所难,也会尊重一些习俗风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几年因为彩礼问题的出现,社会层面也发生了不少社会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使得这些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希望国家能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强立法规范,净化社会风气,引领更好的社会习俗,这才是国家法律应该做到的事情。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刘先生和李小姐这种夫妻确实很难有恩情可言,两个对簿公堂的年轻人的经历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该如何更好处理我们的婚姻是当代每个年轻人都需要思考的事,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在江西省的一个小村庄里,有一对年轻夫妻,他们刚结婚不久。按理说,新婚燕尔,两个人的感情应该很好。然而,丈夫王某却开心不起来,因为他的妻子小芳一直拒绝和他同房。
王某曾经想过尝试各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毫无效果。妻子小芳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他的请求,使得他深感失落和无助。
最终,在相互沉默和不愿妥协的气氛中,这段婚姻关系很快就破裂了。王某提出离婚,认为小芳是在骗婚,并要求小芳返还其彩礼9.9万元和购买的三金。
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样呢?小芳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吗还是其他原因?
故事的开始还得回到最初的相亲网站来说,王某和妻子小芳两个人是在某相亲网站认识的,后来才逐渐发展到线下,并相恋结婚。
王某本身长得其貌不扬,加上性格比较内向,导致其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久而久之王某已经三十多岁了,还是老光棍一个。
跟王某同龄的村里人的孩子都会打酱油了,家里父母也一直催促着王某结婚。王某自己也很心急,但是也无可奈何,本身自己长得不怎么样,而且又没有钱。现实相亲屡屡碰壁的王某只能转移阵地,在网站上相亲。
在网络上,王某能够暂时抛却外貌的影响,凭借其幽默的话语和性格经常和别人在网络上相谈甚欢。
这天,当王某正在浏览相亲网站时,突然看到一个头像很好看的用户,这个头像是一个长相可爱的女孩子,王某一眼便着迷了。之后王某又点进头像的主页,去查看这个名叫“小芳”的用户的个人资料。
在小芳的资料空间里,都是其个人生活照和分享的美食,王某在看过小芳的资料后,对其很满意,认为这就是自己命中注定的缘分,于是便主动和小芳打起了招呼。
小芳一开始只是出于礼貌,所以客气地敷衍了王某几句。但是此时已经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王某丝毫不在乎女神的冷脸,越挫越勇,开始对小芳展开了猛烈的追求。
王某开始每天都找小芳聊天,向小芳分享自己的生活和一日三餐,关心小芳的生活,每天比上班打卡还准时。渐渐地,在王某的猛烈攻势下,小芳的心也渐渐热了起来,两人开始更加熟络起来。
之后,王某开始约小芳线下见面,此时的小芳对王某也有一定好感,于是答应了王某的邀请。线下见面时,王某显得很殷勤,忙前忙后地给小芳点菜夹菜。
小芳对此也显得很受用,她觉得虽然王某长得不怎么样,但是人很老实很不错。所以之后王某又邀请了几次线下约会,小芳也都欣然赴约了。
渐渐地,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很快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是两人却因为彩礼的问题吵了起来。
王某本身家庭就不富裕,之前又大手大脚地花钱请小芳吃饭、约会,所以眼下也拿不出多少彩礼。但是小芳不答应,表示彩礼是男方的诚意,双方僵持不下。最后还是王某先低头,东拼西凑了9.9万彩礼钱,然后又买了3万元的三金。
之后两人顺利领了结婚证,走进了婚姻殿堂。他们举办了一个简单而温馨的婚礼,双方家庭也都非常喜欢这场婚礼,认为这对新人很幸福。
尤其是王某的父母,儿子三十好几了,终于结婚了,老两口都很开心,就指望着早点抱孙子。
可是,婚后的生活并没有王某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在新婚燕尔的头几天,小芳便以生理期为由,拒绝和王某同房,刚开始王某还能表示理解。
但是婚后快一个月了,小芳还是一直拒绝和自己同房,始终保持着“清白之身”。王某开始的时候表示十分理解和尊重小芳的想法,但是他也渴望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因此经常找小芳谈心,希望她能够改变想法。
但是小芳始终不答应,找各种理由拒绝王某的请求。后来两人终于因为此事爆发了争吵,在争吵之时,小芳口不择言,表示王某长得丑、给的彩礼也很少,没资格碰自己。
小芳这番话彻底刺痛了王某的心,王某本以为自己娶了个老婆,好日子就要来了,没想到小芳内心完全看不起自己,对自己很鄙视,想到这,王某对小芳和这段婚姻关系彻底失望和死心了。
于是在忍无可忍之下,王某提出了离婚,并且要求小芳退还所有彩礼钱和三金,但是小芳表示,离婚可以,彩礼一分不退,自己已经结婚了,马上又离婚,对自己的名声不好,彩礼钱算是对自己的补偿。
王某不答应,他认为这钱本来就是自己好不容易借来的,但是小芳也不想和自己好好过日子,还不想退还彩礼,这不是赤裸裸地骗婚吗?
