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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作者:许俊俊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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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01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02
相关案例
(一)李某与岳某1抚养纠纷 (2021)豫0527民初2969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5年协议离婚后,被告将孩子留给父母照看,常年不回家,对孩子不能尽到生活的帮助及精神上的慰藉,对孩子的生活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及孩子个人意愿等方面考虑,应当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出适当改变,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子岳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较为适宜,抚养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6107.93元的25%计算至岳某18周岁止,共计28188.8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8188.88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夏某某与李某1抚养纠纷 (2021)沪0109民初1987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2017年11月调解离婚时约定双方所生之子李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再婚再育、未及时带孩子看病及孩子主要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为由提出抚养权变更,对此本院认为,孩子生皮肤病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流行期间,被告出于保护孩子及谨慎心理,未及时带孩子去医院就医,原告应予理解,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原、被告离婚时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原告对此应有预期,被告再婚再育也不能当然推定被告不适合抚养李某2。目前孩子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孩子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李某2本人亦向法院表示愿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以维持孩子现状为宜。综上,原告要求变更李某2抚养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总 结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裁判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相关案例
(一)李某与岳某1抚养纠纷 (2021)豫0527民初2969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5年协议离婚后,被告将孩子留给父母照看,常年不回家,对孩子不能尽到生活的帮助及精神上的慰藉,对孩子的生活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及孩子个人意愿等方面考虑,应当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出适当改变,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子岳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较为适宜,抚养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6107.93元的25%计算至岳某218周岁止,共计28?188.8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8?188.88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夏某某与李某1抚养纠纷 (2021)沪0109民初1987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2017年11月调解离婚时约定双方所生之子李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再婚再育、未及时带孩子看病及孩子主要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为由提出抚养权变更,对此本院认为,孩子生皮肤病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流行期间,被告出于保护孩子及谨慎心理,未及时带孩子去医院就医,原告应予理解,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原、被告离婚时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原告对此应有预期,被告再婚再育也不能当然推定被告不适合抚养李某2。目前孩子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孩子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李某2本人亦向法院表示愿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以维持孩子现状为宜。综上,原告要求变更李某2抚养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总 结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作者:许俊俊
来源:法务之家
清晨,梦里:“医生说他已经死了!”电话那头,是老公清楚的声音,那一刻,仿佛世界轰然崩塌,痛到不能呼吸,“你…说…的…啥…子?”我已经没有办法说出一句连贯的话,从喉咙一个字一个字地挤出来“他…咋…子…了?”
想象着弱小的他躺在床上的样子,悔…为什么没有陪在他身边?为什么要留下他一个人?为什么要把他交给爸爸和奶奶?痛…我的世界没有他了,我的余生还有什么意义?如果老公回答确认他真的…已经去了,不如就从这悬崖上跳下去吧!
最终,我还是没有等到老公的回应,就因情绪过于激动而醒了。
梦醒后第一件事就是去看孩子,看到他安然地睡在老公身旁,刚才梦中的激动才算慢慢平静下来,幸好,只是梦!
噩梦的启示
看来,我很害怕失去孩子。咦?害怕失去孩子?这不就是我心底最深的恐惧么?这不就是老公能威胁到我的原因么?上文也提到过我害怕离婚后没收入孩子就不能归我抚养了。原来,我的软肋在这里。
直面恐惧,才能化解恐惧
这里可以用最坏结果假设法。既然我最恐惧的事是失去孩子,那么假设,在现实中,真的有一个意外让我失去了孩子,我能不能承受这个结果?
我想,其实可以承受。也许一开始会痛不欲生,就像当初妈妈去世时,痛彻心扉只是暂时的,带着心痛、遗憾、懊悔,也是可以生活的。妈妈去世后,我还是可以拥有快乐、幸福,并没有因为“看到大街上有人穿着和她一样的衣服”、“看到微信发现已经不能再和她视频通话了”这些偶尔的心痛而影响到整个生活。失去孩子,或许痛苦、悔恨会更深,持续更久,但,我的人生,也不是只有孩子。我还是可以继续看我喜欢的书,做我喜欢的事,看我喜欢的剧,直到人生尽头。
人之所以恐惧,是在于害怕未知。就像癌症,都是没有患癌的人才会对癌症有极大的恐惧,当初妈妈患癌后,陪着她做完所有检查,确定治疗方案,异地租房就医…其实,一旦接受了现实,癌症也没有那么恐惧,带着癌生活,等待希望,或是死亡,就是那段时间顺其自然的事。当她后期身体恶化到呼吸都困难时,死亡于她而言反而是解脱。
所以,其实我们不知道死亡对一个人来说到底是好还是坏,我也不知道失去孩子对他来说是好还是坏,更不知道是否我的辞职真的会引发离婚,离婚后孩子真的不归我抚养,孩子跟着爸爸真的会出意外…所有的所有,都是未知。
既然,连最坏的结果我都能接受,那么离婚后孩子不归我抚养有什么不能接受呢?离婚有什么不能接受呢?辞职后没有收入然后老公大闹离婚有什么不能接受呢?大的恐惧都能面对,小的恐惧又算什么呢?
被恐惧支配的人生,我不要
如果是因为恐惧,就改变初衷,被迫回去上班,这样憋屈的人生,我不要。所以,就这样吧,按原计划,辞职,同时探索适合自己的方向,一边带娃一边赚钱。至于老公,他爱闹离婚就离,爱争孩子就争,该走的程序走完,即使净身出户,我也能活得下去,甚至可以活得幸福。
那么,下一步还是按《最小阻力之路》的方法,先从“渴求追梦”和“不配拥有”的摆荡结构中走出来,再按新的结构模式追梦。做自己该做的事,其他?爱咋咋地!
离婚后如何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后孩子看病怎么算(离婚后孩子看病费用由谁承担)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