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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方设法伪造身份入赘,生了孩子又玩起失踪,女方想离婚却因入赘的男方消失而无法办理手续,向警方报案后还是无法解决……面对“离不掉的前婚”“结不成的后婚”,忍受太久的张妤珍终于向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江川区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查明事情原委,遂向当地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注销了张妤珍与其前夫的婚姻登记。虽然过程曲折,张妤珍还是如愿离了婚。
无疑,张妤珍是幸运的。她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走出了婚姻困境,堵在心头的阴霾也终于去除。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存在类似情况的当事人都有她这样的好运。
有的当事人出现“被结婚”或“被离婚”或“被重婚”后,内心苦恼别扭、生怕有不好的事情发生不说,对于如何解决问题,也是一筹莫展。
据《方圆》记者采访了解,不好解决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受害者自行举证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处理这类纠纷缺乏明确规定,相关部门无法启动立案程序或自行撤销婚姻登记。
面对这些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所引发的问题,受害者如何维权、相关部门如何帮助他(她)走出困境,成为现实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冒名婚姻的情况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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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说清现实中有多少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婚姻,但随着婚姻登记信息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身份甄别能力提升,早年间一些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被陆续核查发现。
“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就是自己本来是张三,却拿着李四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湖北省武汉市的一位检察官对《方圆》记者解释,这类涉假结婚一般常见于当事人因年龄不够但急于结婚,或因无户籍而有结婚需求,或因以前没有领取结婚证后来又需要补办结婚手续等情况。
“另一种情况是,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重庆某办案检察官介绍,这种情况比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要多。主要表现是,当事人知道自己是谁,本身也有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但他就是不想以自己的真实姓名与人登记结婚,于是就利用捡拾得来的身份信息或偷盗得来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
真实的自己则完全躲在被冒用身份之人的后面,并且被冒用身份的人自始至终也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已被他人冒用。
重庆市某区一名男子王某伟就曾这样操作过。2007年7月,王某伟在堂弟王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王某强的身份与当地一女子张某丽登记结婚。婚后的王某伟一直以“王某强”的名义和张某丽共同生活并生育两子。如果不是因为2011年12月王某伟因实施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丽可能永远不会知道丈夫的真名实姓。
湖南浏阳男子彭某的情况也是如此。他利用在京打工时捡拾来的一张女性身份证,让自己未婚先孕且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女友罗某,假冒所捡拾身份证上的蔡女士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又办了离婚手续)。
此举导致后来需要结婚的蔡女士在全国民政政务信息系统被检索出有“结婚”“离婚”的信息,正在进行的结婚登记程序一度受阻,相恋多年的男友也差点与她分手。
除了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外,虚假婚姻还有一种情况是虚构身份登记结婚。
“如果说借用、冒用身份在现实中还真实存在被借用、冒用的对象,那么虚构身份则完全是当事人通过自制或从他人手中购买虚假身份资料而凭空伪造出来一个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假人’。”一位律师表示,这样的“假人”从姓名、年龄到籍贯,甚至是受教育情况等一切信息都可能是假的。
由于早年间各地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或相关部门核验手段比较有限,当事人便利用这些漏洞,拿着虚构的身份资料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
如浙江丽水的林阿强,他在1994年因实施抢劫被警方网上追逃。潜逃过程中,林阿强通过街头办证小广告伪造虚假身份,化名“鲁阿亮”与刘京花结婚。他还托人伪造了户籍资料,用虚假的身份资料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成功入赘到女方家中。就当他以为警察不会再找他的时候,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2月,林阿强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当办案人员向刘京花告知“鲁阿亮”的真实身份时,她惊呆了,没想到和自己生活了十几年的丈夫竟然是一个在逃抢劫犯罪嫌疑人。