于是,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同意了王某的要求,责令女方小芳如数退还彩礼和三金。
这个案件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也引起了一些关于婚姻和两性关系的讨论。有些人认为,妻子的行为是她的自由,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性行为。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婚姻是一个需要互相体谅和支持的关系,如果一方不能满足另一方的需求,那么这个关系就已经失去了基础。
不管如何,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重要的思考:在婚姻中,我们应该如何平衡好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如何尊重和理解彼此的选择,如何维护家庭的尊严和稳定?
只有在这些问题上做出正确的选择,夫妻双方互相理解、互相让步,才能经营好夫妻关系,建立起一个健康、和睦的有爱之家。
按理说,结婚以后,夫妻结婚以后应该是要正常同房的,说难听点就是因为很多人结婚是为了传宗接代。但是,如果说在结婚以后,女方不愿意和男方同房的话会不会是违法行为呢?
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两个人结婚以后,女方拒绝同房并不是违法行为,如果女方拒绝和男方有性行为的话,两个人之间应该及时沟通,了解具体原因。
像本案例中,王某和小芳两个人就是,小芳并不想要和王某同房,小芳的这种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又会有很多人问了,如果说两个人结婚以后没有同房的话,这个女方的行为算是骗婚的行为吗?
夫妻结婚以后肯定会住在一起,因为是持有合法证件的,所以就算是睡在一起也是很合理的,但有些人的伴侣会拒绝同房,那么结婚不同房的话算是骗婚吗?
“婚姻诈骗”一般是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在结婚的时候将婚姻当做骗取另一方钱财的诱饵。
所以说,如果在结婚以后,一方拒绝和另一方同房的话是不属于骗婚的,像案例中的王某和小芳,小芳就不属于骗婚。
但是,对于结婚以后不同房的这种情形,两个人并没有进行共同的生活,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如果说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时,如果是具有以下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一)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
(二)当事人双方虽然办理过结婚手续了,但是还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如果因为结婚前给的彩礼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生活困难的。
像我们今天看到的这个案例,王某和小芳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比较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第二种情形。
王某和小芳两个人之间确实是办理过结婚手续了,但是因为没有进行共同生活,所以说小芳应该将彩礼归还给王某,这也正是法院支持王某请求的法律依据。
结婚以后,两个人就会有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假如说两个人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两个人决定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呢?
一般来说,离婚财产分配主要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归他本人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则是由夫妻两个人共同协商,如果两个人协商不一致的话,则就需要人民法院的介入了。
其实,现在很多年轻人因为一时的头热,就会迅速决定自己的“终身大事”,会因为别人一时的花言巧语而迷失自我。
希望更多的年轻人,可以依照自己的真实心意,慢慢的去接触,真诚才是必杀技,只要愿意等,总有一个让你可以全身心投入爱河的人。
千万不要像案例中的小芳一样,因为对方的甜言蜜语,而迷失了自我。不仅耽误自己,还耽误对方。
婚前共同债务 婚后一方拒绝(婚前一方债务婚后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
结婚后几年不算婚前财产(夫妻婚后多少年婚前财产属于共同所有)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前共同债务 婚后一方拒绝(婚前一方债务婚后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6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