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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雷 通讯员 胡敏怡
“我对公司给的产假工资计算标准有异议,多次沟通要求他们补足,但公司拒绝,我只能被迫离职。”当事人李女士无奈地说。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公司需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7.5万余元。
李女士于2021年4月19日生育小孩,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11月10日休产假(含产假128天、奖励假80天)。李女士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63.62元。经和公司协商,李女士生育前调整了工作岗位,月工资降低为7600元/月。公司按7600元/月支付了李女士产假及奖励假期间的工资,但李女士对上述计算标准有异议,多次要求公司补足,公司予以拒绝。因此,李女士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因公司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被迫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裁决要求公司足额发放产假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的,产假期间的待遇应为其原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李女士享受128天产假期间,应获得与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按10863.62元/月计算,公司按7600元/月支付产假工资,存在差额。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李女士享受80天奖励假期间,应获得与正常出勤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按7600元/月计算。因此,公司应补足产假工资差额。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产假工资,李女士据此主张被迫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5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东莞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法官周汝丽表示,产假包括产假和奖励假,而产假和奖励假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不一致的。98天产假工资以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该12个月平均工资按照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等。80天奖励假应获得与正常出勤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出勤相同的福利待遇不含加班费、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朱嘉乐
校对 | 彭继业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是肯定要分割的,但因为种种原因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可能并不是全部应当分割的财产。
于是就有了一个问题: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或者漏分的财产,离婚后还能不能申请分割?
李某与周某结婚多年后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周某自己提供了财产清单,但其中并无其开设的证券账户及其中的钱款。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就对该部分财产的存在进行了隐瞒,导致李某一直以来都毫不知情。
直到双方离婚两年后,李某在另案的执行程序中查看周某的财产信息时才发现该笔财产的存在,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并且李某主张,因为周某隐瞒了该部分财产,导致在离婚时直至今日也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行为,周某应当少分甚至不分这部分财产。
最终法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按该财产由李某得70%、周某得30%处理。
在离婚这条路上,面对房子、车子、孩子、存款等事关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尤其当对方是个无能、懦弱、失信,不可能净身出户,更不可能有朝一日东山再起的人,人的自私、卑劣、奸诈,在这一刻,绝对会展露得淋漓尽致。
保持你该有的理智,把你该得的、该要的、该拿的,都算清楚,一分都不能少,一分都不能漏。
从事婚姻家事行业十余年,姜律师接待过上千名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有意向离婚或者已经离婚的朋友,他们一般都能非常坚定、清晰地把房子归谁、汽车归谁、银行存款以及孩子的监护、抚养费问题列出来,并坚决、积极地争取到底。
但是,关于财产的分割又何止房子、车子、孩子和存款呢?
今日帮大家把下面最易被漏算的5点一一列出来,让属于你的财产一分一毫都不会少。
1、工资,奖金,其他收益
工资和奖金一般都在两个人各自的工资银行卡里。
有数据显示,七成以上的夫妻,竟然都不知道对方每个月具体的收入是多少!那就更别说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
这也就造就了,闹离婚的时候,这点特别容易被遗忘。
如果你发现,对方甚至也想蒙混过去,跟你说那是他自己赚来的,只属于他自己。
尤其当你想想,为家庭辞工后的你,日夜操劳在家照顾上下老小,从不敢轻易掉心,而他天天回家就只会耍大款,认为你吃他的住他的,他赐予你所有的一切。
千万不要听对方瞎扯,你完全有权利主张分掉他一半的工资。
其他收益,很多情况下指的是作为公司股东的分红收入,或者把知识产权给别人使用的收入。
夫妻多年,对方有没有投资某个公司,成为了公司股东,享有股东长期的分红收益?
又或者对方是个技术大神,名下有好几个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等,每月都会有人支付使用这些知识产权的费用给他。
以上收益,范围有点大,加上比较隐秘性,对方不是在固定时间收到钱,很难被发现。
所以,不妨查查!
证据获取途径: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2、婚姻期间继承或别人赠予所得
因为文化习俗的原因,很多人会觉得,既然是对方父母或者亲人离世留下来的财物,那肯定就是归对方的。
并不!
