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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房产拆迁 算婚前财产吗(老家房产拆迁 算婚前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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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3: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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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拆迁 算共同财产吗

锦州长安网讯

婚前房产拆迁 算共同财产吗

案情

赵女士夫妻现居住的房屋是丈夫婚前购买,听说面临拆迁,想问问该如何分割?

说法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赵女士与丈夫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安置房,来源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两人如果离婚,赵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补偿的安置房离婚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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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与被告雷起诉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分歧在于:雷某婚前所建的村宅基地上的三间平房在2009年被拆迁后,开发商以较低的优惠价安置补偿的一套面积为127.71㎡的现房应当如何分配?

经审理查明,雷某被拆迁的三间房屋评估总价值为99361.26元,加上搬迁补助、补贴等27345.8元,共计补偿款126707.06元。雷某以该补偿款购买了面积为127.71㎡的安置房一套,并向开发商补缴房款37325.14元。按照该村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凡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长期居住并有本村集体户口的,购买拆迁安置房,每人可享受60㎡的安置优惠价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安置优惠价为1250元/㎡,市场价为1820元/㎡。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补偿的安置房离婚归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某婚前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房性质上属于雷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此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安置房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双方对该房屋未进行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种意见:该拆迁安置房系雷某个人财产。因为该安置房系拆迁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后转化而来,故该房屋系雷某婚前财产所演变,性质上仍属于雷某个人财产。

第三种意见:该拆迁安置房包含“物”与“人”双重因素,系由雷某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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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该拆迁安置房系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利用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款,以安置优惠价购买而来,因此该安置房包含了补偿款与优惠价两层因素。

首先分析补偿款性质。补偿款是拆迁人给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产被拆的补偿,主要包括原房屋评估总价值、装饰补偿金、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金等,故该补偿款是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根据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因此雷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仍属于雷某个人财产。第一种意见不可取。

再来分析优惠价性质。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即一方面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具体价值给付相应补偿款,另一方面根据原房屋居住人口数确定被拆迁人所能够以优惠价计算的安置房面积。可见补偿款是对物的补偿,而优惠价则是对人的安置。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对人的补偿。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雷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雷某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故田某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置对象,该安置房也包含了田某“人”的因素,因此,该安置房并不完全属于雷某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也不可取。

由于该拆迁安置房系因拆迁雷某婚前房屋后,通过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安置两种方式转化而来,因此该安置房的价值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物的补偿,形式为拆迁补偿款126707.06元;二是对人的安置,形式为安置优惠价,即购房者可以比市场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

本案中,拆迁安置房的面积为127.71㎡,总价为164032.2元。根据新民村拆迁安置方案,雷某与田某均能以1250元/㎡的优惠价购买60㎡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1820元/㎡计算。因此,该安置房价值成分中,126707.06元的房款系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雷某个人财产;因优惠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具体数额为68400元(1820元/㎡×127.71㎡-1250元/㎡×60×2-1820元/㎡×7.71㎡),系对人的安置,应为雷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雷某与田某并无特别约定,故原则上应当予以均分,即各占34200元。另外,2009年雷某向开发商补缴的房款37325.14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的,此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份额18662.57元。因此,该拆迁安置房中,雷某所占的份额为179569.63元(126707.06元+34200元+18662.57元),田某所占份额为52862.57元(34200元+18662.57元)。

考虑到该拆迁安置房于2009年购买,时至今日存在房屋增值问题,故在具体分割该安置房时,应结合该房屋现有价值,依据双方所占份额,按比例即179570.17:52862.57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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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另一方在离婚时能否分得拆迁补偿,需要结合拆迁政策和拆迁协议的内容确定。基于一方婚前房屋本身被拆除取得的补偿款应属于个人财产;如另一方同为被安置人,则其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购房优惠等各项拆迁补助费享有相应份额;如安置房屋的取得并未因另一方的因素获得相应的优惠,则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110法律咨询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离婚时配偶是否有权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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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离婚时配偶是否有权瓜分?

2019年5月,红网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共同推出楼市TV之《法眼看房》栏目,由专业律师来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被盛赞为“老百姓身边的法律顾问”。2020年1月,红网再度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携手打造楼市TV之《法眼看房》第二季。本季,《法眼看房》专家团队的精英律师们将针对房产类热点问题,用亲切直白的语言讲解法律知识。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为了拆迁获得更多分配而结婚的案例并不鲜见。同时,离婚时为了拆迁利益闹得头破血流的不在少数。那么,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的,离婚时配偶是否有权瓜分?究竟该怎么分?今天,红网楼市TV《法眼看房》栏目邀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黄婧律师就这一主题,来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离婚时配偶是否有权瓜分?

小青与小梅2017年结婚,小梅将户口转入小青户籍地,婚后双方并未装修农村老房,到2018年时小青户籍所在地拆迁,拆迁房屋补偿、室内外装修及添附等补偿60万元,村集体组织内部人员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10万元、购房券一张,另还有其他补偿20万元,2019年,双方争诉离婚,对拆迁财产分配产生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在的拆迁政策一般分为基于拆迁房屋产生的利益和基于人头补偿产生的利益两大块。基于人头补偿产生的指标、补偿费具有人身关系,可以在离婚中进行分割。而拆迁房屋往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这就意味着基于拆迁房屋产生的利益经过拆迁转化,依然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不可以分的。

结合上述法律条文,黄婧律师认为,该案中,拆迁房屋补偿、室内外装修及添附等补偿60万元属于依据婚前房屋建筑面积获得的利益,因婚后未装修,未产生添附物共同利益,故该60万元依然为小青的婚前财产;而村集体组织内部人员每人分得的土地补偿款10万元、购房券等,就属于上述依据人头补偿产生的利益,若离婚,小青和小梅各自可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而其他补偿20万元中,可能包括青苗补偿、农具补偿、其他补助等费用,这部分的费用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补偿款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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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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