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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购房成为许多年轻人的一大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年轻人寻求使用父母的公积金作为购房资金的途径。然而,这样做是否合法?
一、法律角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积金属于个人合法权益,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公积金只能由个人自己使用,不能由他人代替。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子女是否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是存在一定限制的。
然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子女在购房过程中需要贷款,可以将父母的公积金作为抵押品,以增加贷款额度。这意味着,子女可以间接地使用父母的公积金来购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直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作为购房资金,而是将公积金作为抵押品用于增加贷款额度。
二、实践角度
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也受到地方性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影响。一些地方政府鼓励并支持子女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认为这有助于解决年轻人的住房问题。这些地方可以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允许子女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
然而,其他地方政府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公积金应该由个人自己使用,不应该转移给他人。因此,对于子女是否能够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来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某些地方政策允许子女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情况下,子女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父母的同意书等,以证明购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论:
从法律和实践两个角度来看,子女是否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差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积金属于个人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只能由个人自己使用。然而,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子女需要贷款购房,可以将父母的公积金作为抵押品,以增加贷款额度。这意味着子女可以间接地使用父母的公积金来购房。
在实践中,是否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还受到地方性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影响。一些地方政府鼓励并支持子女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然而,其他地方政府则持不同意见,认为公积金应该由个人自己使用,不应该转移给他人。
总之,子女是否能够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需要根据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来决定。即使在允许的地方,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提供购房合同、父母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因此,对于想要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的人士,建议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士,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和操作要求,以确保合法合规地使用公积金购房。
尽管子女购房使用父母的公积金可能是一种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公积金是为个人职工提供住房保障的制度安排,合理合法地使用公积金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制度公平的重要原则。在追求购房需求的同时,我们应该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公积金的正当使用,并寻求更全面和可持续的住房解决方案。
【案情】
于先生与李女士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2019年8月李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房屋总价款293万元。李女士的父母支付了239万元首付款,余款50余万元从银行贷款,银行每月从于先生、李女士的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后李女士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的是李女士。
2022年9月,于先生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平均分割案涉房屋,此时房屋市场价格已上涨为300余万元。李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系其父母对其一人赠与,离婚时房产应按出资比例分割。
【评析】
第一种意见: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精神处理。由于本案系婚后购房、婚后还贷、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涉及具体分割问题,应考虑购买诉争房屋的资金来源,对李女士一方可以多分。
第二种意见: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可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分割时该部分出资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的财产,但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女士主张其父母出资为赠与其一方的事实,应当依法提供其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款项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事实,但除了房屋产权证,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于先生主张系赠与双方,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约定该购房款为父母的借款或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该款项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赠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无书面约定且出资时父母表意不明的,原则上推定为出资父母与子女及配偶之间形成赠与关系,出资款系受赠财产。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笔者认为,鉴于民法典未将父母出资部分规定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予,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没有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予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在我国,把子女的配偶当作家人看待是合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的,因而从制度设计上看,我国的这种以共有为原则、个人财产为例外的制度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另外,夫妻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也通常由双方承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方继承及接受赠与的所得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至于有人担心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父母的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双方事先约定款项归属来解决,而不能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法定共有制度冲突。
最后,在离婚纠纷中,即使在原则上将父母出资款推定为赠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离婚分割财产并不意味双方等额分割。笔者认为,具体分割比例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约定,其次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再次要考虑双方对房屋取得的贡献度大小、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款项来源等,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予以适当倾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依法裁判,既可有效避免多起诉讼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又符合我国婚姻家庭伦理价值,有利于婚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罗贵明
央视网消息: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发挥住房公积金积极作用,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南昌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 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南昌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每月1500元调增至每月1800元,单身职工减半执行。
二、支持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
1.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按同期提取政策规定额度上浮20%确定。
2.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20%。调整后,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职工96万元,单缴存职工84万元。
以上租房提取政策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2023年年度租房提取业务的职工,可补提差额部分;贷款政策调整自5月4日起执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商转公业务以受理时间为准。
来源: 央视网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婚姻法三十九条 婚姻法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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