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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新婚姻法(浙江最新婚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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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3: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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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南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妻子婚后患病,一个想离婚一个想撤销婚姻,都不许

说好的夫妻之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当我婚后身患重病,你却只想知难而退

近日,浙江法院审理了两起婚姻纠纷

一个因妻子婚后患病借机离婚

一个因妻子婚后患病要撤销婚姻

法院给出的答案都是“不许”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借机离婚

张某和李某在网络上相识相恋,于2018年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料理店,日子过得平淡却充实。

然而,妻子李某不久后在体检中被检查出患有早期宫颈癌。2020年10月,李某接受手术治疗,丈夫张某照顾李某直至出院。出院时,医嘱建议术后2年每3个月复查1次。2021年春节前后,李某回娘家居住,张某却发起了高烧。之后张某以自己生病却未能得到妻子照料和经济支持为由,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李某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暂时因为自己身体原因,无法身体力行照顾生病的丈夫,但她也经常在语言上关心丈夫,嘘寒问暖。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且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包括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顾。夫妻相互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法定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积极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某刚刚接受宫颈癌手术治疗,正处于术后医嘱恢复期,张某作为配偶,理应承担扶养义务,而非借机退出婚姻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认为妻子有意隐瞒疾病病史

丈夫请求撤销婚姻

王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虽然二人已过不惑之年,但怀着对爱情的憧憬,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19年9月登记结婚。期间,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8万元彩礼,还送给了女方其他财物。

婚后2个月,李女士确诊了乳腺癌,并到多家医院就诊。对于自身患病的情况,李女士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告诉丈夫,直至丈夫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妻子的诊疗材料。王先生知道后,觉得接受不了,二人因此多次发生矛盾。

今年3月,王先生以李女士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龙游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财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但其妻确诊乳腺癌的时间晚于二人结婚登记的时间,并不存在婚前隐瞒的事实。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由该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并未将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仅将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属于胁迫婚姻,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原告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知识点

一、什么是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与2001年婚姻法有何不同?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婚姻法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可撤销婚姻,而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二: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民法典编纂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

二、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的范围?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三、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但患病一方并不知情,是否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综合桐乡市人民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法定婚龄维持现行规定暂不作调整这事怎么看?

最近这几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在这次会上,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法律草案提请审议,因此相当重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等。

法定婚龄维持现行规定暂不作调整!这事怎么看?

▍婚姻是人生大事,涉及到婚姻的法律规定,向来为人们所关注。

其中,要不要修改法定婚龄这条特别引人注目,因为这一话题已经引起好几波的关注。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已有媒体报道传出,暂不修改法定婚龄,又引发了一波讨论。已阅君今天要来聊聊这事。

“三审稿”,是个什么稿?

要是留心新闻,就会发现这么一个名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

“XX法草案”这种名词,大家不难理解,但“草案”之后的“三审稿”,是什么意思呢?

如果认真搜索相关新闻,可能会看到这么一条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6月25日在京开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二审。

也就是说,在三审之前,有过一审、二审。

这里的“一审”“二审”,显然和法院审判程序无关,而是和怎么立法有关。

法定婚龄维持现行规定暂不作调整!这事怎么看?

如果再仔细找一下,就会在《立法法》第二十九条看到这么一句话:“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从这里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一般实行“三审制”。

这里的“审”,是“审议”的意思。

最近这几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这又是为什么呢?

那就要来看看是怎么三审的。

一审主要是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分组初审;二审主要是听取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再分组进一步审议;三审主要是听取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这可能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最后一次审议了。

聊到这里,大家想必已经明白这个三审稿的重要性了。

法定婚龄,不是个年龄这么简单!

这里就要来聊一下和法定婚龄有关的事了。

法定婚龄,指的是法律所确认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定婚龄并不仅仅是到什么年龄结婚才合法的问题,它牵扯面很广。

举个例子:今年前段时间,西安有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在登记结婚时,原被告均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法院于是裁定这属于无效婚姻。

他们只算同居关系。

男女双方并不具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说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

财产怎么分割,会大受影响。

还会涉及到债务怎么分配的问题……差不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影响。

要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法定婚龄也很重要,通常作为调节人口的政策工具,随着国家总体政策目标不断发生变动。

比如说,中国先秦时规定:“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定婚龄比现在还高,那是因为当时生产力不发达,较早结婚,就意味着较早生孩子,会给社会方方面面带来很大的压力,所以能晚就晚一点。

法定婚龄维持现行规定暂不作调整!这事怎么看?

