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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姻登记最新调整!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江苏省内的婚姻当事人
可以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处
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无需提供居住证
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
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在哪里办理?
1、一方户籍为南京市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卡片复印件写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到南京市任意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2、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江苏省内的可以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3、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补领、补办婚姻证件,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暂不实行跨区域办理。
婚姻证件丢了怎么办?
本人持身份证到原登记机关查询档案(档案已移交到档案馆的请到档案馆查询档案),双方带查档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到原登记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区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本人到场即可)。
离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在哪里办理?
1、一方户籍为南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协商一致的,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卡片复印件写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结婚证、离婚协议到南京市任意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江苏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居住证申领地住址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县(市、区)级行政区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离婚男女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请走司法程序。
能开具未登记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吗?怎么办理?
按民政部和省民政厅要求,从2015年10月12日起,南京市各区婚姻登记处,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所需证明外,一律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为方便百姓办事,婚姻登记部门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单位提供核实保存的婚姻信息,由核实当事人婚姻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以单位公函形式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区的婚姻登记处核实婚姻信息。
南京市的涉外国人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在哪里办理?
从2019年2月20日开始,原江苏省涉外婚姻登记中心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一方户籍为南京市的当事人,办理涉外或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可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就近就便到南京市有登记权限(玄武区和建邺区)的两个婚姻登记处之一办理。
婚姻登记在哪里可以预约?
可通过江苏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南京民政”微信公众号、南京市婚姻公共服务平台、“我的南京”手机APP等预约申请。
南京周末、节假日能够办理婚姻登记吗?
周六及重大法定假日(元旦、五一、十一、除夕)首日上午半天正常办理。
转自:南京民政
来源: 南京广播电视台
复婚了,户口簿上婚姻关系该如何写?写复婚、再婚还是已婚?近日,一位市民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留言,咨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中,对复婚婚姻关系登记是否有明确规定?对此,市公安局回复表示,“初婚、再婚、复婚”均属于“已婚”状态,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填写为“初婚、再婚、复婚”的,市民可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改为“已婚”。
市民陈先生称,他和老婆之前因私人问题办理了离婚,前不久两人解决了矛盾重归于好,目前已重新办理结婚,但去辖区派出所更新户口簿婚姻状态时,办理人员表示户口簿婚姻状态只能填写复婚或者再婚。
办完手续回家后,陈先生对此难以释怀,他表示,自己和爱人今后诸多地方会使用到户口簿,不愿意户口簿婚姻关系一栏填写“复婚或再婚”,担心家人看到后会有所担忧,或造成其他不好的影响。
陈先生表示,自己留言就是想咨询一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中,对复婚婚姻关系登记是否有明确规定?
接到市民留言后,市公安局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置。市公安局回复表示: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系统中“婚姻状况”均按照2003年发布的国标字典(DB/T2261.2-2003)设置。目前,武汉市使用的户籍管理系统中“婚姻状况”也是使用的国标字典(DB/T2261.2-2003)(包含:未婚、已婚、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和未说明的婚姻状况)。按照“婚姻状况”国标字典的设计,“初婚、再婚、复婚”均属于“已婚”状态,公安机关在系统录入时,应按照公民实际情况填写,但在出具户口簿时,应打印为“已婚”。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作人员表示,陈先生反映的这类情况较为普遍,目前,此情况我局已向上级部门反映,将尽快对系统予以修改完善。市民朋友的户口簿“婚姻状况”填写为“初婚、再婚、复婚”的,可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改为“已婚”。
3月29日,记者联系上陈先生,陈先生表示,自己留言后,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了,辖区派出所对他的户口簿进行了更改,婚姻状态由“复婚”改成了“已婚”。
来源:长江日报
1. 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进行结婚登记程序如下:
2.本人未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三种:(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如只有一方拿另一方身份证、户口簿去办理登记;或双方都未去,只是委托一个熟人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都未去,只是找婚姻登记机关的朋友代办登记; 或一方本人到场,另一方冒名顶替骗取登记;或者双方虽都去了,但登记的名字、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有误;或结婚证没有照片、没有印章,但最后领取了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这些情形在登记程序上都有瑕疵,但是均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 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诸如前述的各种情况),民政部门颁发了结婚证,但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本人真实意愿或本人不知情,仍然属于登记程序的瑕疵,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这条可以看出,《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列明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外的情况,属于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一般属于行政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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