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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玉沙粼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2023年4月28日,随着法院的法槌敲下,四川省人民法院结束了对这个特殊案件的审理。
原来被告人杨某各竟然是受害人杨小花的亲爷爷,而被害人杨小花只有13岁。在听到这个判决结果的瞬间,被告杨某各低下自己的头表示认罪。
在旁听席上,还有一位男人泣不成声,那就是小花的父亲,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小花的父亲是既欣慰又难过,欣慰的是伤害自己女儿的坏人终于受到了惩罚,难过的是自己的父亲竟然做出如此丧尽天良的事情。
那么到底是为什么让爷爷对自己的亲孙女做出如此违背道德伦理的事情呢?为何在小花怀胎五月之后这件事情才被发现呢?
和大多数农村孩子一样,小花的父母为了给小花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留下小花跟着爷爷生活,为了小花上学方便,小花的父母还给小花和爷爷在城里租了一个房子,方便小花的爷爷照顾小花。
因为有爷爷的照顾,小花的父母也比较放心,加上上班也比较忙,大概一周才会给爷孙俩打一次电话。一般只有十一假期和过年才会回家看望小花和爷爷。但小花的父母没有想到正是这个决定将小花置于危险中。
但是2022年的十一假期,父母回来后却发现了小花变得不太对劲,平常都十分开朗的小花这次却表现得沉默寡言,并且经常对着母亲欲言又止,似乎想要对母亲说什么悄悄话。而且父母还发现小花的腹部有异常隆起。
父母还以为小花得了病,看着女儿的状态,父母也是十分心急,于是第二天就赶忙带着小花去了医院进行检查,可令小花母亲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女儿不是生病了,而是怀孕了,小花的父母面对检验单感觉犹如一道晴天霹雳。
起初小花的父母还以为这是小花和学校里的男生早恋造成的,但是在父母的盘问之下,小花说出的事实却让父母都接受不了。
小花腹中的孩子竟然是小花爷爷杨某各的,在说完这件事情之后,压在小花心头多日的石头终于落下,她抱着自己的母亲诉说这么多天自己的委屈。
母亲听到小花的哭声也是红了眼眶,小花的父亲看着妻女抱在一起痛哭的场景,沉默半晌后,小花的父亲决定去报警告自己的父亲强奸。
于是在第二天小花的父亲便前往警察局进行报案,警方高度重视此事,立马进行了立案,因为小花当时不满十四岁,于是不论但是是否自愿,小花的爷爷都是涉嫌强奸,现在只要鉴定小花肚子里的孩子是杨某各的,就可以给杨某各定罪。
于是三天后,在父母的陪同下,小花前往医院人工引产分娩下了一女死婴,随后公安局对女死婴和杨某各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杨某各确系该女婴的生物学父亲。
于是杨某各强奸小花的证据确凿,公安机关立马对杨某各进行了拘捕,在铁证面前,杨某各并未做太多辩解。随着杨某各的到案,案件细节也逐渐明了。
小花的爷爷特别爱喝酒,经常喝得酩酊大醉的回来。和小花住在一起的时候也不例外,小花也管不住爷爷,但是小花有一个好习惯,他在睡觉前会紧锁自己卧室的门,但是在2022年5月,却出现了意外。
2022年05月小花被邀请去参加自己同学的生日会,这本来是十分开心的一天,期间过生日的同学还带了一瓶酒,于是一群年轻的孩子开始学着大人的样子喝起了白酒。但小花却没想到就是这样一瓶酒成了自己的噩梦。
几人到底都还是孩子,两杯白酒下肚,不胜酒力的小花逐渐感觉自己的世界在天旋地转。
恰巧小花和爷爷的出租房就在这附近,于是小花便打电话给爷爷让他来接自己。爷爷到了之后将几人接回自己的出租屋,放在小花的床上之后便又出去喝酒了。
直到半夜,杨某各才喝得醉醺醺回来,回家后杨某各首先就去了孙女的房间,看到四人睡得横七竖八,自己的孙女小花更是睡到了地上,杨某各正准备将自己的孙女抱回床上,但是看到孙女漂亮的脸,在酒精的催使下,杨某各竟然对着自己的孙女产生了邪恶的念头。
都说酒壮怂人胆,在酒精的加持下,杨某各竟然真的将孙女抱到自己床上,对孙女进行了侵犯,在这之后,杨某各更是给孙女穿好了衣服,第二天一早还出去给孙女买早餐妄图掩盖此事。
但是第二天一早小花就发现了不对劲,她发现自己的下体非常疼痛。于是她猜想自己可能是被爷爷侵犯了,于是在杨某各回来之后,小花质问杨某各是否对自己进行了侵犯。杨某各本来还想否认,但是小花的质问让他只能承认了自己犯下的罪行。
在事情暴露之后,杨某各恳求小花不要将事情说出去,眼看小花态度强硬,杨某各开始威胁小花:“你要是敢把这件事情说出去,我就打死你,反正我年龄大了,不怕死”,父母没在身边的小花非常害怕,只能隐瞒下了这件事。
伴随着这件事被放到晚上,大家对杨某各的禽兽行为充满了愤恨,很多人在网上要求判处杨某各死刑,但是2023年04月28日,法院的判决却让人大跌眼镜,杨某各竟然只判处了5年十个月,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法院的判决又是否合理呢?