隐藏的种种问题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据《方圆》记者采访了解,任何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都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有的是为了图结婚方便,有的是为了隐藏身份,也有的是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
“不管哪种情况,冒名作假结婚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了我国婚姻登记程序,给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当事人结婚实质条件带来障碍,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错误,而且给冒名者和被冒名者都埋下了隐患。”辽宁省大连市一位检察官说。
“从冒名者本身来说,只要他(她)有作假行为,随时就有‘爆雷’的危险。”办案检察官解释,冒名作假婚姻看起来风平浪静,但它就像个定时炸弹一样,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因内外部某种条件的改变而突然“炸响”,很多时候还可能引出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
2022年,大连市检察机关办理过一起冒名婚姻监督案。涉案男方有长达20余年的冒名情况,但一直未被发现。后来因为一次偶然机缘被揭开真相,原先的身份真相大白。
1999年6月,河北籍男子张某在老家一处工地干活时将工友击打致死后潜逃。为隐藏身份,他花钱办理了假身份信息,化名“高某”逃至辽宁省庄河市。
2006年,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女子钱某。次年,他以“高某”的身份与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二人共同生活,育有一女。
2020年4月8日,张某安逸的生活被突然打破。一直追逃不止的河北某县警方在庄河市张某家中将其抓获。
归案后,张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2年,钱某在检察院的支持下,与张某解除了这段婚姻。
婚姻虽然解除了,但张某的行为给之前完全不知情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带来巨大伤害。妻子一直以为他是“高某”,没想到他的实际身份是有命案在身的张某。
专家和学者表示,冒名作假婚姻,不单存在随时“爆雷”或“被揭穿”的风险,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严重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
重庆律师陈华梅认为,按照这样的精神,不管借用还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只要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婚姻登记,就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一旦被发现,就要承担冒用他人身份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如果冒用他人身份从事了犯罪活动,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人士表示,冒名作假结婚,还会给冒名者本人和被冒用者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诸多干扰和不便,比如影响家庭关系、激化家庭矛盾等。
2022年,江西省修水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冒名婚姻监督案。2005年,妹妹王文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姐姐王文娟的身份信息与周金行登记结婚。
2022年,姐姐王文娟和男友前往民政部门登记时,发现自己“已婚”多年,且结婚对象竟然是自己的妹夫周金行。对此,王文娟惊愕不已,多年融洽的姐妹关系也受到影响。直到2022年5月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民政部门撤销了这桩错误的婚姻登记后,姐妹关系才有所缓和。
此外,有律师表示,借用、冒用、虚构他人身份进行婚姻登记,还会引出一些法律难题。同时,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很大程度上可能还会导致被冒用者或相关当事人以后“结不了婚”,又“离不了婚”,甚至引发“重婚”和财产争议等一系列问题。
如前述提到的江西修水王文娟的例子就是“结不了婚”。王文娟被妹妹王文杨冒用身份作了结婚登记,等她自己结婚时,民政系统的婚姻状态栏里就是“已婚”状态。为此,王文娟无法办理婚姻登记。
而湖北黄冈夏某的例子就是“离不了婚”。1999年,当地汪姓女子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虚构一个“陈某”的姓名信息,然后用自己的照片作了虚假户口申报,再以虚构的“陈某”身份与男子夏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后来,公安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汪某与“陈某”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下,汪某申请注销了“陈某”户口信息。然后,她以自己的本名身份信息又另嫁他人,领了结婚证。由于虚构的“陈某”户口信息已经注销,汪某又变回自己的身份嫁与他人,空留夏某一人不说,夏某想与“陈某”办离婚都办不了。
对于在这些错误婚姻背后隐藏的各种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表示,公民遭遇“骗婚”“被结婚”等情况,如果这种婚姻关系不能及时撤销,当事人真正想结婚时就会无法办理结婚。同时,因该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名誉、财产、债务、继承问题,都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维权难困住了受害人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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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这些错误的婚姻给当事人带来这么多烦恼,为什么不去举报或申请撤销呢?不是经常听到有撤销成功的例子吗?
