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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因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一方拒绝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这样做合法吗?
合权律师表示: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不构成探望权行使的阻却理由。
案例解读
赵某与钱某因感情不和,赵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
1、准许赵某、钱某离婚;
2、婚生女儿赵某1由钱某抚养,赵某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钱某。
判决生效后,钱某以赵某在孩子出生后未尽到做父亲的抚养义务,且有伤害家人的行为为由,拒绝赵某探望孩子;赵某以钱某不让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赵某因与钱某就孩子的探视问题协商未果,而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赵某享有探望婚生孩子赵某1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为,每月的第二个星期天下午二点半至五点半可探望孩子赵某1,钱某负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分析
一、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已经离婚的夫妻,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具有协助的义务。赵某主张要求探望婚生孩子赵某1是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被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来说,父爱、母爱同样重要,是否尽到抚养义务,除了支付抚养费外,探望、陪伴孩子也是孩子需要的一种抚养方式,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定期、不定期的探望、陪伴孩子,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给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法律并没有对探望权附随义务,虽然抚养子女亦是父母双方义务,但抚养义务与探望权并非对应的同一法律关系;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基于一定亲缘关系产生属于一种亲权,双方当事人也不允许以合同约定排除另一方的探望权利。
二、探望时间的确定
赵某享有对赵某1探望权不代表赵某探望孩子频率、探望时长可以随意主张,应当围绕着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原则。
探望时间的确定法院一般考虑孩子与父母的熟悉状况、生活学习情况等,该院酌定赵某每月的第二个星期天的下午二点半至五点半可探望孩子赵某1,钱某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望地点仍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探望权受侵害不得拒付抚养费
案例中赵某以需满足自身的探望为条件,拒付孩子抚养费的作法是自私和错误的,作为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是法律义务,同样也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当然,父母未支付抚养费,有时候也并不是完全不愿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一方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以探望权得以实现等为先决条件。探望权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寻求权利救济,但不能以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进行私力抗辩。
四、探望权的限制
依据法律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对对方存在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进行举证,例如: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对子女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危险;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等。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李冬华 李想
恋爱未满,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却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孩子,这样的非婚生子,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近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王鑫系被告王恒与马艳非婚生子,于2012年4月7日出生。2015年2月12日,父母亲因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抚养权协议书》并经公证处进行公证,约定由女方马艳抚养原告,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随马艳生活,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鑫将被告王恒父亲告至市中法院。
市中法院主审法官韩晓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因此被告男方抚养费应计算至原告18周岁。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作为马艳与被告王恒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王恒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前的抚养费并按一定数额支付此后抚养费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同意判决结果,此案得以了结。
来源:找法网
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可以看孩子。探望孩子是法定的一项权利,不能被个人剥夺,对于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行为,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直接剥夺对方的探望权。
探视权和扶养费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并不是说对方不负担费用就必然没有探视权。
就抚养费来说,根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就探视权来说,法律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见,这是两方面的问题,如果对方不依法负担抚养费,你可以向对方追索,但是这并不构成就取消对方探视孩子权利的法定事由。
离婚后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不付抚养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子女的抚养费,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后男方还是不给抚养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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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抚养孩子是否构成遗弃罪
如果是有抚养义务的人不抚养孩子的,情节恶劣的会构成遗弃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6 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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