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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鲁法案例【2023】147
“离婚吧,孩子我来抚养”
“离婚可以,孩子抚养权是我的”
……
离婚后
子女是否只能由父亲或母亲一方直接抚养呢?
如何处理才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基本案情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宋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庭审时,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女。对此,承办法官多次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双方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法官调查婚生子女平日的生活状态并向女孩(已超过八岁)及其爷爷奶奶了解情况发现,两个孩子从来没有分开生活过,在原被告分居时,两个孩子也实际是由二人轮流抚养,爷爷奶奶也表示不希望孩子分开。
02法院审理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如果维持轮流抚养的状态,对孩子们的生活影响不大,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虽然现行法律仅规定了调解情形下婚生子女可以轮流抚养,但结合实际情况,鉴于双方均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明显障碍,双方均强烈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且子女已实际由双方轮流抚养的现状,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承办法官大胆突破,参照法律对轮流抚养的立法精神,判决轮流抚养婚生子女。
本案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发育以及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及婚生子女一直在一起生活的现实状态,判决婚生子女轮流抚养并无不当,从而维持原判。
03法官后语
“轮流抚养”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孩子可能会判给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但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争养”或“推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孩子人格、情感方面的健康成长;也能满足父母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相对减轻父母之间因为失去孩子抚养权而产生的不满,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父母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泰安中院、泰安市泰山区法院)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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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孩子却是彼此割不断的纽带。如何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化解夫妻积怨、如何确定抚养费金额、如何让离婚父母双方担负起各自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既保护未成年子女被抚养、教育的合法权益,也能兼顾离婚后父母双方各自的正常生活,解“法结”更要解“心结”,下面一起从西安碑林法院民三庭处理的这起案件中,了解一些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案情概述
2018年7月,王某与妻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王小某由母亲抚养,自协议离婚起,王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儿子王小某十八周岁止。离婚后,王某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王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诉请要求:王某支付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99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提出抗辩:1.离婚协议系其被迫签订的,每月按照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明显过高;2.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其对儿子王小某的探视权,王小某母亲拒绝王某探视儿子;3.王某已经给王小某母亲支付了抚养费9750元,应予扣除;4.工资卡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王某的工资收入为十三余万元,但该十三余万元并非其一年单纯的工资收入,这些钱包括了上一年的部分延迟发放的收入及部分执勤补贴,不能作为认定其收入的依据。
法院审理认定
《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的效力:
王某称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了胁迫,王小某母亲否认,王某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未在诉讼时效内依法撤销该离婚协议,故《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效。
抚养费金额的确定:
因《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效,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本案立案前一月)的抚养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经与王某单位财务部门了解工资发放相关情况后,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工资确实存在延后发放的情况,为更客观的反映王某的工资收入情况,法院不局限于一年的年收入为计算依据,扩大了计算范围,自协议离婚当月即2018年7月计算至2021年4月(原告诉请的时间范围),共计33个月王某的工资收入为303699元,计算得出王某每月的平均收入约为9203元。在此基础上,王某称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过高之抗辩理由成立,法院酌情按照王某月收入的25%计算本案立案后,王某每月应支付王小某抚养费为2300元。王某已经支付的抚养费9750元,应予扣除。
综上,王某应按照上述《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王小某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本案立案前一月)期间的抚养费。此后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按照每月23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王小某,扣除被告王某已经支付的9750元,余额为87150元。
判决结果:
王某支付王小某自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87150元。
法官说法
父母关系的变化,对孩子有着难以忽视的影响,稍不留神就会使离异家庭的孩子陷入被忽视和失去关爱的阴影中。本案的处理结果,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所作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兼顾法理与人情,对于被告提出降低抚养费标准,整合被告近三年的工资收入,取平均值,以法律规定收入的20%~30%中酌定25%作为确定抚养费金额的最终依据,真正做到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依据离异父母任一方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抚养费金额,引导和维系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
抚养费案件中一些延伸问题的法律解读:
提问者
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是否此后不能变更?
专业解答
可以变更。一是增加抚养费,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原协议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能满足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可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二是减少抚养费,当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出现重大疾病、失业等收入骤减,无力承担原抚养费等情形的,可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但义务方减少抚养费情况消失后,未成年子女仍可另行起诉恢复或者增加抚养费。
提问者
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是否承担子女其他高额费用?
专业解答
在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予,首先,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而实际产生的支出;最后,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父母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固定数额抚养费中已经包含子女日常的教育和医疗支出,但如果遇到子女突发疾病或者子女接受必备教育而产生的大额支出,父母双方应共同分担。
提问者
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
专业解答
支付抚养费与父母行使探视权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方以其探视权受阻挠并非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履行相关探望子女裁判文书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论是支付抚养费还是行使探视权,最根本的就是要保障未成年人成长之路受到抚养教育和感受家庭关怀、温暖的权利。让未成年人伴随父母的爱健康成长,是每位法官裁判家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理念,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父母双方始终为孩子着想,才能尽可能减少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最大限度的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提醒各位离异的父母要积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按时探望孩子,言传身教,为孩子营造充满耐心、关心和爱意的家庭生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本案判决为生效判决,文中人物姓名均系化名)
编辑:陈昊
三湘都市报2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张路冰 孙霜)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成为争夺的焦点。但婚姻关系的解除仅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终止,而非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家庭对于孩子的责任与爱不能丢失。
离婚后子女是否只能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今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调解了一例类似纠纷,涉事父母双方协议,采取轮流直接抚养的方式,让孩子的成长路上拥有更多父母的关爱。
孩子假手亲戚照看,亲妈欲争回抚养权
胡某与兰某于2020年初登记结婚,同年便生育了儿子小宝。由于感情不合,双方2022年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小宝归爸爸胡某抚养,抚养费也由男方一力承担。
离婚3个月后,兰某以胡某将孩子寄养于亲戚家,未能亲自抚养及孩子身体状况不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前夫胡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
法庭上,胡某答辩称,孩子身体欠佳是因为出生后一直营养不良,自己独自抚养以来,孩子的饮食和睡眠有了明显改善。至于将孩子委托给姑姑照看,是因为家中有急事要处理,平时都是自己照顾的,每天下班会亲自去幼儿园接送孩子。
此外,胡某还表示前妻情绪不稳定不适合抚养孩子,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由自己直接抚养。愿意积极配合前妻行使探望权,满足儿子对母爱的需求。
轮流抚养,让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母爱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两人都有抚养孩子的强烈意愿,均符合抚养孩子的条件,该如何处理?
面对此种情形,法官告诉双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得知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后,双方表示愿意采取此方法共同抚养。
充分沟通后,胡某与兰某就孩子的“轮流直接抚养”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孩子在幼儿园阶段、小学阶段、初中阶段轮流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但孩子满8周岁后,应听取并尊重孩子意愿;周末及孩子寒暑假期间,直接抚养方主动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方自愿负担抚养期间孩子的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凭票据各担一半,兴趣班等其他培训费用经对方同意各担一半,未经对方同意的由选择方全部自行负担。
长沙中院向日葵少年法庭工作室表示,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争养”或“推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也能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意愿。
(文中人物均化名)
离婚后如何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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