对此,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静娴说,撤销成功的例子是最近两年才多起来的,这主要是因为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有了《指导意见》的加持,这些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错误婚姻问题才陆续被解决。
事实上,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这类错误婚姻撤销成功的情况不多,当事人经常会遇到维权难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和政策缺少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李静娴说,实践中,大家都知道冒名婚姻这个事有问题,但怎么解决,的确无据可依。
李静娴解释,民法典是有无效婚姻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只要是无效婚姻,就可以申请撤销。有人以为冒名婚姻应该属于无效婚姻,因为是假的,撤销它理所应当。实则不然,无效婚姻和冒名婚姻二者是有区别的。
“所谓无效婚姻,就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婚姻,通常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李静娴说,除了这三种情形以外,其他情形都不算无效婚姻,虽然民法典第1052条、1053条也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但也仅指受胁迫的婚姻和一方隐瞒疾病的婚姻,没有提及其他的情形。
在李静娴等一些律师看来,冒名婚姻和无效婚姻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冒名婚姻的问题只是程序上的瑕疵,一方或双方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认定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瑕疵,该瑕疵只能认定在登记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当。但这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对此,从事审判工作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礼仁、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法院法官谭日照等也持相似看法。他们表示,从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是由国家机关以行政的手段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一旦颁发,就有了法律效力。
所以,从法律上说,冒名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虽然是冒名,但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因为法律更重视的是实际结婚的人。因此,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要申请撤销冒名婚姻比较困难。
“除非双方都想解除这段婚姻,两人可以拿着原来的身份材料再去一次婚姻登记机关,不然确实没有太好的办法。”李静娴告诉《方圆》记者,当时虽然也有走民事诉讼程序的,也有走行政诉讼程序的,但《指导意见》没出台前,解决效果都不太理想。
一位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受害人维权难主要困于四个方面:
一是受害人举证有难度,很难拿出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依据现有立案标准,想通过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维权比较困难。
二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还是属于无效婚姻,受害者想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也比较困难。
三是此类情形因不存在真实的婚姻关系,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很难,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又因已过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四是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了一些尝试,也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但对于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两高两部联合提供制度保障
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很难,但难就没有办法吗?也是有的。在这方面,检察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些务实举措,实际效果还不错。
一是通过个案办理探索解决此类纠纷的新路径。近些年,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清事实,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先后办理了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杨某花诉山东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陈某发诉江西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等一批因冒名婚姻登记而难以撤销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通过指导性案例引领办案实践。最高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检察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确属“骗婚”的,应当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这些做法都为指导执法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重要参照。
三是积极推动制度完善,制定专项规范。针对案件中反映的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等问题,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要求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主动商请有关部门从制度上解决此类问题。
2021年10月,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中重点报告了这些情况,引起关注。于是,最高检主动牵头,代拟《指导意见》稿,推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合力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
一位法律从业人士表示,2021年11月18日《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成为推动司法和行政配合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的重要抓手。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自《指导意见》出台一年多来,“两高两部”各司其职,加强衔接,强化通力协作,坚持依法纠错、救济权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了冒名作假婚姻“存量”的处理,解决了一批冒名作假婚姻纠纷问题。前述提到的各种因被他人冒名而导致受害人“结不了婚”“离不了婚”或出现“重婚”的情况等,也都在《指导意见》的推动下得到妥善解决。
据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针对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后离不了、撤销难问题,在妥善办好个案基础上,最高检会同民政部等制定专项规范,推动处理类案1100余件。
对此,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党委书记吴金笔;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福安市康厝畲族乡金斗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妇联主席钟团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洪波;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甘肃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教授郭玫;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等人都给予了较高评价。在他们看来,《指导意见》提供了解决此类矛盾纠纷的法律救济渠道,规范和压实了各部门职责,凝聚了社会治理合力,从制度上打通了司法与行政衔接的堵点,有助于解决因制度缺失而使婚姻登记造假治理陷于困境的难题。
“一起案件的办理,推动了一个文件的落地,为面临同类问题的老百姓畅通了维权渠道。这是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生动写照,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钟团玉表示,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宣传,让更多人熟悉检察机关的职能,也为其他社会问题的治理提供新思路、新模式,推动基层治理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黎霞、郭玫等人提出,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破解错误婚姻的困局,重在畅通救济途径,尤其要在诉源治理上多下功夫;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些学者和实务人士也表示,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强化衔接配合,严厉打击骗婚、诈婚涉嫌的犯罪;对冒名作假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要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也应共同落实普法责任,帮助人民群众准确识别骗婚犯罪,引领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这样,才能推动冒名作假婚姻“存量”问题的妥善处理,严防冒名作假婚姻登记“增量”问题的发生。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3月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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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婚姻登记大数据显示,全国初婚平均年龄正渐渐后移。“十几岁时偷偷恋爱,二十几岁恐婚常态”,年少的时候不被家长允许都要为爱痴狂,而到了适婚年龄,我们为什么却又远离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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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国家统计局2022年6月发布的《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显示,中国人平均初婚年龄为28.67岁,而十年前人均初婚年龄是24.89岁。十年间,中国人结婚的“社会时钟”往后推移了4年,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十年间,中国人结婚的“社会时钟”往后推移了4年
错把婚姻当解药
现在的年轻人真的不再向往爱情吗?实际上,那些口口声声说着“不婚不育保平安”的人,可能正在偷偷刷着“如何快速脱单”的视频呢!
