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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首席顾问曹保印:大妈当神探,人好心地善;大爷谈笑间,要把大案办。欢迎收看神探大妈系列法律节目,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法大爷曹保印。今天我们有请神探大妈和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苏明明律师,就咱们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的问题,展开一番小小的讨论。你看大妈已经做了三年的小视频,破了很多的诈骗案。您在生活中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还要让您如此困惑呢?
神探大妈:当父母的给儿子和儿媳买了一套房。过了没有三年,这两个人要离婚。婆婆和公公就不干了,说这钱是我出资买的。跟儿媳妇他们就开始打(官司)了。打得是不亦乐乎。那边娘家一大堆,这边婆家一大堆,街坊四邻跟着瞎掺和。你说像这种问题,怎么解决呢?
首席顾问曹保印:神塔大妈到底是神探大妈。她所看到的这种现象,确确实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你说公公婆婆一家、娘家一家、街坊四邻,这打得个不亦乐乎。这种问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特别的复杂,可是真的就没有一个非常简单的解决办法吗?有,今天呢我们就请苏明明律师来告诉你,到底该怎么解决这种纷繁复杂的事情?
苏明明律师:我们日常生活中确实会遇到这种问题。小两口毕竟年轻,他可能没有那么多的钱去买房。父母为了解决小两口的生活,就出资买房了。结果发现最后离婚了,父母会觉得这个钱是我出的,那你儿媳妇想分走,那你得还钱呀,对不对?
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起诉到法院,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去起诉。这种时候,按照我国的民法典规定,就是婚后父母赠予子女的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在法律规定上,如果没有约定,如果事先比如说,父母没有出什么协议给子女,说是这是借给你们的钱让你们去买房子地,之后你还我。
基本上大家可能不会有这个特别的约定。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自己父母觉得也不容易,这么大了给我还得买房,我就给父母发微信了,说:爸妈以后我挣钱了还你们。这种情况下,他也不太能够否定这个赠予行为。
为什么?就是你这个行为已经完成了,父母的赠予行为已经结束了。你事后哪怕是说我想还钱,但是不能改变父母的这个赠予的行为。你还钱是你自己的意愿,你也不能说让儿媳妇去给你承担这个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它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想把这个钱要回来,也不太容易。
像您刚才说,这个钱没要回来。房子到底归谁?因为写的是小两口的名字是吧?在这种情况下,就得看法院判了。如果说是归了儿子,儿子把这个折价款一半给儿媳妇;如果归了儿媳妇了,儿媳妇可能就得把房子的一半钱给到儿子。
首席顾问曹保印:你看苏律师说得很清楚,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那我的问题就来了,假如说有特殊的约定,这种约定是什么样的约定,才可以让公公婆婆在小两口离婚之后,把自己当年买房子的钱拿回来呢?
苏明明律师:其实就是刚才咱们说的,把它作为一个民间借贷的形式吧!父母当时就是说了:这个钱是我借给你了,那咱们就签一个借款协议。说是哪年哪年,我作为父母出资给你们多少钱,让你去买房?你们什么时候还钱?约定好这些,利息当然按照民间借贷的方式。也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
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公公婆婆要想把给小两口买房的钱要回来,你就必须得有事先的协议。比如说写明,这钱我是借给你们小两口的,将来你们发生什么事情要还给我。有了这份协议,才能要回来钱。
大妈觉得,以您的年龄,在日常生活中,会不会有父母做出这一种选择呢?或者说他是不是下定决心,我这个钱就是给小两口的?在日常生活中,您遇没遇到过,或者是您想给这些公公婆婆们说点什么呢?
神探大妈:我刚才听您说了,也听律师说了,反正我的理解就是什么呀?你要给孩子买这房子,你得想好了你下边怎么处理,对不对?说两人过得挺好,儿孙满堂了,那就无所谓了,是不是?如果真的两人过不下去了,这房子你在事先得有一个交代,这事就好办了。别等以后“啰啰乱”,您说是不是?