因为疫情的原因,2023年04月28日,四川省人民法院才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杨某各对自己的犯罪事情供认不讳,法院鉴于事实明确,当庭宣判:
杨某各明知杨某某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趁其酒醉熟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杨某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在法院判决之后,这件事情也是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热议,不少人认为法院判的不合理,杨某各做的事情如此丧尽天良竟然只判了五年,那么法院的判罚又是否合理呢?让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现有的法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杨某各强奸亲生孙女的行为令人发指,而且小花还不满十四周岁,按照上述规定杨某各肯定不止判五年。
但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某各当时已经67岁了,并且法官考虑到杨某各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所以决定对杨某各做出从轻处理的决定。
虽然杨某各的判决令人不满,但是这背后暴露出的儿童性侵却值得更多人关注,小花并非个例,2020年贵州也曾出现一例爷爷性侵七岁孙女致其患病的案例。
一位母亲在打工回来给自己七岁的女儿洗澡时,发现自己的女儿身上私密处长了很多奇怪的东西,妈妈赶紧带着女儿去医院,本来挂的是儿科,但是儿科医生一看就让他们赶紧转妇科,但妇科医生一看之后,立马呆住了。
女孩居然长了尖锐湿疣,要知道这可是性病,这个女孩一定是遭受了侵犯,在女孩母亲的询问之下,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女孩的父母离婚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父亲,但很来女孩父亲将一对儿女丢给爷爷奶奶,便自己去风流快活去了。
也正是孩子的爷爷侵犯了七岁的孙女,女孩妈妈得知实情后,当场哭得撕心裂肺,在医生将此事发布到网上之后,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贵州省检察院最终以强奸罪对女孩爷爷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处女孩爷爷有期徒刑十年。
同时在网上发布这件事情的儿科医生还透露,在儿科,儿童性病是很常见的,但是令人痛心的是,这些事情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残酷的事实。
孩子是未来的希望,但是总有些恶魔选择对孩子下手。这多件案例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加强和孩子的沟通。莫让留守儿童置于危险境地中。
在我们国家,像小花这样的留守儿童很多,很多家庭在面临外出务工和在家陪孩子的选择时经常面临两难的境地,但是为了生活,很多人会选择将孩子留在老家留给爷爷奶奶照看。
留守在农村的小孩经常一年到头和爸妈见不了两面,同时年迈的爷爷奶奶并不能给他们爸妈的陪伴与教育,这也就导致很多留守儿童缺少该有的危险教育。
同时,在很多留守儿童遭到伤害时,无法及时被爸妈发现,这也就会导致事情形势逐渐严重,造成不可逆转的结局。小花的教训也告诫我们,随着通讯的发达,父母在挣钱的同时也要加强和孩子的沟通交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
虽然杨某各侥幸获得了法律的宽容,但他将永远接受道德的审判,在生命的最后,落得一个众叛亲离的下场,这将是对他最大的惩罚。而这件事后,流言蜚语是造成小花二次伤害的罪魁祸首。
明明是受害者,却还要面对流言蜚语的侵害,这告诫我们,在面对这种事情时,要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安慰。同时希望小花能够早日走出阴霾,重新成长成幸福快乐的女孩。
最后告诫那些心怀不轨的人,酒精和欲望并不是犯罪的借口,只要犯罪了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高墙电网中后悔余生。
笑果脱口秀老板过往被扒,House只是冰山一角,郭德纲也受牵连
如果单说隐私权,大家都明白,一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生活秘密。但如果把隐私权放到一个家庭中去讨论,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有非常亲密的关系,而且家庭成员之间还有非常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孩子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
