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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后另一方可以使用公积金参与偿还婚前住房贷款本息!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一方因购房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住房贷款,结婚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想参与这笔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该怎么办呢?
职工个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按月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够扣除的再从与个人关联的银行卡进行扣除。但如果婚后配偶自愿参与本笔公积金贷款还贷的,首先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将配偶添加为共同借款人后,并签订《代扣个人住房公积金还款协议》,就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来一起偿还该套住房的贷款本息了(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
但属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增加委托扣划账户按月代扣或以提前转账还贷来使用婚后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现金。如果是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职工提供了还款明细,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要件后,可以提取两人不超过当年还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本息)。值得注意的是,婚后一方不得以购买婚前该套住房为由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因为购房合同没有你的名字,也不存在隐性共有人的问题,只能参与住房贷款偿还。
所以夫妻一方在婚前偿还住房贷款,婚后另一方可以提取公积金参与还贷。但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个人自愿的原则下才能办理。你说呢?
人在武汉有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
能用配偶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还吗?
......
异地公积金贷还款相关政策
尤其是武汉都市圈内互认互贷政策
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备受关注
近日,有网友咨询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是否可以添加配偶在武汉都市圈内的
异地公积金共同还款
回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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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本人现有婚前一套公积金贷款房,目前正在还款中,为首套房。了解到武汉城市圈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想咨询下是否可以添加配偶的天门公积金来共同还款。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由武汉公积金中心牵头,正加快推进以“武鄂黄黄”为核心的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业务同城化发展,并在同步建设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业务服务平台,该平台预计今年9月底可上线运行,届时,都市圈内的缴存人可使用在当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家庭名下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您反映您在武汉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您配偶在天门缴存了公积金,待平台上线运行后,可使用您配偶在天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您在武汉的公积金贷款。
链接>>九城公积金中心互为业务办理窗口,武汉城市圈实现公积金互认互贷
据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此前报道,2021年12月,武汉城市圈九城住房公积金中心达成了取消正常缴存6个月的转移限制、互认互贷、建立窗口直联机制3个趋同事项。
今年3月,武汉市与黄冈市正式签订《武汉黄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发展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包括取消职工申请异地贷款时的户籍地限制条件,探索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发放异地贷款。
其后发布的《武汉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今年4月1日起,职工在武汉城市圈任一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城市圈其他城市购买首套住房的,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由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并办理贷款手续;缴存职工在城市圈内工作调动,办理异地转移时视同同城转移;九城公积金中心互为业务办理窗口。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出品 整理:张颖 内容来源:武汉城市留言板 大武汉客户端)
【编辑:余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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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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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审理中,经鉴定,前述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阿琴自愿将其婚前财产投入到夫妻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其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37万元是我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全部45万元应归我所有。
法院认为:
阿坤主张阿琴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
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
补偿款共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较为少见。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是,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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