首席顾问曹保印:大妈说得太好了,你事先有个交代,才能够避免以后的这一系列的“啰啰乱”。这个交代是什么样的交代?其实在生活中、在案件,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你虽然房子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你说了我就是赠予我儿子的,或者就是我赠予儿媳妇的。并且我还拿出了相关的赠予证明,乃至于有一些赠予协议,我甚至做了公证。到那个时候,这个问题也就会变得更加简单了。
当然,我们并不希望大家真能够把日子过到这种程度,还是希望大家真能够做到百年好合。像大妈这一头白头发,过了这年龄,这多幸福多好啊!咱不存在这些财产的纠纷。可是事情总是会有各种变化,离婚也不是什么丑事,只是我们在财产上,不要把事情做得越来越丑、越来越难看。
毕竟“百年修来同船渡,千年修来共枕眠”,我们都已经千年的一场缘分了,何必要在将来,乃至于在下一辈子过成仇人呢?日常生活中,如果你有什么法律问题,不妨给我们留言,我们会在这里等你。
主讲人: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法大爷——曹保印;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明明;
神探大妈。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交易日渐频繁,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周转困难的时候,不可避免需要向他人借款或出借给他人,最理想情况是借款的时候双方签订借条(注意是借条而不是欠条,二者的法律性质不一样,下次可以讲下两者的区别),但有时候碍于亲友情谊或特殊情况不能出具借条,而往往因为没有明确说明转账事由以及签订借条而被认定为赠予合同,最终导致自己的借款无法收回。因此在进行微信转账时可以使用以下方法,来证明双方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向借款人发送借款信息
发微信聊天记录附上完整信息:***(借款人),我是***(出借人),我在***(时间)借给你,用于***(借款事由),合计***(借款金额大写加小写),请你于***(还款日期)尽快归还,收款即视为确认知悉。”
二、在进行微信转账时附言栏中备注为个人借款。
三、在电话里确认借贷的事实,并进行电话录音。
四、保留好对方微信主页个人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以及银行转账流水记录
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的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需要注意部分手机的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等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已收款的“朋友”就是借款人本人。所以,必须要有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下次如果遇到无法出具借条而又需要进行微信转账时,可以尝试上面的方法,如果对方不归还借款不得不进行诉讼解决的话,去到法院提交以上证据,法院也会认定其法律效力从而支持借款方诉讼请求。
编者按
改革开放之后,咱们中国人的腰包确实是鼓起来了,可谁也不能逃脱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如今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第一批房改房的业主年事已高,他们的房产正进入继承期;三年疫情,不少老人家没能扛到最后,凄然离去;加上各种意外、疾病......导致遗产继承事件增多。众所周知,有遗产继承就必然要涉及亲属关系,而亲属关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因为除了配偶之外,父母、子女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小编今天就来手把手教你如何在继承案件中证明“你爸妈是你爸妈”。
(注:小编之前分享了十几篇专业理论文章后,接下来就上干货了,有兴趣的朋友记得关注哦)。
一、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你爸妈是你爸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小编现就按照当事人的举证难易度及证据的证明力强弱进行排列,依次为:1、《出生医学证明书》;2、《户口本》/《户籍档案证明》;3、《独生子女证》; 4、本人(含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提供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 5、经街道办(或乡/镇政府)确认的村(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6、《DNA亲子鉴定报告》。7、其他证据。
温馨提示:实践操作中,除特殊情形,上述证据的提交顺序一般是从1-7,即能提供前面的就可以不用提供后面的,不过证据当然是越充分越好。为什么小编会在前面加上“除特殊情况外”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几个案例:
案例1:赵先生是公务员,由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赵先生夫妻生了两个女儿,从确认其妻子怀上第二胎起,他就找了关系,在医院办理产检、生产时均使用他姐姐的身份证,和他姐姐和姐夫的结婚证,二女儿的户口也上了他姐夫的户口本,但实际二女儿一直是跟他们夫妻生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他的二女儿就成了他姐姐和姐夫的女儿,1-6的证据根本无法用,还好,他们早有准备,赵先生夫妻和他姐姐、姐夫分别与二女儿做了DNA鉴定,前两年赵先生的妻子不幸去世,二女儿只好提供DNA鉴定报告,并佐以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她妈是她妈”。
案例2:钱小姐是非婚生女儿,母亲没有工作,生活开支全是由生父负责,居住的房屋登记在其生父赵先生的名下,赵先生不知道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在钱小姐还很小的时候偷偷带她去做了DNA鉴定,并将鉴定报告锁在钱小姐家中的保险柜中(后来才知道)。2020年,刚60出头的他突发疾病,被原配及子女送往北京治疗,三个月未与钱小姐母女联系,他们母女觉得其可能已经去世,但他们平时与生父家人完全没有交集。半年后,法院上门通知他们居住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钱母想办法找技术人员打开家里的保险柜发现了那份DNA鉴定报告和赵先生的一份遗嘱,于是,其作为钱小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钱小姐作为原告参与该案的诉讼。
温馨提示:由于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上述两种情况近几年的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时有出现,小编建议确有类似情形的父母、子女为了便于日后的遗产继承,最好提前做好证据准备:立遗嘱、做亲子鉴定等。
