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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两个公司是一家合同范文(怎么写证明 两个公司是一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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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3 14: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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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襄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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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企业用工玩套路:利用务工者缺乏法律知识,招聘三个月内辞退

一餐饮公司招聘厨师、服务员后,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无工资发放记录,3个月内就将他们辞退,利用这些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怕维权时间长、程序多,容易放弃索要工资的特点来坑钱。“虽然我们跟公司打官司胜诉已经一年多,但至今还没拿到钱。”今日,农民工王洪艳告诉记者,他们仍在等待公司付钱。

老家在黑龙江农村的王洪艳2021年8月到北京顺义一家餐饮公司做厨师,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干了3个月后,经理突然以王洪艳做菜的口味太咸、经常遭到客户的投诉为由要求他离职。

王洪艳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只要求公司结清工资,但是公司拒绝支付。

公司的做法让服务员华晓香也开始忧心忡忡。入职两个月以来,公司从未与她签过合同,也没支付过工资。每次她要工资时,公司都说没有钱,工资要缓发。但实际上,餐厅每天的流水都很可观,并没有到亏损的程度。

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另外两名服务员,他们反映,公司之前有过先例,招聘服务员后一两个月就将其辞退了。这些人大部分来自农村,缺乏法律知识,又怕维权时间长、程序多,最后只好放弃索要工资。

王洪艳、华晓香等人思前想后,忍不下这口气,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来到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寻求帮助。

正在值班的陈菁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发现,几位劳动者都没有留存相关证据,且公司的用工流程不够完善、缺乏纸质文件,所以在确认他们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有困难。

陈律师又仔细梳理了他们与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幸运的是其中一名劳动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其转账工资的记录,而且其余劳动者均有与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陈律师认为,这些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据此,陈律师为王洪艳等4人代书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判决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97217.48元。

顺义区总工会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上报了此案,并获得批准其为法律援助案件。经过一裁两审,二审法院判定公司败诉,公司应支付4名劳动者工资、赔偿金等共计44663.57元。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金晓莲律师提醒,在很多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中都会出现劳动者举证不能的情况,遇到故意挖坑的企业,劳动者平时应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正规途径积极维权。

来源: 工人日报

双方协议中一方开具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双方协议中一方开具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裁判要旨:

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提供发票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原判决认定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3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颐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宇公司申请再审称,

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判令天宇公司向新颐园公司开具发票超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属于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二)原判决判令天宇公司对未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发票违背基本事实和财务准则,以下款项不应作为已付工程款也不应由天宇公司开具发票。1.商砼作为甲供材均是由甲方自行采购并直接向供货商转款,该款项从未向天宇公司支付,天宇公司不应对新颐园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承担开具发票的义务。2.新颐园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收到天宇公司开具的2643020.18元后实际支付2183020.18元剩余46万元未付,2014年l月15日实际付款比天宇公司提供发票金额少80万元,以上两笔共126万元不能作为已付工程款。3.新颐园公司以两套房屋抵偿工程款1609063元,但至今房屋未交付也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以房抵债未产生付款效力。4.新颐园公司在收到天宇公司开具的793425.70元基坑支护费收据后,仅支付753754.42元,尚有39721.28元未付。另外,新颐园公司按收据金额96.64%向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至今仍余56699.75元工程款已开发票未支付。(三)原判决对工程价款认定错误。1.原判决以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7190余万元认定工程价款错误。新颐园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规建设幼儿园地下室并将部分工程违法肢解分包,致使工期从2012年10月延误至2016年1月,造成工期延误、工地管理成本增加、材料上涨。工期延误非天宇公司原因,天宇公司不能预见和克服,新颐园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产生的风险,故应当以鉴定机构作出的施工阶段划分造价7466万余元确定工程价款。2.经济签证有争议部分2080962.37元均有监理方的签字确认,应计入工程造价,原判决以新颐园公司未签字确认为由,将该部分款项未计入应付工程款错误。综上,经计算新颐园公司应向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10323951.41元,亦应以此基数计算工程款利息。


