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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
近日网友“clevermother”通过“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进行问政:
您好,婚前我自己名下有一套房,现在我和爱人想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再买房。请问,我再买的这套房,算第二套房吗?我俩首付款应付多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如下:
您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中心公积金贷款对二套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中心贷款系统里的查询记录为准。夫妻双方婚前只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结婚后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认定为第二次,可以受理公积金贷款,但执行利率上浮1.1倍政策。
2.最低首付比例为20%。
如有不明之处请拨打12329热线咨询。
赠予的房屋过户受赠人需要缴纳契税
近日网友“张永玲”通过“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进行问政:
您好,请问赠予的房屋过户需要缴税吗?
大庆市税务局回复如下:
您好,受赠人需要缴纳契税。
对于此类问题,不能直接下定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妻子是否有份额:
1. 首付款是否为丈夫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如果首付款女方有出资,则女方肯定拥有份额,只不过是份额大小问题。
2. 房子是否加了女方名字。如果已经加了女方名字,则女方肯定拥有份额,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最能体现自然确权的。
3. 夫妻双方是否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那么丈夫的公积金实际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对于房子也是拥有份额的。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只有在房子首付款系丈夫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房子没有妻子名字+夫妻双方约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没有妻子份额。
审理中,经鉴定,前述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阿坤
生活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你会得到什么。
我觉得生命是最重要的,所以在我心里,没有事情是解决不了的。
阿琴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我们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我们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37万元是我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全部45万元理应归我所有。
法院认为
阿坤主张阿琴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因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厦门中院、湖南高院
婚姻法离婚共有负债分割?婚姻法离婚共有负债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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