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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拆迁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前拆迁婚后房产证可以加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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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2: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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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平顶山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房产律师——婚前房屋拆迁后分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佰诉称:2005年5月29日,李某佰与周某签订售房合同,约定周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佰,售价30万。后李某佰陆续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于2009年1月12日前往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书,即周某委托李某佰为代理人全权办理包括涉案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但后来李某佰携带相关手续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时,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必须周某本人亲自到场配合。但在李某佰的多次要求下,周某仍拒绝协助。故李某佰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协助李某佰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佰名下。


房产律师——婚前房屋拆迁后分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被告辩称

周某辩称并反诉称:涉案房屋系周某婚前房屋被拆迁所得的个人房产。齐某系周某前妻。2005年经案外人介绍,齐某从中斡旋,欺骗周某与李某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09年1月12日,齐某又欺骗周某签署了委托李某佰办理过户手续的委托书。但周某至今并未收到房款。

周某认为,李某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齐某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所以其不同意李某佰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于2005年5月29日签订的售房合同,李某佰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自200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李某佰针对反诉辩称:周某所称李某佰与齐某恶意串通不属实,合同不应解除,李某佰也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

房产律师——婚前房屋拆迁后分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本院查明

2003年11月21日,周某与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签订《某乡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书),约定乡政府对周某在腾退范围内居住的房屋进行腾退安置,被安置人为周某、之妻齐某、之女周某悦三人,乡政府向周某提供涉案房屋作为安置房屋等。

2005年5月29日,周某作为甲方、李某佰作为乙方签订售房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售给乙方,房屋面积87.88平米,房价30万,乙方将首付款20万付给甲方,待乙方拿到房屋产权证后,余付款一次性付清(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过户到乙方),甲、乙双方在售房合同上均无异议。2008年10月29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周某名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目前,涉案房屋由李某佰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证、安置协议书的原件亦由李某佰持有。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佰提供了数张齐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其给付了31.5万元款项,全部购房款已经付清。周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并没有见到上述款项。

李某佰还提供了公证书,证明2009年1月12日,周某与李某佰一同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周某委托李某佰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过户等事宜。周某表示,齐某称自己收取了购房款,钱花了房退不了,于是拉着其去公证处;其只在委托人的落款处签字,但不清楚委托书上的其他内容,委托书所称其工作忙不能亲自办理房产买卖等相关手续也不属实。李某佰还称,因涉案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五年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办理了公证委托书;但后来其拿着公证书办理过户手续时,被房屋管理部门拒绝。

另查,齐某曾于2010年起诉周某,要求与其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周某将涉案房屋出卖,取得售房款30万元;该款项中16.5万元用于购买通州区房屋,剩余13.5万元在齐某手中;齐某表示上述13.5万元已经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后本院做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均没有工作,需支付家庭生活必要支出,并根据案情及双方过错情况对上述13.5万元予以酌定处理,故判决双方离婚,齐某返还周某共同存款2万元。周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终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庭审中,周某认为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将涉案房屋出售,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佰之间的售房合同,李某佰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经本院释明,周某仍坚持提出上述反诉请求。

房产律师——婚前房屋拆迁后分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佰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佰的名下;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周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周某主张其与李某佰签订售房协议后,没有收到相应房款。但根据周某陈述,2009年周某与李某佰办理委托书公证手续时,已经知晓齐某收取了房款;生效判决书也显示,在周某与齐某的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对30万房款进行了处理;事实上,涉案房屋长期由李某佰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证、安置协议书等原件也由李某佰持有。

法院可认为,周某实际认可配偶齐某收取房款的行为,并在离婚时对相应财产进行分割。李某佰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其要求周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周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齐某与李某佰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李某佰亦早已给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涉案房屋多年,周某要求解除售房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某基于解除售房合同提出的其他反诉请求,法院一并予以驳回。

婚前房屋被拆迁 房产补偿如何分?