▍吴越争霸时,越国能成为胜利者,和调整婚龄政策有关。

而越王勾践下的命令中,法定婚龄则被大大降低了:男满二十,女满十七,必须结婚。那是因为吴越争霸白热化,越国急需大量年轻人口。在年轻人口大量增加的基础上,后来越国果然灭了吴国。

法定婚龄,背后潜藏的信息相当多,并不仅仅只有规定个年龄这么简单。

法定婚龄,全世界中国最大

那么再来看看中国的法定婚龄在全世界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18周岁或16周岁。

现在日本法定婚龄是20周岁,但相关法律又规定:在双方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男18周岁,女18周岁。

新加坡是21周岁,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是18周岁,至于低于18周岁想结婚的,需要特殊结婚证。

韩国的规定有点特别:先规定男18周岁、女16周岁以上,又规定未满20周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

法定婚龄维持现行规定暂不作调整!这事怎么看?

周围国家都比中国低。连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婚龄也比大陆地区低:21周岁,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是16周岁。

中国法定婚龄,也经历了个变化的过程。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1980年婚姻法修改,将男女法定婚龄各往上提了两岁,成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法定结婚年龄最大的国家。

正因为如此,有不少人主张将法定婚龄降到18周岁,主要理由是,相比很多国家,我国法定婚龄偏高;有利于落实“全面二孩”政策改善我国人口结构;可减少未婚同居、未婚生育带来的各种矛盾纠纷等。

主要的着眼点,还是在于提高生育率,防止人口老龄化。

不作修改,原因在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三审稿中,维持了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对于法定婚龄暂不修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给出的理由是: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作决策,建议草案对法定婚龄暂不作调整。

“暂不作调整”这五个字,显示在这方面的审慎态度。

早先,对法定结婚年龄调整后,会带来什么样的政策结果,曾做过一些调查。结果显示:即使降低法定婚龄,也无法提高结婚率和生育率,无法遏制老龄化趋势。

甚至就算法定婚龄够低,但结婚越来越晚,在很多国家也已成了普遍现象。

法定婚龄维持现行规定暂不作调整!这事怎么看?

像美国,美国统一结婚法规定是18岁。但各州不一,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甚至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 岁的女孩结婚。结果,男性结婚年龄的中位数还是从1970年的23岁上升至29.5岁,女性从20.8岁上升至27.4岁。

日本饱受老龄化之苦,但2018年,日本通过民法修正案,将成年年龄从原来的20岁下调至18岁;而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将法定结婚年龄,从原来的男18岁,女16岁,调整至男女均为18岁……并没有下调,女性合法婚龄反而上调了2岁。

这也显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法定结婚年龄作为人口调节工具的作用,正变得越来越弱。

相关调查结果也显示:要能提高结婚率和生育率,置办住房、婚后育儿和教育费用,反而比降低法定结婚年龄要有效得多。已阅君觉得,相较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讨论,在这方面今后应更多着墨,可能政策效果会更好。

孩子不是亲生的离婚后我有义务抚养吗

漫画 刘旭霞

H见习记者 王艳琦

去年10月,王先生和吴女士两人去当地的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今年1月初,两人欢喜地办了结婚喜宴。

可是2月份的时候,吴女士开始身体不适,出现呕吐症状,王先生陪同妻子去医院检查,竟然发现妻子已经怀孕3个月了。王先生知道后愤怒不已,因为在与妻子办婚宴之前,两人并没有发生肌肤之亲。在王先生的一再追问下,妻子承认与前男友有过性行为。

知道真相的王先生觉得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伤心失望的他提出离婚,但妻子吴女士坚持不同意,也坚持要生下这个孩子,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无奈之下,王先生考虑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朋友却告诉他,由于他的妻子现在怀孕了,法律上有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先生听后有些不解,又因为前些日子一直无法出门,事情一拖再拖,与妻子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差,为此,王先生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自己不能起诉离婚吗?如果可以离婚,这个孩子自己有义务抚养吗?

律师解读: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秦丹芬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起诉离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在这些特定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影响。所以,法律才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做了限制。

但法律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力,就是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可以受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主要包括:(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如果女方对通奸所致怀孕的事实不争执或者查明属实,就是确有必要,就可以受理。

本案中,女方怀孕是在两人领证后发生的事,属于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自己也承认孩子不是王先生的,对通奸所致怀孕的事实不争执,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之一。因此,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至于抚养问题,此前也有过这样的案例,婚姻中的一方与他人怀孕而生子,另一方不明真相,作为亲生子女抚养,后发现该子女非亲生。如果不明真相的一方,起诉要求该子女的亲生父母赔偿其抚养期间支出的相关费用,人民法院是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这就从另一侧面说明,对非亲生子女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

因此,原则上来说,王先生对这个孩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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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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