法律规定,婚姻期间继承的或者别人赠送的财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主张一人一半。
3、借出去的钱
他究竟瞒着你借了多少钱给他的兄弟、闺蜜、亲友,你不一定全知道。
因为耍义气的事情一般都不能讨好你,反而会增加不少琐碎、离心、不必要的争吵,搞到家无宁日。
所以对方一般都选择隐瞒你,借钱给别人。
但是在婚姻期间借出去的钱,都是归夫妻两个人共同的债权。
既然要离婚了,那就更要把你曾经怀疑过的,借他钱的人和借了多少钱,都搜索一遍。
追回的钱,有一半是你的。
4、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这点也具有隐秘性,因为它们是和个人银行账户挂钩,有的公积金被领了之后就迅速转移了,有的被存放在指定的账户,不一定能提取。
但是,收款的账户和金额都有路径可查询的。
而这一部分,是在婚姻期间实际所得的财产,你有权主张分一半。
证据获取途径: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取证,调取到一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纳明细,便可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5、婚后养老金账户里个人缴纳的部分
当然,离婚时对方还没退休自然是不能主张分割养老金,但是以工资实际交到社保账户上的部分,依然可以主张分割。
证据获取途径: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取证,调取到一方的养老金缴纳明细,便可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6、奢侈品
离婚时,夫妻一方通常会以自己长期佩戴该首饰或者首饰系作为礼物为自己购买为由,主张该金银首饰或者奢侈品。
在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一方专属的生活用品的范畴,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收藏价值的奢侈品还是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特别指出:最容易被漏掉的,但却是最具备保值价值的。
夫妻离婚后,如果发现存在共同财产漏分,有以下几种办法:
1、双方协议,重新签订离婚协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去婚姻登记处备案;
2、协议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申请对未分割财产进行分配
如果发现有遗漏财产未分割可以要求再次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同时在离婚时,因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分割的财产,在离婚后可以再次分割。
离婚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我们都应该提前积极应对,这样才能让它朝着好的结果发展。如果你对这类问题不知所措,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不能解决的婚姻困惑、家事纠纷,可以找我聊聊。
近期,全国多地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加班问题。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带薪休假划入请假范畴,直接在劳动者的加班时长中予以扣除,有的单位不按规定审批加班……这些套路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怎么办?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带薪休假和平常请假是一回事吗?
近期,全国多地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加班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刻意规避员工加班事实的套路层出不穷。
带薪休假成请假“巧算”加班费
加班费怎么算,公司和员工算法各不同,由此引发争议。员工为此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杨某是某电子公司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其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按照该电子公司内部规章,其享有每年5天带薪病假。该电子公司休息日加班费计发标准为:每月超20天的工作天数计休息日加班,每天按11.5小时计发200%加班工资,当月如存在请假,扣除请假天数,以实际出勤天数计休息日加班天数,年休假和带薪病假均不计入出勤天数。
关于上述加班费计发标准,电子公司认为,法律规定,每月法定工作日为21.75天,其按照每月实际出勤超过20天即视为休息日加班结算双倍工资,更有利于劳动者。综合全年情况,其已超法定标准向员工发放了1.75天/月×12个月共计21天的双倍工资。员工的年假、带薪病假即便全部休满也不会超过21天,其工资计算并不违法。
杨某则认为,账不应这么算。假设其周六上班,该电子公司理应支付二倍工资,其周六上班与周一至周五有无正常出勤之间并无关系;但按照该电子公司的工资计算方法,假设其周一至周五请了4天年假,该电子公司直接扣除了4个周六的加班费用,但实际上,4天年假系带薪休假,本不应该扣除款项,且周六加班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经查认为,该电子公司的加班费计发标准无视带薪休假应视同劳动者出勤、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的性质,将带薪休假划入请假范畴直接在劳动者的加班时长中予以扣除,实属利用用人单位强势地位、巧立复杂的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加班费计算方式,对依法享有带薪休假待遇的劳动者的加班时长进行不当扣减,以达劳动者不敢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之目的。法院最后认定该电子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10336.78元。
个案背后劳动者面临维权难题
前不久,“下班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案例成为热点。该案例中,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李某称其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500多个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公司则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相关审批。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最终法院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这个判决看起来很美好,但很多劳动者在维权中实际上面临重重困难。”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正楼提醒说,主张加班费,加班事实由劳动者举证,但很少有劳动者会在平时收集加班的证据。再加上用人单位也在有意无意地想办法规避加班费,不会让劳动者轻易地收集到证据。另外,用人单位会主动通过工资结构的分拆、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表签字确认、实行加班申请制度、申请特殊工时制等方式,在证据层面上让劳动者无法主张加班费。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是江苏省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他表示,微信办公、在家办公等模糊了工作场所、上下班时间,也在加班认定等问题上给立法、司法、执法带来挑战。劳动者怎么证明是在加班、加了多久的班,这些都是现实问题。
员工干了活却无法申报加班
徐旭东正在代理的一起劳动纠纷诉讼,也涉及在微信中布置工作如何认定加班的问题。离职员工吕诚(化名)要求“老东家”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费用。
2020年7月,吕诚入职该公司,工作职位为市场专员,后调整为某短视频平台账号运营管理负责人。该公司常常在休息日通过微信工作群,布置限时在当日12时或16时完成的工作任务,但员工无法在考勤系统申报加班时间,公司也不安排事后调休。
徐旭东代理的另一案件也涉及加班费。2022年3月,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发布内部通知称,鉴于整体经济环境不利状况,“3月17日起,经理级以上人员不再计算加班,主管级以上的人员超过3小时以后才可以进行加班申请”。而如果不能在丁丁系统进行加班申请,计算工资时就不存在加班时间,相应地也就不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徐旭东认为,这起案例和最高法、人社部发布的第二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的一起非常类似。
该案中,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的吴某,按照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吴某向公司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后吴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万元。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
徐旭东律师认为,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仲裁委、人民法院应准确把握加班事实认定标准,纠正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王伟)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符樱】
【来源:工人日报】
婚姻存续期间工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收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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