来源:中工网

编辑同志:

我和梁某系公司同事。我们二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他婚前的自建房里。婚后不久,我把户口迁了过来。3年后,梁某的自建房屋被政府拆迁,获得2套安置房,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同时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40万元。

最近,我和梁某的感情越来越差,我决定离婚,并要求把安置房和补偿款拿出来一起分割。梁某认为,安置房和补偿款是由其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和转化而来,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坚决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请问:我的要求和梁某的说法能够成立吗?

读者:邰琪

邰琪读者:

你的要求和梁某的说法均不完全正确。

一方面,你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安置房,要看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因此,如果该2套安置房的来源仅仅是基于梁某的婚前自建房屋面积,那么,其仍属于梁某的婚前财产。由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所以,该安置房不能作为你们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不过,现实中各地的拆迁政策一般是:拆迁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户家庭成员数结合原有房屋面积综合折算。按照此拆迁安置政策,你也是被拆迁安置人员,应当享受拆迁安置利益,对2套安置房享有共有权,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至于可以获得多少份额,则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系梁某婚前房产这一因素以及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贡献大小及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另一方面,你有权主张分割相应的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由此可见,拆迁安置补偿款既包括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如被拆迁房屋及所占土地补偿以及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等补偿,也包括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补偿,如困难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因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因此,除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款仍属于梁某个人财产外,其他方面的补偿款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你可以要求酌情多分。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消息)

责任编辑:刘英杰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所获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们总在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离婚时怎么分,但是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拆迁的情况,最近也有不少朋友来咨询:

“男方婚前的房子现在拆迁了有女方的部分吗?”

“我婚前的房子要拆迁了,想用拆迁款买套新房,会有我老公的一半产权吗?”

“我家的老房子婚后拆迁的,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婚前房产婚后拆迁的内容。

还是先上案例!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所获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某与丁某系夫妻,李某在婚前出资建设了一处自住房屋,并于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由李某签字确认《征收补偿协议》并获得了补偿款200万元。后李某与丁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至法院诉讼离婚,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本案中,李某婚前建设的房屋婚后被征收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房屋如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这几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般来说婚前房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所获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在建房时一方不属于家庭成员,也未出资,则对被拆迁房屋直接相关的补偿及相关费用不享有分配权。

具体到上述案件,该200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应根据性质和组成,进行区分:

1、被征收房屋,系李某婚前个人财产,故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系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不因夫妻关系而发生变化,包括自然增值部分,均系李某个人财产。

2、补偿款中包含的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款,系因房屋被拆迁,对居住人员的搬迁、安置补偿。

故丁某在拆迁时作为家庭成员,对涉诉的被拆迁房屋不直接相关、但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利益,平等的享有家庭成员的权利。

所以丁某系家庭成员,因房屋被拆迁亦受到影响,属于搬迁安置对象,故拆迁补偿款中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该房屋属于自住房屋,非营业性房屋,正常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故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分割的问题。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所获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总的来说如果被拆迁房屋在建房时一方不属于家庭成员,也未出资,则对被拆迁房屋直接相关的补偿及相关费用不享有分配权,对于被征收房屋不直接相关。

但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利益,例如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助费、房屋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货币安置补偿款均享有分配权益,理应享有平等的权益,等额分配,但法院会考虑到财产来源、结婚时间长短进行酌情分配。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主要看被拆迁的房屋的权属情况及房屋拆迁时是否因婚姻关系带来增值进行综合认定。

有增值部分则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无增值部分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而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拆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此时涉及的不单单是夫妻双方的财产,还涉及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故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法院会最大限度的进行调解,或就权属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而后在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中,再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所获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那么婚后用拆迁款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这个就要分情况了!

1、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前,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后才发放拆迁补偿款或者是取得拆迁安置房,则因为整个拆迁的过程都是发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没有参与整个的拆迁,也不是拆迁所要考量的因素。

这种情况下拆迁款买房不算共同财产。

2、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内,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内,补偿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

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

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这种情况下拆迁款买房算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所获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好啦,以上就是关于房屋拆迁离婚后分割的内容,大家还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者直接私信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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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0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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