江西有一位中学生家长,翻阅了女儿的书信和日记,发现有男生给女儿写情书,不分青红皂白打了女儿一记耳光。第二天,女儿离家出走了,第五天在附近的河里发现了女儿的尸体。这样的悲剧也不仅此一例。有一位优秀的中学英语老师在一次月考后,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他想认识认识考的最差的那位同学,这时一位红着脸的女生站了起来。第二天,这位女生就从她姨家的搂上跳下去,当场毙命。
对于这两位学生的死,虽然我们不能把责任全推给家长和老师,但家长和老师的不合适的行为,却起了导火索的作用。作为青春期的孩子,他们都有自己的小秘密,或者说他们都有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让其他人知道。如果家长和老师不注意,伤害了孩子的自尊,而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又比较差,这样就容易出现上面的悲剧。
孩子有隐私权,但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需要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也要有相应的知情权。我们看一个案例。一位妈妈发现正在中学读书的女儿,这几天,脸色煞白,浑身虚汗,好像大病一场。忽然想起前几天女儿到医院瞧过病,急忙到医院询问情况。才知道孩子前几天到医院来打胎,不愿意让父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隐私就需要父母知道,需要得到父母的护理,否则容易造成疾病,甚至终身不孕。
当孩子的隐私权遭遇父母的知情权时,矛盾就凸显出来了。那么这种矛盾如何来处理呢?这需要双方互谅互解。河南有一个11岁的孩子到法庭状告自己的父母侵犯他的隐私,原来,这孩子的学习成绩突然间退步很大。父母通过翻阅孩子的日记找到了根源:他正在谈恋爱。这样的事情如果从法律上来讲,父母侵害了孩子的隐私权,需要向孩子赔礼道歉,还要赔款,并且从此不要过问孩子的私生活。但这样做显然不合情理,父母的监护权也受到损害。因此,在现实中,法官进行了调解,首先批评父母做得不对,不该偷看孩子的日记,要尊重孩子的隐私;然后,法官又批评孩子,上学期间不要谈恋爱,要理解父母对自己的期望。最后,孩子撤诉,双方和解,家庭和睦。这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方式,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
无论主张父母的知情权还是保护孩子的隐私权,我们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让孩子更健康地成长。因此,当这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要看怎样才能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如果保护孩子的隐私对孩子更有利,我们就要保护孩子的隐私,如前面提到的两个中学生自杀的案例;如果家长知道情况对孩子更有利,家长一定要想办法知道情况。比如说河南那个孩子的案例,如果家长不能及时地了解情况,这孩子的学习可能就耽误了。不过,我们一定要注意方式,切不可简单粗暴。
父母隐私权与孩子知情权的冲突
不仅孩子对父母有隐私,父母对孩子也是有隐私的。下面,我们再聊聊作为子女,如何对待父母的隐私。
小红的爸爸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现在退休在家,她妈妈是一位贤妻良母,没日没夜地操持着这个家,为她爸爸能够出人头地而骄傲。无意中,小红发现了爸爸的一个惊人的秘密:他和女下属有婚外恋,整整10年。她开始恨她的爸爸,为她善良的妈妈开始鸣不平。她实在忍不住内心的煎熬,把真相告诉了妈妈。她妈妈无法承受这种残酷的打击:她一生相爱的人,竟然是一个背叛她的人。郁郁寡欢,3个月后就去世了。爸爸也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中,小红也对妈妈的死感到内疚。
很显然,小红侵犯了爸爸的隐私权。要尊重和保护别人的隐私,与自己无关的人可能比较容易,但一涉及到自己的亲人可能就困难了。不管怎样,作为子女最好不要参与到父母的感情生活中,有些事情是可能是做子女的所无法理解的。面对父母的隐私,子女一定要慎之又慎,特别是要先考虑一下后果,也许就不会那么冲动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父母也非圣人,他们也有七情六欲,他们犯点错也是正常的。作为子女,要有一个成熟的心态是最重要的。
上述这个案例中,父母和子女之间没有冲突,下面我们看一个孩子的知情权与父母的隐私权相互冲突的案例。
