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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车子是婚前积买的(婚前买车怎么证明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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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3 14: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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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买的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前买的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一方婚前自己出资买的车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买的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车归谁

【案情】

2015年10月,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纪先生登记结婚。登记前一周,李女士父亲给其28万元用于购车。2016年初,该车登记在男方名下。因李女士认为男方存有严重欺骗行为,双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李女士要求离婚及返还车辆。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涉案车辆虽是原告父亲婚前出钱购买,但购车手续及登记均以被告名义办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现所附条件已经成就。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车辆应为夫妻共同共有。该车虽是婚前原告父亲购买,但是车辆登记的时间在结婚之后,且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涉案车辆应为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父亲为其女儿结婚而购买的车辆,在性质上属于陪嫁物,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赠与须当事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来完成。其不仅要有赠与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父亲为其女儿结婚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但并没有将涉案车辆赠与给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女方父亲赠与给自己,且被告自认是因与原告结婚才将车辆登记到其名下。即使按照附条件的赠与理论,其所附条件应当是结婚共同生活,而非仅单纯的结婚登记。婚姻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体,结婚不仅仅是登记这一形式要件,更主要的还是结婚后双方的共同生活。本案中,双方未共同生活,因此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涉案车辆并非系对夫妻的赠与物,而是女方父亲赠与其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

2.车辆登记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

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购买车辆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

本案中,涉案车辆是在婚前由原告父亲出资为女儿购买,因购买而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之所以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女儿不会开车,被告工作在外地,为方便照顾原告才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其显然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的处置行为。因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为女儿所购车辆应属于陪嫁物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成为城市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方父母往往在女儿出嫁前陪嫁一定的财产,并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的社会习俗。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在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自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中,原告父亲在女儿婚前为其购买了价值28万元的汽车,故该车在性质上属于女方陪嫁物,且系婚前陪嫁财产,因此应属于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本案车辆并不是因车辆登记后才取得所有权,而是在婚前原告父亲支付购车款时,原告方就已经取得了车辆所有权,故主张涉案车辆是婚后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女方父母陪嫁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婚后共同共有或赠与物。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还需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涉案财产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有利于打击社会上一些人借结婚为名骗取对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行为,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前父母买的车辆,婚后登记在他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笔者办理的离婚案件时,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其中就不乏当事人咨询父母给的陪嫁物分割问题。当今社会,独生子女已逐渐成为城市家庭人口结构的主要形式,而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方父母往往会在女儿出嫁之前陪嫁一定的财产,作为女方步入新的家庭的礼物。这些财产中不乏车辆和房产,然而,幸福的时光总是难以持续太久,夫妻双方经过一段婚姻生活后,家庭矛盾凸显,要求离婚,而在离婚时,对于陪嫁物的争夺亦是寸土不让。

婚前父母买的车辆,婚后登记在他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6年,王某(女方)与谭某(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11月登记结婚。在结婚前一个月,王某的父亲给付其28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因王某没有驾照,故将车辆婚后登记在对方谭某名下。

结婚后,双方的性格矛盾和家庭矛盾开始凸显,并且不断升级,王某要求离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28万元或车辆。而被告谭某主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且是婚内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彩礼是依照当地的风俗,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或礼金,一般是由男方给付给女方,本案中系女方父亲婚前为其购买的车辆,与彩礼的性质和特点不相符,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为女儿婚前所购车辆应属于陪嫁物,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在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陪嫁物,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在女儿婚前,为其购买了价值28万元的车辆作为陪嫁,故该车辆在性质上属于女方陪嫁物,且系在结婚之前的陪嫁财产,因此在性质上应属于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另外,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要件,而是因为购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也即在原告结婚登记前,其用父亲给付的28万元购车时,其就取得了车辆所有权,故被告主张涉案车辆是婚后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

笔者认为:对于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不能以完成登记手续时间点作为取得财产的时间点,进而认定财产归属。需要根据购车出资来源,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的归属。车辆属于特殊动产,不以登记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条件,在交付时即转移所有权,因此,父母婚前出资购买,婚后登记车辆,实际上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仍然是婚前,此时应当仍定为女方父母对其子女的一方赠与,即在结婚时亦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用于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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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2年10月0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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