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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把房产转移(离婚之前房产转移变更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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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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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濮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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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失败高负债,夫妻以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能否逃避债务执行?

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很多结婚多年感情并没有破裂的夫妻因为负债问题离婚了,其中很多已经是中老年人。但是,这种名义上的离婚并没有真正离婚,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规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严肃地说就是假离婚逃避共同债务问题,以离婚的方式撇清夫妻共同债务能否行得通?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实际上是无法对抗法律的。#法律人举案普法#

生意失败高负债,夫妻以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能否逃避债务执行?


为了解决执行难,对付老赖国家出台了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制度,最高法出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失信人员高消费措施。但,这些制度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对于那些生意失败的个人,或者企业倒闭的民营企业来说负债时银行贷款还不上,民间借贷还不上,是真的没钱,很多时候一套住房还是夫妻家庭生活唯一必需品,法院穷尽各种手段也执行不到钱。这个时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负债人来说没有多大意义,限制高消费也没有效果。

对于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失信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是加剧了这些人员劳动就业,或者继续创业获取收入的难度。在经济形势不好情况下,中小企业创业者经受不住打击,陷入困境和倒闭的比较多,因此,沦落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会增多。如何平衡解决执行难困境,与给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的高负债人员重新生活的创业的机会是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对于高负债家庭,一般是男子生意失败,或者企业倒闭而负债。根据《民法典》婚姻篇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约定财产和债务的归属,但是,法律上明确规定,夫妻通过离婚手段恶意逃避共同债务的财产转移和处置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什么样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呢?

生意失败高负债,夫妻以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能否逃避债务执行?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上述规定说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大额的借贷行为,超出正常生活开支因此造成大额负债,不属于共同债务。还有就是第三人知道某某夫妻双方财产约定AA制,其中一人对外大额借贷,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只能向借款者本人追偿。除了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负债,配偶并不知情,也没有从中受益,这样的债务也不属于共同犯罪。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生意失败,或者经营公司倒闭出现大量负债,什么时间离婚分割财产能够规避将来债权人追债执行呢?严格从法律上讲,如果一方的负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一旦形成无力偿还债务的局面,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将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分割到配偶一方,无论是债权人起诉之前,或者起诉之后,都无法在法律上逃避将来的追偿。

生意失败高负债,夫妻以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能否逃避债务执行?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案件证据和不同家庭的财产情况不同,以及不同办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案例,就是在债权人诉讼追债之前,夫妻双方以一方出轨有过错等理由,达成离婚协议,严重对外负债的有过错一方净身出户,将子女抚养和房产,汽车全部转给配偶名下。但实际生活中,这种离婚并没有改变他们共同生活抚养孩子的状态。一些法院的判决会认为,这样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属于转移财产,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属于符合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

上个月,北京的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男子生意失败协议离婚将名下房产全部转给妻子,净身出户的案件。在北京海淀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男子,期间向河北三河市一女子民间借贷400万元投入经营,后来经营不善饭店停业,400万元借款没有偿还。男子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把名下3套房产过户给妻子,净身出户,理由是出轨。三河市女子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男子和妻子的离婚财产处置协议,北京市一中院最终却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

大量的司法案例表明,通过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方式对抗司法执行是无效的。辽宁大连的一个民企经营者,做生意期间被合同诈骗,欠银行贷款数千万元。即将退休的男子与配偶离婚,约定房子是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希望能够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判决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两人名下的房子,女子拿出离婚协议证明其有一半房产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房产的执行措施,辽宁高院最终驳回了女子的执行异议之诉。

生意失败高负债,夫妻以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能否逃避债务执行?


山西一男子做生意借高利贷负债几千万元,无力偿还,为了不拖累子女因为其失信人黑名单影响上学,就和妻子协议离婚了,但实际上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法院的执行案件并没有因为他的离婚行为,而放弃对夫妻名下房子的查封和执行。还有一些人生意失败后,迅速卖掉房子将钱款给配偶离婚的情形,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勇于担责,不拖累配偶和家人的行为,实际上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最终未必能完全逃避掉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尽管一些高负债家庭的夫妻双方希望在债权人起诉之前,通过协议离婚,转让分割共同财产的方式,保留一些今后家庭生活费,规避执行,这种行为成功率不是很高。但是,很多人还是在做,这样做的最大贡献是离婚率提高了。当然,债权人如果没有及时发起司法诉讼追讨,造成高负责人通过离婚分割转移财产,这样也有成功的。在债权人诉讼追债开始后,离婚分割财产的行为基本上是无效的。当然,更多人在高负债时离婚,是不想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不利情况带给配偶和子女。

