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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在这个高离婚率时代,一旦夫妻离婚,那就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其中以房产分割问题最为常见。一般来说,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子,那基本就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可就要平均分割了。那么问题来了,只要婚内买房,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其实不然!在此,小编要说的是,7月新规!以下这5种情况下,婚后买房仍算个人财产,离婚的要知道!
第1种、婚前已付首付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购房方式就是贷款买房了。不少购房者都是在婚前付了首付,等到婚后慢慢还房贷。对于这种情况,离婚时,可是不会平均分割房产的。但如果你也有还房贷的份儿,那另一方就需要给予你一定的补偿了。不过,如果你们只是婚后贷款买房,那离婚时可就要平均分割了,但同时怎么还房贷可就要提前约定好。
第2种、借他人名买房
在楼市严控下,购房资格可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有些家庭在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就借亲朋好友的名义买了房子。在婚姻没问题的情况下,一切都还好说。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谁都不去管这件事情,又或者打官司时众口不一,那房子可就要属于第三方了,最终你们夫妻啥都落不着了!因此,大家在借名买房时一定要三思而行,同时也要保留足够多的证据。
第3种、房主还未成年
现在,越来越多的父母都早早地给自己的子女买了房子,即便孩子还未成年,仍然只在房产证上留了子女的名字。由于未成年人无法申请贷款,此时父母就需要全款给子女买房子了。如果此时父母选择了离婚,那么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可是不进行分割的,还只属于子女,而其监护人仅有代为管理的权利。
第4种、签了婚内协议
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让老婆放心,有些老公就会签订婚内协议,就比如婚内协议明确约定,婚内所买的房子属于女方一人。此时即便老公出钱买的房子,那离婚时也会属于女方,因此,大家要慎重签署婚内协议!
第5种、父母出钱购买
父母出钱买房,如果是全款,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房本写在自己一个名下,那就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配。
2020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为813.1万,对应的离婚登记人数为373.3万,离婚占结婚比例为45.9%。看到这么恐怖的离婚数字,也难怪那么多单身狗害怕结婚了。就算结婚了,也会提防彼此,真是太不容易了!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7月新规!以上这5种情况下,婚后买房仍算个人财产,离婚的要知道!
我们今天来和大家聊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这样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可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支付购房款所使用的钱,通常来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购买房屋所用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等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对价而购买的房屋,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只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是这样的操作并不会使该等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性质上转变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务中,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拒绝与对方进行分割,这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被继承人郑某丽于2021年8月9日因病去世,闻某某系被继承人的丈夫,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系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生前未育有子女。被继承人郑某丽生前遗留私有房产一处,该房产坐落于城西区解放路182栋3层88号,建筑面积为78.76平方米,该房产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2021年7月15日,被继承人郑某丽立公证遗嘱一份,该《遗嘱》的内容为:“一、我自愿将我本人所有坐落在城西区解放路88号建筑面积78.76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在我去之后遗留给我的母亲赵某一人继承,作为其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我保证上述房屋权属完整。二、我的全部银行存款、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款和现金,在我去世之后遗留给我的母亲赵某一人继承,作为其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处于同日出具(2021)第5340号《公证书》一份,内容为:“兹证明郑某丽于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在城西区府西街3栋1单元2层6号,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张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郑某丽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案涉房产现由郑某、赵某居住使用。
闻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房产(暂定为10万元);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遗产家具和家电(以上遗产数额暂定为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郑某、赵某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能够证明,案涉房产:坐落于城西区解放路182栋3层88号,建筑面积为78.76平方米的房产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因此,案涉房产因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故对于闻某某关于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房产的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郑某、赵某提供的被继承人郑某丽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郑某丽已将案涉房产遗留给其母赵某,因此,对于闻某某关于继承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闻某某关于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遗留的家具和家电的诉讼主张,因闻某某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郑某、赵某予以否认,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虽然郑某、赵某在庭审中自认有冰箱及洗衣机的存在,但对于冰箱和洗衣机的品牌,闻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在该家电品牌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本案不宜对此予以处理。对于闻某某关于要求郑某、赵某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付闻某某的诉讼主张,因案涉房屋无闻某某主张的份额,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闻某某关于要求郑某、赵某给付其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的诉讼主张,因该请求无法律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闻某某关于郑某、赵某两被告配合其拿走个人物品(瑞士军刀双肩包、戴尔笔记本电脑、尼康相机、飞利浦剃须刀各一个,护照一本)的诉讼请求,因郑某、赵某否认上述物品存在,且闻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闻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房屋是否为闻某某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共有财产;2.闻某某要求分割其主张的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购置的家具家电具及返还其个人物品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房屋虽为闻某某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购买,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郑某丽名下,明确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且案涉房屋由郑某、赵某居住,一审法院根据案涉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情况,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为郑某丽单独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中就该项争议因闻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郑某、赵某予以否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对郑某、赵某自认的冰箱、洗衣机因闻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对闻某某要求分割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的家具、家电问题,经二审组织,双方就家具、家电争议事项达成调解,郑某、赵某当庭一次性支付闻某某5000元,此项争议双方一次性解决,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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