前不久,有位男明星宣布和相恋16年的女友分手,遭到全网的暴击。这说明,在我们的集体潜意识中,“婚姻是爱情的终点”“婚姻是爱情的最高表现形式”依然是不能被替代的真理。其实,并不是这一代年轻人不再需要婚姻,而是我们需要更高质量、更完美的婚姻。
乐乐今年28岁,到了家人催婚的“临界值”。不管是亲戚朋友,还是同事邻居,见到她都会问一句“最近谈着吗”,每次听到这种催促,乐乐的焦虑就会加剧:我的真命天子到底在哪里?
乐乐心中有一把严格的标尺。大学毕业那年,乐乐考入国企,她形象气质佳,性格活泼开朗,在婚恋市场十分抢手。她本着高不成低不就的原则,一直在寻找一位如意郎君。首先硬件条件上,最好是有房有车,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其次在软件条件上,长得不求太帅,但至少能带出去不丢人;学历不求太高,但至少也是本科;性格自然是善解人意、幽默风趣最好,但也不能太油嘴滑舌。
如果硬件和软件条件都符合了,乐乐才会答应去见一见。见面之后,如果感觉可以继续深聊,才会关注有没有灵魂共鸣,三观是否符合,共同语言多不多……
可能乐乐的每一项择偶条件拎出去讲,都不算“高规格高配置”。但要把这一项项加起来,遇到真命天子的几率就太小了。对婚姻抱有美好期待不是问题,问题是我们总是带着“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的念头,把婚姻当成了幸福的良药。
我们总是觉得婚姻是个能够“解决问题”的东西,解决我们孤独的问题,解决我们原生家庭的问题,或者解决我们不快乐、焦虑的问题,等等。而那个完美的人,就是打开幸福大门的“钥匙”。这把“钥匙”要非常精确,差一丁点也不行。这种过度期待会让我们变得过于挑剔,难以找到一个完美契合的人,从而很难遇见那个真命天子。
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缘分”成了一个高度商业化的词语,大数据的匹配,让人们对绝对合拍的婚姻期待过高。然而,现实中完美的配偶并不存在,婚姻是需要双方不断协调、磨合和包容的。哪怕世界上真的有一个盖世英雄,他踏着七彩祥云来接你,那也不可能是“从此王子和公主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婚姻是一种生活方式,是我们和另一个人携手并进、共同成长的过程,而不是谁拯救谁、从此改变人生的戏码。
“母职惩罚”吓退职场女性
结婚年龄越来越晚,除了与我们对婚姻的期待越来越高有关,还有一些女性晚婚的原因是,她们在职场与母职的夹缝中,很难找到舒适的生存姿势,为了不影响职场升迁,选择将婚姻推后,甚至很多女性选择用单身的方式,表达对社会期待的抗拒。
菲菲在一家外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凭借自己的努力一路“杀”到了中层位置。她知道自己不是名校毕业,也没有什么背景支撑,就用所有的业余时间提升自己,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我没有辜负过任何一个夜晚”。她有稳定的男朋友,即使双方父母催促,也并不想迈入婚姻殿堂。因为她不想过早被婚姻羁绊,影响在职场的发展。
作为HR,她深知职场规则,一旦自己因产假不得不离岗,那么她的位置立刻就会有人来替代。而且有了孩子后会分走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至少在几年内无法完全专注于工作,但在职场法则中,不能进就只能退。所以,菲菲并不是不向往婚姻,也不是不相信爱情,而是不知道如何去完成“母职”,如何在做好妈妈的同时也能做职场上“更好的自己”。菲菲的纠结代表了很多女性的现状,仅仅是维持职场现状,她们都要拼尽全力,更何况要面临结婚、生育这样的“职场倒退”危机。
因此,一些女性选择单身,往往意味着她们希望通过自主和独立来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发展,当女性在社会发展中受到了某些限制和压制,这导致她们对婚姻中传统性别角色分工的选择感到困惑或失望,可能就会把“拖延结婚”当成一个逃避选项。终身大事,只能一拖再拖。
女性应该拥有自己选择婚姻、职业、生活方式的权利,也没有义务去满足所有的社会期待。但是问题是,很多女性在拖延结婚的过程中,并不是自洽的、舒适的、自我满足的,而是充满了内耗与焦虑。她们一边害怕步入婚姻,一边又恐惧晚婚带来的种种影响。
让亲密关系照见自己
妙黛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生,公众号“妙黛有言”创始人,出版书籍《所谓父母,不过是有了孩子的孩子》
其实“晚婚”并不是什么问题,而是一场“自己认清自己”的命题。我们在纠结与拧巴的过程中,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平衡“自我期待”与“他人期待”,如何自洽又坦然面对自己的婚恋需求。