我们还是要探索更加人性化,科学化,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既要充分保障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能够追回利益,也要面对客观事实,让那些确实没有经济还债能力的高负责人,有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机会和条件。避免出现过多的因为高负债而各种形式离婚的家庭出现。

房产约定归前妻,因前夫的欠债,法院能否执行


房产约定归前妻,因前夫的欠债,法院能否执行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归夫妻双方所有的房产A妻甲一方所有,夫乙净身出户。但离婚以后呢,房屋A没有办理转移登记,就是说房产A没有办理到离婚后的妻甲名下。如果因夫乙欠债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房屋A往往会被法院查封,而要强制执行,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下面作一简要分析

一、通说观点

1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因为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没有转移。

2登记于前妻甲名下的房屋A,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不能排除执行。

3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呢?请看案例:

二、案例分析

(一)简要案情

妻甲和夫乙于2019年4月24日登记离婚,约定房产A归妻甲,由夫乙负责归还房屋的贷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两天后,夫乙与房主于4月26日签订《租房协议》,租赁房屋单独居住。夫乙按约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70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其后,因2020年4月26日起的第二年租金支付发生纠纷,房主提起诉讼,查封了房产A。

(二)法理分析

妻甲就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可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应予具体考察,具体到本案:

1其一,离婚协议早于债务发生时间。夫甲就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后,从款项使用经过来看,离婚与房屋租赁仅间隔两天,但夫甲当时并未将其手头的资金用于归还贷款而是支付租金,显然不存在以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情形。

2其次,本案债权为尚欠租金及损失共计70542元,属于普通金钱债权

因房产无法分割而予以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超标的查封,但若继续执行,很可能对当事人居住生存等造成影响,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

3再次,离婚协议约定由夫乙归还贷款,现涉案房屋因尚有抵押贷款未偿还而未办理过户,目前无证据证实妻甲知道夫乙涉讼而怠于自筹资金还款,不宜认定为未过户系其自身原因。

4此外,甲乙夫妻系异地婚恋,根据双方当庭陈述,系因夫乙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而离婚,故双方约定位于妻甲原籍所在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合法、合情、合理,妻甲就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

妻甲关于排除执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其未及时办理过户而引发本案诉讼,法院酌定其由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房产约定归前妻,因前夫的欠债,法院能否执行

三、友情提示

1不动产登记手续应该及时办理。特别是涉及离婚协议,原双方共有,现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购买房产时,应全面查询房产是否有查封、抵押等状态,避免权利受限。

3夫妻婚前婚后购房法律性质不同;婚前登记一方名字的房产,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参与还贷款的钱是债权还是物权,等等,可真够复杂的!必须瞪大眼睛,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到底有哪些风险,该怎么应对?

导读:夫妻离婚,离的不仅是感情,更是财产。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可谓是锱铢必较,哪怕是锅碗瓢盆都要算个明白,但一旦涉及孩子的利益,往往又会考虑作出让步。有些人觉得反正一切将来都是留给孩子的,也可以提前给孩子。因此在实践中有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决定将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房产部分或者全部赠与子女的情况。今天我就来说说夫妻离婚约定把房子赠与给孩子这种情况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到底有哪些风险,该怎么应对?

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子留给子女

一、夫妻离婚通过什么方式把房子给孩子

如果双方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如果双方起诉离婚,双方可就房子归孩子达成调解,但因为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一般不会将该部分内容写到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所以一般是双方就该部分签订协议。

二、离婚后一方反悔赠与孩子,主张撤销赠与,法院怎么判?

有一些夫妻离婚时同意把房子给孩子,但离婚后基于各种原因又反悔的也不在少数。接下来我就结合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个案件来分析,离婚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16年杨先生和王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双方位于昌平区的某两居室在离婚之后归孩子所有,在还完贷款取得房产证后便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没成想离婚后,男方后悔了。表示自己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以房子还没有过户到孩子名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与。于是将王女士和其儿子诉至法院。被告王女士和小杨辩称,王女士同意离婚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把房屋赠与给儿子,该赠与是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杨先生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

您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最后并没有支持杨先生的请求。杨先生与王女士约定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子赠与给孩子,实际上是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杨先生在与王女士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后,又以赠与财产尚未发生转移为由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儿子的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本意。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到底有哪些风险,该怎么应对?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留给孩子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复合了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共同赠与行为,有别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杨先生在离婚协议中与王女士约定将房子赠与给儿子,是王女士与杨先生离婚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此类共同财产赠与的撤销,必须由全体赠与人共同行使。妻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双方对撤销赠与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需要王女士和杨先生都同意撤销赠与才行。

如果共同赠与人对行使撤销权不能达成一致的,受赠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共同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共同赠与人同时又是受赠人的监护人的,可以与受赠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其他共同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

三、离婚后,如果一方擅自把房子出售,该如何处理?

