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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第六条 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第七条 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第八条 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假期、优待规定。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条例》规定的假期,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婚假”“产假”“陪产假”等成为近期天津网友留言咨询的“高频词”,网友纷纷建议延长“婚假”“产假”“陪产假”。天津市相关部门回复表示,“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修正,我市及时启动《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拟适当增加婚假、产假和陪产假。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网友关心的“婚假”“产假”“陪产假”都有延长,同时还增加了“护理假”。
“婚假”“产假”“陪产假”天数增加
作为在天津定居的“新天津人”,网友“W***”说,“马上踏入婚姻,同时备孕。了解政策发现天津婚假只有3天,回老家举行婚礼一来一回刚够路上奔波,还不算需要筹备的时间。希望天津延长婚产假,体现人文关怀,同时也是响应国家三胎政策的最有力的配套支持措施。”“宝爸”“宝妈”也纷纷留言,网友“G***”咨询,《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工作何时完成?此次修改,拟增加的婚假、产假和陪产假是如何设定的?网友“小***”表示,全国男性陪产假普遍15-30天,而天津陪产假目前却只有7天,现在国家也鼓励生育三胎,建议把男性陪产假延长。
新修改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新增“护理假” 支持子女护理照料患病住院老年人
网友“8***”说,全国已经有许多省市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希望天津也可以增加独生子女护理假。网友“小***”表示“我是独生子女,父母岁数大了,如果生病住院,我要向单位请假照料,但是总不能一直请假吧。”
新修改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为第三次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陶建、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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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三孩生育政策下,相关假期如实务资料,仅供朋友圈分享!
小编按:三孩生育政策下,相关假期如何休,需各地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规定,以下是天津和浙江省的实施意见,可参考学习。
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
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第六条 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第七条 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第八条 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假期、优待规定。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条例》规定的假期,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
浙江省的实施意见: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为准确理解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推动《条例》有效实施和精准落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省卫生健康委就《条例》有关问题作相应解答。
一、关于生育子女问题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2.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如何计算?
答: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也就是再婚夫妻再婚后也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二、关于妇女产假问题
1.妇女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产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2.《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该办法规定增加的产假是否可以与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进行叠加享受?
答:可以叠加享受。
3.生育双胞胎、三胞胎的产假期限如何确定?
答:可以享受188天产假。
4.修改后的《条例》施行(2021年11月25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能否享受延长的产假?
答:在2021年11月25日(包含25日)之后,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即:一孩可以享受总计158天的产假,二孩、三孩可以享受总计188天的产假。
三、关于男方护理假、夫妻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问题
1.男方护理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男方护理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2.夫妻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育儿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3.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陪护父母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例如,独生子女父母中的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时年满六十周岁,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4.妇女产假、男方护理假、夫妻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请假需要哪些程序?
答:根据实际情况,由本人或配偶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假期结束后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销假。
整理自: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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