小青现在是一家外资公司的高级主管,事业一帆风顺,生活无忧。但她心里一直有个疙瘩没有解开。原来小青是个私生子,她的亲生父母是两位插队知青,在东北生下她,然后把她给了现在的养父母。从养父母的口中,小青只能得到这些信息,但她一直想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越找不到,她心里的这种愿望越迫切。功夫不负有心人,她终于找到了自己的母亲。一阵惊喜过后,却让小青心里凉了半截。母亲以保护自己的隐私为由,不愿意让小青知道自己的亲生父亲。
从法律上说,小青被养父母收养以后,与自己的亲生父母之间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了。也就是说,小青不需要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也没有权利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我们每个人都想知道自己来源于哪里,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小青应该有知情权。但小青母亲的考虑也有道理,她已经再婚了,她有自己的家庭,并且自己的家庭成员也都不知道这件事。让家里人知道这事绝非明智之举。这事处理不好,有可能导致三个家庭的混乱。
作为小青来说,要诚恳地向母亲说明自己的主要目的,并向自己的母亲保证,除了母亲以外,不会让第三人知道,免除母亲的后顾之忧;作为母亲,也不能太自私,只要不打扰大家的正常生活,应该告诉孩子自己的过去。
夫妻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不仅父母子女之间有各种不得已的隐私,夫妻之间也是如此。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王女士感到丈夫最近一段时间有些异常,怀疑他有外遇,但又找不到证据。于是,王女士拿着身份证到了联通营业厅,要查丈夫的电话通讯记录。营业员起初不同意,因为这是个人隐私。王女士非常生气,说她对丈夫的行为有知情权,如果不让查,就去起诉他们。无奈,营业员只好让王女士查了。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王女士丈夫起诉公司侵犯他的隐私权。这里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是否应该让王女士去查她丈夫的个人通信记录。
从法律角度来说,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妻子也不能违法。但夫妻又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他们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即相互拥有配偶权。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婚外情如果作为丈夫的隐私,妻子不能查;如果妻子不查丈夫的婚外情,这件事又侵害了妻子的配偶权,同样也是违法的。这里关键问题是隐私的范围。
一个人的婚外情对普通人来说是他人的隐私,但对于夫妻来说,就不再是隐私。一个人隐私的范围,根据不同的关系是变化的。比如说,一个人的隐私部位对一般人来说是个人的隐私,但对于夫妻来说就不再是个人隐私了。所以,婚外情对于夫妻关系来说,就不再是个人隐私了。
这里说的是夫妻之间,对夫妻之外的人呢?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刘女士追踪自己的丈夫和一个女人进了一个旅馆,并记下了房间号,于是她通知警方和记者,一块去捉人。如果刘女士为了抓到丈夫婚外恋的证据,诉讼时派上用场,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刘女士把这件事散播出去,给第三者的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那么刘女士真的就侵犯了第三者的隐私权了。当然,第三者也侵犯了刘女士的配偶权。
看来,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具有特殊性,广东的立法也可以给我们佐证。广东地方法规规定,妻子有权查阅丈夫的资产。这说明,夫妻之间的隐私权是相对的。
因为被男邻居半夜翻墙入室偷窥,女子不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还因受惊产生精神问题,患上恐怖性焦虑障碍;男子偷配钥匙,潜入女同事家中在床头和卫生间偷安摄像头,其间还多次潜入为摄像头充电,偷录的视频达300余条;主人一家四口住在一栋4层小楼里,平时只在一到三层活动,殊不知在四层有一名陌生男子“寄居”了9个月,不仅购买了电饭煲和菜刀用来做饭,夜里还游走在各个房间翻箱倒柜……
当电影《寄生虫》的种种情节照进现实,人们越来越为住宅安全问题感到担忧。随着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容忍度也在不断降低。
住宅作为普通人安全的最后一道防护锁,往往能给予人们最后的“安全感”。那么,当这道防护锁被打破时,人们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法律又该如何惩处非法侵入行为?
