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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两件大事:
▶一、育儿假、增加陪产假、老人住院子女护理假——来了!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大叔整理了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19类规定和待遇如下,会计人火速收藏~
01
官宣!育儿、陪产、老人住院都有假期了!
2022年11月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育儿假、增加陪产假、老人住院子女护理假
TA来了~TA来了~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02
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3
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4
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5
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6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07
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全国婚假一览表
(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
地区
共计婚假天数
北京
10天
上海
10天
江西省
18天
安徽省
13天
辽宁省
10天
西藏
10天
江苏省
13天
贵州省
13天
海南省
13天
陕西省
13天
吉林省
15天
福建省
15天
重庆
15天
青海省
12天/15天
黑龙江省
15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5天)
云南省
18天
河北省
18天
内蒙古
18天
河南省
21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8天)
新疆
23天
山西省
30天
甘肃省
30天
湖北省
3天
四川省
3天
广东省
3天
天津
10天
浙江省
3天
山东省
3天
宁夏
3天
湖南省
3天
广西省
3天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也在调整婚假天数。
08
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
地区
产假
陪产假
北京
158天
15天
上海
158天
10天
江西省
188天
30天
安徽省
158天
30天
辽宁省
158天
20天
西藏
365天
30天
江苏省
128天
15天
贵州省
158天
15天
海南省
最多190天
15天
陕西省
158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半年)
15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15天)
吉林省
158天
15天
福建省
158天-180天
15天
重庆
178天
20天
青海省
188天
15天
黑龙江省
180天
15天
云南省
150天
30天
河北省
一孩、二孩158天
三孩188天;
15天
内蒙古
158天
25天
河南省
拟增至190天
30天
新疆
158天
15天
山西省
158天
15天
甘肃省
180天
30天
湖北省
158天
15天
四川省
158天
20天
广东省
178天
15天
天津
158天
15天
浙江省
生一孩共可休158天
二孩、三孩各188天
15天
山东省
158天
7天
(拟增不少于15天)
宁夏
158天
25天
湖南省
158天
20天
广西省
148天
25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09
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1
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2
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13
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14
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5
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6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7
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8
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9
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以下表格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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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中,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省份明确了育儿假。
(以下表格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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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本文汇总的23类假期如下:
1、休息日 2、休假节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保胎假 13、丧假 14、年休假 15、工伤假
16、探亲假 17、路程假 18、社会活动假
19、丰收节 20、经营性放假 21、甲类传染病假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23、育儿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请看我写的文章:2019各地汇总: 最低工资包含五险一金吗?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各地的婚假天数,请参阅:南京婚假15天!(后附全国31省婚假产假表)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各地的产假天数,请参阅:南京婚假15天!(后附全国31省婚假产假表)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各地的护理假天数,请参阅:南京婚假15天!(后附全国31省婚假产假表)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链接:收藏版: 带薪年休假的6个重要文件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链接:38年前开始的探亲假,该不该取消?
17、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23、育儿假
2021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实施方案: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婚假(Marriage holiday)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时依法享受的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各地的婚假都有所不同,晚婚是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8]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广东:婚假3天
上海:婚假3天
湖北:婚假3天
天津:婚假3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9]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针对大家所担心的今后晚婚就没有晚婚假的问题,修正案也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司关于“对晚婚晚育假只变更名称,取消‘晚’字,保留过去的放假天数,不做减法”的要求,删除了“晚婚”表述,保留了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假、护理假奖励规定,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10][11]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
劳动仲裁的年龄(劳动仲裁的年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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