很多人觉得婚姻是一场豪赌,我们押上自己的一腔热血,押上自己的自由与灵魂,押上自己的奋不顾身,赌他永远爱你、不离不弃。就像网上有一句非常流行的话:本以为嫁给他能给我遮风挡雨,结婚后才知道生活的风雨都是他带来的。
可是,婚姻到底会带来风雨,还是生活本身就是有风雨的?婚姻不是豪赌、不是避难所,也不是改变生活方式的捷径。它只不过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一件外套一样。一件外套可能会放大我们的身材缺陷,也可能掩盖我们的审美缺陷,但它并不能改变我们身材的本质问题。
小甲和小乙都是30多岁的未婚女孩,她们两个人的状态却是截然不同的。小甲很想结婚,但只想找个各方面条件都好的人,挑三拣四的后果就是现在开始后悔,恨不得赶紧找个人嫁了。小乙则截然相反,她不抗拒谈恋爱,身边也不乏护花使者,只是不想尽快结婚。她努力赚钱,认真生活,用心恋爱,生活状态非常洒脱。
像小甲和小乙的问题,其实并不是结不结婚带来的,而是自身的成长问题。亲密关系最珍贵也最值得珍惜的,其实并非是能为我们遮风挡雨,而是帮我们照见自己。
在关系中,我们能看到自己的纠结、拧巴、遗憾、痛苦,从而更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得失。
爱情与婚姻其实是一个自我整合的过程,我们既要学会爱别人,也要学会爱自己,学会自我成长。不想结婚、不想恋爱这并没有什么错,单身也不会“触犯天条”。但是,如果我们认为女性的人生只有“当贤妻良母”和“晚婚晚育”两种选项,那就相当于把自己从一个困境,推到了另一个困境。
被迫结婚和被迫单身,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如果我们自由地单身,自在地面对关系,那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我们是因为恐惧,因为害怕受伤,因为不敢面对而畏手畏脚,反而会错过人生更多美好的体验。
当我们更好地看见自己,认识自己,整合自己,就会发现结不结婚并不是最重要的。在亲密关系面前,真正的自由不是不婚,而是不管结不结婚,我们都能保持自洽。爱情来了,大胆去爱。爱情走了,敢于孤独。
从这个角度来看,晚婚也有一定积极意义。晚婚可以使个体更加理性和成熟地对待婚姻,从而降低婚姻矛盾和家庭冲突发生的可能性。这种积极意义和个体的发展水平及自我认知水平紧密关联。
成熟而理性的个体,能够更好地进行婚姻选择,对伴侣关系有清晰和正确的认识,从而使婚姻更加稳定和持久。
让我们记住,可以放弃婚姻,但永远不要放弃对爱的渴望。真正治愈人的,绝对不是婚姻本身,而是深入的、真实的、融合的亲密关系。
来源: 中国妇女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管筱璞报道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贿犯罪突破了以往直接收受财物的形式,出现了新的手段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传统腐败的主体往往是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本人,而新型腐败则延伸至其父母、配偶、子女、亲属、朋友等。个别领导干部妄图使用“障眼法”,自己隐身幕后,唆使亲属或其他“代理人”“第三人”收受贿赂、充当“白手套”。其收受的好处不再局限于现金、礼金、银行卡等形式,而是与挂名领薪、股票、期权等紧密结合。
通过“第三人”“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法所得,主要牵涉企业主、下属、家人亲友等
父亲经营茶叶,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径山派出所原副所长祝华荣便以此为托词,持续向管理服务对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兜售所谓的“龙井茶”。2012年至2021年,祝华荣通过这种方式受贿100余万元。2022年5月,祝华荣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侄子、外甥等亲属往往也会被贪腐分子当作“挡箭牌”。
“如果组织没有发现,他就堂而皇之把受贿款收入囊中;如果组织发现了,他就咬定这是支付给庄园的苗木款。”办案人员介绍,湖北省大冶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二级调研员黄开旺承包了一处庄园,主营苗木、家禽和鱼塘,由外甥在“台前”打理。老板田某某曾通过签订虚假购买苗木合同等形式,向黄开旺行贿27.65万元。2022年3月,田某某被刑拘,黄开旺担心事情败露,便安排外甥以庄园名义起诉尚有部分苗木款未支付的这家公司,企图将受贿款“洗白”。2022年11月,黄开旺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受访地方纪检监察干部表示,从近年查办案件情况看,个别公职人员通过“第三人”“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法所得,主要牵涉企业主、亲友等。