住宅是安全的最后一道防护锁
“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更加注重住宅安全、住宅安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纪丙学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住宅保护予以了全面规定。
纪丙学介绍,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典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刑法也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以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与安宁。此外,盗窃罪、抢劫罪中关于入户盗窃、入户抢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住宅安全的特殊保护。
“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不仅侵害公民住宅安宁权,还可能侵犯人身法益,并直接导致被害人‘安全需要’的危机和精神上的创伤,甚至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和财物的损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冬冬向记者表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深入,独自居住的女性比例不断上升。如果住宅安宁权无法保护,不仅可能导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奸或更为严重的恶性案件发生,侵害行为往往也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恫吓,其精神上的伤害短期内无法恢复。
比如李冬冬办理过一起案件,王军与被害人张婷婷原系情人关系,双方感情破裂后,张婷婷为断绝与王军的关系,自行租房并更换联系方式。王军多次在嘉兴市区各个单身公寓寻找张婷婷。
2021年4月14日下午,王军在某地发现张婷婷的快递包裹,得知其住址。敲门无果后,王军通过路边墙上的开锁小广告,联系开锁人员打开张婷婷的房门进入室内。张婷婷回来后,双方发生争执,王军殴打张婷婷致其轻微伤。
2021年11月15日,南湖区检察院以王军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后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不过,住宅安宁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未受到足够重视。”李冬冬表示,该案中,女性被害人除了住宅安宁受到侵犯之外,有时为了躲避侵害者甚至四处搬家,物质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不小的伤害。
不能因为此类案件没有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结果就简单认为没有必要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全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对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严打击、依法起诉,彰显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沉睡条款逐渐“苏醒”
“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莉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侵入他人住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比如闯入他人住宅盗窃,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有一定难度。因此,该罪名也一度被称为刑法中“沉睡的条款”。
“长期以来,因为传统社会生活习俗和熟人社会的因素,人们对住宅安宁问题一直不太‘在意’。而随着城镇化推进,住宅私密化、邻里陌生化成为趋势,住宅安全、安宁受到更多关注,以往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逐渐‘苏醒’,强化了对住宅权益的保护。”纪丙学表示。
2020年7月5日23时许,尹飞欲偷窥其邻居郭秀红,遂从自家房顶到郭秀红屋顶后通过梯子进入郭秀红院子,在尹飞欲进入东偏房卧室时被郭秀红发现,遂原路逃离。
案发后郭秀红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因受惊产生精神问题,经医院诊断为恐怖性焦虑障碍。经鉴定,郭秀红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与非法侵入住宅案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该案发生后被害人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需持续服药,同时因为尹飞是其邻居,感觉他随时都可能再次侵宅,家里有任何异响都令其惊恐不已,因此不敢回家、难以入睡。”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检察官郑秀娟表示,留守妇女自我保护能力弱,居住安宁感相对脆弱,因此其住宅安宁一旦被打破将难以恢复。
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导致被害人有家不敢回,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时,已严重侵害了被害人住宅安宁,应当予以追诉。经肥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肥城市法院以尹飞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又如四川省万源市曾发生一起现实版《寄生虫》案件。张文峰2019年8月在被害人朱丽丽家中实施盗窃后,发现朱丽丽家庭成员主要活动在一至三楼,四楼使用相对较少,于是便在四楼持续秘密非法居住了九个月,并置办了菜刀、电饭煲等生活用品。
白天,张文峰在四楼睡觉休息;晚上,其如幽灵一样在各个房间翻箱倒柜。双方就这样“共同居住”了九个月之久。非法居住期间,被告人张文峰又在朱丽丽家中实施盗窃两次,盗得人民币2800元。
“我们审查后发现,张文峰不仅涉嫌盗窃罪而且还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容易引发新的犯罪,本案中张文峰秘密在朱丽丽家中居住九个月期间,还陆续盗窃朱丽丽家中财物,所以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进行单独的法律评价具有必要性。”承办该案的万源市检察院检察官熊伟向记者表示。
2020年9月2日,万源市检察院以张文峰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万源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文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在熊伟看来,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只有严重侵害住宅安宁的,才应当处以刑罚。如何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一沉睡的条款“唤醒”,需要准确界定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罪与非罪,结合行为的危险性、行为后果、特殊群体的保护等因素,进行多维考量、精准认定,做到准确入罪、罪当其罚,切实保护公民住宅安宁。
