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婚前公司也算婚后财产吗(婚前的公司)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15 03:15:06
  • 0
  • 知更鸟

本文由海东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男方婚前投资的公司在婚后上市,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这笔财产吗?

男方婚前投资的公司在婚后上市,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这笔财产吗?

小群和小益系夫妻关系,小群婚前持有A股份公司60万股份。

婚姻存续期间A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上市后经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小群持有的A公司股份增加至260万股。

后小群与小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分割小群持有的A公司转增股份产生了争议。

男方婚前投资的公司在婚后上市,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这笔财产吗?

小益认为转增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群认为转增的股份属于婚前股份的自然增值,属于其个人财产。

那么小益和小群哪一方的观点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呢?

男方婚前投资的公司在婚后上市,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这笔财产吗?

群益普法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方婚前投资的公司在婚后上市,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这笔财产吗?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除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外,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婚前投资的公司在婚后上市,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这笔财产吗?

法律上所谓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两种。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树木的果实、牲畜所生的幼畜、土地上生长的粮食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

所谓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男方婚前投资的公司在婚后上市,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这笔财产吗?

那么小群在婚前持有A公司的股份,在婚后由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到底是属于小群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笔者认为,小群通过公司资本转增获得的股份是其通过个人投资以主动增值的方式获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主动增值是指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

男方婚前投资的公司在婚后上市,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这笔财产吗?

因小群属于A公司的原始股东,并且在公司上市后一直持有A公司股份,作为公司股东,小群需要参加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方针及公司的管理作出决策,这些都是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行为。

A公司在小群和小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市并进行了资本公积金转增与小群投入的劳动、管理等经营行为密不可分,该项财产的增值原因并非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上述转增股份应属于小群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收益形式载体。

男方婚前投资的公司在婚后上市,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这笔财产吗?

并且,因小群在公司经营中投入了较大精力和劳动,这就需要小益在家庭生活其他方面付出更多,比如在子女的养育、家庭生活费用的赚取,家务劳动方面等都有更多的付出。

因此,小群获得转增股份是体现夫妻协力作用的,虽然夫妻分工不同,但夫妻双方均对财产的获得做出了贡献,该项财产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婚前投资的公司在婚后上市,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这笔财产吗?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群益-董世昌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的固定搭配。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婚前就买好的,有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还有父母出资买的……这些情形下,如何认定房产归属?离婚时,又怎样进行分割呢?


本文归纳总结了婚前、婚后和父母出资等不同买房情形下房产认定归属以及离婚时房产分割的6种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02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03

父母出资买房


1. 婚前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2. 婚后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4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

司法实践

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


待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另行起诉

不动产登记证书有第三方


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将第三方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如下措施:(1)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部分。


05

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1. 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2.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3.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5.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6.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1.具体案型

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


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2.不同观点

观点A: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



主要理由二:

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


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

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倾向性意见

同意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主要理由二: 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三: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主要理由四: 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

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以结果倒推来认定系借款而非赠与。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结婚后,夫妻双方买房时用了一方的婚前财产,房子毋庸置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一方婚前的资金算赠与对方了吗?还是这一部分算作一方的个人财产呢?离婚时,这套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基本案情】

贺轩和姚娜2014年4月17日结婚。2014年7月16日,姚娜将自己婚前在大兴的房子出售,卖房款238万。7月23日,姚娜看中了朝阳区一套价值277万的房,姚娜分几次从自己的账户直接转给卖房人225万元,又分几次从贺轩的账户向卖房人转了52万元。房子登记在姚娜名下。2018年5月,贺轩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和姚娜离婚,2018年8月,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紧接着,贺轩再次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朝阳的房子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贺轩认为,从自己账户支付的52万元都属于自己对朝阳房子的出资,要求法院确认这52万元对方的房产的价值归自己所有。姚娜认为,自己曾向贺轩的账户转账42万元委托贺轩理财,所以通过贺轩账户支付的42元也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贺轩支付的其他款项,自己也都转账还给了贺轩。所以朝阳的房子完全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与贺轩无关。


诉讼中,法院与中介公司沟通,涉案的朝阳区的房子价值540万元到550万元左右。


那么,涉案的朝阳的房子是李娜的个人财产吗?贺轩可以分得相应的房产权益吗?如果可以分得,如何计算贺轩应该分割的部分呢?