二、这些证据如何取得
(一)《出生医学证明书》
此证明书是婴儿出生的证明,一般在出院前起好了姓名的可由医院在婴儿出院时出具,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出生3个月内,到生产的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正式的出生证明需要明确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经打印就很难更改了。如果不小心遗失了,可以凭携带孩子父母的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院时结算清单到孩子出生的医院或者妇幼保健院进行办理即可。
(二)《户口本》、《户籍档案证明》
《户口本》每家每户都有,就算遗失了也可以补办。很多人会因为结婚、上学、买房入户、分户等迁移户口,很多人与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因此,在办理继承案件时需要到当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或《户籍档案证明》,如果有改名的情况,还需要到公安机关调取改名的材料。
温馨提示:办理户口入户时,公安机关会要求提交出生证明。
(三)《独生子女证》
一般情况下,办理独生子女证时应当是会要求父母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的等资料的。
温馨提示:《独生子女证》已于2016年退出了历史舞台,现在可以办理的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本人(含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提供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在没有上述三份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到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复印本人的人事档案、由该单位加盖公章,并出具证明,如果没有人事档案,那么单位也自然无法出具证明。
(五)经街道办(或乡/镇政府)确认的村(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020年4月27日,民政部等六部门 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通过信息共享核查和居民自行提供证明材料,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14.亲属关系证明:(1)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2)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3)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注:此项证明,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因此,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在继承人确实无法取得上述1-4的证据时,可以由村(居)委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并由街道办或乡/镇政府确认。
(六)《DNA亲子鉴定报告书》
依据证据规定,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应当是大于村(居)委证明,为什么小编将其放在第六,而不是第五呢?当然是因为其难度比较大,成本也比较高啦。亲子鉴定涉及到个人隐私、亲情、面子等因素,一般人不到迫不得已是不愿意去做的,不过这些年做亲子鉴定的也渐渐多了,这也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最有效的证据了。
(七)其他证据。
如证人证言、平时共同生活或双方日常往来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信件、视频、照片、转账凭证等等),这类证据一般是在确实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或作为辅助证据或确实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用以增强前面证据的证明力。如小编上面举得两个案例,如果没有亲子鉴定报告或遗嘱,这类案件的举证将非常困难。
温馨提示:咱中国以前办事喜欢讲人情,托关系,为了应对计生政策制作了不少事实虚假的真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本等,所以,在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这类证据的证明力可想而知。小编刚执业不久的时候就曾被当事人嘲笑过“你作为律师竟然不知道很多人有两个或以上真的身份证吗?”
三、 证据如何使用
(一)协商继承、分割。
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介绍过,遗产继承尽量协商处理,那么在协商继承分割时如何操作呢?实践操作中,一般会公证继承,各继承人需向公证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医学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等资料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作出《继承声明》、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再由继承人一起到相关部门(银行、规自局、证券公司、车管所等)按其规定办理。
(二)诉讼继承、分割。
实践中,法院会要求将继承和遗产分割分开立案,也就是前起诉继承,确认继承人可以继承的份额,然后再向法院起诉分割遗产。
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诉讼中就必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受遗赠人人除外)。
结语
在办理遗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手续时,继承人(受遗赠人除外)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用以证明其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有资格参与继承,如果本人确实情况特殊的,那么就提前做好证据准备,以免到继承时到处找证据还到处碰壁。
婚姻法二婚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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