近年来国内汽车行业风头正劲,眼看着一些同行薪酬大幅提升,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工程师李霖开始贪欲膨胀,向合作的服务商、供应商索要贿赂。2018年到2019年间,他从朋友圈挑选了两个较为“听话”的朋友,以其名义先后成立了3家所谓“科技公司”并实际操控。
2019年,李霖利用手中职权,促成了与上海某科技发展公司一份价值1500万元的业务合同。事后,李霖向对方公司负责人朱某暗示把一半的合同款作为“回扣”,并要求对方分别与3家第三方公司签订总金额742万元的“服务合同”。这3家公司既没有办公场所也没有员工,更未提供任何服务,这笔“服务款”实际就是贿赂款,都落入了李霖的口袋。
2021年初,上海市嘉定区纪委监委调查发现,李霖受贿总金额达1900万元,仅利用3家“影子公司”就疯狂敛财1400万元。2022年11月,李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利用“代理人”收取“中介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合作经商型”受贿,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多样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勇就是利用“代理人”受贿的典型。刘勇让同学沈某某与项目承建商签订虚假合伙协议,通过收取项目“转让费”或“管理费”的方式收受巨额贿赂。
“刘勇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沈某某在‘前台’敛财,自己则在‘后台’利用手中权力为老板提供帮助,沈某某就是替他操作权钱交易的‘白手套’。”万州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徐合平介绍,“查办此类案件,办案人员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透过复杂的表象查清背后权钱交易的本质,重点关注被调查人的亲属圈、朋友圈等社会交往情况,围绕大额消费等情况反向追查资金来源,抽丝剥茧、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真相。”
“所谓‘代理人’或‘第三人’主要有三类,与受贿方的密切关系依次减弱,第一类是与受贿方关系密切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信任度最高,往往是利益共同体;第二类是亲属、同学、战友等关系相对密切的群体;第三类是中介组织或经纪人,受受贿方委托收受、保管、支取贿赂。”江苏省金湖县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相关负责同志说。
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陈伟聪介绍,此类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利用“代理人”收取“中介费”。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部门需要中介机构进行材料评估、鉴定等,有可能出现部分领导干部帮助中介机构出面站台,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高昂“中介费”的情况。在某工业用地土地收储过程中,台州市三门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原副主任周某、三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邵某伙同某中介机构张某,共同出面接受企业宴请,周、邵二人称张某对于土地收储事宜内行,可放心交其办理。张某收到“中介费”后,随即与周、邵二人按比例分成。
二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一些领导干部要求或接受企业给其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领取薪酬或企业代为支付社保基金等。如三门县交通运输局原党委委员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承诺将其妻子陈某虚挂公司保险代理人领取“返点”后,帮助该公司拿到三门公交分公司46辆新车保险业务,该保险公司随即以“保险手续费”返点方式支付给陈某19万余元好处费。