【律师分析】

一、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购房出资仍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虽然买房的行为发生于结婚后,但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出资仍然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这笔款项的性质。

所以,虽然姚娜和贺轩在婚后买了朝阳的房子,但购房款大部分来源于姚娜婚前房子的卖房款,姚娜使用婚前卖房款的出资仍然是她的个人财产,不因为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二、如果婚前个人存款与婚后财产混同,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的出资也会有对方的一部分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个人存款,不管结婚时间多久都仍然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一方的婚前存款和婚后的工资、理财等款项混合,无法区分,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些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子中,姚娜买朝阳的房子时,一部分款项是直接把婚前房子的卖房款225万元转给了卖家,另外一部分款项却是转账给贺轩理财后再转给了卖房人。姚娜剩余的卖房款和其他的婚前存款放在自己的账户后,与婚后的工资、理财以及其他款项混合,这些钱款进出帐频繁,无法区分,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到支付购房款期间,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朝阳房子的出资,法院认为姚娜的部分出资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由属于贺轩出资的部分。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三、有一方婚前财产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由于实际中婚后购房用婚前财产出资的数额不一,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1.如果房产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大部分出资,法院会将房子判给一方,按出资部分的现值给另一方补偿款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婚后购房的大部分出资来源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法院会倾向于将房子判决给出资多的一方,给出资少的另一方补偿款。

那补偿款如何计算呢?法院会综合房子的来源、购房价格、双方购房的时间和结婚时间、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出资、房子现在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房子归姚娜所有,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在现房价的基础上,酌情认定姚娜给贺轩23万元的补偿款。

有的法院也会考虑照顾妇女权益、无过错方权益,判决女方、无过错方多分一点。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2.判决扣除房产中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部分后分割

有法院认为,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应该扣除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的部分,剩下的再进行分割。

比如,昌平法院曾审理过一个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西安的一套房,男方用婚前的个人存款付了11万多的首付,剩余25万元的购房款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付清。房屋现值42万元左右。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扣除男方11万元的婚前个人存款出资,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左右。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3.判决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

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离婚时对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的,也有法院会按照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产。判决按份共有的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折价款的情形。

比如,2019年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王男和董女在结婚后以100多万的价格购买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其中94万元的购房款是董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后来,王男和董女两人以179万元卖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董女又看中了南路房屋,售价约251万元,董女用出卖模式口西里房子的125万元付了首付,再贷款了约125万元,双方共同还贷。因为南路房屋的首付款来源于模式口西里房的卖房款,所以董女对购买南路房屋的贡献比较大,考虑双方首付出资贡献、双方共同贷款等因素,并且从女方权利的角度出发,法院酌情认定董女占有南路房屋75%的所有权份额,王男占有25%的份额。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在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后续对出卖房产有分歧,双方还需要再去法院起诉共有五分割纠纷来分割房产。

总的来说,婚后买房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的,在离婚时,法院都会考虑夫妻用个人出资的情况,在分割房产时对个人出资多的一方有一定的倾斜。关于离婚房产分割,你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吗?欢迎评论、私信。


婚姻法对财产的界定 婚姻法对财产的界定标准

婚前财产 婚后有孩子(婚前财产 婚后有孩子怎么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

婚前财产怎能界定(婚前财产如何划分)

婚前父母出首付(婚前父母出首付买房子 婚后还贷款怎么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前公司也算婚后财产吗(婚前的公司)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580.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5日星期四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