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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台海网12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文陶小莫/漫画)结婚前“赠”给老婆的房子,离婚时还能讨回来吗?男子签下《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个人婚前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不能撤销?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婚前财产协议》引发的官司,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婚前财产协议》不能撤销,讼争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的判决也给那些热恋中的人提了个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人生如棋,落子无悔!
事件结婚前“慷慨送房”,离婚时“闹上法庭”
原来,小刚和小朵曾是一对甜蜜恋人,后来,他们二人决定结婚。结婚前,二人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小刚名下所有的个人房产婚后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后二人逐渐发现彼此“不合适”,双方性格差异巨大,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决定离婚。
夫妻闹离婚,孩子归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割?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为此,小刚将小朵起诉至法院。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他们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小刚婚前的个人财产如何处理。
针对小刚的婚前房产归谁的问题,小刚主张,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小刚名下婚前房产在婚后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是将小刚所有的房产的一半产权赠与小朵,但是,该赠与至今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发生权利转移,所以小刚有权撤销赠与。小刚还说,他在一审中已经实施了撤销赠与的行为并通知了小朵,所以该赠与已经撤销。
小刚认为,赠与合同并不存在“法定撤销条件”,只要不是公益赠与和公证赠与,均可在权利转移前无条件撤销。
但是,小朵却反驳说,《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协议,其关于房产的约定与行为双方主体的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依附性,其一经作出立即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无需另行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判决婚前协议不能撤销,房子应为共同财产
经审理,厦门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合同。小刚主张已向小朵发出撤销赠与房产的通知,请求撤销《婚前财产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讼争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的精神,本案涉案房产来源于小刚婚前个人财产,并由其婚前全额出资购得讼争房产,在具体分割处理讼争房产时,应适当考虑小刚的权益,亦符合公平原则。
结合小刚的出资情况,法院酌定讼争房产按7:3比例分割,即小刚分得70%,小朵分得30%。讼争房产归小刚所有,小刚应向小朵补偿支付讼争房产现有价值的30%。
法官说法
《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合同
法官分析说,本案《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仅适用于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也即将100%产权份额赠与另一方),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法官还说,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三种作为可供夫妻双方约定选择的婚姻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约定财产制对内法律效力的规定。依据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签订的书面协议就其名下的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未要求以夫妻双方办理物权变动手续为条件,也未赋予一方可以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
相关案例
送房给儿子还能讨回吗?
父亲怒告儿子,要收回自己送给儿子的房产。此前,厦门中院曾审理这样一起父子之间的官司,最终判决撤销老人对儿子价值几千万元店面的赠与。
原来,老林(化名)是一位八旬老人,早年曾在厦门经商,所以在厦门黄金地段购买了一排店面,共有六间。尽管老林有多个子女,但出于对大儿子的爱,老林把这一排店面全部赠与并登记到大儿子大林的名下。而且,老林还把自己创办的公司交给大林管理。然而,几年前,大林在菲律宾把父亲和弟弟妹妹全部告上法庭。
老林说,大林不但伪造他的签名,在菲律宾起诉他,企图侵占父亲老林公司股权,而且大林还伪造签名,出具伪造声明,企图侵占老林公司的财产。更严重的是,大林竟在菲律宾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起诉老林及其小儿子小林和女儿犯有伪造公文罪。
儿子控告父亲犯罪,父亲一怒之下,向厦门中院递交诉状,他起诉请求撤销自己对大儿子的六个店面的赠与。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老人的诉求,判决撤销老林对大林的店面赠与,并要求大林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老林名下。
法官提醒说,如果子女实际实施了不孝的行为,对父母在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父母有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4问”分手房产分割
1问:婚前买房婚后办证归谁?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没有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2问:只有一套房离婚怎么分?
林敏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问:出轨一方应少分共同房产?
林敏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出轨一般还需符合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金。并不是一方出轨,另外一方一定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4问:恋人买房分手怎么分?
林敏辉: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合伙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
案情简介
蔡某、王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20年4月二人开始分居。双方于2019年1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其中约定“王某婚前全款购买的天津市和平区房屋归蔡某所有”。蔡某曾起诉王某离婚,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判决,驳回了蔡某诉请。
蔡某于2021年8月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蔡某与王某离婚;判令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归蔡某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蔡某与王某离婚;登记在王某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归王某单独所有。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蔡某与王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归蔡某所有,在房产未过户之前,王某能否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蔡某、王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以及王某的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双方关于其中所涉财产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权属约定部分,因该房产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达成协议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现王某要求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小结
上述问题中,双方约定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商品房赠与给另一方,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若未办理过户,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与。
目前房价普遍偏高,大部分人的房屋都存在短期无法还清的贷款,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由此发生案例中的情况。
那么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
夫妻双方可以就该房屋部分的约定制作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后,有关的当事人将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相比于一般的财产协议,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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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夫妻出于道德、情感、责任、义务等各方面的原因,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对方,或将其约定为夫妻共有。那么婚前财产赠予有哪些情况,是什么?
网友咨询:
婚前财产赠予有哪些情况,是什么?
黑龙江建企律师事务所梁学军律师解答: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黑龙江建企律师事务所梁学军律师解析:
不动产的赠与最为特殊,须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受赠方才取得所有权。因此,许多夫妻在你侬我侬时为了表达爱情,或在婚姻出现危机时为了表示决心,往往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这时,即使一方或双方立下字据、签字画押,房产的赠与也并未生效。
我国实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有明确规定,除了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形外,不动产物权均依登记才能取得。因此,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要完成赠与,除了通过签立字据或口头约定成立赠与合同外,还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即俗称的过户登记或加名登记。
除赠与的房产尚未取得产权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公证方式作为过渡外,对于已获得产权的房产,赠与时应当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或更名登记,以实现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否则,所谓赠与,可能只是一场玩笑一场梦。
梁学军律师,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公司律师、私人律师,拥有十年以上执业经历,以最高的热情,最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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