认定罪名有哪些难点
近年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方式也有变化,从以往较常见的持凶器强行进入,到现在安装偷拍设备等新型手段,该罪名的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
“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认定和刑事追诉标准存在认识模糊。”纪丙学告诉记者,比如,“住宅”的界定,一般是指供人生活居住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宿舍、酒店房间能否认定为“住宅”,非法侵入上述场所能否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再如,行为方式上,非法侵入是否仅指物理介入,如犯罪嫌疑人进入被害人住宅,通过技术手段控制被害人家中自行安装的摄像头,侵害了被害人住宅安宁、隐私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在纪丙学看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追诉标准是什么,目前也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另外,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问题也待进一步明确。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往往以侵害住宅内的财产、身体、生命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为目的,如非法侵害住宅后实施盗窃、强奸、抢劫、杀人等犯罪,一般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侵入住宅后但未实施上述犯罪,如入户盗窃但一无所获的,能否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应该说,上述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研究。
“具体到办案中,嫌疑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一定分歧。”熊伟向记者表示,比如在上文提到的现实版《寄生虫》案中,当时公安机关认为,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是牵连关系或竞合关系,应当仅评价为盗窃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张文峰不符合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要求。我们则认为,张文峰在被害人家中居住九个月之久,其间多次秘密进出他人住宅,其主观上并不是每一次都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住宅,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中的“强行闯入”可以是明目张胆闯入,也应当包括秘密强行闯入,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没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即可。
最后,张文峰在他人家中购买菜刀、电饭煲等生活用品,显然是将他人住宅当作自己住宅使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罪要件。
“经检察机关派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向其出具《继续侦查提纲》,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出具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完善犯罪事实证据链。最终,在案证据及指控事实,法院全部予以采纳,并认定张文峰构成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熊伟表示。
另外,非法侵入的方式也产生一定变化,给罪名认定带来挑战。比如浙江省温岭市曾发生一起偷拍案件,2021年5月初至10月,徐旭因爱慕同学郑茹,利用其家同型号的挂锁配套钥匙多次擅自进入其家中,放置摄像头拍摄郑茹的起居生活,并将偷拍到的郑茹裸露画面视频存放在手机中。
2021年10月22日清晨6时许,徐旭再次进入郑茹家中放置摄像头,惊醒熟睡的郑茹后被当场发现并案发。后温岭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提起公诉,徐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徐旭既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又有非法使用偷拍设备窥探他人隐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以同时牵连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存有争议。”温岭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技术侦查工作中使用的重要工具,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应予以鉴定认定;且该罪需“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后果。
此案中徐旭使用摄像头系一般容易在生活中获取的器材,所涉录像至案发时仅用于观看,尚未外传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该罪。徐旭侵入住宅与使用摄像头偷拍系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择一重罪,亦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偷拍行为可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在办理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时,不仅要从侵入时间、次数、时长等各方面考量侵入住宅行为对公民的住宅安全、心理安全造成的冲击,更要分析侵入住宅的原因目的,对于侵入住宅后还实施了偷拍、偷录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并可能会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造成损害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发挥刑法震慑作用,体现司法导向。”检察官表示。
住宅遭非法入侵可以实行防卫
当住宅被非法侵入,当安全的最后一道底线被突破时,我们是否能奋起反抗呢?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给出相同的答案——公民的住宅安全属于公民人身权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公民享有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和破坏的权利,对于非法闯入住宅并对公民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可以进行防卫。
