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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2023年1月4日,内黄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携手感谢退休老法官李林生为他们的婚姻不懈努力,帮助他们挽救了婚姻。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两人因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纠纷,张某吵架后大多返回娘家居住,而李某则一再向张某保证改正错误,但多是口头支票。张某怒而起诉要求离婚,内黄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李林生以“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还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调解,并多次向李某的亲戚、村委干部等人了解具体情况、当事人夫妻感情、问题症结所在等,苦口婆心帮二人分析婚姻中矛盾产生的原因,耐心讲解离婚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等情况。经过李林生的不懈努力,李某幡然悔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痛哭流涕,向妻子表示决心改错,张某的态度也逐渐缓和,表示愿意给对方一次机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事案件不仅关乎家庭的和谐,还关乎社会的稳定。内黄县法院将积极探索家事调解案件诉讼服务新方式,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更新诉讼服务理念,让诉讼服务工作焕发新生机,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这是一起关于婚姻无效的纠纷案例。
两亲表兄妹,同居后生了娃,也打了结婚证,之后起诉请求判定婚姻无效,并把相关债务处理一下。
法院审查判决婚姻无效,债务承担另行调解。
这个案件很简单,奇怪的是,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的时候难道没有把关吗?
还有就是,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只对婚姻无效提出了诉求,为何还可以对债务承担进行调解呢?
附:刘某、张某1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624民初22号
原告:刘某,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张某1,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宣告刘某、张某1的婚姻无效。
事实和理由:刘某的母亲袁宁翠和张某1的母亲袁宁述系亲姐妹,刘某与张某1为表兄妹关系。
刘某与张某1于1993年8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2,××××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3,2023年1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
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
双方约定由刘某负责偿还欠刘友才的1万元,由张某1负责偿还欠云南大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5万元及利息。
因双方是近亲结婚,婚姻无效,特提出诉讼。
张某1承认刘某所主张的事实并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张某1承认刘某主张的全部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身份关系,有双方自认及张某1之母袁宁述出庭作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本案中,刘某、张某1为表兄妹关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
双方办理登记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规定,该婚姻自始无效。
故刘某申请宣告与张某1的婚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对债务承担达成一致协议,本院另行制作调解书。
综上所述,刘某、张某1主张婚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明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 进
如果婚姻已无挽回余地,与其争的两败俱伤,不如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分手,不失为对双方及家庭负责的最优选择。近日,成县法院张奋雄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于2015年12月30日在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子。但随着婚姻生活推进,二人矛盾渐显。原告称其与被告年龄差距过大,始终未建立起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未兑现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的承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来,原告到县城租房生活,双方开始分居。2022年8月原告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3年,原告再次起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熟悉案情、梳理焦点,研判调解策略,同时耐心安抚当事人激动情绪。针对双方矛盾焦点,有理有据地进行“背对背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把怨愤、指责转为谅解和尊重。由于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只是对婚生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争议较大。因此,承办法官注重情理法交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设身处地给当事人释法明理,立足实际为当事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随即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0元,剩余70000元抚养费承诺会按期支付,被告当庭出具了收条。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面对确实无法挽回的感情,引导双方放下未尝不是一种解脱。一次成功的调解也往往胜过最好的判决,近年来,成县法院持续深化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把调解贯彻到诉前、诉中全过程,以更为高效、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的区别(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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