新颐园公司陈述意见称,

天宇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依法驳回天宇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如下:(一)关于开具发票问题。原判决判令天宇公司提供发票未超越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天宇公司根据新颐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金额提供发票,属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天宇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是工程款的纳税主体,开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二)天宇公司关于不向新颐园公司开具相关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天宇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按照确定的付款金额向新颐园公司开具发票。根据双方的结算及对账,双方在工程造价中已将商砼款计入工程总造价,在对账单中也将商砼款计入已付工程款,故商砼并非甲供材,天宇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未支付的126万元工程款已作为履约保证金扣除。双方在对账明细中均同意以房抵付工程款1609063元,并进行了确认,房屋是否交付与本案争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天宇公司拒绝开票的理由。(三)关于案涉工程款的认定问题。1.天宇公司要求按照施工阶段划分造价确定工程造价没有合同依据。新颐园公司与天宇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的主体及粗装,天宇公司所称的工程分包与天宇公司的施工范围并不冲突,天宇公司认为系新颐园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经济签证必须经过新颐园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工程结算,天宇公司再审所称的经济签证系其单方制作,没有新颐园公司的确认,该部分争议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天宇公司再审主张的工程款争议金额及理由二审均已查明并作出回应,其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进行审查。


(一)关于开具发票问题

关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本案中,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提供发票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原判决认定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并无不当。天宇公司该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宇公司所称的原判决对未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发票问题。1.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商砼为甲供材,在结算时将商砼款计入工程总造价,在对账时将商砼款作为已付工程款进行了扣除,鉴定报告亦将商砼款作为应付工程款计入工程总造价。因此,天宇公司关于其对商砼款不承担开具发票义务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2.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天宇公司所称的2013年9月17日、2014年l月15日实际付款与发票差额126万元,系新颐园公司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天宇公司应向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原判决认定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了该款项,天宇公司关于该款项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3.双方在对账明细表中均同意以房抵偿工程款1609063元,原判决按照双方的对账将此部分款项作为已付款扣除,并无不当。天宇公司所称的房屋未交付、未办理过户登记,属于以物抵债的具体履行问题,天宇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4.对于天宇公司所称的基坑支护费收据与实际支付款项的差额、未按收据金额支付工程款问题,天宇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判决按照收据金额将此部分款项作为已付款并无不当。综上,天宇公司关于原判决对未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发票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工程价款认定问题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之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的取费标准、人工及材料调差执行标准。鉴定机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确定工程造价为71900976.15元,原判决依据该数额认定工程造价符合双方约定。原判决认为天宇公司主张以施工阶段划分造价认定工程价款数额,与双方约定不符,并无不当。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将新颐园公司确认的经济签证列入工程结算。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天宇公司提供的部分经济签证中没有新颐园公司的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再者,天宇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部分经济签证所对应的实际施工内容,鉴定机构在现场亦未勘查到该部分施工,故原判决将该部分款项未计入工程造价,并无不当。天宇公司关于经济签证争议部分2080962.37元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天宇公司关于工程款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对工程款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天宇公司关于工程款利息计算基数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宏伟

审判员  徐 霖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静

书记员陈小雯

主张2N+1的经济补偿,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昨天看到群里,有人在问,“主张2N+1,需要收集哪些关键证据? 我一朋友正在和公司谈,他不同意公司的降薪。”

看得出来,现在大家的劳动法意识都很强,知道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同时,也说明,大家只知道公司有些行为会导致经济赔偿,但是如何操作却不甚明白。

首先,我们说说,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2N+1

一般来说,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员工就可以主张2N+!的赔偿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

主张2N+1的经济补偿,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规定了几种,常见的有3种,且要么是提前一个月通知,要么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公司降薪,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工资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同意。

在没有依法协商之前,公司单方面改变工资报酬是一种违约行为。

主张2N+1的经济补偿,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如果员工不同意降薪,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按劳动法规定应给员工发经济补偿金,此处的经济补偿是N,不是2N。如果公司不给,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如果公司因为员工不接受降薪解除了劳动合同,敲重点,是公司主动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分两种情况:

1、公司给员工N或者N+1(这个1是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补偿)补偿,则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2、公司既不想给补偿,又想降薪,不接受就滚,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主张2N+1的补偿。


主张2N+1,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主张2N+1的经济补偿,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1、劳动合同

2、公司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3、应聘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报名表等

4、考勤表

5、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

二、涉及工资标准的证据

工资单、银行流水记录、工资税单等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社保、处理公司业务的凭证等可以辅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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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两个公司是一家合同范文(怎么写证明 两个公司是一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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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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