为使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例如,魏刚与胡梅二人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左右,魏刚离家外出打工后再无音讯,其间胡梅到法院申请宣告魏刚失踪并与其离婚,后与蔡坤结婚。
2021年魏刚回到重庆奉节,认为蔡坤破坏自己的家庭、霸占自己的房屋补偿款,产生了报复蔡坤的想法。2021年9月30日10时许,魏刚购买一把铁锤后非法闯入胡梅家中,持铁锤多次击打正在房屋客厅内吃饭的蔡坤头面部,蔡坤为抢夺铁锤与魏刚发生扭打。
在此过程中胡梅为制止魏刚伤害蔡坤,持扁担击打了魏刚的胸腹部及四肢。后蔡坤抢过铁锤,魏刚继续与蔡坤扭打并欲夺回铁锤。蔡坤为制止魏刚的行为,持铁锤击打了魏刚头面部、四肢等部位。在魏刚求饶说不打了之后,蔡坤遂停止了扭打。双方打架造成蔡坤、魏刚轻伤二级。
2022年1月24日,重庆市奉节县检察院以魏刚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奉节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认定蔡坤、胡梅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22年3月14日,法院以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本案中,魏刚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凶器非法侵入住宅并持凶器殴打蔡坤,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蔡坤、胡梅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使自身及家人免受损伤而采取反击行为,且在魏刚求饶说不打了之后即立刻停止。二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表示。
早在2020年,最高检曾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就是一起对非法入侵住宅暴力强拆的防卫案件。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对典型案例作解答时表示,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实施暴力、侵财犯罪更为严重地破坏了防卫人的安全感,加剧了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也更赋予了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同时,通过发布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可以彰显法律对于住宅安全的保护,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推动形成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社会共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多位接受采访的检察官也表示,公民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司法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面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暴力的行为,防卫人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并进行全面分析,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办案理念。
守牢最后的“安全底线”
“公民住宅的安全度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人权的保障。司法机关应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和人权保护意识,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及时立案,积极侦查,依法审判,用实际判例来教育民众,让公民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同时亦是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关键所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徐冬向记者表示,住宅是公民居住安全、生活安宁的“最后一道防线”,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威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但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和自由,必须依法打击。检察机关应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回应民生关切,传递检察关怀。
“比如我们在办理王军非法侵入住宅案时,发现开锁行业管理缺失、快递行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多方面社会治理问题。”李冬冬介绍,虽然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开锁人员违反行业规定操作,但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缺失、开锁技术传授过于随意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经深入调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对开锁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严格遵守开锁时有第三方在场等规定。公安机关已对辖区内开锁从业人员进行了排查清理,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开锁从业备案管理。
郑秀娟也表示,为避免类似尹飞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再次发生,判决生效后,肥城市检察院打破办案局限,延伸检察职能,促进诉源治理,结合办案能动开展心理疏导,组织了“筑牢安全防线,守护住宅安宁”的法治宣传活动。通过解决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住宅安全、安宁保护的新需求,依法从严惩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以及关涉住宅安全、安宁的犯罪,切实维护公民私人空间安全。”纪丙学表示,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好民法典、刑法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公民住宅安全与安宁,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选编发布保护住宅安全典型案例,发挥指导办案和教育警示、法治宣传作用。(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2月上期)
(《方圆》杂志微信公众号 作者: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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