三是“合作经商型”受贿。有的领导干部以“干股”方式入股,按照“分红”名义获利受贿;有的虽为实际入股,却由请托人出资,双方“合作”开办公司或“合作经商”。
一些手段变异升级成更加隐蔽复杂的“间接型”“交织型”行受贿手段
近年来,各地纪委监委在办案中发现,本人直接出面收受贿赂的少了,很多是通过“代理人”或“第三人”输送利益。
对此,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郭立平认为,随着案件查办力度加大、办法更多,加之财务、审计、金融等领域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一些“直接式”手段不灵了,变异升级成更加隐蔽复杂的“间接型”“交织型”行受贿手段。
“领导干部与部分特定关系人往往是利益或感情共同体,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心理,相互利用各自的权力或便利条件,形成‘你替人办事我替你收钱’的‘默契’,而不直接收受财物往往更容易让他们在思想上自我麻痹,觉得‘不直接拿钱就没事’或‘只是人情往来’。”钱塘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金涛说,“一旦东窗事发,他们就以‘不知情’‘与自己无关’‘未利用职务之便’等进行‘切割’,企图为自己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找借口。”
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杨荣华则从四方面总结了原因:一是理想信念扭曲变形,涉案当事人平日里好面子、虚荣心强、追求奢华生活,忘却初心使命。二是纪律教育不深不实,部分党员领导干部重业务轻学习,在平时的组织学习中走过场,教育方法措施简单潦草,纪法边界不清、底线意识缺乏。三是制度执行缺乏刚性,因涉及利益巨大,部分领导或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力,对有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装糊涂、留缝隙。四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相关党委没有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健全机制、作风建设、防治腐败、教育管理之责,对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听之任之,最终酿成大错。
始终牢牢把握权力监督这一主线,强化权力制约,有效压缩腐败生成空间
受访纪检监察干部表示,尽管此类违纪违法行为竭力披上“合法”外衣,伪装成市场行为,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在落实“常”“长”二字上下功夫。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建立腐败案例数据库,由信访室、案管室、审理室与纪检监察室开展“室室”联动会商研讨会,定期对新型腐败典型问题、表现形式、深层原因、发展规律等开展研究。同时,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大数据分享云,运用司法、税务、交通、金融等数字化平台,利用数据关联性监控评估腐败交易,对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全程跟踪、捕捉线索、“回头”整治。
针对以亲属、朋友名义入股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的问题,江苏省常熟市纪委监委加强与组织、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运用大数据监督等科技手段,围绕本人与亲属的银行流水异常、通信联络异常、股东身份异常等各类异常点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发现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为亲属企业牟利等问题线索,适时开展专项监督,形成从发现问题、处置问题到整改问题的工作闭环。同时,制定“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可为”“禁令”“倡导”三张清单,禁令清单明确列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违规向企业借款借物、揽储揽保、承揽工程等10项禁止性规定,有效压缩腐败生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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