离婚时已经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那么夫妻任何一方均无权出售房产。如果一方擅自出售房产,既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协议约定,又侵犯了孩子的财产权益。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到底有哪些风险,该怎么应对?

一方擅自出售房产违反夫妻约定

首先要明确一点,如果一方将房子出售,是要求返还房子还是房屋出售款?如果买房人不知道出售人是无权处分,并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买房人属于善意取得,房子就不可能被追回来了。这个时候,就只能要求出售人返还售房款。

下面我们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分析。于某和陈某是夫妻,俩人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位于朝阳区的房子给孩子于小某,但于某和陈某均享有居住权。结果在2016年11月,于某将房子给卖了,卖房款共计350万元。五年后,于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返还房屋出售款350万元。于某抗辩称,已过五年诉讼时效,且自己已与于小某断绝父子关系,于小某不再赡养自己,其有权撤销赠与,因此不必返还房屋出售款。

您觉得于小某可以拿回全部售房款吗?

要得出结论,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第三,于某的居住权应当如何解决。

根据上一个案子,我们知道于某单方面撤销赠与是无效的,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子赠与给于小某的约定是有效的。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于小某在起诉前就一直在向于某主张售房款,而且于某多次表示只要于小某学好,于小某结婚时将新购置的房屋给于小某。以上均说明于小某并无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形,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于某居住权的问题,二中院认为扣除居住权益对应的财产价值,将剩余售房款给于小某即可。

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确定如果夫妻一方将房产擅自出售,一定要积极主张权利,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赠与孩子可以对抗法院执行吗?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到底有哪些风险,该怎么应对?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给孩子的房子可以对抗执行

有一些夫妻约定将房子给孩子是为了保全财产,规避做生意的风险、甚至是逃避债务。但真能如愿吗?不一定!最高院发布过一个案例,表明最高院的态度是:如果夫妻赠与孩子的房产并未过户到孩子名下,相当于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孩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房产作为房本登记人的财产归还其债务有合法依据。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这个案件。这个案件经过了唐山中院、河北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审理,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2008年9月,刘父与刘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2008年初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景苑新买的两个单元楼,儿子刘某一、女儿刘某二各一个单元,归儿子、女儿所有(本案系儿子提起的诉讼)2010年6月2日,涉案房产登记在刘父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10年5月10日,刘父与案外人田某登记结婚。2011年6月9日,田某与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额度为500万元,刘父以所有权人的身份用涉案房产为田某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在执行王某与四方公司、刘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2016年1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父名下涉案房产。刘某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刘某一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请撤销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判决不予执行该房产。

三级法院均驳回了刘某一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到底有哪些风险,该怎么应对?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刘某一仅依据父母间《离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主张取得房产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在办理涉案房产物权登记之前,继受取得的法定公示要件尚未达成,涉案房产物权并未发生变动物权变更应以物权登记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标准,否则不产生物权对抗的效力;其次,刘父、刘母《离婚协议书》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与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中、基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的情形具有基础性区别。即使《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为刘某一设定了利益,但该财产分割约定并不必然使刘某一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形成针对涉案房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强制执行

在这里解释一下房屋的期待权,所谓房屋的期待权一般指房屋买受人在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房款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法律赋予其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刘某一仅有一份《离婚协议书》作为己方证据,刘父、刘母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以刘父名义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并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对外借款,很难证明刘父交付房屋、交付产权证。很难证明房子实际的使用人和所有权人是刘某一。

而且就算刘某一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那也只能证明关于该房屋的赠与成立,刘某一可以基于此要求刘父、刘母履行赠与合同,但其权利依旧不能产生物权的对抗效力,不能成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

不论您将房子给孩子的理由是什么,除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之外,还要及时办理过户,这样才能万无一失,确保房子成为孩子的。

您有任何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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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3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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